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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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纺织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纺织企业,包括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绢纺织、化纤织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

第三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三)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责任人;(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三)对重大隐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二)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纺织行业,是指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纺织设备或从事纺织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全面加强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从严抓好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六条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目标,组织实施;(二)组织对本单位生产过程、现场、设施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三)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五)组织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六)督促、检查和考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推广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技术措施;(二)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安全培训的组织与实施;(三)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和协调;(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和事故统计资料;(五)负责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与评估等工作;(六)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和反馈。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五)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反馈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纺织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纺织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纺织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五、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1.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禁止使用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六、消防安全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职业卫生管理1. 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2. 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

3. 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八、应急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保障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订立本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全部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1.纺织行业:指纺织品、纤维制造和相关加工企业,包含纺织品采购、纤维制造、纤维贸易、纺织品设计、纺织品加工等。

2.安全生产:指在生产过程中,防备、排出和掌控事故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工作。

3.监督管理:指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纺织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1.纺织企业应订立并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和管理流程。

3.纺织企业应订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应对,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纺织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纺织企业应对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6.纺织企业应订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严禁违规用火、乱搭乱建等行为。

7.纺织企业应加强对不安全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8.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隐患。

9.纺织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五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1.纺织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的完满程度、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整改情况等。

3.安全生产考核采用定期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对象包含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参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资格和信誉评定有紧要影响。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5篇)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5篇)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____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____‰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企业纺织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纺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纺织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纺织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以及与之相关的辅助设施和作业。

第三条企业纺织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健康、有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企业纺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纺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调查、处理事故。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纺织企业的稳定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分工1. 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和领导;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3. 纺织企业所有员工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应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设备1. 纺织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2. 纺织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3. 安全生产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四条生产操作规程1. 纺织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和作业要求;2. 生产操作规程应包括安全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处理流程;3. 生产操作规程应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五条安全防护设施1. 纺织企业应建设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等;2.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3. 纺织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

第六条事故处理与报告1. 纺织企业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2. 纺织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并配合调查工作;3. 发生重大事故的纺织企业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安全教育和培训1. 纺织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应急处理和安全操作等方面;3. 纺织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对员工进行记录。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 有关部门应对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2. 纺织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3. 发现问题和隐患时,纺织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各类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纺织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规范、有序。

第四条纺织企业应当加大对技术设施的投入和更新,改进工艺流程,提升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纺织企业应当合理配置安全生产经费,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合理解决相关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纺织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七条纺织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纺织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的全员参与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纺织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纺织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纺织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纺织企业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并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演练。

第十三条纺织企业要制定并执行行为规范,明确操作人员的操作程式,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纺织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责任感。

纺织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工等,涉及纺织生产、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实现“零伤亡、零事故”的目标。

第五条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年度事故发生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禁止使用过期、失效、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3.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2.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纺织业_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纺织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车间、部门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3. 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六、安全防护与个人防护1. 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有效。

2. 员工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3. 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

2. 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八、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 对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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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各类纺织企业。

第三条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第五条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第六条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应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并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的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严格进行奖惩;(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专题会议,研究生产安全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3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企业从业人员的2‰及以上比例配备,但最少不能低于2人。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可设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主。

危险程度较高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分厂(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分厂(车间)可设兼职安全员,但应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主。

企业应为分厂(车间)安全员定岗。

班组应设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十一条企业应该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并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别、同职务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300人以上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要负责对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审查,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决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切实发挥工会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管理、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二)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四)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五)安措计划管理制度;(六)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七)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九)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十)电气临时审批制度;(十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十二)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十四)安全奖惩制度;(十五)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八)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十九)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二十)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二十一)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等;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能涵盖企业所有的工种。

第十五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都应由企业统一制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执行。

第十六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保证干部、职工具备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分以下九种:(一)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

对入厂新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的厂级、分厂(车间)级和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主要内容包括:1、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分厂(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

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内容。

(三)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和规范;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方法、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四)班组长教育。

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应根据企业的特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常识、岗位危险源和危害因素控制要点等。

(五)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分厂(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等,每二年进行一次。

主要内容包括: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的常识;2、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3、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七)全员教育。

每年要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八)复工教育。

工人因病假、事假、探亲假等离开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分厂(车间)级和班组教育;因工伤伤愈上班前也要进行如上教育。

主要内容同“新职工入厂教育”相同。

(九)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等方面的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4、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5、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7、本企业职业危害作业点的分布、危害程度,并根据其理化特性应采取的防护技术、措施和方法;8、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七条企业要组织进行各种类型的安全检查,操作者要坚持每日“三检”即:班前、班中、班后检查,以此为基础,进行班组、工段、分厂(车间)检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巡回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要完善检查记录,受检单位负责人、检查人员,要分别签字,标明检查日期。

凡能当时解决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和未整改前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期解决。

分厂(车间)无力解决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企业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凡未按要求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制定《班组安全管理达标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班组安全管理达标验收标准》等管理文件。

分厂(车间)每季度要考核一次,企业要每年考核一次,选出安全生产优秀班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强化对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设备必须按周期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操作证要按期审验,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按国家和行业规定、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将重大危险源,按要求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绘制重大危险源分布图,建立制定有效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评估。

对不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要危险部位,企业应该根据危险、危害特性,制定本单位的重要危险源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企业要根据生产的特点以及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源,进而制定完善的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明确报警联络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配备和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

要认真对应急救援体系进行评估、检查,加强培训,制定演练计划,定期进行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时,要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在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查时,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

按规定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将安全设施设计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按有关规定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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