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借款合同信用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摘要:1.众安保险理赔条款简介2.众安保险理赔流程3.众安保险理赔金额4.众安保险理赔实例5.众安保险理赔评价正文:【众安保险理赔条款简介】众安保险是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成立于2013 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众安保险的理赔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理赔的约定,包括理赔条件、理赔流程、理赔金额等内容。

【众安保险理赔流程】众安保险的理赔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通过众安保险APP 或官网进行报案。

2.材料提交: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理赔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3.审核材料: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审核和调查。

4.获得理赔金: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会将理赔金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账户。

【众安保险理赔金额】众安保险的理赔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具体金额取决于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和保险事故的性质。

以众安尊享E 生百万医疗保险为例,该产品的免赔额为1 万元,如果被保险人看病花费7 万多元,医保报销3 万多元,那么众安保险的理赔金额为2 万多元。

【众安保险理赔实例】一名网友购买了众安尊享E 生百万医疗保险,因病住院花费7 万多元,医保报销3 万多元。

该网友通过众安保险APP 提交理赔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审核材料后,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是将2 万多元的理赔金转账至该网友的指定账户。

【众安保险理赔评价】众安保险的理赔评价总体上较好,很多用户表示理赔速度较快,审核过程也相对简单。

只要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理赔申请,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理赔金。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摘要:1.众安保险概述2.众安保险理赔条款介绍3.众安保险理赔流程4.众安保险理赔服务的优势5.总结正文:一、众安保险概述众安保险,全名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是一家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保险公司。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众安保险以科技驱动,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有温度的保障方案,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众安保险理赔条款介绍众安保险的理赔条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用户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比例等相关内容。

众安保险的理赔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免赔额:众安保险产品通常设有免赔额,即在理赔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

3.理赔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失。

三、众安保险理赔流程众安保险理赔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报案:被保险人可通过众安保险APP、官网或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报案。

2.材料提交:被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理赔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3.审核材料: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和调查,判断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4.获得理赔金: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将直接转账理赔金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账户。

四、众安保险理赔服务的优势众安保险理赔服务具有以下优势:1.理赔速度快:众安保险采用线上理赔方式,审核和调查速度较快,理赔金发放及时。

2.理赔流程简便:被保险人可通过众安保险APP、官网进行理赔申请,操作简便,无需奔波。

3.客户服务优质:众安保险提供7x24 小时客户服务,随时解答被保险人的疑问,理赔全程有专人跟进。

五、总结众安保险作为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凭借其创新的保险产品和便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广泛的用户认可。

小额贷款信用保险合同模板

小额贷款信用保险合同模板

小额贷款信用保险合同模板
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和乙方(借款人姓名)双方共同签订,以下是合同条款:
第一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借款人申请的小额贷款
金额。

第二条保险费用:借款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缴纳保
险费用。

第三条保险责任: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如因意外事故、疾病、失业等原因无法按时还款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续保规定:借款人如需延期贷款期限,需提前通知保
险公司并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

第五条保险理赔:借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
相关原因造成无法按时还款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以便保险公司理赔。

第六条合同解除:在未发生理赔情况下,借款人提前还清贷
款或合同期满可申请解除合同。

第七条其他条款:本合同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保险公司名称)签字盖章:日期:
乙方(借款人姓名)签字:日期:。

信用保险条款

信用保险条款

信用保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公司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公司第一章总则1.1 定义1.1.1 信用保险: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对乙方因交易对方违约、破产或其他信用风险事件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服务。

1.1.2 保险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

1.1.3 保险金额: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收账款的最大赔偿金额。

1.1.4 保险费:指乙方为获得信用保险服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信用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范围2.1 保险责任2.1.1 甲方对乙方因交易对方在保险期间内违约、破产或其他信用风险事件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1.2 甲方对乙方因交易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2 除外责任2.2.1 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2.2 乙方因交易对方故意违约、恶意拖欠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2.3 乙方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1.1 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3.1.2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乙方应收账款总额。

3.2 保险费3.2.1 保险费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费率表计算,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3.2.2 乙方应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4.1 保险期间4.1.1 保险期间为____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4.1.2 保险期间届满后,乙方如需续保,应与甲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续保合同。

4.2 保险责任的开始4.2.1 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算。

4.2.2 保险期间开始后,甲方对乙方遭受的信用风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的理赔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理赔资格:被保险人必须符合投保条件,并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其合法代表人必须及时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医疗费用收据、报案证明、医生诊断证明等。

3. 理赔范围:根据具体保险产品的不同,理赔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用、航班延误补偿、财产损失等。

4. 理赔限额:针对不同保险事故,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赔限额,即保险公司对于每次事故或每个保单的最高赔付金额。

5. 免赔额:在一些保险条款中,可能设有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部分进行赔付。

6. 理赔时效: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申请的受理和处理都会设定一定的时效要求,被保险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和提供必要的配合。

7. 特别约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会有特别约定的条款,需要额外注意。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理赔条款,具体细节可能因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为了获取准确的理赔条款信息,建议您详细阅读您所购买的具体保险合同或咨询保险公司。

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信用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1.1保险标的为甲方与第三方(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债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1.2保险期间,甲方应确保债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条保险责任2.1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2保险金额为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债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金额。

第三条保险期间3.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止。

3.2保险期间届满后,如甲方需要续保,应在本合同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续保合同。

第四条保险费4.1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计费方式和缴费期限支付保险费。

4.2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费率。

4.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续保险费按季度支付。

第五条保险赔偿5.1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赔偿金额的核定,并将赔偿金额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6.2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的理赔条款可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类别和具体条款而有所不同。

以下为一般性的众安保险理赔条款概述:
1. 报案要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众安保险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按照众安保险要求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按照众安保险的要求填写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事故发生证明、医疗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

3. 理赔条件: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条款,理赔条件会有所不同。

通常包括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履行报案及申请理赔的要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绝对免赔额等条件。

4. 理赔处理:众安保险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如申请符合理赔条件,众安保险会按照条款约定进行理赔并支付相应的赔款。

5. 理赔争议:若对众安保险的理赔处理结果有异议,被保险人可向众安保险提出申诉或投诉,也可依法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的理赔条款应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众安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以了解具体的理赔条款及其约定。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本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信用保证,保障其在贷款、融资或其他商业交易中的信用支持需求。

本合同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保证责任、保费支付等。

二、保证责任和保障范围1. 保证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本合同的保障后,若因未能履行相关商业交易所承担的信用义务而受到法律诉讼、追偿或其他法律行动时,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条款和条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未能履行信用义务而遭受的损失提供赔偿。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信用额度和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三、合同条款和条件1. 申请和批准流程被保险人在申请本信用保证保险时,应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经保险公司审核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

2. 保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在合同生效之前或每期履约之前支付相应的保费。

保费金额将根据信用额度、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政策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 终止和解除合同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被终止或解除:(1)合同期满;(2)被保险人提前终止;(3)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合同失效;(4)发生不可抗力等无法进行商业交易的情况。

四、索赔和赔偿流程1. 索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现可能触发本合同的索赔事件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其索赔请求。

2. 赔偿处理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索赔申请后,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和流程,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3. 赔偿限制和排除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信用违约;(2)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3)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欠款或纠纷;(4)属于保险条款中明确排除的其他情况。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保险合同的可变更性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信用保险条款
(众安备-信用【2014】主1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投资人与借款人。

投资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境内自然人或在境内设立、注册的可合法进行借贷活动的机构组织,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境内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人或第三方平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借款资金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

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

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当事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或还款意愿存在严重问题或障碍,仍同
意借款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七)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八)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二)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
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三)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九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与按借款合同签定日确定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人未还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约定的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对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平台进行投保的,可按预计的借款发生额或余额缴纳预收保费,保险人可根据保险期间内的实际发生额,在保险期间结束后调整保险费。

第十九条约定追溯期的,则保险人对追溯期内签订的借款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有效期内,如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当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及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资料;
(四)借款人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的催收记录、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书;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已执行借款合同下抵押、担保或其他权益的书面证明;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在扣除按保险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借款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执行抵押、担保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