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84-经济法考点
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简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何时产生。
西方国家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为什么在此阶段产生,背景和理由: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其自身也有缺陷,市场机制有时也会失灵。
主要表现在:1、市场经济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市场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3、市场经济带有严重的不公性。
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失灵情况,以及“看不见的手”的局限性,政府从后台走上前台,从过去不干预经济转变为积极干预经济。
不论是美国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还是日本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都存在着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
政府怎样干预经济。
是采用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法律手段。
即通过宏观经济立法,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措施,政府只是基于公权力,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
(1949-1978)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时期。
(1979-1991)市场经济时期。
(1992年至今)(二)加强经济立法的意义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2、加强经济立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3、加强经济立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的含义:一是制定法律规范(制定规则),使政府和市场主体有章可循。
二是执行规则、违法必究。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第二节学习经济法有何实际意义一、掌握法律武器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依法办事。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主要面临两个陷阱:一是违法陷阱,招来坐牢和杀身之祸。
比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毒食品。
二是风险陷阱,签坏一个合同就可能拖垮一个企业。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总结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一些基础知识点是必须要牢记的,它们构成了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下面将就这些必背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法律法规的层级1.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其他法律的根基。
1.2 法律法律是国家行使立法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准则。
1.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发布的规范性文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1.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书。
1.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各部委、委办局等部门根据上级法规、法律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特定领域有具体规定。
二、经济法基本概念2.1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2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开办企业的经营者。
2.3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由民间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4 企业企业是通过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组织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2.5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3.1 自愿原则经济法的主体可以依照其自愿的原则成立、变更、解散法律关系。
3.2 公平交易原则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
3.3 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规定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4 合法权益原则经济法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投资法律4.1 投资法律的基本定义投资法律是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
4.2 投资法律的作用投资法律规定了国际投资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3 投资法律的发展趋势投资法律将逐渐完善,为国际投资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保障。
以上就是针对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的总结。
通过对这些基础知识点的掌握,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体系的运作机制,为未来的学习和应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1.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XXX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包管义务。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子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按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按照规定,因不成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乞贷并计算利钱。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经济法基础》①基本定义:经济法基础就是讲一些经济活动中基本的法律规则的知识。
就像游戏得有规则一样,咱们在经济这个大游戏里,就得按经济法基础的规则来办事,要不然就乱套了。
它管的事儿很多,像市场主体的设立与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税收征收那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学科中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如果你以后想搞经济方面的工作,那不懂经济法基础就像盲人摸象。
比如说你去做个小买卖,你得知道签合同要遵守啥规则吧,不然被人坑了都不知道。
在整个法学体系里,它是基础中的基础,连接着经济学和法学这两架马车。
③前置知识:说实话,只要你有基本的生活常识和语文的阅读能力就差不多能开始入门了。
就是能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能读懂条文说的是啥。
当然,要是你有点数学功底更好,有些地方涉及到算账啥的。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可太多了。
就比如你去租房子签个合同,这就是个经济法律关系,你得知道自己有啥权利义务,要是房东不按合同来,你可以拿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开个小公司的话,知道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纳税的规矩等等都是必须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经济法这个大的学科体系里,经济法基础就像树根,支撑起整个关于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大树。
像什么企业法、税法、合同法等都是树枝树叶。
②关联知识:和民法有很多联系。
比如说合同这一块,既会出现在民法里规范日常生活的合同,也会在经济法基础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合同。
还和行政法也有关系,像政府对一些企业的监管啥的,这里面规则的制定和实行就交织着经济法基础与行政法的内容。
③重难点分析:重点:各种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得掌握住,像税收法定原则这些。
难点:有的法律条文很抽象,不好理解。
比如说关于一些复杂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且不同的经济法律规则之间有时候会有一些交叉的地方,分清楚这些交叉之处就比较头疼。
关键在于多对比、多做实际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非常重要。
像在会计初级职称考试里它占一半的分数呢。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讲义

•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 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经 济关系。
经济法体系与渊源
经济法体系
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 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子部门法,构 成了一个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渊源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中宪法是 经济法的根本法源。
企业法律制度
01 02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 动的经济组织。其特征包括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和自主 经营。
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
03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企业的变更包括组织形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 必考知识点讲义
REPORTING
• 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程序
目录
PART 01
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REPORTING
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基本原理与制度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一)一、民商法律关系基础1、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我国的基本民法法律,它规定了民商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等。
2、合同法合同法是国家对民事契约和其他合同活动所制定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建立、变更、履行和终止合同的各种规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等。
4、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管理、监督和运作等方面的规则。
它对维护金融安全、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法律关系基础1、公司设立和变更公司设立和变更是公司法律关系的基础。
公司的设立一般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公司变更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书,包括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利和义务等。
3、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4、企业的合同企业的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涉及到企业与供应商、客户、投资人等各种关系。
合同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建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企业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企业的利益。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二)三、金融法律关系基础1、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现代金融的基本单元,其开立和使用需要遵循银行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支付清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初级经济法基础-84_真题-无答案

初级经济法基础-84(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不定项选择题孙某曾在甲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跳槽至乙企业成为该企业的业务骨干。
甲公司为实施新的公司战略,拟聘请孙某担任公司高管。
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孙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公司在孙某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时,孙某因病住院。
3个月后,孙某痊愈,到公司上班时,公司通知孙某劳动合同已按期终止,病休期间不支付工资,也不再向其支付10万元补偿金。
孙某同意公司不支付10万元补偿金,但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至病愈,并支付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离职的经济补偿。
甲公司拒绝了孙某的要求,孙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甲公司认为孙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知:孙某实际工作年限12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 对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出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______。
A. 甲公司与孙某不应约定试用期B. 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C. 甲公司与孙某可以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行业D. 甲公司于孙某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行业的时间超过法定最长期限2. 孙某可以享受的法定医疗期是______。
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2个月3. 对劳动合同终止及孙某病休期间工资待遇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______。
A. 孙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B. 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孙某病愈出院C. 公司只需支付孙某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的病假工资D. 公司应支付孙某3个月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4. 对甲公司与孙某各自责任的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A. 孙某应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B. 竞业限制约定已失效,孙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C. 甲公司应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D. 甲公司不需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2014年11月6日,A厂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
1.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责任自己承担
一.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通常情况承担有限责任,若有逃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公司增加/减少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
章程,要经过2/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设立条件:1-50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全体股东首次出
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30%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
低于公司原定价额的,由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5.董事会:一般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
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长、执
行董事、经理皆可担任法律代表人。
6.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违反其他的有效。
7.监事会:一般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
2名监事;人员构成:股东和公司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8.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其他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起30日未回复的和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
1. 设立条件: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
2.创立大会的大会召开条件:股份总数1/2以上认股人出席;大会决
议通过:出席认股人表决权1/2以上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4.董事会:5~19人。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占1/2以
上。
5.监事会:不少于3人。必须要有职工代表。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
法人可以设立多个。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
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提取公积金:A.法定盈余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 ,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B.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企业法
1.A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可用劳务出资,对入伙、退伙前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不可用劳务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该企业
一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上市大企业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2.个人独资企业:只可自然人、中国人,没有资本数额要求,承担无
限责任。
##合同法
1. 1.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商业广
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要约邀请:如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2. 2.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愿意与对方缔结
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规
定的期限内传递给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
约),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 3. 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
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成立但不履行为违约责
任。
4. 4. 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
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
为有效代理。A若借/租/保管/运输B的货物,而A卖给C,
所有权在B,若B追认则合同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5. 5.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
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前两条当
事人均有撤销权,最后一条只有受害人有。
6. 6.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7. 7.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或者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
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8. 8. 违约责任:请求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
额。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
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金共存时只能适用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共存时只能选其
一;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共存时,后者若为惩罚性的,可以并
用
9. 9.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一般规定:交付前出卖人承
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2.特别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
的物不能按约定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应由承运人运输的在
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合同成立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
付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0. 10.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实际交付为条
件,无特别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
11. 11.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有偿性、实践性、要
式性
12. 12.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不要式,租赁
期限超过6个月(不得超过20年),书面形式。承租人除非
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随意转租
13. 13. ###运输合同:旅客的权利:自行决定解除合
同的权利、依约或依法携带行李和儿童。义务:持有效客票
乘运、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承运人的
权利义务:(1)告知义务(2)救助义务(3)人身安全保
障义务: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例外除外
(4)财产保管义务:自带财产: 过错责任;托运财产:依
约和依法承担责任
14. 14. 保管合同:保管人义务:给付保管凭证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专属保管和不得使用义务;通知义务;返还
保管物义务
担保法
1. 1.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保证人有效,否
则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
责任。
2. 2. 保证人和物保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时,主合同
变更的对于加重的责任,保证人不承担,减轻责任的,按较
轻承担,期限变更的按原有期限承担。
3. 3. 抵押:登记: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一物为多个债券抵押
的采取登记优先原则;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先登记优于后登
记优于未登记。
4. 4. 动产质权禁止留置契约
5. 5. 留置:留置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在留置前已合
法占有该财产,不得少于2个月。
6. 6.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
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超
过部分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1. 1. 采取欺骗性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其
他标志的行为;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虚假表示商品
质量
2. 2. 回扣: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
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3. 3. #侵犯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4种情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
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1. 4. 低价倾销:违法:不当降价;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限制竞争实质。合法: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
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
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 5. 禁止的有奖销售方式: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
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
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
5000元
3. 6. 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横向协议: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
节的经营者为了限制竞争订立联合协议的行为。纵向协议:
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4. 7. 判定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
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
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