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制控与播传的息信件案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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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目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各镇(区)、市直各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是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的一项日常性工作,也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

认真处理好每一个信访问题,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信访干部宗旨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的体现,也是一个地方和部门信访整体工作水平的体现。

不断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是信访工作的核心,也是实现案结事了、息访罢诉的关键,同时也是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就信访事项办理及上报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一)受理告知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目前存在的问题:1、未向信访人进行受理告知;2、超过规定期限;3、未送达信访人本人或委托人;4、《受理告知单》不规范;5、受理告知和答复处理意见为同一日。

(二)调查与处理1、成立调查组。

一般信访事项可由有权作出处理意见的责任单位组织调查组直接调查;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信访事项,由主管部门或领导指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

2、制定调查方案。

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之前,要认真分析研究信访人的反映材料和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调查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3、实施调查。

调查信访事项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全面认真。

4、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组经对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提出以下处理建议:(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对经过调查认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但一时不能解决的信访事项,其查结的原则是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并经信访人同意的解决计划;(3)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4)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视听节目审查制度

视听节目审查制度

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视听许可证移动增项申请资料视听节目审查制度2019年1月目录1瑞网网络视听节目审查制度 (3)1.1审核原则 (3)1.2导向要求 (4)2节目内容审核标准 (5)1瑞网网络视听节目审查制度瑞网审核人员需认真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积极传播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传播通则禁止的内容。

在审查要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前,对拟播出的视听节目作品和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及视频内容需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要素包括:(一)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1.1审核原则瑞网审核人员要坚持如下原则:(一)先审后播原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建立内容播前审核制度、审核意见留存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与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核员,及相应的审看设施。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经过审核员审核认定。

(二)审核到位原则1.审核员审核节目时应完整审看包括片头片尾在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员审核,每期(条)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由不少于两人的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应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的节目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是否同意播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高的文化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核员应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通过后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1.2导向要求瑞网审核人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反映人民心声,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唱祖国、赞美英雄、讴歌时代,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三)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四)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媒体传播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研究

媒体传播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研究

媒体传播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传统媒体正在被新媒体所取代,社会媒体的崛起给信息传播带来了更广泛、更快捷和更直接的途径。

然而,新媒体的出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安全。

本文从传媒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媒体传播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并就此做出评价和探讨。

一、传媒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传媒是一个舆论话语的领域,它可以通过信息流传递、观念引导和价值观塑造等方式影响公众的认知和态度。

媒体传播对于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它既可以促进国家安全的维护,也可能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

具体而言,传媒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宣传价值观念。

传媒可以通过舆论引导和宣传来传达一定的价值观念,对于国家安全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宣传法制、公民意识、爱国主义等正面价值观念,可以加强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防范各种安全风险的发生。

但是,如果传媒传达的价值观念偏离了社会主流价值或者脱离了实际情况,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造成社会动荡和安全隐患。

(二)形成舆论氛围。

媒体的报道、评论、讨论等舆论引导方式,可以对于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产生重要的影响。

当一个社会舆论氛围无法消解,或者产生了一些不适当的情绪和行为,都可能对国家的安全形成一定的威胁。

例如,社会上产生的恐慌心理、谣言造谣等不良现象,都可能对国家安全形成不利影响。

(三)传播国家信息。

传媒作为国家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对于国家安全的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广泛地传播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在重大事件的发生和应对中,媒体可以直接传递政府的信息,协助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接受群众的舆论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信息导向。

二、三三制度的实施对于传媒与国家安全的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媒体传播的行为,保护国家安全,我国推出了「三三制度」,即三个审查、三个监管机制。

三个审查是指前审查、事中审查和事后监督,三个监管是指舆论监管、内容监管和平台管理。

最新电大专科《办公室管理》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0) 2180办公室管理期末试题

最新电大专科《办公室管理》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0) 2180办公室管理期末试题

最新电大专科《办公室管理》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0) 2180办公室管理期末试题最新电大专科《办公室管理》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0)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 1.办公室工作的本质属性是( ) A.事务性 B.综合性 C.服务性 D.辅助性2.正确选择办公设备和易耗品供应商不必考虑的因素是( ) A.价格和费用 B.名牌和高档 C.质量和交货 D.服务和位置 3.办公室人员辅助领导进行决策,意味着( ) A.办公室人员在辅助决策过程中要勇于替领导进行决断 B.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C.办公室人员只能站在自己的岗位层次辅助领导决策 D.办公室人员辅助决策不是对领导工作的“搭台补台”,而是要“登台唱戏” 4.在组织中当一个人工作量不多的时候,其行为符合柏金森时间底线定律的是( ) A.他会建议调整组织结构,或要求更多的事来做 B.他会抓紧时间休息 C.他会因为工作量不大而很快完成任务 D.他会故作忙碌状 5.按规定,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的印文字体是(.) A.宋体 B.楷体 C.隶体 D.篆体 6.办公室管理的第一要义是( ) A.服务 B.管理 C.协调D.参谋 7.办公用品库存管理中的再订货量是指( ) A.办公用品一次采购不足而追加采购的数量 B.办公用品的平均使用量C.判定需要订购新的办公用品的库存余额 D.新采购办公用品的数量 8.按规定,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的印文字体是( ) A.宋体 B.楷体 C.隶体 D.篆体 9.在收文过程中,可以由办公室人员启封的信件是( ) A.信封上写有领导亲启的信件 B.有密级的信件 C.没写名字的信件 D.公开出版的杂志的赠阅信件 10.在公文行文中,下级向上级行文时,错误的是( ) A.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B.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C.抄送下级机关 D.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11.发放办公用品的人员要求是( ) A.使用者自行入库取用 B.不可指定人员发放 C.发放者不必清点核实所发放办公用品 D.发放人员要提醒使用部门和人员节约办公用品 12.介绍礼仪中,一般不说出被介绍者的( ) A.姓名 B.职位 C.年龄 D.单位 13.在公文行文中,下级向上级行文时,错误的是( ) A.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B.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C.抄送下级机关 D.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14.“四分四注意”立卷方法不包括( ) A.分年度 B.分级别 C.分问题 D.分纸型 15.中型规模的会议人数一般是( ) A.数千人 B.百人上下至数百人C.数十人 D.十人以下 16.正确选择办公设备和易耗品供应商不必考虑的因素是( )。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甲国公民在乙国将丙国公民杀死后逃入丁国,现甲、乙、丙三国均向丁国要求将其引渡。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A.丁国应将其引渡给甲国B.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乙国C.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丙国D.由丁国自己决定将其引渡给哪个国家【答案】 D2、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下列关于司法独立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党和人大的监督B.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C.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D.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答案】 A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

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

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答案】 D4、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答案】 B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答案】 D6、甲、乙是夫妻,婚后感情融洽,买房时还差8万元,于是向女方乙的父亲谭某借了8万元,并开具借条。

网络安全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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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重点解读:秦朝法律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重点解读:秦朝法律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重点解读:秦朝法律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重点解读:秦朝法律1、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2、廷行事廷行事实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3、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4、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上计“上计”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

6、爰书爰书是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

1、《法经》《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留守儿童给父母的一封信的活动方案

留守儿童给父母的一封信的活动方案

留守儿童给父母的一封信的活动方案一、活动主题。

“纸短情长,爱要大声说出来”二、活动目的。

1. 为留守儿童提供一个表达对父母思念和爱的机会,让他们的情感得以倾诉。

2. 加强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的情感联系,增进家庭的凝聚力。

3. 引起社会对留守儿童家庭情感需求的关注。

三、活动主体。

[具体学校名称]全体留守儿童。

四、活动时间。

[具体日期],为期[X]天。

五、活动地点。

1. 信件书写:学校教室。

2. 信件收集与整理:学校办公室。

3. 信件邮寄:当地邮局。

六、活动准备。

1. 宣传动员。

班主任在班级内进行活动宣传,向留守儿童介绍活动的意义和目的,鼓励他们积极参与。

制作宣传海报,张贴在学校宣传栏,海报内容包含活动主题、时间、参与方式等,用温馨且有吸引力的画面和文字来打动孩子们。

2. 物资准备。

购买足够数量的信纸、信封、邮票。

信纸可以选择带有卡通图案或者温馨话语的,让孩子们写起来更有感觉。

准备一些小贴纸或者彩色笔,供孩子们装饰信件。

3. 人员安排。

每个班级安排一名指导老师,在孩子们写信的时候给予适当的引导,比如帮助他们组织语言,解答一些关于父母工作地点等疑惑,但不要过多干涉孩子们的真情实感。

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信件的收集、整理和邮寄工作,确保信件准确无误地寄到父母手中。

七、活动流程。

1. 第一天:启动仪式与写信指导(共2课时)启动仪式(第1课时)在学校操场集合全体留守儿童,由校长简单介绍活动背景,强调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向父母表达内心想法的机会。

请一位留守儿童代表发言,说说自己对这个活动的期待,比如“我想告诉爸爸妈妈,我很想他们,希望他们能早点回来抱抱我。

”写信指导(第2课时)孩子们回到各自班级,指导老师先给孩子们展示一些充满感情的信件范例,可以是一些感人的名人书信片段,或者是之前活动中其他留守儿童写得特别好的信件(隐去姓名)。

指导老师给孩子们一些写信的小建议,像“可以先写自己最近的生活,有没有交到新朋友,学习上有没有进步”,“然后再说说自己对爸爸妈妈的思念,是每天晚上都在想,还是看到别的小朋友和爸爸妈妈在一起的时候特别想”,“最后别忘了表达对爸爸妈妈的爱和期待他们回来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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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上徐美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作出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未有规定。

在现今大众传播时代,尤其是网络的迅猛发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一、审前案件信息传播面临的价值冲突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作出限制,因此司法实践对审前案件信息的公开采取的是支持态度,允许媒体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采访案件的侦检人员,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同时鉴于媒体的报道权,侦检人员对媒体的采访要求,一般不会拒绝,通常情况下会向媒体出示相关的文件,甚至发表评论,以使媒体能够全面、深入地报道案件。

公平审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联合国的文件对此也加以了确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为保障公平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摈弃了以往审前法官能够接触和阅读案卷的做法,将法官在审前能够接触到的案件材料仅限于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1]以尽量避免法官在审前通过阅读案卷材料而产生预断。

但是由于未对审前侦查人员、检察官、律师对案件信息的披露作出限制,事实上法官仍然可以从媒体中了解到案件的相关信息。

相比较于阅读案卷材料,媒体报道,尤其是电视报道,更具形象化、趣味性、可接近性和全面性等新闻报道特点,更直观,也更易于被普通民众接受。

尤其是媒体对案件作出一些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者案件的经办人员在审前发表倾向性的评论,极易影响法官在审判时保持中立的立场。

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审前对案件内容的公开确实严重地使陪审团产生偏见。

几项研究都表明审前案件信息公开,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对被告人的同情、将被告人作为典型的刑事罪犯、对被告人有罪的审前预断以及最终有罪宣告的评估都产生影响,并且越多了解案件内容的人越容易支持公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审前公开都必然有害。

一些审前受媒体广泛关注或报道的案件,最终并没有被宣判有罪,是很有力的说明。

尽管不准确的犯罪事实或细节最初可能使法官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偏见,但是审判时出示的证据可以使这种偏见消除。

当然,最终没有被判决有罪也不能说明审前公开不会导致偏见。

因为尽管存在对被告人产生偏见的审前公开,由于针对被告人的案件薄弱或者理由很不充分,最终因为证据薄弱而宣告被告人无罪。

另外,改变审判地点,或者更换审判人员,也可以成功地消除这种偏见。

再者,当衡量审前公开的影响时,不仅涉及公开的数量,公开的性质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对被告人翻供、前科、测谎失败的公开,或公开在审判时不可采纳的证据,都比其他内容的公开更富破坏力。

现代社会充分认识到舆论对于审判的监督功能,如罗素所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

作为有效力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比依赖警察的权力要多。

舆论对于公平审判的保障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

媒体作为有效的司法执行的侍者角色进一步使它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复杂化,因为一个充满活力的媒体既是公平审判保障的同盟,也是敌人。

媒体帮助确保公平审判,揭露法律执行人员的滥用职权,并对司法权力的潜在滥用提供最有效的限制。

由此一些人认为,媒体作为司法的看门狗,并不产生媒体自由和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

但是,媒体在展现其公共责任影响力的同时,不会不被怀疑,不受限制的有偏见性的公开会破坏刑事审判的公平性。

一些人认识到媒体与审判之间的紧密关系,故意在审前传播案件内容,引导或愚弄民众,希望利用民众舆论对法官施加压力,达到其所要的审判目的。

尤其是现今的发达网络,不仅使这种做法可行,而且依据网络瞬间传遍全球的传播速度,可以短时间内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其对法官审判的干扰巨大,非传统媒体可及。

这种做法使法官审判被民意所控制,不仅法官的独立性丧失,还使法官审判沦落为民意审判、报纸审判。

在审判公开、审判公平的同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如果此时就对犯罪事实以及涉嫌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公开,最后法院确认的事实与侦查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有出入,或者侦查起诉认定的事实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那么事实上是媒体提前对案件作了审判,使犯罪嫌疑人在舆论的作用下被定罪。

按照心理学家荣格的观点,每个人从一出生就有所谓的人格面具,潜意识里具有一种能力,能够根据不同的情景、场所来调整自身的角色,公开展示自己的一面,给人一个好印象,以得到社会承认,保证与人,甚至与不喜欢的人和睦相处。

[3] 中国人自古也有好面子之说。

即使之后法院审判不认可侦查起诉认定的事实,但是对广大民众来说,可能并不关心最后法院判决的真正内容,更愿意接受之前媒体的报道,况且按照我国现行的实践,媒体并不会因为法院的判决内容与之前报道内容不符而就此另作专门的报道。

因此尽管现行司法解释将名誉权的侵害限定在“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4]并不认可这种行为构成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伤害却是客观的存在。

从此犯罪嫌疑人被媒体撕破面具,生活在报道的阴影下,很难再获得周围人的认同。

显然,审前案件信息的公开严重违反公平审判原则,并且对犯罪嫌疑人也造成严重伤害。

但是,如果完全禁止审前案件信息公开,则又违背新闻及时原则,并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

从传统新闻学意义上说,及时性是指对新闻报道追踪新闻事实的效率的度量。

新闻通常被人们视之为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这个“新近”是指该新闻事件总是在离发布时间或当下尽可能近的时刻发生。

对于一些媒体来说及时通常意味着在刚才、当天、不久以前。

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如果不能及时报道某一个新近发生的事实,也就意味着它还将错过下一班车——下一批新闻。

新闻的及时性是新闻的第一要素,它最能体现新闻的相关性和有趣性。

美国CNN有线电视新闻多采用直播形式,并以“抢独家新闻,我们就能击溃任何一家广播公司”作为出奇制胜的经营之道。

[5]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公众知情权的不断进步,现代的新闻甚至在对新闻的及时性报道基础上要求全时化报道,以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向受众者提供尽可能多的资讯。

刑事犯罪案件作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本身具有极强的新闻效应,尤其是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更是如此。

在追求独家新闻的驱动下,许多记者甚至深入作案现场,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深入的报道。

显然,这样的报道是新闻传播学提倡的,同时也凭借报道的生动性和可接近性,能起到积极的法制宣传作用。

如果完全禁止审前案件信息传播,那新闻的及时性将不复存在,这对新闻来说是致命的打击。

同时,由于不能对案件予以及时报道,一些正在进行,对社会公众具有威胁的案件将被隐藏,这样普通公众将因为知情权的丧失而失去对危害的防范。

现代新闻在满足公众知情的需求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警示功能。

尤其是对公共突发事件,传媒更应当是第一时间向民众发布消息,担当普通民众的传声筒。

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一时间里电台电视台就会向全社会发出警告。

在美国,记者到达现场甚至比警方还早。

2002年南京投毒案就是一个明显的反证。

当医生向警方报案,建议火速关闭早餐店时,时间是凌晨五点左右。

但是,当局直到早上将近八时才查封了早餐店,而媒体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对此事件予以报道。

结果,任由民众从五点到八点这段早餐高峰期到这家早餐店继续吃早餐而造成进一步中毒。

[6]所以,如果完全禁止审前披露案件信息,可能还危害公共利益。

诚如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说,“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或公平解决案子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另一重大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和就此种大事发表公正意见的新闻自由权利。

必须在一种利益和另一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

在有些案件中,主要的问题可能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在这类案件中公共利益是主要的,因而公正的意见是可以发表的”。

[7]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命题,它关系到刑事诉讼一系列价值的实现——公平审判、保护公众利益、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同时还与新闻的及时性密切相关。

但是这些价值并不是完全兼容的,在一些情形,甚至互相抵触。

“言论自由和公平审判是我们民主最珍惜的两项价值,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8]民主社会的刑事诉讼则应当在这些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三、审前案件信息传播控制的世界经验无疑,言论自由是西方国家普遍保障的一项民主价值,但是由于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的紧张关系,没有一个国家无保留地保护言论自由。

例如加拿大在提倡媒体自由的同时,强调如果对于保护个体的自由,比如享有公平的和不偏见的审判是必要的,就会限制媒体自由。

在瑞典,新闻媒体不能报道被告人的名字,直到他们被宣告有罪。

在澳大利亚,公平审判一般优先于媒体的报道权,媒体如果发表一些对现行或将来的刑事审判的公平构成威胁的材料时,将可能被处罚。

这充分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其他民主价值之间相竞争的状态。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追求公平审判,同时又照顾到媒体自由,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予以限制。

1、设立藐视法庭罪。

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

英国藐视法庭的法律来源于普通法和制定法。

根据普通法原则,英国法院有权“预防或惩罚倾向于阻碍、偏见或滥用司法执行的行为”。

[9]当嫌疑犯被逮捕时,除了姓名、年龄、职业以及被指控的罪名外一概都不准报道。

即使犯罪嫌疑人对警方作了供述,也不得提及。

并且不允许在审前发表任何证据以及评论意见。

违者就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被处以罚金或徒刑。

但是20世纪70年代的《星期日泰晤士报》因对一起审理中的案件发表评论而被指控藐视法庭的案件,促成有关规则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在欧洲人权法院最后裁定上议院对该案的裁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后,英国于1981年颁布了藐视法庭法(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寻求放宽普通法中认定藐视的标准,建立公平审判与自由言论利益之间的平衡。

1981年法案主要是通过“向普通公众公开的,对讨论中的司法程序构成严重阻碍或偏见危险的出版物”科加严格责任来限制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

“出版物”包括有线节目服务或其他任何传播形式中向普通公众或一部分公众发布的任何言论、书面文字和节目。

被认为有藐视行为的出版物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情况:(1)公布被告人早期犯罪记录;(2)公布刑事审判的某些细节;(3)发表被告人的照片等。

同时为了保障传播自由,法案规定“严格责任”只适用于“进行中的程序(activeproceedings)”,对媒体的限制只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令状被签发)后才开始,直至程序结束,上诉程序被认为是“进行中的程序”。

是否构成藐视与出版者的动机无关。

同时法案还规定了“无辜出版(innocent publication)”的例外,但是该项例外只有在出版者予以了合理的照顾,不知道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相关的诉讼程序在进行中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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