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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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绩效评价成为了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许多企业开始采用第三方绩效评价来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重要性绩效评价是对企业实际绩效所进行的定量或定性的评估。

它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出绩效的优势和不足,为企业的改进提供依据。

而第三方绩效评价的作用则更为重要,它可以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减少内部利益冲突,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管理流程1. 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选择合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是第一步,企业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预算选择一个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评价机构。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询价等方式来筛选合适的第三方。

2. 制定评价方案企业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共同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指标、时间安排和评价方法等。

评价方案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3. 数据收集与分析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取企业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企业需要配合提供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评价机构对数据进行分析,制定评价报告。

同时,企业也要对数据进行自我分析,对评价结果进行核对和对比。

4. 绩效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数据分析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报告内容应该包括绩效评价结论、存在问题的分析、改进建议等。

报告要求准确、简洁、可读性强,以便企业管理层能够快速理解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5. 沟通与改进企业管理层通过与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沟通,深入了解评价结果和意见建议,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同时,评价机构也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企业实施改进措施,提升绩效。

三、第三方绩效评价的优势和注意事项1. 优势第三方绩效评价具有客观、公正、专业的特点,可以减少内部利益冲突,提供科学的评价结果。

另外,第三方评价机构通常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参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后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计算方法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后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计算方法

1、项目内容中工程建设 项目占项目总投资50%以 上且财政性资金占项目 总投资的50%以上,难度 100-500份每份不超过40元。 系数加0.2。 2、区级配套资金大于或 等于市级资金,难度系 数加0.1。 3、项目涉及行业及专业 500份以上 技术较为复杂,难度系 数加0.1。 费用 1.25
按每项目收费不 按实施单位 超过2,500元 户数计价, (合同双方协议 费用每户不 收取),累计费 超过3000元 用不超过30,000 。 元计算。
91-110户 1.25 1000000以上 111-130户 1.3 1.3
郊区是指浦东 新区(仅指川 沙、南汇地 区)、闵行区 、青浦区、宝 山区、奉贤区 、嘉定区、松 江区、金山区 、崇明县,按 不超过5000元/ 区县计算。
1、评价项目费用构成=基本费用+工作内容费用+工作区域费用。其中基本费用=参考基价*工作量系数;工作量系数=(实施单位系数或实施人系数)*难度系数。 工作内容费用组成部分=社会调查费用+合规性检查费用+调查样本复杂增加费用。 2、本表“项目预算金额”、“实施单位”、“实施人数”每档区间均含上限本数。
特殊项目费用计算 国际金融组织项目 评价费用 (元)/项目 13
对属于国际金融组 织的项目,每个评 价项目的费用按不 超过18万元计算。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后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计算方法
基本费用计算 基本价格费用=基价*工作量系数;工作量系数=(实施单位系数或实施人系数)*难度系数 项目预算资金对应的基价 项目预算金额 基价(不超过) 实施单位 系数 (万元) (万元) (范围) 1 0-1000 1000-2000 2000-3000 3000-4000 4000-5000 5000-6000 6000-7000 7000-8000 8000-9000 9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0000 30000以上 2 6 6.5 7 7.5 8 8.5 9 9.5 10 10.5 11 11.5 12 3 1-10户 11-30户 31-50户 51-70户 71-90户 4 1 1.05 1.1 1.15 1.2 工作量系数 实施人数 5 0-100 100-1000 1000-10000 10000-100000 系数 6 1.0 1.1 1.15 1.2 难度系数 7 工作内容费用计算 社会调查费用 数量 (份) 8 费用(不超过) (元) 9 合规性检查 费用 (元)/户 10 工作区域补贴 费用计算 调查样本复杂 补贴费用 增加费用 费用上限(元) 11 (元)/区 12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预算绩效管理是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

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政府绩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对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服务、高效、责任、透明、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强化部门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工作。

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拥有专业的评价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能够保证评价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4、近三年内未受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委托与承接流程1、委托方应根据评价项目的需求,制定详细的评价任务书,明确评价的目的、范围、指标、时间要求等。

2、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机构。

3、第三方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应认真研究评价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方案和工作计划。

4、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方案和计划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四、评价工作的实施1、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批准的评价方案、工作计划开展评价工作。

2、评价过程中,应充分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

4、定期向委托方汇报评价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商。

五、评价报告的编制与提交1、评价工作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及时编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述、评价过程、评价结果、问题分析、改进建议等内容。

2、评价报告应语言清晰、逻辑严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附有相关的支撑材料。

3、第三方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六、评价结果的应用1、委托方应认真研究评价报告,将评价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对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委托方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评价结果可作为对被评价对象进行奖惩、资源分配、政策调整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绩效评价是一项关键的管理工具。

为了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很多企业选择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本文将介绍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包括评价准备、评价过程、结果分析和改进措施等方面。

二、评价准备1.明确评价目标在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价之前,企业需要明确评价的目标和范围。

这些目标可以包括员工绩效、部门绩效和整体企业绩效等。

明确的评价目标将有助于指导后续的评价工作。

2.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机构企业需要选择一家有经验和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绩效评价。

在选择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能力以及服务价格等因素,并与多家机构进行对比,最终选择最适合的合作伙伴。

3.准备评价材料评价材料是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企业需要提供员工的工作业绩、考勤记录、上级评价、客户评价等相关资料。

此外,企业还可以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员工的背景资料和培训记录,以使评价更加全面和准确。

三、评价过程在开始评价之前,第三方机构需要与企业制定评价计划。

评价计划应包括评价的时间节点、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评价的方法等。

通过制定评价计划,可以有效确保评价工作的有序进行。

2.开展评价调研第三方机构需要通过面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来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

他们可以与员工、上级和客户进行交流,了解员工的绩效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他们还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收集员工对工作环境和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3.评价结果分析第三方机构将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他们可以使用各种工具和模型来评估员工的绩效水平和潜力。

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深入分析,企业可以获得有关员工发展和激励的有价值的建议。

四、结果分析与改进措施1.结果反馈第三方机构应向企业提供评价结果的详细报告。

这份报告应包括员工的评价得分、评价得分的细项分析、与其他员工的比较以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通过这份报告,企业可以了解员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关于试运行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

关于试运行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

关于试运行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
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
根据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和《关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吉财绩〔2021〕526号)精神,定于近期在我省上线试运行“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

为做好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现就第三方机构填报相关信息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填报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并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二、填报内容。

第三方机构相关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主要包括: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主评人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合作专家信息、其他绩效评价从业人员信息等,以及信用管理平台要求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填报方式。

填报对象统一在财政部门户网站(略)主页“专题专栏”中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填报,或直接登录网址略填报。

填报前,需自行完成用户注册,经属地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具体操作事项详见“第三方机构用户操作手册”。

四、填报时间。

试运行期间为2021年6月25日-7月20日。

望各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进行注册填报。

特此通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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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聘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等组织绩效评价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评价组织者”)聘用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评价组织者选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1
(一)能力实绩和信誉优先原则。

评价组织者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好的评价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确定评价机构的选择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评价机构。

(三)兼顾市场培育原则。

评价组织者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拓宽渠道,利用多种组织形式,鼓励更多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绩效评价工作;鼓励拥有先进理念、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绩效评价机构做大做强,发挥引领作用,多方位培育绩效评价市场。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聘用条件及评价机构库的管理
第五条评价组织者应聘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评价机构:(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评价机构,可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按要求填写《上海市财政支出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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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评价机构库入库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

同时将所填报的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审定(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2008室)。

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审定的评价机构进行登记,建立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并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

第七条评价机构库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基本信息、承担绩效评价业务情况、评价组织者的反馈信息和评价机构参与相关培训情况等信息。

市财政局将建立规范的第三方机构入库、业务质量跟踪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项目绩效评价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评价组织者应遵循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聘用评价机构,相关评价机构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登记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按规定可不通过政府采购的,评价组织者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需求表》,通过市财政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从评价机构库中选聘评价机构。

第三章对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评价组织者委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全过程委托和部分环节委托。

全过程委托的,评价组织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部分环节委托的,评价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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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做好评价工作前后环节间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价目的、评价范围和内容,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要求,确定对评价机构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第四条的选聘原则,合理选聘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评价组织者选定评价机构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如政府采购规定的具体要求等)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评价费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对有关专业机构服务收费的规定。

评价费用可在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安排。

支付评价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

第十三条评价组织者应督促评价机构成立专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应由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机构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价需要时应外聘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组的构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结构、能力和经验,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审核通过后应要求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

对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者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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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评价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及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金额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审核或评审意见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价机构。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然后报送评价组织者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组一般应由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管理部门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按审核同意后的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并征询被评价单位意见。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机构撰写的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

报告评审专家应尽量与方案评审专家保持一致。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统一的格式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包括电子文档)。

第四章对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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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协议对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市财政局核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可对被评价对象组织再评价,如发现原评价机构在评价中有严重失实或失职等情况的,将酌情对其通报批评或从评价机构库中将其注销。

第五章档案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评价组织者应做好评价任务计划、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基础数据、评价报告和评审(审核)意见等有关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

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应要求评价机构单独建档管理,妥善保管,未经评价组织者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档案保管应按国家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评价组织者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填写《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市财政局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并与政府采购部门共享,作为将来选择评价机构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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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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