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毒理学家资格认证资格综合考试审查有关条件的说明(精)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工作会议2009年6日22日原则通过,2012年2月23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毒理学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促进毒理学研究、各类化学物和药物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的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统一与标准化,逐步取得业内、社会和国际组织的认可,扩大我国毒理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办发(2007)7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许可范围内开展,恪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第二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坚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支持下,与高等院校、企业(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资格认证的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三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将本着循序渐进、稳妥发展的原则,由中国毒理学会统一领导,进行以“一般毒理学”(general toxicology)为主的毒理学家(Diplomat of Certified Toxicologist,CST, DCST)资格认证。
待时机成熟后,再推行毒理学技师(Certified Associate)认证,并逐步扩展到特殊毒理学和其它分支。
第四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中国毒理学会会员、全国有关行业 (安评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毒理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欢迎海外学者参与。
第五条坚持资格认证与职业发展教育和继续教育紧密结合,采取学校教育培养、参加学会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和短训班、岗位培训、以及个人自学提高等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满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新技能,谋求新发展的要求,进而实现我国毒理学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工作会议2009年6日22日原则通过,2012年2月23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毒理学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促进毒理学研究、各类化学物和药物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的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统一与标准化,逐步取得业内、社会和国际组织的认可,扩大我国毒理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办发(2007)7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许可范围内开展,恪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第二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坚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支持下,与高等院校、企业(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资格认证的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三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将本着循序渐进、稳妥发展的原则,由中国毒理学会统一领导,进行以“一般毒理学”(general toxicology)为主的毒理学家(Diplomat of Certified Toxicologist,CST, DCST)资格认证。
待时机成熟后,再推行毒理学技师(Certified Associate)认证,并逐步扩展到特殊毒理学和其它分支。
第四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中国毒理学会会员、全国有关行业 (安评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毒理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欢迎海外学者参与。
第五条坚持资格认证与职业发展教育和继续教育紧密结合,采取学校教育培养、参加学会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和短训班、岗位培训、以及个人自学提高等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满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新技能,谋求新发展的要求,进而实现我国毒理学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正文:----------------------------------------------------------------------------------------------------------------------------------------------------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保证毒性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预防、控制化学品毒性危害,保护人体健康,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化学品,系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化学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分子化合物、聚合物以及不同化学物组成的混合剂与产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向社会出具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科研和教学机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毒性鉴定机构第四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证并取得《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毒性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对出具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要求的毒理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与其开展的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条件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三)具备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其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相应的动物房,取得卫生部医药卫生系统二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动物实验条件)》,动物实验人员应取得《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五)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六)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七)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毒性病理学家全球资质认证的必要性及关注点

Huo Guitao,Lv Jianjun ,Yan,Zhang Di,Wang Xue,Li Bo(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Beijing 100050,China)
中国药 事 2018年 2月 第 32卷 第 2期
毒性病理 学家全球资质认证 的必要性及关 注点
霍桂桃 ,吕建军 ,杨艳 伟 ,屈哲 ,林 志 ,张 崾,王 雪 ,李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北 京 100050)
摘 要 :毒性病理 学是非临床 药物安全性评价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是毒理学实验 中确 定化合物引起 实验动物 组织、器官形 态学改变的金标准,因而毒性病理学家的资质及 能力对非临床药物毒理 学实验 的结论至关 重要 。 目前 ,发达 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毒性病理 学家的教 育培训、资格认证机制 尚未达成一致,未实现相 互认可,毒性病理 学家的全球认证制度也未建立 ,再加上全球各 国及地 区间的教 育制度、经济及文化背 景的差异 ,造成 了不 同国家和地 区间毒性病理 学家水平差异较大 ,严重影响 了毒性病理 学学科 的发展 、 毒性病理 学家的培训及 非临床 药物安全性评价领域 国际间的 交流与合作。本文从 当前非临床 药物安全性 评价的毒性病理学资质全球认证的重要性 出发 ,介绍 了毒性病理学家的职责及全球资质认证 的必要性 , 重点 阐述 了毒性病理 学家资质全球认证 的关注点,以期 为我 国毒性病理 学家资质认证 以及参加将 来国际 毒 性 病 理 学 家资质 全球 认证 提供 一 定参 考 并做 好相 关 准备 。
关键词 : 毒性病理 学家;全球认证 ;非临床毒理学实验 ;安全性评价 ;毒性病理学
绝密2009考 生 指 导 手 册

考生指导手册2010-04-2709:56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OO九年五月前言为提高我国兽医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技术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做好动物疫病防控,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国执业兽医制度与国际接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颁布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制度.为帮助广大考生了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基本内容和考试形式,指导考生报名和应考,我们编写了这本《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解答考生在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广大考生认真阅读本《指导手册》,熟悉报考要求,积极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和考区,考点的工作.预祝广大考生考试成功!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OO九年五月目录第一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简介4一,考试性质4二,考试方式与分级分类4三,考试时间5四,考试方案及内容5第二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题型示例6一,A1型题6二,A2型题7三,A3/A4型题8四,B1型题12第三节报名13一,报名资格13二,报名时间及地点13三,报名程序14四,《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填写说明15五,准考证的使用16第四节考场规则与答题卡填涂指导17一,考场规则17二,违纪处理18三,答题卡填涂指导18第五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分数解释与报告20一,考试分数的解释20二,考试分数的报告20三,关于核查答题卡20四,成绩单21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2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3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8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32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366.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考点,县区代码表38第一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简介一,考试性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兽医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均已实行了多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其实施的经验和效果表明:实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行兽医行业准入制度,是促进兽医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兽医从业者素质的有效措施.为加强我国兽医队伍建设,规范兽医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兽医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2007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确定了我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应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制定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二,考试方式与分级分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容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执业兽医分为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两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采用同一大纲,同一试卷,同一评分标准进行考试.在考生试卷评分工作结束后,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根据考试情况,分别划定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合格分数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考试时间2009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17日.2009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包括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4个科目.上午举行基础,预防两个科目笔试;下午举行临床,综合应用两个科目笔试.上,下午考试时间各3小时,考试时间共计6个小时(详见表1).表1.2009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笔试日程表时间10月17日上午10月17日下午8:30-10:0010:00-11:3014:00-15:3015:30-17:00考试科目基础预防临床综合应用四,考试内容及方案2009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每个科目100道题,每科100分,总分400分.考试范围请参考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2009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简要内容及方案见表2.表2.2009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及方案科目类别分值科目名称比例基础科目100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20%动物生理学13%动物生物化学12%兽医病理学20%兽医药理学15%兽医法律法规20%预防科目100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35%兽医传染病学30%兽医寄生虫学25%兽医公共卫生学10%临床科目100兽医临床诊断学20%兽医内科学20%兽医外科学与手术学30%兽医产科学15%中兽医学15%综合应用科目100猪疾病20%牛羊疾病25%鸡疾病20%犬猫疾病30%其他动物疾病5%第二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题型示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全部采用机读式选择题.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短语,问句或一段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历,图表,照片或其它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
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条件(一)

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条件(一)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条件引言•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是获得欧洲资格认证的一种方式,是在毒理学领域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介绍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的条件和要求,帮助有志于成为资深毒理学家的人士了解相关信息。
什么是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是由欧洲毒理学学会(EUROTOX)和欧洲循证毒理学与环境医学学会(EUROTOX EEMS)共同制定的一项国际认证。
•它旨在确保毒理学家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进行高水平的毒理学研究和风险评估。
资格认证条件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学历要求–申请人需拥有相关学术学位(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学位应与毒理学或相关学科有关。
2.工作经验–申请人需要在毒理学领域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具体的经验要求取决于申请的不同级别(初级、资深或专家级)。
–通常要求申请人至少有3至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3.知识和技能–申请人需要通过毒理学相关的考试,证明自己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考试内容通常包括毒性机制、毒理学测试方法、风险评估等。
4.学术贡献–申请人需要在毒理学领域有一定的学术贡献,如发表相关论文、参与行业研究项目等。
5.职业道德–申请人需要遵守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保持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
资格认证流程申请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的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学术成果等。
2.评估–申请材料将被提交给认证委员会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对学历、工作经验和学术贡献的审查。
3.考试–通过初步评估的申请人将被邀请参加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测试。
4.认证–成功通过考试的申请人将被授予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
–认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之后需要重新申请认证。
结论•欧洲毒理学家资格认证是获得欧洲资格认证的重要途径,是展示个人在毒理学领域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有效方式。
中国认证毒理学家报名条件

中国认证毒理学家报名条件中国认证毒理学家报名条件概述中国认证毒理学家证书是毒理学领域的重要资格认证,对于从事相关研究和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士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该证书的报名条件的列点说明。
报名条件•学历要求–应具备相关领域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如药学、生物学、化学等。
•工作经验–需具备毒理学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通常要求3年以上。
•课程学习–需完成毒理学相关的课程学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毒理学基础•防范毒物和控制措施•毒性评估与风险评估方法•考试认证–需通过中国认证毒理学家考试,该考试由中国毒理学会组织。
•推荐信–需提供至少两位专业人士的推荐信,推荐人需具备一定资历。
•继续教育–获得证书后,需每年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习,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结论通过上述清单,我们可以清楚了解中国认证毒理学家的报名条件。
这些条件确保了该证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同时为毒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规范的认可平台。
如果您对毒理学领域有浓厚兴趣且具备相关背景,不妨考虑申请该证书,将成为毒理学领域的专业人士之一。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课程学习证书等。
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考试准备–报名成功后,要认真准备考试。
备考期间,建议参考相关教材和资料,进行系统的复习和练习。
•推荐信选择–在选择推荐人时,应选择在毒理学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专业经验的专业人士,以提高推荐信的可信度。
•继续教育计划–获得证书后,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定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专业讲座、研讨会等,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总结中国认证毒理学家证书是在毒理学领域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的重要认证。
报考该证书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工作经验和课程学习要求,并通过考试认证。
同时,推荐信和继续教育计划也是申请该证书的必备条件。
通过获得该证书,将为毒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提升其专业地位和能力水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了提供相关信息,详细的报名条件和要求,请参考中国毒理学会官方发布的规定。
毒理学实验室资质申请

毒理学实验室资质申请在科学研究和公共卫生领域,毒理学实验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通过一系列专业的实验和分析,为评估化学物质、药物、环境污染物等对生物体的潜在危害提供关键数据。
然而,要开展合法、权威且被广泛认可的毒理学研究,实验室必须获得相应的资质。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毒理学实验室资质申请的方方面面。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毒理学实验室需要资质。
一方面,这是为了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只有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其得出的实验结果才能在学术界、工业界和监管部门中被信任和采用。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一种保障。
不合格或不规范的毒理学实验可能导致错误的评估,从而使有害的物质流入市场或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那么,毒理学实验室资质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人员是关键因素之一。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技能。
例如,毒理学研究人员通常需要拥有毒理学、生物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学位。
而且,他们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各种实验操作和数据分析方法。
不仅如此,实验室负责人还应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质量控制。
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也是重要的考量方面。
实验场所需要满足特定的标准,包括良好的通风系统、合适的温度和湿度控制、充足的电力供应等。
实验设备则必须经过校准和验证,以保证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常见的设备如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质谱仪等,都需要定期维护和检查。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是资质申请的核心要求之一。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实验操作流程、质量控制标准、数据管理规范等。
实验室要能够对实验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准备申请资质之前,实验室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深入的了解。
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欧盟的 REACH 法规、美国的 EPA 标准等。
只有清楚了解这些规定,才能确保实验室的操作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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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
关于2009年毒理学家资格认证资格综合考试审查有关条件的说明
一、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说明
按照《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申请毒理学家资格认证,应满足第三章第十条的要求,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获得毒理学或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并在授予博士学位后至少有两年的毒理学全职(或累计同等时间的兼职)或博士后工作经历;
∙获得毒理学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并在授予硕士学位后至少有四年的毒理学全职(或累计同等时间的兼职)工作经历;
∙获得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授予学士学位后至少有七年的毒理学全职(或累计同等时间的兼职)工作经历;
∙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下,若在毒理学领域具有突出贡献,自学成才且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可以同等学历申请。
1、关于学位和学历:上述规定是指符合上述其中任何一项规定。
例如,尽管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不足两年,但取得硕士学位已满四年、或者获学士学位已满七年,即符合了学位和学历的要求。
所有对学位的要求,均指申请人必须得到相关领域的学位证书。
已经完成了获取学位的相关要求如资格考试和论文答辩,但还未获取学位证书的不被视为满足申请认证的资格要求。
各种学位,指由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学术机构学位颁发的正式学位。
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学位的申请人,如不能确定认可其所获学位,可以咨询中国教育机构或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办公室。
同等学历的申请,今年暂不受理。
2、毒理学工作经验和经历
(1)工作经验
①毒理学家的实际经验和工作经历,主要是指申请者以毒理学研究人员的身份,其大部分时间实际负责或从事以下工作:
∙设计和实施毒理学实验;
∙说明和解释毒理学实验的结果;
∙运用毒理学研究结果来识别和评价对动物、人类及生态环境的有害影响鉴定和解决人及动物的健康问题。
②可以视为专业经历的几种情形
·由于毒理学的综合性和边缘性,不是所有毒理学工作者都致力于设计、执行、评估和解释毒理学研究。
因此,“专业经历”并不一定是直接参与了产生和搜集毒理学的实验数据。
运用自己的专业教育和经验,说明和解释由其他人产生和搜集毒理学的实验数据,可以视为“专业经历”。
对于这类情况,最好是在申请材料中加以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
例如,独立审评药物或化学物潜在危害的数目,实验研究指导原则的起草等,都能很好地证明自己专业经历。
·毒理学研究机构的业务管理、评价化合物毒性危害的咨询服务、有关化合物安全的专业性客户服务等,再结合其专业教育培训和其它毒理学工作经验和经历,也可以被认定为“专业经历”。
③不能视为专业经历的几种情形
·申请者只是参与过毒理学具体工作,或者仅协助过毒理学研究人员的工作经历,不足以作为其实践经验。
申请人必须担负过专业毒理学家的工作。
这些经验应占符合申请要求中的“专业经历”的大部分。
·只参与诸如环境监测、接触检测、生物监测和现场人员监测采样等工作,不被视为毒理学“专业经历”。
但如果申请者还同时应用自己既有的知识和经验,把这些检测结果用与毒性评估,则结合其专业教育培训和其他职业经历,可以认定为“专业经历”。
·毒理学数据库管理,毒理学报告和文件管理,出版、翻译毒理学有关文件、论文和著作,为化学物危害的纠纷提供有关法律帮助,以及可能与毒理学有关的其它辅助性工作等,不能被作为毒理学资格认证的“专业经历”。
(2)工作经历
除了学位和学历的要求外,规定申请人在获得博士、硕士、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证书后,从事全职毒理学工作分别至少2年、4年和7年。
专业经历的年限,以《规定》中统一确定的日期计算,即在申请年的6月30日前。
鉴于国内各单位毕业时间和正式授予学位的日期不尽一致,今年申请时间延至以2009年7月31日计算。
所有年限的要求,兼职经历应以实际工作时间累加计算。
例如,半职工作(50%时间)满两年应计为一年全职经历;每年1/3兼职时间作毒理学有关工作,则累计满三年计算为一年全职工作经历。
脱产在校攻读更高学位并同时从事毒理学方面的工作,不计算为实际工作经历。
在职攻读学位,并能提供供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则可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为毒理学工作经历年限,但是,这类实际经历只能用来满足较低一级学位的工作经历要求。
例如,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工作经历,只能在以硕士学位申请时,才能计为工作经历。
3、推荐人与推荐信:
《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毒理学家资格认证,必须有两名推荐人,其中有一名中国毒理学会理事,另一名为被推荐人的现任或前任业务领导。
推荐信内容应包括:推荐人的个人简介,说明推荐人对被推荐人的了解程度,对被推荐人专业经历的认可,并对被推荐人的专业经验和能力做出具体评价等。
推荐信必须有推荐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署明日期,直接寄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办公室即中国毒理学会办公室。
申请者应该选择对自己的专业经历有直接了解的两名业内专家作为推荐人,由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毒理学资格认证委员会提交两封推荐信,其中一封可以由申请者现所在单位出具。
推荐信内容应在了解资格认证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真实详细地说明被推荐人现任职位与岗位职责,任职时间,以及既往毒理学工作的全职或兼职经历(列出被推荐人的主要毒理学工作业绩)。
推荐人根据《规定》和对被推荐人的直接了解所作的被推荐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将有助于认证委员会确定申请者的认证资格。
推荐信还应由推荐人承诺推荐信真实准确的内容。
如果不能按规定要求找到毒理学会理事作为推荐人,申请者可与中国毒理学会办公室联系,由学会或认证委员会建议推荐人人选。
4、申请证明材料:
《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申请者除必须满足上述认证条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文件:
(一)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中国毒理学会会员证书;
(三)最后学历证书;
(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如英语六级、职称外语考试);
(五)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取得主要成果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复印件,承担项目的任务书、或完成的技术报告的首页、扉页,文章、专著的首页),以及可以证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性材料等。
上述材料中的前三项即(一)、(二)、(三),都是申请者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资格认证申请表要求提交原件,其余两项材料可提供原件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后三项即(四)、(五)、(六),可以是原件的复印件,系非必须提交的材料。
但是,这些材料将有助于资格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认可。
所有材料应由申请者本人负责,在截止日期前直接寄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办公室,并附信声明所有材料的真实性。
二、资格认证综合考试:
中国毒理学家的资格认证,是在多年调研和筹备的基础上,充分参考了美国、日本、韩国等资格认证体系的基础上确定的。
2009年的资格考试分3部分:A. 毒理学一般原理; B.特殊毒性和靶器官毒理学; C.毒理学各论、化合物和应用毒理学资格考试分3部分,内容分别对接于美国毒理学资格认证考试(US ABT)试题的C,B,A部分。
为了便于统一标准,2009年的综合考试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用最佳选择题(题型和例题见本网页的“考试内容与例题”)。
考题总量为200题,其中A和B部分各60题;C部分为照顾毒理学不同专业的需要80道试题选做60题,多选主要集中不同化合物部分,如药物、工业化学物、环境化合物等。
2009年综合考试试题的题型和试题数量,相当于美国资格认证早期的综合考试,难度相当或略难于美国和其它国家的目前的资格认证考试。
2009年试题中还将有大约10%的英文试题,只分布在“毒理学一般原理“(A 部分)和B部分的“特殊毒性”中。
三、考试成绩与考试资格的保留:
资格考试采用闭卷,分三部分单独评分。
考试成绩不予公布,只通知申请者本人。
申请人每次参加综合考试的有效资格为两年,即必须在任何两年考试资格期限内,通过考试包含的三部分。
∙申请者当年全部通过三部分,即获得中国毒理学的资格认证必须通过;
∙第一年通过考试两个部分,次年只需要申请参加未通过的一个部分的考试;
∙第一年通过考试一个部分,则必须参加全部三部分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