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

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背景
本制度旨在规范著作权登记的管理流程,确保著作权的合法性并保护作者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著作权登记事宜。
三、登记申请
1. 申请人应填写《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
四、审核流程
1.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 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入正式审核阶段。
3. 正式审核将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著作权的创作性、原创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4. 若申请内容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审核通过后将发放著作权证书。
五、著作权保护
1. 登记著作权后,公司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并协助处理侵权纠纷。
2. 公司将定期审核已登记著作权,确保其有效性,并及时续展著作权。
六、保密性
1.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将予以保密,并仅限于内部审核人员可访问。
2. 未经申请人同意,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详情。
七、责任与处罚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并取消其申请资格。
八、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为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为确保著作权的合法性和保护申请人的权益,请严格执行该制度。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条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七条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质押物种类、登记

3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登记对抗
4
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航空器、船舶)
机动车
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车辆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登记规定》
登记对抗
5
船舶
登记对抗
9
森林资源资产(林木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登记设立
10
矿业权
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登记设立
11
应收帐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人民银行设在各地的中心支行可以办理
12
股权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登记设立
15
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登记设立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
16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1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包括《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等财产)
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及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登记设立
13
其他股权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单位】国家版权局【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2-3-1【失效时间】【全文】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2]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91)权字第25号1991-8-92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4]59号1994-9-303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国权[1994]65号1994-10-74国家版权局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 付酬问题的通知国权[1994]75号1994-12-65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表的通知附:登记表之一、之二,合同登记章规格和样式权办[1994]65号1994-12-126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1995-1-157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1995-1-158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3号公告1995-5-2910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国权[1995]30号1995-8-231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国权[1995]33号1995-9-512国家版权局关于台湾居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4号公告1995-9-1113国家版权局对《关于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使用外国作品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报告》的答复权办[1996]35号1996-4-81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权[1996]28号1996-8-815国家版权局关于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权办[1997]41号1997-5-416国家版权局关于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6号公告1998-11-2517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1999]15号1999-6-818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国权[1999]28号1999-8-319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国权[1999]39号1999-10-921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国权[2000]24号2000-7-2022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2000]38号2000-9-1323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国权[2000]44号2000-9-2124国家版权局关于市、县级(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国权[2000]47号2000-11-2825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国权[2001]1号2001-1-226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更换国家版权局第8号公告2001-2-2627国家版权局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2001-8-2928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9号公告2002-1-129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10号公告2002-5-2030国家版权局关于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11号公告2002-8-93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2]12号2002-8-2132国家版权局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国权办[2005]49号2005-12-3033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2006-3-3034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2006-11-235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复函国权办[2007]27号2007-4-236国家版权局对《关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权办[2007]33号2007-5-1437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权办[2007]53号2007-9-2038国家版权局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版权局第2号公告2007-9-2039国家版权局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国权办[2007]69号2007-12-2740国家版权局关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10号2022-4-2541国家版权局关于互联网有关版权问题的答复国权办[2022]18号2022-6-242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22号2022-6-1743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22]36号2022-8-54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字[2022]18号2022-12-29。
2024年修订版:版权质押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修订版:版权质押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版权质押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版权质押的权利与义务2.1 权利2.2 义务第三条版权质押的登记与备案3.1 登记3.2 备案第四条版权质押的期限4.1 期限的计算4.2 期限的延长第五条版权质押的解除5.1 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的程序第六条版权质押的实现6.1 实现的条件6.2 实现的程序第七条版权质押的利息计算7.1 利息的计算方式7.2 利息的支付时间第八条版权质押的违约责任8.1 违约的情形8.2 违约的责任第九条版权质押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解决程序第十条版权质押的变更10.1 变更的条件10.2 变更的程序第十一条版权质押的转让11.1 转让的条件11.2 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版权质押的终止12.1 终止的条件12.2 终止的程序第十三条版权质押的注销13.1 注销的条件13.2 注销的程序第十四条版权质押的其他事项14.1 其他事项的内容14.2 其他事项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版权质押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本合同所称的版权质押合同,是指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许可使用人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债权人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1.2 版权质押合同的范围包括: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第二条版权质押的权利与义务2.1 著作权人或著作权许可使用人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的,视为将其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转移给质权人,质权人对质押的著作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的,应保证该著作权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并保证该著作权在质押期间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管理办法(暂行)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公司对其独立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应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公众出版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等关键领域的职务作品或其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主办部门应当就该作品的发表、公开和著作权保护事宜征求归口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公司与第三方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许可社会公众、不特定的第三方有偿或无偿使用的,应当在许可前进行著作权登记。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办法其他章节的规定。
(二)
(三)负责集团公司著作权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规范使用及著作权保护;
(四)
(五)协调与著作权管理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司法机关的关系;
(六)
(七)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处理集团公司著作权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著作权纠纷;
(八)
(九)办理著作权登记、许可使用、转让、质押、作价出资、保护等相关法律事宜;
第八条
第九条本办法用于规范著作权登记、许可使用、转让、质押、保护等作品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著作权管理工作应当围绕公司发展战略,遵循鼓励创新、依法开展的原则,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著作权法律风险。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涉及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的部分,应当依据专利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同时应参照公司制定的专利、商标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归口部门汇总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著作权质押问题探析

【 关键词】 著作权 质 押 抵 押
质 押 是 债 的担 保 的一 种 形 式 ,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以 向债 权 人 转 移 它 某 项 财 产 的 占有 权 作 为履 行 合 同 的担 保 。 当债 务 人 不 能履 行 到期 债 务 时 , 定 , 作 权 出 质 人 必须 是 合 法 著 作 权 所 有人 。 作 权 为两 人 以上 共 有 的 , 著 著 出 质 人 为 全 体 著 作权 人 。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常见的质押 是 当事 人 与 当铺 进 行 的 交 易 。许 多 国 家 的 著 作 权 法 规 定 了著 作 权 质 押 制 度 , 国新 修 改 的 《 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 权 法》 此 也 作 了 相应 规 定 。《 华 对 中 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 权 法 》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 以 著 作 权 出 质 的 , 出质 人 和 质 第 “ 由 权 人 向国 务 院 著 作 权行 政 管 理 部 门办 理 出质 登 记 。 ” 质押和抵押 的区别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财产 的占有 ,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 权人 的,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 人约定的 债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债 因此 , 押 和 抵 押 的 根 质 本 区别是抵押不改变占有权 , 而质押必须将质押物交 由质权人保 管。 例如, 我 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担保 法 》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动 产质 押 , 指 第 “ 是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动产移交债权人 占有 ,将 该动 产作 为债权 的担保。 债 务人 不 履行 债 务 时 ,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以该 动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 、 卖 该 动 产 的 价 款优 先 受偿 。 ’ 变 ’ 十 六 条 规 定 : 以汇 票 、 票 、 票 、 第七 “ 支 本 债 券 、 款 单 、 单 、 单 出质 的 , 当 在 合 同约 定 的 期 限 内将 权 利 凭 证 交 存 仓 提 应 付 质 权 人 。 押合 同 自权 利 凭 证 交 付 之 日起 生 效 。 这 样 规 定 的 目的 是 为 了 质 ” 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一旦将财产或代表财产权利 的凭证交 由 质 权人 保 管 , 失 去 了对 该 财 产 的 支 配 权 , 权 人 的 合 法 债 权 或 质权 才 可 就 质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5号--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业务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5号--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业务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
•【公布日期】1996.01.17
•【文号】国家版权局公告第5号
•【施行日期】1996.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发布日期:2002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9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公告
(第5号)
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为方便计算机软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同登记,国家版权局特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业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必须到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199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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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法规类别】著作权登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失效依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96.09.23
【实施日期】1996.09.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1号)
现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于友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
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
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