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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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货物包装物会计分录

出售货物包装物会计分录

出售货物包装物会计分录标题:出售货物包装物的会计分录货物包装物是商家在出售商品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如纸箱、塑料袋等。

当商家决定出售这些包装物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来记录这一交易。

一般来说,商家出售货物包装物是为了回收成本或获得额外的利润。

下面是一份关于出售货物包装物的会计分录示例:1. 假设商家出售了一批价值1000元的纸箱,以现金方式收款。

这个交易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来记录:第一步,记录出售货物包装物的收入:借:现金账户 1000元贷:收入账户 1000元第二步,记录货物包装物的减少:借:库存账户 1000元贷:货物包装物账户 1000元这样,商家就成功记录了出售货物包装物的会计分录。

2. 另外,如果商家决定以应收账款的方式收款,会计分录如下:第一步,记录出售货物包装物的收入:借:应收账款账户 1000元贷:收入账户 1000元第二步,记录货物包装物的减少:借:库存账户 1000元贷:货物包装物账户 1000元这样,商家就成功记录了以应收账款方式出售货物包装物的会计分录。

在记录出售货物包装物的会计分录时,商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准确记录货物包装物的金额和收入金额,以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2. 确保会计分录中的借贷平衡,以维持财务平衡。

3. 在会计记录中明确标明交易的性质和类型,以便日后审计和跟踪。

出售货物包装物的会计分录是商家日常财务记录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准确记录这些交易,商家可以及时了解货物包装物的销售情况,为未来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同时,合理的会计分录也有助于维持企业财务的稳定和透明度。

包装账务处理流程

包装账务处理流程

包装账务处理流程一、包装材料采购账务。

当咱们要做包装的时候,得先买包装材料呀。

这时候呢,公司就会有采购的支出。

比如说,买了一堆漂亮的纸盒,花了不少钱。

这钱可不能就这么稀里糊涂的没了记录。

采购员把纸盒买回来,就会拿到发票之类的凭证。

财务那边呢,就得把这个花销记到账上。

这个花销算是成本,要记在采购成本的账上。

这就像是我们自己买东西要记账一样,公司买东西更得好好记啦,不然钱花哪去了都不知道。

二、包装生产过程中的账务。

开始包装东西的时候,也有账务要处理呢。

比如说,有工人在包装,那工人的工资怎么算呢?这也是包装成本的一部分哦。

财务得算出每个包装环节工人该得多少工资,然后把这个工资成本算到整个包装的成本里。

还有那些在包装过程中用到的小工具呀,要是坏了要换新的,这个费用也要算进去。

就好像我们做饭的时候,盐啊、油啊这些调料虽然小,但是也得算在做饭的成本里一样。

而且如果在包装过程中有什么损耗,像纸盒不小心弄破了几个,这个也得记录好。

不能让这些小损失就这么偷偷溜走,要把它们反映在账务上,这样公司才能知道在包装这一块到底都有哪些花费。

三、包装成品的账务。

包装好了的成品,那也有讲究。

这些成品的价值可不仅仅是产品本身的价值,还包括了包装的价值呢。

财务要算出包装给这个产品增加了多少价值。

这就像是给一个人穿上了漂亮衣服,那这个人看起来就更值钱了一样。

而且这些包装好的成品如果要入库储存,那仓库管理和存储成本也得算一部分。

要是因为包装的原因,产品在仓库里需要特殊的存放条件,那这个特殊条件的花费也得算到包装账务里。

四、包装销售相关账务。

产品要卖出去的时候,包装也跟着一起卖出去啦。

这时候包装的账务又有新的情况。

如果是把产品和包装一起卖,那包装的成本就分摊到每个产品的售价里了。

但是如果有单独卖包装的情况,那就得单独算包装的销售收入和成本了。

比如说有些精美的包装盒,可能有人就想买回去自己用,这时候这个包装盒卖出去的钱就是包装的销售收入,但是生产这个包装盒的成本也要相应地算清楚。

新会计准则下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新的会计科目,对包装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产生影响。

本文从销售方和购买方两个不同的角度,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业务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探讨,以期对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包装物;税法;会计处理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由于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不同使用方式的包装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还会涉及消费税的问题,因此本文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销售方和购买方两个不同的角度,重点探讨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问题。

一、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销售方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主要是为了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并不是为了在销售产品的同时销售包装物,因此包装物的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其成本应于包装物发出时作为销售产品发生的销售费用来核算。

若该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时应纳的流转税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都属于企业的周转材料,应通过“周转材料”这一新账户核算,也可以通过“包装物”核算(本文仍使用包装物科目)。

此外,对于应税消费品所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在本文中不予以介绍。

例1华泰公司(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份销售应税消费品A一批给新华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价款10 000元,其中包装物价值1 000元(包装物不单独计价,其成本为6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收到。

该产品成本为6 000元,该产品消费税的税率为8%。

A产品(含包装物)应纳增值税为:10 000×17%=1700(元),A产品(含包装物)应纳消费税为:10 000×8%=800(元)。

2. 包装物销售 账务处理与例题

2. 包装物销售 账务处理与例题

包装物销售是许多公司日常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使销售活动顺利进行,公司需要对包装物销售的账务处理进行有效管理。

本文将结合例题,详细介绍包装物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以及常见的例题解答,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包装物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1. 确定销售成本在进行包装物销售时,首先需要确定销售成本。

销售成本包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人工成本等各项相关费用。

在确定销售成本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合理的计算和核算。

只有准确掌握了销售成本,才能做到合理定价,确保盈利最大化。

2. 确立销售价格在确定了销售成本之后,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来确定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的确定应该考虑成本、市场需求、品牌影响力等因素,从长期利益出发,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3. 开具销售发票在完成包装物销售交易后,企业需要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销售发票是交易的重要凭证,不仅可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还能为后续的账务处理提供依据。

开具销售发票时,需要仔细核对销售金额、税率等信息,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登记销售收入企业在完成包装物销售后,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录到账簿中。

销售收入的登记应该清晰明了,包括销售日期、销售金额、客户信息等。

要及时核对销售收入与实际交易情况,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5. 处理应收账款在包装物销售中,客户往往会选择账期付款,因此企业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妥善处理。

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催收、核对、结算等环节,需要保持与客户的良好交流,确保账款的及时回笼。

6. 进行销售统计分析为了更好地掌握包装物销售业务的运营情况,企业需要进行销售统计分析。

通过对销售额、销售量、客户结构等方面的分析,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例题解答下面结合例题,介绍包装物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解题思路。

例题:某公司在某年某月销售了一批包装箱,销售总额为xxx元,销售成本为6000元,应收账款为8000元,已收到现金5000元,其余部分账期付款。

包装物核算中缴纳“两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包装物核算中缴纳“两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包装物核算中缴纳“两税”会计处理的探讨【摘要】在包装物的核算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并没有规范,企业做法不一。

文章探讨的是在不违反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将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协调一致,通过分析包装物核算方法,得出非酒类产品包装物和酒类产品包装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单独计价销售;包装物出租;押金收入;消费税;增值税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日常所见的桶、箱、瓶、坛、袋等。

生产企业的包装物一般随产品销售、出租、出借等。

在包装物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本文拟分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酒类产品包装物两种情况,探讨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非酒类产品包装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非酒类产品包装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包装物的用途密切相关,用途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一样。

(一)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随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因销售产品的需要,往往将产品包装物也随同产品一起出售给购货方,或是方便对方购货,或是是促销,扩大销售量,或是商品美观。

包装物随产品销售通常有单独计价、不单独计价两种方式,在不同的方式下,其计税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

1.单独计价销售(1)销售收入。

包装物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给购货方,按税法规定要缴纳增值税。

因为包装物销售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销售,属附属业务范畴,作视同材料销售处理。

包装物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分别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业因包装物收入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包装的消费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面分析,企业对应缴纳的消费税理所当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代销商品、包装物销售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代销商品、包装物销售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代销商品规定视同销货,缴纳增值税(在销地纳税),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对随同产品(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在企业实际执行中,虽然应计的销项税是缴纳了,但会计科目处理不一:有的对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后,直接走“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手续费另计算,缴纳营业税。

有的企业把代销商品售出后走“应付帐款”(包括货款及计提的手续费),不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对包装物核算,有的企业当商品购销处理了,对外销售时,走“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有的企业走“包装物”科目,售出时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科目。

这样一来,通过“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处理帐务的,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无形中多付销售额附加的费用,增加了企业不应有的开支。

如河道工程修建维修费按销售额1‰缴纳,主管局按销售收入额0.5%或1%计提管理费,此外还有有关部门按销售额征收的费用。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看法:1、从商品所有权转移看,应否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代销商品所有权是属委托方的,商品售出后,才算商品所有权转移,委托方可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受托方是代办单位,没有商品所有权,销货款交还受托方,所以不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如果双方都走“商品销售收入”时,销售额就会重复,虚增销售额。

2、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看,对视同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也是有区别的:对企业商品所有权转移,如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于对外售出,所以规定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用于本单位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费用列支)不是对外销售,《规定》将产品(商品)、材料物资直接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中税网)

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中税网)

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业务举例:销售2瓶酒,用盒子和袋子包装,酒每瓶售价200元,收客户400元。

发票开具酒2瓶。

成本组成:每瓶酒100元,盒子10元,袋子2元。

请问:盒子和袋子应该视同销售吗?我认为不应该,因为是销售酒品的包装物,可是不视同销售又没有收取费用,如果不希望视同销售,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业务才能避免税务风险?回复如下:专家回复: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笔者现就包装物的不同处理的节税核算筹划分述如下:1、采取"押金"的方式处理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

包装物的押金对企业纳税有着一定的影响:若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归还,押金按17%交纳增值税且作为企业增加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

若包装物押金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予以归还,则一方面,作自用的包装物,进项税可抵扣;另一方面,包装物可进入成本,减少所得额,少交所得税。

企业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可采取收取"押金"、并且将押金单独开具发票和计账的方式,而不是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

销售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销售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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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 晓敏 / 文
税 务 与会 计 处 理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是 本 文 只 分 析 随 “ 税 消 费 品 ” 售 时 包 一 应 销 装 物 不 同 使 用 方 式 的 税 务 及 会 计 处 理 :二 是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 业 包 装 物 的 核 算 可 以 通 过 “ 装 物 ” 目 , 可 以 企 包 科 也
活 动 中发 生 的相 关 税 费 . 因 此 无 论 是 主 营 业 务 还 是 其 他 业
务 应 缴 的 税 金 都 应 记 人 “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目。 营 科


随 同 应 税 消 费 品 销 售 不 单 独 计 价 包 装 物 的 税 务
及 会 计 处 理 随 同 应 税 消 费 品 销 售 不 单 独 计 价 的 包 装 物 , 要 是 为 主
的 税 务 及 会 计 处 理 进 行 了分 析
通 过“ 周转材 料 ” 目核算 , 文统 一采 用“ 科 本 周转材 料—— 包 装 物 ” 目核 算 := 科 三= 是包 装 物成 本 的结 转采 用 一次 转销 法 ;
四 是 相 关 税 费 处 理 不 涉 及 城 建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五 是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科 目核 算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时 ,包 装 物 归 纳 起 来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使 用 方 式 :随 同 商 品 销 售 不 单 独 汁价 ; 随 同 商 品 销 售 单 独 计 价 ; 同商 品销 售 出借 包装 物 ; 同商 品 销售 出 租包 装物 ; 随 随 随 同 商 品 销 售 收 取 包 装 物 押 金 。 企 业 在 对 产 品 进 行 包 装 的 同 时 .也 承 担 着 一 定 的 税 收 负 担 。 由 于 税 法 与 会 计 规 定 不 同 ,不 同 使 用 方 式 的 包 装 物 的 税 务 处 理 与 会 计 处 理 也 不 尽 相 同 . 别是 应税 消费 品的包 装物还 会涉 及消 费税 的问题 。 特 干 预 微 观 经 济 的 决 策 。 政 府 可 以 在 政 策 规 则 方 面 予 以 指 导. 以服 务 为 行 使 职 权 的 宗 旨 , 求 公 平 、 正 地 创 造 外 部 力 公 环 境 , 企 业 在 发 展 时 为 地 方 政 府 纳 税 , 困 难 时 得 到 扶 使 在 持 , 资 源 枯 竭 时 能 迅 速 转 移 生 产 能 力 , 非 主 要 以 资 金 在 而 和税 收优 惠的手段 支 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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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
业务举例:销售2瓶酒,用盒子和袋子包装,酒每瓶售价200元,收客户400元。

发票开具酒2瓶。

成本组成:每瓶酒100元,盒子10元,袋子2元。

请问:盒子和袋子应该视同销售吗?我认为不应该,因为是销售酒品的包装物,可是不视同销售又没有收取费用,如果不希望视同销售,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业务才能避免税务风险?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笔者现就包装物的不同处理的节税核算筹划分述如下:1、采取"押金"的方式处理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

包装物的押金对企业纳税有着一定的影响:若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归还,押金按
17%交纳增值税且作为企业增加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

若包装物押金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予以归还,则一方面,作自用的包装物,进项税可抵扣;另一方面,包装物可进入成本,减少所得额,少交所得税。

企业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可采取收取"押金"、并且将押金单独开具发票和计账的方式,而不是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

因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不须并人当期的应税销售额。

这种方法在包装物价值较大时,更加必要。

如果购货方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包装物,销售企业在节约税款的同时,还多了一笔流动资金供企业长期使用。

2.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日常生活中,生产企业多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销售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改变思路,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则可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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