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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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案例分析一

二手房案例分析一

二手房案例分析一二手房案例分析一一、引言二手房交易是指购买者从已经有人住宅中购买住宅的销售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二手房案例的分析,深入了解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特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风险因素。

通过对各个方面的细化分析,为投资者和购房者提供决策参考。

二、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特点1.市场规模及增长趋势- 统计数据分析- 市场规模对比2.交易模式及特点- 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影响- 直接交易的优缺点3.市场供需关系- 房源供应情况分析- 购房者购房需求分析三、二手房的价格形成机制1.宏观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 政策调控2.区域差异对价格的影响- 不同城市的价格差异- 城市内部的价格差异3.房屋本身特点对价格的影响- 房屋面积、朝向、装修等因素 - 房屋所处楼层、小区环境等因素四、二手房交易的风险因素1.资金风险- 房屋价格波动风险- 购房付款方式风险2.产权风险- 房屋产权纠纷风险- 非法转让、抵押等风险3.市场环境风险- 政策调控风险- 市场交易环境不稳定风险五、案例分析1.案例一:城市A某二手房交易- 市场调研- 交易过程分析- 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风险评估与防范策略2.案例二:城市B某二手房交易- 市场调研- 交易过程分析- 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风险评估与防范策略六、结论通过对二手房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1.二手房交易市场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2.二手房价格受宏观因素和房屋本身特点影响较大。

3.二手房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购房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案例分析数据表- 市场调研问卷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房屋面积:指房屋建筑的总面积,包括室内和室外的面积。

2.房屋产权纠纷:指涉及房屋产权所有权归属的纠纷,如双重销售、合同纠纷等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违约责任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有些情况下,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导致买卖交易无法顺利完成。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违约责任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责任的判定和应对方法。

案例一:买方违约李先生与张女士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买方应在30天内支付房款。

然而,到约定支付日,李先生却未能如约支付房款。

张女士依约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准备搬离房屋。

在李先生违约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卖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买方赔偿卖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买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卖方违约小张与小刘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交付日期前,小张收到了卖方的通知,称卖方因家庭紧急情况无法履行合同,请求解除合同。

小张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卖方违约行为,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买方造成了损失。

法院判决卖方支付买方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和过户手续。

然而,在约定日期前的一天,王先生突然悔意,拒绝履行合同,并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李女士对王先生的违约行为感到无奈,并寻求法律救济。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方式解决纠纷。

首先,一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刘先生于2008 年5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双方办妥了 房屋交接手续。5月22日,刘先生一家户籍 迁入该房屋。2008年10月15日,王女士户 籍迁出诉争房屋,但该房屋内仍留有王女 士女儿,女婿及外孙的户籍未迁出。刘先 生因王女士尚有户籍未迁出,故没有将房 款尾款1万元支付。 2009年6月中旬,刘先生诉至法院称,王 女士违反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今未 将留在系争房屋内其女儿等3人户籍迁出,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总房价306万元为基 数,承担每天千分之一违约金。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对买卖房屋事实没有 异议。但认为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 约金计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户籍 迁出;其次她本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 将户籍迁出该房屋,却无力要求女儿一家 的户籍迁出;再次虽然女儿一家的户籍没 有迁出,但这对刘先生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且刘先生也扣除了房款的尾款1万元;最后 刘先生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太高,要求按 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但是就在签订合同后的第5天,陈丽突然收到 了刘南飞的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大致是他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将202万的房价分割为1398000元 的房款和662000元的装修、家电、家具款,他认 为这种行为涉嫌做低房价,因此提出合同是无效 的,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接函后陈丽随即联 系了刘南飞和中介,提出如果刘南飞愿意继续的 话,他可以在增加一些,但是刘南飞表示做低房 价违法,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居间沟通后刘南飞 提出加价13万,陈丽认为这太高了,只同意加3万 元,双方未能谈妥,签订合同后的第7天,刘南飞 将40万首付款在未经过陈丽同意的情况也退还到 他们的银行账号内。陈丽看没有协商的可能性, 决定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经张小姐发出催告函后,仍不愿意与签订买卖合 同。为此,张小姐将林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 依法判令返还原告定金3万元整,并支付逾期签署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金3万元。 林女士母女辩称,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中介公司 并未将居间协议给交与。且中介公司为让张小姐 少缴税,将房价做低。了解到这样的做法存在后 遗症,故之后未答应签订买卖合同。现同意返还 已交给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的3万元,不同意另行赔 偿3万元。 作为第三人的中介公司述称,林女士确实是违 约的一方,应当承担向张小姐双倍返还定金的义 务,但中介公司不同意现在直接向张小姐返还3万 元,待法院判决后再对该款进行处理。

二手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5则

二手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5则

如今,二手房交易多数是通过中介公司牵线搭桥完成的。

因此,分析已发生的典型二手房纠纷案例,对保证交易的安全、顺畅,对上下家和中介来说均有裨益。

下家反悔不买房意向金不能返还案情:秦某通过中介看中定西路上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

按意向书约定,秦某当天付了1万元意向金。

一周后,秦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金,遭到中介拒绝。

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意向金,意向书对意向金的用途及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

庭审中,中介出示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金次日,上家张某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请求。

秦某未上诉。

点评: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

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行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金能否返还的关键。

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金应当返还。

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定金支付为准。

一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金后,上下家产生定金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即上家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下家不买房不能拿回意向金。

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意向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二是中介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自把意向金转为定金。

中介居间不成下家不能获赔案情:张某通过中介看到广元路上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

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

无奈,中介只得通知张某,居间不成功,上家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

房地产二手房交易经典案例

房地产二手房交易经典案例

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案例1:未办理到银行房屋贷款客户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15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张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

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委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张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

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给张先生批准贷款。

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

由于已经廷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0000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

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在二手房按揭中,出现最多的问题就是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专利被银行拒绝,导致交易不能完成,给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案例就是如此。

张先生在不清楚自己能否申请到银行贷款前就同房主办理了过户手续,最后不仅买房不成,还要在办理过户手续中支付相关的费用。

如果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就申请银行贷款就可以降低一些风险。

分析: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可如果购房者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后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中介公司应该让购房者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之后再行签署相关公司。

中介业务人员勿轻易承诺帮助客人办理贷款,更不能出具书面承诺帮助客人取得银行贷款。

否则,极有可能造成违约责任。

一些经纪人因为急于成交业务,向客户作出相关不是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承诺,请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2:入住时发现户口未迁出,自己户口无法执迁入。

二手房买卖中介“把戏”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介“把戏”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介“把戏”案例分析案例一:中介合同欺诈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代理,就魏先生某地下室的使用权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合同约定转让费为22万元,中介公司收取服务佣金6600元,并负责陪同双方到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全程见证双方的交易过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转让费及买卖服务佣金,但房产中介公司与魏先生却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经了解,该地下室魏先生根本没有所有权。

张先生认为魏先生与中介公司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返还费用。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魏先生明知其出售的房屋未取得相应的房屋使用权证书,还以办理房屋使用权过户作为合同基本条款,致使张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并给付了购房款,魏先生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告知张先生该房屋无法完成过户的交易风险,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责任。

如有任何贷款、抵押贷款需求请填写右侧个人\企业贷款申请案例二:中介霸王条款小董与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中介公司将某房屋推荐给小董,在此次看房前,无其他经纪机构向小董推荐该房屋;如果小董与出卖人私下完成交易,或接受了其他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后又通过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小董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和5万元违约金。

小董签完确认书看房后,通过另一经纪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此房屋,原中介公司以小董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说法: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只要客户经其介绍看房后,不管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完成交易,必须向其支付中介费或更高数额的违约金,这在客观上将居间行为与是否通过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的成立、交易的完成相剥离,造成中介和看房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属于霸王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

本文将针对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进行论述,帮助读者了解并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甲在购房之前,通过房产经纪人了解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

经纪人热情介绍该公寓拥有顶级装修、豪华设施等,并向甲展示了照片。

然而,当甲购买并入住后,却发现与事先承诺的差距较大。

甲向开发商要求退款遭拒,遂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此类情况,购房者应当保留宣传材料并与开发商签订详细购房合同。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所有权纠纷乙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按时支付了所有款项。

然而,后来乙才发现卖方曾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

乙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情况。

此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确保交易方详细、明确地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发现产权存在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三:装修质量问题丙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

然而,入住后丙发现装修质量低劣,包括墙面开裂、水管漏水等问题。

丙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但遭到拒绝。

在购房之前,购房者应仔细查看开发商的信誉度和历史记录,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开发商。

此外,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装修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

若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免费维修或补偿费用。

案例四:面积争议丁购买了一套住宅,但入住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距较大。

丁与开发商发生争议,要求退还部分购房款。

购房者应当在购买之前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描述,并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验收报告。

如发现面积与约定有较大差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并保存相关证据。

在维权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购房款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买卖中的纠纷多种多样。

为避免此类问题,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保留宣传材料、核实产权和装修质量、仔细查看合同,以及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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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9年8月初,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欲将一个53平方米二手房卖掉。

8月下旬,李先生看中该房,当即缴纳定金2万元。

随后三方签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

但因房价快速上涨,该房屋涨了近10万元。

在房屋交付之前,王先生产生毁约念头,让其爱人找到中介,表示王先生未取得其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卖掉,故合同无效。

李先生则坚持要求履行合同,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法律分析]
若无特别约定,尽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进行处分时,应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但《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即若买房人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价钱,并已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则应保护善意买房人的权益。

本案中,李先生已满足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三个基本条件。

[律师提示]
为防范恶意违约行为,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加大对单方毁约的惩罚力度。

虚构时间,误导购买人
[典型案例]
张女士到中介询问要购买某一地段的房屋,后来中介公司告诉张女士,该地段属繁华区域,房屋价格上升很快,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个房屋,要其迅速携带5万元定金来看房。

看完房后,张女士对该房屋很满意,但还在犹豫是否马上就买。

中介公司忙解释说,现该房屋办理产权才1年多,一定要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张女士若购买晚了,还要多交5.5%营业税,即要多交6万多元的费用。

于是张女士忙与卖方以110余万元成交。

后来,张女士发现出卖方房屋产权于2002年就取得了,根本就不用交营业税,加上房价过高,故张女士要求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应存在意思上的瑕疵。

有关合同主体应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如实告知标的物的真实情形,以充分满足对方的知情权,唯有如此,对方才能行使选择权与决定权。

本案中,中介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营业税免交为诱饵,使张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签了买房协议,故张女士撤销合同的请求应依法获得支持,中介公司应返还定金和中介费。

[律师提示]
买房人在购买房屋之前,务必要审核或查验房屋是否抵押、查封,房龄、共有人、姓名与房证权利人是否相符等情况,同时,出卖方和中介公司也要如实陈述或答复,否则,就有可能埋下争议的种子。

房子住上了,户口还悬着
[典型案例]
田先生通过中介购买“学区房”一套。

合同约定,卖房人李先生应在交付房屋前将户口迁走。

双方在中介帮助下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但交房时李先生一家户口没有迁走。

一等就是半年多,田先生的孩子马上要入学了,户口还是迁不过来。

[法律分析]
迁移户口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方的附随义务,一般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都会有相关约定,即出卖方应在房屋交付之前将户口迁出。

但鉴于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
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若出卖人下落不明等,则买房人请求法院判决卖房人迁移户口,法院是否会依法受理尚存不确定性。

[律师提示]
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将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一旦户口未迁出,则尾款作为违约金。

同时,还可约定若卖房人逾期不迁户口并超过一定期限的,则买房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为避税,低价申报惹麻烦
[典型案例]
8月份,经中介公司介绍,刘女士相中了一套房子,单价过万元,该套房屋属非普通住房,应征收4%的税,这意味着刘女士将多花4万多。

中介公司为促成该笔交易,帮刘女士想了个办法,即签一份总房价较低的合同,以享受1.5%的税。

在核税的时候遇到一个不开“面”的,中介也没了办法。

[法律分析]
为了达到少交税费的目的,当事人往往采取递交低房价合同的方式进行规避,即“阳合同”是低价的,是形式上的,而“阴合同”是高价的,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

根据《合同法》规定,这种“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有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可能。

[律师提示]
为了避税,常规的操作方式是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税款,而且还可能面临罚款,故对低价合同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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