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校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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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压力容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能源等众多领域,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液体和液化气等介质。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内通常承载着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如果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检验等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 规程涵盖了固定式压力容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全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

首先,在设计方面,规程明确了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责任,规定了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审批程序,对压力容器的选材、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以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制造环节是确保压力容器质量的关键。

规程对制造单位的资质、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制造过程中,对于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验收、复验,焊接工艺评定和施焊,无损检测,热处理等关键工序,都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

只有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符合规程要求的压力容器才能出厂销售和使用。

安装环节也不容忽视。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施工。

安装前要对基础进行验收,安装过程中要对设备的就位、找正、连接等进行严格控制,安装完成后要进行系统的调试和验收。

在使用环节,规程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要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对于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TSGR7001-20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df

TSGR7001-20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df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6月23日发布 2004年9月23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前言压力容器在工业生产中广泛应用,而其安全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正常运行和生产安全,制定了本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规范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过程。

2. 规程目的本规程的目的在于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通过对压力容器进行监察,保证其设计、制造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尽可能避免潜在安全隐患。

3. 监察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容器的企事业单位。

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监察中,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压力容器的结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承受额定压力; - 安全附件的完备性,如安全阀、压力表等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 进出口管道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减少泄漏的风险。

3.2 压力容器制造压力容器的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察中,应关注以下方面: - 压力容器的材料选择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过合适的热处理; - 制造工艺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焊缝等制造缺陷; - 制造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应用等。

3.3 压力容器安装和调试压力容器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察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安装过程中是否采取了防止倾覆、翻滚和滑移的措施;- 管路安装是否符合要求,阀门是否存在泄漏; - 调试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安全性能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4 压力容器使用和维护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察需关注以下方面: -使用者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经过专业培训; - 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失误,是否存在超负荷使用; - 维护保养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是否定期检修检验。

4. 监察程序本规程的监察程序如下:4.1 初次监察初次监察应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

监察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核实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
第 六 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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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姓名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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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汇报人姓名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6.2 定期检验方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6.2 定期检验方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doc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doc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年度检查3 第三章全面检验11 第四章耐压试验20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24 第六章附则29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31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40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54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60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63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83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8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11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八)
第四十四条 错边和棱角度是压力容器中的常见几何缺陷,主要影响压力容器的 受力状况,产生应力集中,国内外各制造标准对于错边和棱角度都有允 许范围的规定。由于这类缺陷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压力容器在设计时 具有较大的安全系数,当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且错边和棱角度附近不存 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危险性缺陷时,这种应力集中对容器的安全 性影响不大。 本次修订参照GB150-98的容限值适当放宽给出了一个尺寸范围表, 包含在此范围表内的错边和棱角度的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
6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四)
第四十条: 裂纹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缺陷,虽然从断裂力学的角度看, 允许存在一定尺寸的裂纹,但压力容器内外表面的裂纹与腐 蚀介质直接接触,很容易发生腐蚀扩展,而且扩展速率很难 掌握,所以从偏保守的角度,不允许存在裂纹。 裂纹打磨消除后形成的凹坑,改变了容器原来的应力分 布,故不能简单地采用剩余壁厚进行强度校核的方法,应根 据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1、若凹坑深度在壁厚余量内,则该凹坑允许存在。否 则,应将凹坑长轴长度、短轴长度及深度分别为2A(mm)、 2B(mm)及C(mm)的半椭球形凹坑,并计算无量纲参数。 2、进行无量纲参数计算的凹坑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凹坑表面光滑,周围无其它表面缺陷或埋藏缺陷; ②、凹坑不靠近几何不连续或存在尖锐棱角度的区域; ③、容器不承受外压或疲劳载荷;
2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二)
第三十八条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如果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 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 要求,不影响定级;反之,则表明所用材料不符合使用的要 求,定为4级或5级。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因现行标准规定禁 止用沸腾钢,所以凡采用沸腾钢材料的必须定为5级。 2、材质不明 压力容器中,材料误用、混用是经常可以遇到的。彻底 查清材质,即使可能,也要花费很大的代价。如果压力容器 材质不清,可以从偏保守的角度,进行强度校核。原检规中 采用A3钢校核强度,新国标中已无此牌号,故采用强度级别 最低的Q235钢代替,校核的前提是可以确认容器是钢制压力 容器。如果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 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实际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强度 要求。但材质不明毕竟是一种安全隐患,与上一版《检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确保压力容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相关监察部门。

3. 责任部门(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负责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查;(2)相关监察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技术监察和检测。

4. 安全监察内容(1)对压力容器设备的使用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3)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运行记录进行定期审查和整理。

5. 检测方法(1)采用非破坏性检测技术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2)采用传统检测技术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压力、温度等物理参数的检测。

6. 报告及验收(1)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后,相关监察部门应给予监察报告,并对监察结果进行评估;(2)使用单位应对监察报告进行验收,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后续维护和操作。

7. 监察记录相关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并按照要求进行备份和保存。

8. 处罚措施对于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按规程进行安全监察的压力容器设备,相关监察部门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9. 不定期抽查相关监察部门有权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10. 补充规定对于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内容,相关监察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以上是我司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和说明,请使用单位遵守并配合相关工作,共同确保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运行。

11. 培训要求使用单位应对负责压力容器设备安全监察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知识、检测技术、应急处置等内容,以提高其安全监察工作的专业水平。

并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和记录。

12. 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压力容器设备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状况,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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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规程
第140条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
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
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141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
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划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
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
上。

第142条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瀑破片装置,或采用
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
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
允许产生碎片。
第143条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规定。

第144条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
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
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145条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
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的计算,见附件五。对于
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
破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第146条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
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
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Pz≤PPt>Pw固定式
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
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
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147条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
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
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第148条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
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
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
PB≤PPBmin≥1.05Pw第149条设计压力容器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
作压力作为选用安全阀、爆破片的依据,就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
器铭牌上注明。

第150条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
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第151条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
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
置;静重式安全产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152条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
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平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
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
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
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
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
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
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
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
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153条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
才准安装使用。

第154条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
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
程》未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
准。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
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
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
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
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
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155条安全阀的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
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
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本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
规程、标准并持证上岗,校验工作应有详细记录。校验合格后,校
验单位应出具校验报告书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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