会计实务:周转包装物押金问题
会计实务:如何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如何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袋等。
根据其在企业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生产过程中用以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单独使用的包装物。
出租包装物价值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等。
各个环节的账务处理因采用的包装价值摊销方法的不同而不同,本文选用了五五摊销法作为出租、出借包装物价值的摊销方法。
一、出租包装物业务实例及其分析企业往往因销售商品的需要而有偿租给购货单位使用并要求按期退还的包装物,其一般的会计核算包括租出、收取押金和租金、收回包装物、价值摊销、保废等几个环节。
如果从这一经济业务的实际操作来看,企业应与承租方签订一个合同, 合同载明收取的押金数量以及承租方延期归还包装物便没收押金的条款。
那么,问题在于收取的押金具有怎样的性质,在押金被没收后,根据不同的押金性质应做出怎样的会计核算。
本文拟从分析两个实例入手,对出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核算做出了尝试性的探讨。
业务实例:例1: 2005年4月1日,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出租全新的包装物一批,价值5000元,租期三个月,租金300元/月,押金4600元,合同规定:B公司按期归还包装物后,押金如数退回,逾期没收押金。
6月30日B公司仍未归还包装物。
例2:年4月1日,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出租全新的包装物一批,价值5000 元,租期三个月,租金300元/月,押金200元,合同规定:B公司按期归还包装物后,押金如数退回,逾期没收押金。
6月30日B公司仍未归还包装物。
实例分析:这两个例题的关键在于押金的数量,押金数量的大小决定了押金的性质、决定了逾期没收押金后出租方对包装物的处理方式,从而也决定了对这两种不同押金被没收后不同的会计核算。
1、例1中押金的性质及其会计核算在例1中,包装物的价值共计5000元,收取的押金为4600元,从这两个数据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押金基本上可以抵偿包装物的价值。
包装物押金的涉税会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涉税会计处理【摘要】包装物押金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其涉税会计处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包装物押金的确认和核销、税务处理、会计凭证填制以及税务申报和抵扣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在我们将强调包装物押金的涉税会计处理的重要性,以及规范、准确处理对企业的积极影响。
我们还将提出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帮助企业更好地处理包装物押金涉税会计问题。
通过本文的学习,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包装物押金的相关涉税会计规定,提高企业的会计处理水平,减少税务风险,增加公司盈利。
【关键词】包装物押金、涉税、会计处理、基本原则、确认、核销、税务处理、会计凭证、填制、税务申报、抵扣处理、重要性、规范、准确、影响、建议、注意事项。
1. 引言1.1 包装物押金的涉税会计处理包装物押金是指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和保护环境,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保障措施。
包装物押金的涉税会计处理是指企业在收取和退还包装物押金时所涉及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包装物押金的合理确认和核销,合规的税务申报和抵扣处理。
针对包装物押金的涉税会计处理,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要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包装物押金的收取和退还能够清晰记录。
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合理确认和核销包装物押金,确保符合税务要求。
要强化内部控制,确保包装物押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企业政策和规定,防范潜在的风险。
在进行会计凭证的填制时,企业需要将收取和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企业还需要按照税务规定填制相关税务申报表,申报并抵扣相关税款,确保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税务风险。
包装物押金的涉税会计处理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准确的处理方法能够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建议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提高包装物押金的管理水平。
[最新知识]酒店产品包装物押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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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产品包装物押金怎么处理酒店产品包装物押金怎么处理,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看我们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酒店产品包装物押金怎么处理根据税法规定,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收取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逾期时:借:其他应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取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收取的全部押金-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取的全部押金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收取的全部押金消费税率/(1+增值税率))逾期时:借:其他应付款贷:营业外收入返还时:借: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支出(消费税和增值税)包装物押金的纳税规定是什么?包装物押金的纳税规定如下: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
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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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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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对于包装物的处理看似简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纳税人往往会出现各种会计与税收处理方面的问题。
这里就有一个实例:某市怡春园化妆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同时利用自有资源经营液化气销售和其他相关业务。
1、企业的账面表现
其一、2008年4月一张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40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 400
同时:
借:营业费用 40 000
贷:包装物 40 000
这两个分录在同一份记账凭证上,引起了检查人员的疑惑,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及“包装物”账户,发现企业在销售化妆品时按扣除包装盒(该包装盒实际上已构成产品的实体)成本后的差额作为销售收入,因而出现上面分录。
经询问财务主管人员才知道其实际情况。
原来该有限公司当年化妆品销路不佳,利润有所下降,该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授意财务人员将应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盒记入“包装物”账户,生产领用时不按规定转入生产成本,而在销售时一次计入营业费用,以此少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款。
经进一步检查,共查出上半年用类似做法少记销售收入25万元。
化妆品所用的包装盒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化妆品在销售时不应以扣除包。
会计与税务处理关于包装物押金问题

会计与税务处理关于包装物押金问题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
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在退还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可。
(一)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规定中的“逾期”指以一年为限,对于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今后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例:企业销售产品1000件,售价900元/件,每件收取包装物押金117元。
包装物成本价为90元/件。
销售时;1、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产品销售收人9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02、借: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90000贷:包装物90000包装物押金在一年以上时:1、借:递延税款17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在包装物押金应计销项税额的计算上,应注意的两个问题:第一是收取的押金是含税押金,没收押金时应将其还原成不含税押金,然后计算销项税额;第二是没收的押金适用的税率是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到期退回包装物而退还押金时:l、借:包装物90000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900002、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000贷:递延税款17000到期未退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1、借:其他业务支出90000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900002、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递延税款17000(二)对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税会实务】五五摊销法下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五五摊销法下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出租还是出借)的会计核算,企业在扣除应交的各项税金及费用等支出后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值得商榷,本文以一项具体的经济业务予以分析。
[例]2xx5年1月1日,企业出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方法为五五摊销法,成本为1500元,租金为每年1000元,租期一年;收到押金1170元。
2xx6年2月lO日,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计算应交增值税170元[1170÷(1+17%)×17%],应交消费税100元(假设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企业2xx6年2月l0日的会计处理如下:(1)没收包装物押金借:其他应付款1170贷:营业外收入9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应交税金——直交消费税100(2)按照五五摊销法摊销包装物的剩余价值(由于该项包装物是用于出租,因此应记入与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即:借:其他业务支出750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750(3)注销包装物成本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1500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1500以上会计核算从每笔具体处理单独分析,没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但是综合起来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根据营业外收入的定义,营业外收入应是没有任何支出与之相对应的收入,是一项纯收入、净收入,而分析上述会计处理中的“营业外收入”,可以看到,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的900元并不是一项净收入,它与该项包装物的剩余成本、应交的消费税等相对应,所以会计处理时记人营业外收入值得探讨。
其次,按照五五摊销法,逾期未退的包装物实质上相当于是包装物在此时报废,必须摊销剩余成本,也即此时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但“其他业务支出”却难以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收入,从逻辑上分析,该项“其他业务支出”似乎是与此前的“营业外收入”相配比,但“营业外收入”是不能有支出与之相配比的,一般的会计惯例是“其他业务支出”对应“其他业务收入”。
[关于包装物押金税收与会计处理中的几个问题]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税收与会计处理中的几个问题]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14e6e23a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03.png)
[关于包装物押金税收与会计处理中的几个问题]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在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中,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是学习的难点,它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均有所涉及。
本文结合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详细讲解了包装物押金的有关问题。
企业销售货物向对方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但一旦涉及到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押金时,这一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成为考试中的难点。
本文就该项业务中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包装物押金的性质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使用包装物的,由于包装物的使用方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其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销售货物时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
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不仅取得货物的销售额,也取得销售包装物的价款,通常情况下,包装物的价格会包括在货物价款之中,因此,当确认货物销售的同时,也应该确认包装物的销售实现,一并计算销项税额。
(2)销售货物时收取包装物的租金。
这种情况下,包装物并不随着货物销售而销售,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让渡一定时期的包装物使用权,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税法上应确认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销售货物时收取包装物押金。
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供周转使用,并不在于销售包装物。
因此,在会计上,它并不是销售方的收入,而是销售方的债务,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然而在税法上,销售的货物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包括一般货物、啤酒和黄酒、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三种处理方法。
因此,纳税人应该首先明确包装物的使用方式,严格区分包装物销售额、包装物租金和包装物押金。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包装物押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包装物收取押金方式更节税

包装物收取押金方式更节税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
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
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求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
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的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
包装物的押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可以暂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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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包装物押金问题
问:我是生产桶装纯净水企业,给客户送桶装水时要一次性收取桶押金,至到客户不饮用水时,才退还押金,问:收取的桶押金超过一年以上,是否要转入收入,若转收入,待客户退桶时如何操作,在具体业务处理时很烦琐,可否针对该周转使用桶押金在税务机关备案,超期(一年以上)不做收入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桶押金超过一年以上,需要确认收入。
待客户退桶时,贵公司需要收回确认收入时开具的发票,同时开具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回当月的销售收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