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产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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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销售产品代销制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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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代销制度模板范文一、代销制度概述代销制度是指企业将自身的产品或服务委托给其他具有销售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销售,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代销费用的一种销售模式。

代销制度具有降低企业销售成本、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等优点,已成为我国企业销售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代销制度的目的1. 提高产品销售效率:通过委托具有丰富销售经验和资源的个人或组织代销产品,提高产品销售速度和市场份额。

2. 降低企业销售成本:企业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建立销售团队,只需支付代销费用,降低销售成本。

3. 拓展销售渠道:通过与多个代销商合作,企业可以迅速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知名度。

4. 风险可控:企业与代销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降低销售风险。

三、代销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互利:企业与代销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双方利益。

2. 明确权责:企业与代销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代销制度的顺利进行。

3. 激励与约束并重: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代销商的积极性,同时加强约束,确保代销商合规经营。

4. 持续优化:企业应不断优化代销制度,适应市场变化,提高代销效果。

四、代销制度的主要内容1. 代销商资格:企业应明确代销商的资格要求,如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信誉良好等。

2. 代销产品:企业应确定代销产品范围、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等。

3. 代销区域:企业应明确代销商负责的区域,确保代销商在授权区域内销售。

4. 代销费用:企业应与代销商约定代销费用支付方式、比例、时间等。

5. 销售培训与支持:企业应为代销商提供销售培训、产品知识、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

6. 售后服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政策,确保代销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 合同管理:企业应与代销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责,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8. 业绩评估与奖惩: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业绩评估体系,对代销商的销售业绩进行定期评估,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关于公司代销产品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代销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销产品的管理,保障公司及代销商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代销产品的销售、管理及售后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代销产品市场秩序良好。

第二章代销商资格第四条代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3. 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4. 按照公司要求,签署代销合同,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对代销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代销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 代销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3. 代销商的市场拓展能力、销售渠道等。

第三章代销合同第六条公司与代销商签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七条代销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代销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2. 代销期限、区域、方式;3. 付款方式、结算周期;4.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代销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代销产品管理第九条公司对代销产品实行统一管理,包括产品质量、库存、物流等方面。

第十条代销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公司将对代销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代销产品库存管理:1. 代销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控制库存,避免库存积压;2. 公司定期对代销产品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3. 代销商发现库存异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代销产品物流管理:1. 公司负责代销产品的物流配送,确保产品及时送达代销商;2. 代销商应积极配合公司物流部门,确保产品配送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售后服务第十三条公司对代销产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咨询、退换货、维修等。

第十四条代销商应积极配合公司售后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代销理财产品准入制度范本

代销理财产品准入制度范本

代销理财产品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销理财产品的准入管理,确保代销理财产品的合规性、稳健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代销理财产品的准入管理,包括理财公司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估。

第三条我行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应遵循合规性、稳健性、公平性、透明性的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理财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二)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稳健的经营业绩;(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四)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投研能力;(五)符合国家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理财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监管部门规定的产品结构和投资范围;(二)具备明确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三)具备合理的预期收益率和业绩比较基准;(四)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五)具备完善的产品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六条理财公司向我行申请代销理财产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文件;(二)公司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业绩等说明材料;(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投研团队等的相关资料;(四)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包括产品结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我行对理财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理财公司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理财公司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三)理财产品的合规性、稳健性、投资者适当性等。

第八条我行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和理财产品进行准入,并与理财公司签订代销协议。

第四章准入后的管理第九条我行对准入的理财公司和理财产品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对理财公司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

代购代销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代购代销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代购代销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购代销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员工进行代购代销活动。

第三条代购代销是指代理购物服务的行为,代购方在所代购商品的购买、运输、进口等环节中发挥作用,实现商品的跨境或跨地区交付。

第四条代购代销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法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业务秩序,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良好商业道德。

第七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实行价格诚信、明示交易条件等基本原则,依法提供真实有效信息,坚决杜绝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代购代销活动管理第九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接受他人委托从事代购代销活动。

第十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代购代销任务,按照任务要求完成代购代销工作。

第十一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保证代购代销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销售过期商品和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第十二条代购代销人员在代购代销活动中,应当遵守涉及商品价格、质量、产地、品牌等方面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篡改。

第十三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保护代购代销业务资料的安全性,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

第十五条代购代销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代购代销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和凭证,对可能涉及执法部门的调查、检查等行为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章代购代销经营规范第十六条代购代销人员在开展代购代销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代购代销人员在代购代销活动中,应当明示商品的交易条件、服务条款、价格等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误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销售产品代销制度范本

销售产品代销制度范本

销售产品代销制度范本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我公司与代销商之间的合作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销售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产品市场份额。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代销商(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产品代销合作。

1.3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及售后服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产品销售。

二、代销商资格2.1 乙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关经营范围;(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3)具备较强的销售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4)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销售设施;(5)同意遵守本制度及甲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2.2 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混合销售,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合作内容3.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技术资料及相关培训,协助乙方进行市场推广。

3.2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保证产品价格的稳定性。

3.3 甲方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乙方和最终用户满意度。

3.4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

3.5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产品陈列、展示和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

四、销售任务与结算4.1 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计划和任务进行销售。

4.2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销售情况,按照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代销佣金。

4.3 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销售报表,以便双方进行结算。

4.4 甲方应在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销佣金。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代销佣金。

5.3 乙方未按照约定进行销售或跨区域销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代销产品合规管理制度模板

代销产品合规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代销产品的合规管理,确保代销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公司、客户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代销产品的采购、销售、仓储、运输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代销产品,是指公司代理其他企业销售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技术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代销产品的采购、销售、仓储、运输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

二、合规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司应遵循以下合规管理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代销产品的采购、销售、仓储、运输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诚信原则:公司应诚信经营,保证代销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估,防范合规风险。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员工应按照以下职责履行合规管理义务:(一)采购部门:负责代销产品的采购,确保采购渠道合法、合规,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

(二)销售部门:负责代销产品的销售,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合规,对销售人员加强合规培训。

(三)仓储部门:负责代销产品的仓储管理,确保仓储环境符合规定,对库存产品进行定期检查。

(四)运输部门:负责代销产品的运输,确保运输过程合法、合规,对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五)法务部门:负责合规制度的制定、修订及监督执行,对违反合规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合规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司采取以下合规管理措施:(一)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各部门、员工的合规管理职责。

(二)加强合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三)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对代销产品的采购、销售、仓储、运输等环节进行合规审查。

文创产品 代销 管理制度

文创产品 代销 管理制度

文创产品代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创产品代销活动,保障代销权益,促进文创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合作代销商。

文创产品代销是指依法授权代理公司产品的公司或个人。

第三条代销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创产品代销管理制度及公司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对代销商有权对其进行评价和管理,监督其对公司颜色形象进行维护,对文创产品进行有效的代销,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条代销商有义务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从事代销活动,维护公司品牌和产品形象。

第六条代销商有权利对公司产品和管理制度进行咨询、提出建议和投诉。

第七条代销商有权利进行公司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提高公司知名度和产品销售。

第八条代销商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及技能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公司产品知识。

第二章代销商管理第九条公司对代销商的申请应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代销商才能进行合作。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代销商的经营业绩及行为表现,对其进行排名和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对代销商的业绩及服务态度进行模范表扬,以示鼓励和激励。

第十二条公司有权针对不良行为的代销商,进行惩罚和解除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代销商有义务对公司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积极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第十四条代销商有权参加公司产品推广活动和参与公司的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代销商应确保公司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公司产品及管理制度相关的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代销商有义务向公司提供销售情况的数据,公司有权对数据进行核实及分析。

第十七条公司应为代销商提供产品宣传资料及技术支持,保障代销商的业务需求。

第三章公司义务第十八条公司应为代销商提供良好的产品及售后服务,保障代销商利益。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代销商的投诉及建议进行认真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二十条公司应为代销商提供定期的产品培训及市场信息,保障代销商的业务发展。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检查代销商的业务情况,为其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为代销商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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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

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

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销售本公司金融产品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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