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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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

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

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

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

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

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

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现问: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

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

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

问: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②法院应作何判决?答: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2019年整理】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2019年整理】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2:女方可以追究男方哪些责任?

3:男方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四:25岁的乙女,离婚后独自带着年幼的儿子, 2000年偶然机会认识38岁的未婚男甲。甲与乙同 居5年之久但没有另要孩子,2005年2月甲没有食 欲,后查出胃癌晚期,乙尽心尽力的照顾,甲与 乙补办了结婚证,并且留下遗嘱:去世后个人留 下房子一栋(现价约150万)和银行存款15万,留 给妻子,但是妻子不能再嫁人,否则遗嘱无效。 同年8月甲去世,2005年12月乙和丙结婚。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 张与钱结婚,婚后关系恶化。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
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此后 张某做生意获利30万元。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 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 部共同财产。张认为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 于其个人财产。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 分割。
1:如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 养费?
2: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3:乙可以起诉甲承担哪些责任?
三:齐元良与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 谢家玲温柔娴淑,承担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 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 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从未向外声张, 2000年齐元良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 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 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 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 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 全。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 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 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 谢拒不同意。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XX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XX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纠纷案例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老张系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

2021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有的架势,很快同居。

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21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XX市XX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

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

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四:案例五: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X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

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

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

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

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

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XX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XX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继承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屡见不鲜,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

小张和小王结婚多年,他们共同努力打拼,积攒了一定的财产。

不幸的是,小张在一次意外中离世,留下了一笔不菲的遗产。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遗产继承人共同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作为小张的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这是婚姻家庭继承法赋予她的权利。

案例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小李和小刘在结婚多年后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和小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姻家庭继承法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

案例三,子女继承父母遗产问题。

小张和小王在世时积累了一定的财产,他们去世后,子女应当如何继承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他们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和小王的子女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婚姻家庭继承法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家庭继承法在实际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我们应当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继承,合理维权。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婚姻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

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

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 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

1996年11月,刘xx、刘玉x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刘杰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x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xx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x甜能在刘xx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依据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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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解之阳早格格创做1、甲(男)与乙(女)完婚3年,背去无子女,1986年,二人从祸利院支养了一个7岁的女孩丙.女孩10岁那年,乙逢车祸身亡,自此,女孩由甲抚养成人.甲背去已再嫁.女孩上大教后,对于女亲的感情爆收变更,对于其爆收了倾慕之情;甲也喜欢年少漂明的女孩,然而他料到自己与丙之间的养女女闭系,遂中断了丙的感情.请问:依《婚姻法》确定,甲与丙不妨完婚吗?若二人脆持完婚,应怎么样处理?为什么?分解:不克不迭完婚,果为正在执法上他们是女女闭系.若二人脆持完婚,应排除抚养闭系.2、赵(女)与段(男)自由恋爱,并于1980年完婚.婚后,二人时常为死计小事争吵,感情渐渐破裂.1994年赵背法院提出仳离.现家中财产裕:进款10万元、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别的,另有赵介进历次疏通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10万元.请问:哪些财产属于伉俪共共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伉俪一圆部分财产?伉俪共共财产包罗:家中现有财产战赵所得奖金10万元奖牌10块属于赵部分财产3、黑(男)与齐(女)1995年备案完婚.1996年10月,齐死了一个男孩.有人启玩笑道孩子战齐的上司胡某少得很像.引起了黑的猜忌,提出要干亲子审定,里对于审定截行,齐只佳启认她正在婚前便与胡相佳,并正在婚后多次与胡爆收性闭系,孩子也不是黑的.黑格中气愤,于共年12月背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仳离.齐不平,上诉到中院,缘由是女圆正在临盆后1年内,男圆不得提出仳离.请问:齐的上诉缘由是可精确?为什么?分解:齐的上诉缘由不精确,虽然诉讼仳离的特殊确定,对于女圆的特殊呵护中有女圆正在临盆一年内男圆不得提出仳离,然而是女圆婚后与人以致有身的情况下,男圆不妨提出仳离.4、弛某与李某闭系逆转,弛某起诉仳离,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单圆仳离,然而便正在判决书籍支达单圆,上诉克日已谦的功妇,李某车祸牺牲,请问弛某对于李某的遗产有无继启权?分解:弛某对于李某的遗产有继启权.上诉克日已谦的功妇,婚姻还已末行.婚姻末行的时间包罗收与仳离证时,战群众法院判决书籍、仳离调解书籍死效的时间.5、弛(女)自幼女母单亡, 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 1998年与得去母亲的李(男)完婚,次年李继启了女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李死病去世.当时弛正有身,由于过分劳乏战悲伤,引起早产,死一男孩.第二天,男孩牺牲,弛也果破伤风于一个月后牺牲.李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4间楼房应归他继启,而弛的姐姐认为4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请问:原案4间房屋应怎么样继启?为什么?分解:4间房屋皆应由弛的姐姐继启.4间房屋属于弛战李的共共财产,李死后,属于他的2间房屋,分别由他的妻子弛战已出死的孩子.孩子出死死后,孩子的1间房子由他的母亲弛继启.那样弛有4间房屋.弛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启,而不是李德哥哥继启.6、叶老汉老陪早逝,独自将二个女子抚养成人.大女子叶军正在中天挨工并正在当天完婚,与家中去往甚少.小女子叶伟完婚后与年事已下的女亲共住.1998年叶老汉写下一份遗嘱,“自已的三间瓦房及进款5000元,于其死后局部由小女子叶伟继启”.厥后小女子叶伟伉俪去省乡挨工,并暂定居省乡.叶老汉正在一次中风后果无力照应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控制叶老汉的死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今后村里博门派人照应他.1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操持了丧事.正在操持丧事时创造叶老汉留有1万元的存合.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二个女子提出同议.(1)叶老汉死前所坐遗嘱战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怎么样?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2)叶老汉的10000元进款应怎么样处理?分解:遗嘱战遗赠扶养协议皆灵验力,而遗赠扶养协议正在适用时具备劣先性.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依照遗嘱,10000元进款小女子有5000.结余的5000依照执法继启大女子战小女子一人2500.即,小女子7500,大女子2500.7、甲丧奇,有四子均已坐室并各有子女,均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共少子乙乘车出门,不幸坠进山涧,单单牺牲,甲遗有一笔财产,价格120万元.请问:(1)此案怎么样继启?(2)乙妻战乙子应各得几遗产?(3)若有凭证道明乙先于甲牺牲,乙妻战乙子又应各得几遗产?分解:牺牲时间不决定时,推定少辈先牺牲,果此,推定甲先于乙牺牲.甲的其余三个女子每人继启30万,乙的子女转继启乙的30万.乙妻不遗产,乙子得30万遗产.若有凭证道明乙先于甲牺牲,乙妻与甲的其余几个女子享有共等的继启权,而乙子代位继启乙的财产.即:乙妻战乙子各得24万.8、韩某(男)1998年与赵某(女)完婚,单圆皆是再婚.当时赵有一女,17岁,韩有一子17岁,一女12岁.韩赵二人感情很佳,随后把赵的鳏母交去赡养.二人公有房屋10间,进款4万元.厥后二人又将赵亲戚的孤女宋玉(9岁)支为养子.5年后,赵死于心净病,赵母战宋玉仍由韩扶养.不暂,韩子死于车祸,留住一子韩晶,韩某非常哀思,留住遗嘱自杀而死.遗嘱实质:“属于尔的财产按下列要收继启:(1)幼孙可怜,留给韩晶扶养费3000元;(2)其余财产按执法确定继启” .请问韩家那笔遗产怎么样继启?(注:韩某女母早亡)分解:赵的女女战韩某以及韩的女子与赵某不形成抚养闭系.赵的女女:1间房4000元韩的女女:3间房11000元宋玉:3间房11000元赵母:1间房4000元韩晶:2间房10000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一、婚姻篇。

1. 无效婚姻案例。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去领了结婚证。

解析:这事儿可不行啊。

在婚姻家庭法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小明和小红这种表兄妹关系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搭积木搭错了根基一样。

不管他们感情多好,这种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正规比赛,但是入场资格都不符合规则,那肯定是不能算数的。

2. 可撤销婚姻案例。

案例:小丽在结婚的时候被男方小李以公布她的隐私照片相威胁,被迫结婚。

解析:小李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了。

小丽这种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她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

这就像你本来不想做一件事,有人拿枪顶着你(当然这是夸张说法),让你不得不做。

小丽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定撤销成功,这婚姻就跟没发生过一样,双方就恢复到未婚状态。

不过要是小丽一直拖着,过了规定时间,这撤销权可就没了,就像过了保质期的优惠券一样。

二、家庭篇。

1. 夫妻财产案例。

案例:小张和小孙结婚后,小张的父母给小张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解析:这时候就得分情况看啦。

如果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这房子是只给小张一个人的,那这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就像是小张父母单独给他的一份大礼,小孙没份儿。

但如果小张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就可能被视为小张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你收到一个包裹,寄件人没说只给你一个人,那家里人可能就觉得这是给大家的。

2. 家庭关系中的抚养义务案例。

案例:老王和老伴离婚了,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王。

老王因为失业又生病,不想支付小王的抚养费了。

解析:老王这可不行啊。

虽然他遇到了困难,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就像你种下了一棵小树苗,不能因为自己手头紧就不管它了。

小王才10岁,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老王即使失业生病,也得想办法承担起抚养责任。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乙,女,40岁,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在婚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乙和丙。

甲去世前,甲的父母已去世,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甲去世后,乙和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三、案例分析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的房产是在甲乙结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贷款,甲乙对房产的贡献无法区分。

因此,甲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去世后,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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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财政金融学院徐滢 2016200148
1、张某的遗嘱是否有效?
张某的遗嘱无效。

张某生前留下遗嘱,由张某口述,王某代为书写,张某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见证人是医生和护士,两人均在遗嘱上签名。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由于代书人必须为见证人,王某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故遗嘱无效。

2、张某的遗产依法应当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由于张某遗嘱无效,故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例中第一继承人为王某、张甲、张乙和张丙。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于张甲先于张某死亡,故张甲的儿子张丁代位继承张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可知王某、张丁、张乙和张丙各继承张某遗产的四分之一。

其中,张丁2016年时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第六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故张丁的继承权由韩某代为行使,或者征得韩某同意后行使。

由于张某去世的当天晚上,张乙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应得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由赵某和赵甲继承,各得张某遗产的八分之一。

由于赵某2016年时11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赵甲的继承权由赵某代为行使,或者征得赵某同意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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