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务操作误区[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会计实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10个误区

误区二购买旧设备不能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
实务操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误区四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中的几个误区

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中的几个误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在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是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实现税收优化的一项措施。
然而,在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常常会面临一些误区。
本文将介绍几个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中的误区,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不当。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取得税收减免的年限。
企业往往会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以便尽快获得税收减免。
然而,这种做法存在着风险。
较短的折旧年限可能导致过早释放企业的净利润,从而增加了企业向税务机关解释资产折旧的风险。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的使用寿命选择合理的折旧年限,避免过早释放净利润,降低风险。
其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偏低。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是按照税法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提取的税前折旧额。
企业为了降低当期纳税负担,往往将折旧额设定得较低。
然而,这种做法会增加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后的折旧负担,降低未来几年的税收优惠。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企业应该根据税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率,并计算出相应的折旧额。
此外,企业还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适当的折旧政策。
再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不当。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和减余折旧法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然而,一些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往往盲目跟风,而忽视了自身的特殊情况。
例如,直线法适用于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稳定的情况,而加速折旧法适用于固定资产价值前期较高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并与专业人士进行咨询,避免盲目选择。
最后,固定资产折旧信息填报不准确。
固定资产折旧信息填报不准确会导致企业面临税务罚款或处罚。
例如,填报过早或过晚,填报折旧额错误等。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递延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借:所得税费用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4.2017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 2015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3÷(1+2+3+4+5)=120(万 元)。会计与税务计提的折旧金额相同,不作纳税调整,研发费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 60万元 。 应纳税额=(300-60)×25%=60(万元) A 设备期末账面价值=360-120=240(万元),计税基础=240-120= 12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 12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17年 以后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余额= 120×15%=18(万元),该科目的期初余额为 30万元,应冲回递延所得 税负债=30-18=1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48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 5.2018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 2015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2÷(1+2+3+4+5)=80(万 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80=40(万元), 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 60万元 。 应纳税额=(300+40-60)×25%=70(万元) A 设备期末账面价值=240-120=120(万元),计税基础=120-80= 4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 8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
税法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 3 种情形:(1)6 个行业(生物药品制造 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 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的;(2)所有 行业企业 2014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 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的;(3)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 2.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是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 100万 元的。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 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 数总和法。 会计规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须知道的17个问题(1)【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须知道的 17个问题(1)【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 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 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 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 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 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 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 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 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 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实务:正确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正确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国务院2014年9月24日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新政策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
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这样企业每年可以多计提折旧,并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减少资金流出,增加企业自有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
国务院新政策规定: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
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也就是说,超过100万元的,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额,或采取双
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提取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政策与以前相比就大大地宽松了。
本条规定没有行业规定,有一个时间界限是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但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
用于研发工作。
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某企业2014
年9月23日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90万元,2014年1月10日购进用于研发的设
备16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3%。
请问以上两笔业务2014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的金额分别是多少?根据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
“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误区分析

那么 ,对 于固定 资产折 旧新政相关的政策理解 ,我 认为存在 以下 方 面的疑难点 : 1 .对 “ 一 次性 计 入 当期 成 本 费 用 ” 的 理解 在财税 [ 2 0 1 4 ]7 5号文件 中规定 :“ 三种情形 的固定 资产允许一次 性计 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时扣除”,作 为税 务规定 ,可 根据政策内容进行涉税处理 ,但如果仅是进行税务处 理 ,就必须对产 生 的应 纳税暂 时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工作量及 繁琐程度将 大于 同步进行 的会计处理 ;另一方 面,三种情形 的固定资产 要能够 “ 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前提是 “ 一次 性计人 当期成 本费用 ” ,而 这体 现出会 计 处理的要求 , 但进行会计处理后将不存在会计税 务差 异 ,这又将使企 业 违背会计准则要求 。因此 ,对于此项内容应按 照会计 准则进 行进行会计 处理 ,会计 与税法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虽然在 一定程度上增加 了工作量 ,但保证 了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 2 .对 “ 缩短折 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的理解 财税 [ 2 0 1 4 ]7 5号文件和 国家税务总局 6 4号公告 中均 未规定缩 短 折旧年限或加 速折 旧的税前扣除是否需同步进行 会计处 理或 以会计处 理 为前提,使企业产生 了困惑 。针对该问题 ,国家税务 总局所 得税司有关 负责人就完善 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 者问第十二条 明确 给予了答复 :“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 采取加速折 旧方法 ,不影 响企业 享 受加速折旧税 收优 惠政策 ,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 收优惠政策时 ,不需 要会计 上也 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 同的折旧方法” 。 但需注意的是 ,由于加速折 旧会导致企业当期的会 计折 旧额小 于按 照税 法计算 的折 旧额 ,对于 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 ,企业应通过递 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细则出台后实务操作方法[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细则出台后实务操作方法[会计实务优质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79ced71376c66137ee06195c.png)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细则出台后实务操作方法[会计实务优质
文档]
9月16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有所扩大,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下面,本文针对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进行总结,详解其具体实务操作方法。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二、政策内容
(一)原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会计实操经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务操作误区

【会计实操经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务操作误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需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应避免以下五个误区:误区一:固定资产标准变为5000元财税〔2014〕75号文件虽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从法律的级次和文件内容来看,并没有改变《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或“使用寿命”标准,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定义还是按照以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实务操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误区二:购买旧设备不能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
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外购的固定资产,既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关注的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应该不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改建的固定资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务操作误区[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需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应避免以下五个误区:
误区一:固定资产标准变为5000元
财税〔2014〕75号文件虽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从法律的级次和文件内容来看,并没有改变《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或“使用寿命”标准,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定义还是按照以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实务操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误区二:购买旧设备不能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
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
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
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外购的固定资产,既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需要关注的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应该不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改建的固定资产。
误区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定义范围一致,即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也就说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也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误区四: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