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验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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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7.15
•【字号】冀建节科函〔2022〕104号
•【施行日期】2022.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二批制(修)订计
划》的通知
各标准起草(承担)单位:
现将《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起草(承担)单位高度重视,制订周密计划,抽调骨干力量,抓紧开展编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二批制(修)订计划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5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冀国土资地字[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10〕1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规定,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对补充耕地验收结果进行备案,确保补充耕地验收结果能够得到及时核实确认。

经国土资源部复核确认配号的占补平衡项目,其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抵顶。

各地要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台帐,按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配号顺序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不受年度限制。

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跨设区市转让。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完成,暂时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确需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的,由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格式文本见附件),报省厅备案,并在建设用地报批《补充耕地方案》中予以说明。

受委托的市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

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不因补充耕地跨设区市转让而发生变化。

三、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底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补充耕地工作,加大补充耕地储备力度,切实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附件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经协商就补充耕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1.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冀政[2007]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冀政[2007]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冀政〔2007〕55号2007年6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的基础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编制规划、实施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的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调查成果汇总等。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XXX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分XXX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冀国土资地字〔2007〕3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各设市区、扩权县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一)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得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2007年2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健全法律机制,完善责任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

新的指标体系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

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统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办法。

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适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

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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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通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成果检查验收的通知》(冀土地调查办〔2010〕10号要求)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2〕5号)要求,为顺利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收尾工作,省厅决定对我市各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和地点
2012年8月10日,上午9点钟在市国土资源局十四楼会议室,时间为1天。

二、参加人员
各县区主管地籍的局长、地籍股长和作业单位技术人员(1---2人),作业单位参加人员由各县区负责通知按时参加验收。

三、其他
(一)各县区及作业单位参加验收的人员食宿费自理。

(二)各县区制作电子ppt文稿,汇报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及取得成果情况,内容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各县区汇报时间不超15分钟,数据库操作演示不超10分钟。

(三)验收时各县区交验收费3000元。

(四)验收时间和地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联系人:黄晓阳,电话:0314---2258535
王仕春,电话:0314---2259820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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