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一、概述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工程项目全部工作完成后,进行结算并制定最终费用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竣工决算,确保费用准确、合理,制定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费用结算流程1. 资料准备在进行竣工决算前,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量清单、变更记录、图纸设计文件等,确保决算的准确性。
2. 费用计算根据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变更记录,对工程所需材料、人工和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算。
同时,还应考虑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因素,确保费用计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费用核对对计算得出的费用进行核对,确保每一项费用都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式。
如有必要,还可以进行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核,以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决算编制在完成费用计算和核对后,将决算结果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决算书中应包括项目概况、费用明细、费用计算依据等内容,以便审查和查阅。
5. 决算审批决算书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审批。
审批人员应对决算书中的各项费用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6. 决算公示经过审批的决算书需进行公示,向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
公示的方式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张贴告示等形式。
7. 决算支付完成审批和公示后,根据决算结果,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确保决算资金的安全和合理性。
三、监管措施1. 决算监督建立决算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对决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
监督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决算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决算审计对决算结果进行审计,对决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查验和检查。
审计部门应独立公正,对决算书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核实和验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3. 惩罚措施对决算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违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决算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总结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确保工程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完成一项工程项目后,向业主提交结算报告,并经过审核后支付相应的款项。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是指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规范、公正、透明,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工作步骤。
一、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1.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
2.结算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施工合同、变更单、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作为依据,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结算时间: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通常要求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
4.结算人员:结算过程应有专门负责的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参与,确保结算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6.结算支付:结算报告经审核后,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应付的款项。
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流程1.准备工作: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准备好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合同文本、变更单、工程量清单、工程图纸等。
2.编制结算报告:承包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包括工程量计算表、计价依据说明、费用计算明细等内容。
3.报送结算报告:承包商将编制好的竣工结算报告提交给业主方,同时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和证明材料,如工作记录、检测报告、施工日志等。
4.审核结算报告:业主方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核对结算金额、计算方法和工程量等内容。
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或调整的意见。
5.合同追加/扣减:根据结算审核结果,业主方与承包商协商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合同追加或扣减,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
6.结算支付:结算金额经双方确认后,业主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应付的款项。
7.结算备案:完成结算后,承包商和业主方应进行结算备案,将结算报告和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参考资料。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的制定和遵守,是确保工程项目结算公正合法的基础。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承包人应共同填写《湖南省建设工 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由发包人将 备案资料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报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 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 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 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再对 同一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第九条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2.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结算书;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已付价款证明; 6.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 书复印件和委托合同原件。 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应 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对备案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应在备 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备案 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竣工结算文件编制或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竣工结算文件是否违反国家和省、市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等 符合性审查。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或竣工建筑面积超过中标 价或施工图面积 10%以上(含 10%)的工程,发包人应说明超标原因,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凡提供依据不充分的,备案机构将视具体情况 进行调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及竣工结算书是 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不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核算计算和清算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规范和优化工程竣工结算管理,保证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1.为了规范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高结算效率,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
3.工程竣工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合规,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二、结算程序1.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竣工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
2.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职责,组织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沟通协商。
3.竣工结算书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成本计算、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施工及监理人员工作量、工程款支付计划等内容。
4.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应对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异议。
5.竣工结算书经竣工验收、审查无异议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支付工程款项。
三、结算依据1.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2.工程量应按照施工图纸、工程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计算。
3.工程成本计算应按照预算报价、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4.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应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准确、合理。
5.施工及监理人员工作量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算。
四、结算争议处理1.若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2.业主单位应依法合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仲裁或调解。
3.对于涉及法律责任的争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处理。
五、监督和管理1.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2.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核实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工程竣工与结算支付的要点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工程竣工与结算支付的要点近年来,建设工程行业的竣工与结算支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
为了规范和统一建设工程的竣工与结算支付流程,相关部门制定了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中关于工程竣工与结算支付的要点进行解读,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首先,工程竣工是结算支付的前提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工期等要求已经完全完成,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结算支付。
这一规定确保了工程竣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避免了未完工工程的结算支付风险。
其次,工程结算的支付方式要符合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和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及支付比例进行结算支付。
工程结算支付的方式多样,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充分沟通和协商,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这有助于确保结算支付的顺利进行,避免双方因支付方式产生纠纷。
第三,结算支付金额的计算要准确无误。
根据办法规定,结算支付金额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并按照有关价格、费率等进行核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计算,确保结算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对于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加以支付,避免因超范围工程量导致的纠纷。
最后,竣工和结算支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竣工和结算支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和结算支付的监管,确保规范实施。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对于工程竣工与结算支付的要点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办法的规定,确保工程竣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付方式的确定合理,支付金额的计算准确无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程工程结算以每个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工程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收集、整理、报送资料,造价控制部负责及时根据工程部提供的资料,组织办理结算;造价控制部办理完成建设项目全部合同竣工结算后,送财务部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条工程竣工结算的条件1.工程验收合格;2.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竣工图、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条工程竣工结算编审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结算资料按第六条要求准备齐备后,送监理单位审查;2.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审查签字确认后送工程部;3.工程部对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复核无误后,送造价控制部;4造价控制部负责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在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时,如资料不齐需补充时,最迟不超过30天,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
5.造价控制部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并报造价部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超过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权限的报总经理审批,审(核)批后通知咨询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6. 造价控制部对单个合同竣工结算完成后移交工程部、财务部进行工程决算。
7.按规定需送政府相关部门审计的项目,造价控制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准备相关资料。
第五条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1.合同(含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附件);2.结算书及电子文档;3.招标图、施工图(指有别于招标图);4.竣工图;5.经审批的工程变更(胶粘成册);6.开、竣工报告;7.各节点结算报告;8.其他。
第六条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资料必须真实,准确;2.资料一式两份(竣工资料按成都市城建档案馆、公司档案室要求),一份送档案馆存档,一份由公司档案室留存;3.工程结算书必须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否则不予办理结算以及余款支付;4.工程变更必须及时按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且胶粘成册。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工程竣工与结算支付的要求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工程竣工与结算支付的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行业的从业者,了解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对于我们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工程竣工与结算支付的要求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一、竣工验收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
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 完成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前,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如果工程涉及设备安装,必须按照规范进行设备选择、安装和调试等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完成质量验收: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
4. 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以上几项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为后续的结算支付做好准备。
二、结算支付的要求1. 结算支付基本流程: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结算支付的基本流程包括编制结算文件、审核结算文件、支付结算款项等环节。
具体的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
2. 结算文件的编制要求:结算文件是结算支付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结算文件应包括施工图纸、质量验收报告、进度报告、设备清单、竣工图纸等材料,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结算文件的审核要求:结算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审核的重点包括施工过程的合法性、质量验收的有效性以及进度和设备的符合性等方面。
4. 结算款项的支付要求:结算款项的支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两个方面的权益得到保护:一是确保质量合格的工程能按时支付相应的款项,维护承包方的权益;二是确保工程的质量标准,留有一定的保留款以防止后续质量问题的发生,维护业主的权益。
通过以上要求的明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工程竣工与结算支付的过程更加规范化和可操作。
1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修改)

附件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1条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核定等资料向发包人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文件。
第2条工程管理部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3条工程范围包括井巷工程、安装工程、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维修工程等。
第4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造价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华电煤业有关造价管理的规定。
第5条工程竣工结算以每个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6条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条件: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已全部提交。
第7条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1.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提出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见附件1),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
2.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3.工程管理部向公司聘请的工程造价审核单位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出具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
4.工程管理部向华电集团监督中心指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报送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出具最终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的依据。
5.工程管理部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清单(见附件2、附件3),施工单位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单开具正规发票交计划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手续交财务部付款。
第8条工程竣工结算需提供的资料(1)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见附件1);(2)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若有);(3)开工报告(附件4)、竣工验收报告(附件5);(4)结算工程量确认证明:井巷工程为进尺核定表(附件6)及工程现场签证单(附件7);土建及安装等工程在竣工验收报告内说明竣工验收工程量,提供合同外工程现场签证单;(5)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6)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工程现场签证单预算书纸质版三份,提供电子版;(7)工程竣工图;(8)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9)设计变更单(如有),其变更内容应在“竣工图”中体现,工程结算依据“竣工图”对最终工程内容及其工程量进行确认;(10)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附件8);(11)工程立项申请单、招标申请单、工程施工申请单(零星工程);(12)管理部门提供的罚扣款金额(附件9);(13)依据合同规定应扣除的水电费结算单(如有)(附件10);(14)矿物资部门出具应扣甲供材材料费结算单(如有)(附件11);(15)所有工程现场签证单(三份),所有签证工程验收单(一份)(附件12);(16)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如有则必须提供);(17)有关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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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3 浏览次数:20 字号:[ 大中小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结算均应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计价规定,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结合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编制、审核、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备案制度。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其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各区(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
备案及竣工结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竣工结算。
违约赔偿费用和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风险费用依据法律和政策
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发承包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审核单位印章。
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发包方或承包方对结算价款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
第九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前,发、承包人应共同填写《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的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市本级项目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区(县、市)项目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表是工程竣
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经发承包双方盖章认可的《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表》;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已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工程,应提供该工程的造价咨
询报告和工程量确认表;
(五)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各备案机关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法要求的工程,
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
备案材料之日计算受理时限。
第十二条《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将
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或竣工建筑面积)超过中标价(或施工图面积)的部分,应由承发包双方按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规费收取标准补足所欠规费。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颁发,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