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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65岁,生前居住在某市。

张某有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某甲和张某乙。

张某于2023年3月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股票若干等遗产。

张某去世后,李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均主张对张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李某认为张某的遗产应当由她和子女共同继承;张某甲主张张某的遗产应当由他和妹妹共同继承;张某乙则认为张某的遗产应当由他一人继承。

三人对遗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李某、张某甲、张某乙。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张某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三、案件分析1. 遗产继承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李某、张某甲、张某乙。

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张某甲和张某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也享有法定继承权。

2. 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继承人有三名,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平均分配。

3. 遗产分配的争议李某主张张某的遗产应当由她和子女共同继承,即李某继承1/3,张某甲和张某乙各继承1/3。

张某甲主张张某的遗产应当由他和妹妹共同继承,即张某甲继承1/2,张某乙继承1/2。

张某乙主张张某的遗产应当由他一人继承。

对于李某的主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张某甲和张某乙的继承权。

因此,李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张某甲的主张,虽然张某甲和张某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张某甲主张继承1/2的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张某乙的主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张某乙主张独自继承张某的遗产,剥夺了李某的继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继承人案例(3篇)

法律继承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60年出生,生前居住在A市。

李某某生前有妻子王某某和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

李某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留有房产、存款、股票等遗产。

在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

王某某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她有权利继承部分遗产;小李和小张则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儿子,他们有权利继承全部遗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小李和小张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某的遗嘱、家庭财产清单等。

3.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四、法院判决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 李某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均为法定继承人。

3. 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家庭财产清单,确定其遗产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4. 法院判决如下:(1)王某某作为李某某的妻子,继承遗产总额的30%,即人民币30万元;(2)小李和小张作为李某某的儿子,每人继承遗产总额的35%,即每人人民币35万元。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后,王某某、小李和小张均表示接受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均为法定继承人。

2.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在本案中,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3.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家庭财产清单,确定其遗产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对王某某、小李和小张进行了遗产分配。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原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去世后,小王和小李对王某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双方均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小王认为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而小李则认为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

具体包括: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而是口头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

然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王某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时,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

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小王和小李作为王某的子女,应当按照均等原则继承王某的遗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的房产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2. 王某的存款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

六、案件启示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否则遗嘱可能无效;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可能无效;4. 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60岁,某市居民。

王某,女,58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伟(男,35岁)和张莉(女,33岁)。

张某夫妇在张某去世前,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张某去世后,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

然而,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在张某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以及其是否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扶养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

虽然王某在张某生前的赡养行为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二、王某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是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尽管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赡养行为并未达到不尽赡养义务的程度。

因此,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虽存在一些不足,但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作为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张某遗产享有继承权。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在判断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时,应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具体情况,而非一概而论。

同时,继承纠纷的处理应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一、婚姻篇。

1. 无效婚姻案例。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去领了结婚证。

解析:这事儿可不行啊。

在婚姻家庭法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小明和小红这种表兄妹关系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搭积木搭错了根基一样。

不管他们感情多好,这种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正规比赛,但是入场资格都不符合规则,那肯定是不能算数的。

2. 可撤销婚姻案例。

案例:小丽在结婚的时候被男方小李以公布她的隐私照片相威胁,被迫结婚。

解析:小李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了。

小丽这种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她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

这就像你本来不想做一件事,有人拿枪顶着你(当然这是夸张说法),让你不得不做。

小丽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定撤销成功,这婚姻就跟没发生过一样,双方就恢复到未婚状态。

不过要是小丽一直拖着,过了规定时间,这撤销权可就没了,就像过了保质期的优惠券一样。

二、家庭篇。

1. 夫妻财产案例。

案例:小张和小孙结婚后,小张的父母给小张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解析:这时候就得分情况看啦。

如果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这房子是只给小张一个人的,那这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就像是小张父母单独给他的一份大礼,小孙没份儿。

但如果小张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就可能被视为小张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你收到一个包裹,寄件人没说只给你一个人,那家里人可能就觉得这是给大家的。

2. 家庭关系中的抚养义务案例。

案例:老王和老伴离婚了,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王。

老王因为失业又生病,不想支付小王的抚养费了。

解析:老王这可不行啊。

虽然他遇到了困难,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就像你种下了一棵小树苗,不能因为自己手头紧就不管它了。

小王才10岁,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老王即使失业生病,也得想办法承担起抚养责任。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乙,女,40岁,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在婚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乙和丙。

甲去世前,甲的父母已去世,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甲去世后,乙和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三、案例分析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的房产是在甲乙结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贷款,甲乙对房产的贡献无法区分。

因此,甲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去世后,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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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该指出,我国婚姻法以前并不完全排斥没有经过登记的“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也就是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等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有夫妻关系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认定夫妻关系成立。目前关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关于案例四。我国《继承法》规定,合法继承人之间是有继承顺序的,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继承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时,第二继承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同时,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亲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所以本案配偶张燕首先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一半,也就是全部50万财产的25万,其余的25万和其他的人平均分配,尚可以再分得5万。
关于案例五:这是近年来关于丈夫在外面包二奶问题的一个典型例子,此案在《婚姻法》上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
关于夫妻双方的单独财产以及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
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
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实践中现在女子与年龄较大的老年人结婚来谋取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为了规制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其他同居关系则不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关于案例三,老张因为缺乏证据而百口难辩,有一个律师给他出了这样一个主意:老张可以把这栋房屋视作一种赠于行为,双方也就成立了一个合同,依赠于合同,受赠方若违背有关赠于人的意愿,赠于人可以随时取回赠于物。但事实上这并没有改变老张难以提出证据的被动局面。一个合理的处理方法是,此案可以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该女子有房屋产权要提出她建造房屋财产的来源,这样子不暴露也得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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