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8•【字号】云政办发[2000]206号•【施行日期】200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206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省、地、县)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群众集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公路渡口、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及公路养护、公路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省管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云交管养〔2016〕86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66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投资公司、公路局、路政总队、交通发展投资公司,厅质监局、造价局,昆玉、曲陆、富砚、安晋、锁蒙高速公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检查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畅、安、舒、美”的公路出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应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全面养护、依靠科技、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本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与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程进度,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任务中。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项目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监控,安装必要的监测设备,及时预警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应对。
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

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昆瑞、昆磨、东部高速公路公司,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自2003年11月10日执行以来,对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划整为零规避审批,变多不变少,不严格遵守合同等情况。
为此,根据《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厅属昆瑞、昆磨、东部高速公路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经厅研究对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补充通知:一、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其变更的范围、理由、依据必须充分,经设计、施工、监理、业主代表现场认可实行“四方会审”制度。
未经四方会审变更手续不全,超过审批权限的不予认可。
二、“四方会审”后确需变更的项目其变更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指挥部审批,报公司备案。
公司半年向厅汇总报送报表。
三、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增加公司审核和交通厅审批栏,由交通厅审批并根据工程的缓急程度采取:(一)影响工程安全,急需采取工程措施的项目,经“四方会审”后将变更申报表先传真报公司审核后,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告知处理意见及公司审核意见,交通厅同意后,可先实施,一个月内报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二)变更项目可缓实施的,经“四方会审”后由公司向厅报变更申请表,一个月内审核决定变更或不变更。
四、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经“四方会审”后向公司报送变更申请表,由公司审核同意后再向厅报送变更申请表和变更的相关资料,一个月内由厅审批决定是否变更。
以上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请昆瑞、昆磨、东部公司和各建设指挥部、公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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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归档管理办法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归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公路建设 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 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提出、 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竣工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 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建设项依据《云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省交通厅为 公路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各公路建设指挥部为建设单位。
据此,云南省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由云南省交通厅主管。
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 省内路网改造项目.农村公路、县乡公路、乡村公路等项目,由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权限内负责档案验收。
国家档案局、云南省档 案局及地方档案部门参加各级相关档案验收。
第六条公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公 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制,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 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建立与工程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文件材 料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职责,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确保公路建设项目 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七条档案资料的汇总管理(一)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档案验收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 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目档案管理, 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制与职责第三条第五条(二)凡由建设单位分别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贵各自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向建设单位移交,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整理并负总责。
云南大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云南大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八条云南大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竣工验收全面达到优良等级为工程质量目标,指挥部、监理单位、承包人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这一目标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大丽高速公路建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大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业主管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管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全面达优。
第十一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建立健全以主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及设备,认真履行合同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建立健全以总监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要求配备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以项目总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配齐配足现场质量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制定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合同规定的承包人,采取批评警告、停工整改返工处理、收取工程质量违约金、通报、终止施工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指挥部工程管理人员发现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时,有权通知质量稽查人员或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开具《工程违约通知单》进行处理,承包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归档管理办法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归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竣工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制与职责第五条依据《云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省交通厅为公路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各公路建设指挥部为建设单位。
据此,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由云南省交通厅主管。
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省内路网改造项目、农村公路、县乡公路、乡村公路等项目,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权限内负责档案验收。
国家档案局、云南省档案局及地方档案部门参加各级相关档案验收。
第六条公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制,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建立与工程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职责,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七条档案资料的汇总管理(一)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档案验收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二)凡由建设单位分别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各自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向建设单位移交,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整理并负总责。
第三章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第八条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指记录和反映公路建设项目活动中,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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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XX 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云南XX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治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操纵工期和工程费用,提升投资效益及工程治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治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亦称业主、建设单位)发扬“团结务实、严谨创新、廉洁高效、优质环保”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治理、确保工期、操纵投资、争创全优” ,并结合XX 高速公路作为部省联合组织实施的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的实际,坚持“安全、环保、舒服、和谐、经济”的原则,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操纵目标的实现,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设治理工作,把XX 高速公路建设成为典型示范工程。
第三条业主、承包人(亦称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困难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公平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差不多道德规范;培养努力学习、勤于钻研、踏实工作、尊重科学的职业道德;保持严明的工作纪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工作。
第四条XX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本方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稽查、工程违约处理、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物资、工程资金、示范工程、环境爱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治理方法或实施细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治理,确保XX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操纵目标及示范工程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治理体系第五条XX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工程处、合同处、拆迁安全保通处、财务处、物资供应处、总监办(稽查处)、典型示范工程办公室及小勐养总监代表处、勐腊总监代表处。
第六条监理单位设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高监办),按照招标文件设一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高监)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治理全部监理人员的生活、工作和监理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配备一名副高监,协助高监工作,高监不在时代理高监履行工作职权;按照合同要求配备道路、隧道、结构、路面、合同治理、测量、园艺、环保、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旁站、试验、测量)和后勤服务人员。
工程开工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否则将按有关条款向业支付违约金。
监理人员亦必须相对稳固,监理单位提出人员更换必须经业主同意,若自行更换或未按合同规定人数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将按有关条款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承包人在本合同段工地现场设置项目经理部,委任一名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对本合同段工程施工治理负总责;委任一名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合同段技术、质量负责;委任一名质检工程师,对本合同段质量检测工作负责。
项目部成立中心试验室,按合同条款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质量、进度、环保、示范、安全、保通、物资、财务、宣传等各项治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各项工作。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不得更换。
因专门情形需更换人员的(更换人的治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低于被更换人),必须报告业主批准后方能更换。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的,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指挥部、项目部、驻地办制定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各级治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习惯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工程质量治理第九条严格操纵工序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优良, 以分项工程质量确保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优良。
第十条承包人、业主、监理单位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治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治理要“勤检查、多教育、严处理”,在宽敞职民工中牢固树立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百思想,强化全员优良工程意识。
专门是领导干部和各级工程治理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大工程质量治理,树立“以质量论成败”的政治观念,对工程质量咨询题要“下狠心,动真格”进行治理,对阻碍工程质量的要紧因素和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操纵、妥善处理、不留隐患。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业主治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管方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目标的实现。
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均应自觉同意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咨询题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指挥部设置工程质量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同意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部建立健全以项目总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治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制定严格的工程质量治理方法,工程质量责任细化分解、量化到人、层层落实、重奖重惩。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建立健全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治理体系,严格按照业主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治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治理为核心,加大现场旁站、抽检、试验、量测,专门要加大对隐藏工程、关键部位的现场监理力度,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均达到要求。
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签证,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达不到要求,不准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无《中间交工证书》不准进行计量。
第十四条指挥部建立健全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质量治理体系。
指挥部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处理工程技术质量咨询题,严把工程质量关,随时把握整体工程质量动态。
第十五条总监代表处成立工程稽查办,不间断地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专门是加大对早、中、晚容易显现治理空白的时刻段及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觉的咨询题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并向指挥部报告工程稽查情形。
第十六条业主实行全职员程质量治理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实施方法按照《云南省交通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治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赶忙向业主报告,并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指挥部按照“四不放过” (事故缘故不查清不放过、承包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咨询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程进度治理第十八条承包人、业主、监理单位三方要紧密配合、加大和谐,确保XX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合同段完工时刻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适当提早,以确保整体项目建设总工期不延期。
第十九条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应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进行施工复测,考察工程现场,结合工程自身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环境爱护、沿线社会关系等特点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可能阻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时刻要求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打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承包人对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打算要进行目标细化分解,突出操纵重点工程和关键工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合理调配机械和人员,精心组织、科学治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
当发觉任何一项工程落后于打算进度时,必须赶忙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加大,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落后于打算进度。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要经常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如发觉承包人进度滞后,应赶忙通知其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工程进度评估报告报送业主。
第二十二条指挥部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工程进展情形,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加快征地拆迁和谐工作,和谐解决施工单位与沿线群众的关系以及施工与保通的关系等阻碍工程进度的咨询题,为加快工程进度制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要文明施工,合同段起止点要求竖立施工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起止桩号、承包人名称;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插牌施工,治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现场悬挂质量、进度、安全等宣传标语,做到治理秩序井然、工地势象良好。
承包人之间,专门是相邻的项目部,要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幸免相互扯皮、制造矛盾,甚至相互争斗现象的发生;承包人、监理人员、业主三方要“相互懂得、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使XX 高速公路的工程进度按打算顺利进行。
第五章工程费用治理第二十四条工程费用治理包括工程计量与工程支付。
工程计量与支付要坚持“客观公平、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原则,质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善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通过不予支付。
监理人员、指挥部的工程治理人员,要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工程数量审核,做到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严格操纵工程费用,最大限度地节约工程投资。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计量申报。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业主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进行认真运算核实,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
业主的有关人员应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要认真复核,确认计量程序符合要求,所附资料完整齐全,运算结果正确无误,方能签字认可。
如复核过程中,业主认为对某一工程数量有疑咨询,应进行现场核实查证。
业主对工程数量具有最终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驻地办、指挥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程数量台帐、变更设计台帐和工程支付台帐,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清晰,附件资料完整齐全。
业主、承包人、驻地办三方的台帐须经常核对,各项数据应相互一致。
第二十七条指挥部各级领导和工程计量治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核上报,使承包人尽快得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工程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个数据认真进行核对,如实申报、签认工程数量。
对“重报、多报、虚报、预报”工程数量的承包人和签认虚假工程数量的监理人员,按《云南XX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治理实施方法》和《云南XX 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工程变更设计治理第二十九条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均可按照工程安全需要、水文地质变化、地势变化等情形提出变更意向,由业主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四方代表进行现场研究,决定变更方案。
复杂的技术方案报请省交通厅公路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业主鼓舞承包人、监理人员、指挥部工程技术人员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工程提出优化建议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交通厅制定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治理方法》(云交基建[2003]82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