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联动管理实施细则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联动管理实施细则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联动管理实施细则为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的意见》,以及《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案》(沪府发…2016?29号),进⼀步推动本市财政科技投⼊管理改⾰,提⾼财政资⾦使⽤效率和效益,现针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的联动与统筹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
⼀、实施⽬标遵循“顶层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托全市统⼀的财政科技投⼊信息管理平台,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的跨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打破原有部门界限,形成⽀持重点有效聚焦、⽀持项⽬避免重复,项⽬信息充分共享的联动⼯作模式。
充分发挥财政资⾦的引导和带动作⽤,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产业与科技的对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实施原则(⼀)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聚焦本市产业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避免⽀持项⽬重复分散。
(⼆)充分酝酿、集中会商开展部门间深度合作,酝酿提出各⾃领域的⽀持重点和部门间合作需求,通过集中会商的形式,增强统筹联动效应。
(三)分类管理、责任清晰在联动协同的基础上,各部门根据资⾦管理办法和财政管理要求,合理合规使⽤专项资⾦,开展项⽬全过程管理。
(四)绩效导向、信⽤管理建⽴以绩效为导向的专项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专项实施效果和联动管理⼯作成效;在专项管理中逐步开展信⽤管理。
三、专项定位和涵盖范围(⼀)专项定位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按照技术创新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产业化为主要⽬标,引导企业加⼤技术创新投⼊⼒度,提升创新能⼒,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涵盖范围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包括: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成果转化与应⽤资⾦、⾼新成果转化专项资⾦、张江⾃主创新专项资⾦的有关⽀持内容。
上海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规范重大项目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38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评估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为重大项目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重大项目评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和后评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视情组织项目中期评估。
项目管理部门按分管领域分别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中期评估自评材料、项目后评估自评材料的预审工作,并及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自评材料编写工作,配合做好现场调研、专家质询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初选,并将项目材料转送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转送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受托咨询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展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项目管理部门及时会商重大项目评估情况。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支持建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并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1亿元以上,或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需进行中期评估的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中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中明确中期评估时间节点和评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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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O1 年 第4 期
企 业 访 谈 E trreI ev w nepi tri s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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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沪府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
为进一步打造新时代全球生物医药重大战略产业高地,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大力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一)加快基础理论创新和前沿技术突破。
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等创新平台作用,瞄准细胞与基因治疗、mRNA、合成生物、再生医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新赛道,开展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研究,布局前沿新技术和新型药物攻关。
加强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及材料、现代中药研制。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
充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聚焦新药靶点挖掘与验证、药物发现与设计、新型药物筛选、用药安全分析等环节,加快模型、算法、专业软件等攻关突破和共性平台建设,开展智能化场景应用示范。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顶尖科学家与优秀青年人才项目。
支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IP)的全球顶尖科学家和大师级人物在沪开展颠覆性理论和技术突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在基础研究先行区、各类人才计划等方面,对优秀青年人才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四)加速科研成果向临床前研究转化。
建立以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数量、成果本地转化数量等为考核目标的贴息支持机制,推动合同研发机构(CRO)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新药临床前研究服务,按照规定给予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科技创新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科技创新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沪国资委规划[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科技创新情况调查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1]63号)各委管企业:为进一步了解国有企业近年来开展科技创新的情况,近期我委将开展2011年度出资企业科技创新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为集团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下属企业,调查内容为各企业的科技活动人员、科技活动费用、企业办科技机构、科技活动产出和成果、科技重大项目、其他相关情况以及企业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政策需求(可另附页)等。
二、数据来源凡涉及2009年、2010年情况,均为当年实际数据;2011年情况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
时点资料填写当年12月31日的数据,时期资料填写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数据。
三、重大项目情况请各集团梳理2010年取得重大突破的科技项目,按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意义、2010年取得哪些重大突破,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获得何种奖励、带来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视具体情况选择若干项目进行汇总。
2011年各集团的重大科技项目情况请按填表说明填写附件二《2011年度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计划表》。
四、时间节点及报送资料请各企业集团将有关情况汇总梳理后,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以下资料的电子文档和加盖集团公章的书面文档反馈至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1、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情况调查表(附件一)1份2、2011年度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计划表(附件二)1份3、2010年度取得重大突破的科技项目情况总结1份(电子表格请到市国资委网站下载)附件一: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情况调查表附件二:2011年度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计划表(略)附件三:指标解释和说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一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情况调查表填表部门和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三:指标解释和说明科技活动人员合计:指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科技项目以及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的人员。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源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其目的是鼓励本市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方式.范补贴标准1、使用方式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使用范围:(1)为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 ,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 )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其中,对经认定的具有行业研发、幅射功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大于100万元的补贴。
(3)为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基础条件和能力”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的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20% #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和引导本市骨干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硏制专项的项目并已取得首台机业绩突破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研发资助z资助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 ”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科合[2017]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6.09【实施日期】2017.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编号:沪人社规〔2020〕27号文件状态:有效公布日期:2020-11-26施行日期:2020-12-01正文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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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能力,规范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内容包括技术吸收、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编制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及其有关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经委委托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负责有关项目合同管理和资金结算。
第二窜项目申请、评审、立项和管理
第四条市经委每年公布一次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市经委于每年九月,通过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下一年度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受理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企业在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按照指导目录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通过下列途径,向市经委申请将本企业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一)市相关委办局;
(二)市经委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或者集团总公司;
(三)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局)。
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无上报渠道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创新服务中心申请,由创新服务中心上报市经委。
第六条企业应当填写《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一式四份,按第五条规定的途径上报。
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意义、国内外技术水平;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及创新点;
(三)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分析;
(四)国内外市场情况分析、经济效益预测、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进度指标;
(五)企业概况和承担项目条件;
(六)项目经费概算。
第七条市相关委办局、市经委所属控股(集团)公司和集团总公司、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局)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盖章后,于当年十二月底之前报送市经委。
第八条市经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项目评审采用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形式,并由评审组提出评审咨询意见。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有关项目评审的制度,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市经委依据专家评审咨询意见,结合指导目录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等综合情况;确定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
对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市经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市经委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当年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并批准项目申请书。
第十二条市经委负责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市经委委托创新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有关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要求,进行定期跟踪。
创新服务中心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上报市经委。
第十三条计划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指标明显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项目承担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致使项目不能启动的,或者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六)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督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经委对发生第(三)(四)(五)项情况的计划项目可以直接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企业完成项目申请书规定的事项后,应于30天内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市经委收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在20天内按照下列内容进行项目验收:
(一)符合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期限;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达到效果;
(三)资金结算情况;
(四)项目鉴定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经委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市经委对计划项目予以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期限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企业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规定要求完成项目,致使项目延期验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吸收与创新项目,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完成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专项鉴定:
(一)符合指导目录的;
(二)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形成一定商业规模的。
市经委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前款(一)(二)(三)项的要求进行专项鉴定。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十九条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计划项目的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市经委应当定期将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经市经委批准,计划项目可以获得项目技术开发经费的半息贷款。
企业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计划项目的技术开发经费获得金融机构项目贷款的,经市经委批准,可以获得贷款贴息,贴息数一般为半息。
企业办理贴息手续时应当提供计划项目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市经委批准,计划项目可以获得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
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数额按照不高于计划项目技术开发经费10%的比例进行补贴。
市经委根据计划项目的技术难度、关联度、先进性和投入经费等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数额。
享受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的,其补贴数额中应当扣除获得的低息贷款或者贷款贴息的补贴数。
第二十三条技术开发经费补贴重点支持下列计划项目:
(一)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
(二)属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
(三)本市重点支持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在吸收基础上创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
第二十四条市经委在批准项目申请书时,应当核定该项目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额度范围。
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在企业取得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专项鉴定合格后,计划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获得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计划项目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并获得国家拨款或者贷款贴息的,经市经委批准,按照1:0.7~l的比例进行贴补,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将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资本金注入或者贷款贴息的资助,以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计划项目完成后,可以优先列入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并享受新产品试产的有关优惠。
第二十九条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需要引进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办理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本市的手续;需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或者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或者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扶持。
对计划项目进行关键技术攻关,需要聘用国外专家的,可依据聘用令同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经费补贴。
第三十条对于计划项目专利方面的资助,按照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企业专利资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对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并获得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或者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创新服务中心根据市经委批准的项月申请书和款额,与项目承担企业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项目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
(二)项目履行期限;
(三)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四)验收标准
(五)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数额;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三条创新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款额拨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获得有关优惠的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条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在合同解除前取得低息贷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返回贷款。
第六章监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的项目连续两次被撤销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将其项目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第三十七条本市有关部门和创新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疏于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犯吸收与创新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挪用、克扣、截留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或者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资助的,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所得的款额,并由市经委处以所骗款额的一至三倍的罚款;骗取其他优惠待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