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
一些通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仲裁协议: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当事人应该签订一份仲裁协议,确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如仲裁的范围、申请仲裁的途径等。
2.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有关争议的详
细情况。
3.建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尽快建立仲裁庭,并让当事人知道仲
裁庭的成员和组成情况。
4.公正和独立性:仲裁庭应该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
员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5.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员应该根据有关法规衡
量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6.裁决:仲裁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总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独立、高效
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员规则

仲裁员规则
仲裁员作为独立的、公正的、经验丰富的个人,负责对双方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作出最后的结论及有关强制执行的决定。
1、仲裁是自愿的,不受任何上级机关的管辖。
2、仲裁员没有任何被任命机关,其唯一职责是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仲裁员应有丰富的经验,以便能够公平、公正地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4、仲裁员负责制定程序规则和时限,以确保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
5、仲裁员在完成审理所有方面的内容后,应及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公正的裁决。
6、仲裁员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尊重两个当事人之间提出的约定并力争处理双方争议。
7、仲裁员在尊重当事人自行交涉调解的原则下,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并作出最终裁决。
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别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八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给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托付能够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认何必要时能够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特意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接受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接受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别予受理。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别妨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能够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别开庭,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正和高效。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是独立和中立的。
这意味着仲裁员不能有任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也不能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过程必须公开和透明。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了解仲裁过程的所有细节,包括证据和证人证言。
此外,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确保他们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和辩论。
第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仔细审查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他必须向当事人解释原因,并请求延长时间。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遵守仲裁协议和适用的法律。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遵守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并根据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遵守仲裁协议或适用的法律,他可能会被撤换或受到其他惩罚。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确保仲裁过程公正、公正和高效的关键。
仲
裁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裁决。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委员会成立目的: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我系排球赛过程中各班级之间或者各队队员与裁判员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了让比赛能够顺利进行,特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指导老师一名,xx一名,副xx两名(xx和副xx各一名都是由班级所推选的班干中产生,其中一名副xx由体育部委员担任),委员十四名。
三、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委员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按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体育部的指导老师和体育部的一名成员以及各班班干中的一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班级推选确定并公布。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委员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仲裁调解规则

仲裁调解规则概述仲裁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第三方仲裁员或调解员的介入,帮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仲裁调解规则是参与仲裁调解的各方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仲裁调解规则的重要性仲裁调解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至关重要。
它可以提供一个独立、中立的争议解决机制,避免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平和不平衡。
同时,仲裁调解规则还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节约时间和资源。
仲裁调解规则的基本原则仲裁调解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性:仲裁调解过程应该公正、公平,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没有任何一方应该被歧视或偏袒。
2.中立性:仲裁员或调解员应该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
他们不应该有任何利益冲突,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自愿性:仲裁调解参与方的参与应该是自愿的,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制参与。
4.保密性:仲裁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该保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5.独立性:仲裁员或调解员应该独立于任何一方,没有受到外部压力或干扰。
6.忠诚度:仲裁员或调解员应该忠诚于仲裁调解的目标,努力帮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仲裁调解规则的程序仲裁调解规则通常包括以下程序:1.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提出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申请应包括相关证据和文件。
2.受理: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会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其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3.调解:仲裁员或调解员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通过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争议。
调解会议可以进行多轮,直到达成协议或确定无法达成协议为止。
4.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仲裁员会进行仲裁,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做出裁决。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
5.履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裁决或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调解规则的适用范围仲裁调解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由 $名仲裁员或者 %名仲裁员组 成"由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暂 行 规 则 的 规 定 重 新 选 定 或 者 指 定 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 新 选 定 或 者 指 定 仲 裁 员 后"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重 新 进 行"是 否 准 许"由 仲 裁 庭 决 定(仲 裁 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 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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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 "二 #仲 裁 事 项 $ "三 #选 定 本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意 思 表 示 % 第五 条 仲 裁 协 议 独 立 存 在&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 或 者 无 效 &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的&可 以 请 求 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 求 本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另 一 方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的 &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应 当 在 仲 裁 庭 首 次 开 庭 前 提 出 $当 事 人 协 议 不 开 庭 的 &应 当 在 首 次 提 交 答 辩 书 前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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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 / 34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八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范文最新推荐------------------------------------------------------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管辖权。
3 / 34第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又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范文最新推荐------------------------------------------------------1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按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费用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不预交案件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5 / 34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立案日期。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 10 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 15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 5 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逾‘期捉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范文最新推荐------------------------------------------------------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或者变更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应一式五份。
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
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则可以减少两份。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7 / 34失。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三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未能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范文最新推荐------------------------------------------------------ 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9 / 34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但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
因前款情形造成审理期限迟延的,导致回避事由出现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有权终止该仲裁员职责。
---------------------------------------------------------------范文最新推荐------------------------------------------------------ 第五章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或者申请不开庭的,或者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开庭审理在仲裁委员会住所地进行,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三十四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
是否合并审理由仲裁庭决定。
11 / 34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