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察体制改革下完善刑事管辖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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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解读与思考

对《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解读与思考
肆 罪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对其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一并管辖的,应当
将相关情况通报同在级互人涉民检案察件院上。,人司民法检机察关院办进理行其管管辖辖合的并涉的嫌原犯罪则案是件以,主发并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 线索的,应当将其次他、职以务犯在罪并线小索等移;送监监察察机机关关,的并原就则其是管管辖人的先犯罪于案管件事是、否职一并移送监察机关管辖与监察机关沟通。
贰 在职能管辖上,司法机关以事(犯罪性质)划分,监察机关
以人(干部管理权限)划分。
叁 在审判管辖上,司法机关以地区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为辅,
监察机关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以地区管辖为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为什么要衔接?
肆 在互涉案件进行管辖合并上,司法机关是以次要案件并入主
要案件,监察机关是以职务犯罪优于刑事犯罪。
其他的案件太大、政太案复件杂在、太查专封业、、扣太押需、要冻保密结了的,效并力且上是有由什我么们主区动别放?弃的。所以基本没有例外。
三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管辖的案件中,凡是涉及公职人员的,原则上都要报告给监察委,由我们决定是否进行合并 调查。这一点很重要,请第八纪检组今年深入政法机关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案管室、审理室要在学 习中理解领会并强化执行。
伍 在具体操作上,还有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监察机关的案件
证据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的证据是否通用,需不需要转换?追 逃追赃工作中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如何操作?监察案件 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效 力上有什么区别?

怎么样衔接?
(一)一管、辖为衔什接么要衔接?

浅谈监察体制与刑事诉讼衔接问题

浅谈监察体制与刑事诉讼衔接问题

浅谈监察体制与刑事诉讼衔接问题摘要: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就极力开展反腐工作,虽然有所成效但并不能实现可持续的反腐,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依靠立法、建立制度。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以往的监督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以我国积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试点方案》,将以北京、山西和浙江作为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由此揭开了改革的序幕。

由试点到推广,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终于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监察机关不再隶属他人,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机关。

关键词:监察体制;刑事诉讼;案件管辖;立案;案件移送一、监察委与刑诉关于案件管辖的衔接监察委员会办案只有明确其案件管辖范围,才能处理好与其他机构的分工合作关系。

如此既可以避免机关不作为,相互推诿,也有利于相互之间配合工作增强效能。

因监察委不适用《刑诉法》,对于管辖有其自身规定,所以在管辖方面除了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刑诉外更会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职能管辖现行监察委监督对象范围广泛,大致分为五类:广泛意义上的公务员经授权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在物价局、档案局工作的国企管理人员,比如中石化中石油④公办的教科文体医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⑤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即村委会、居委会从事集体公务的。

从案件性质来说,检察院原本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全部转移给监察委;渎职案件,不仅包括检察院侦查的,公安机关侦查的一部分渎职案件也由监察委调查,因为检察院侦查的渎职只针对刑法分则第九章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事实上另有国企工作人员的渎职,这些也要被监察委监察;总的来说,只要是公务人员都受到监察。

除了监察对象,在行为性质上也更为广泛,包括违法和犯罪,规定在《监察法》第十一条。

①从中可以得出监察除了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包括违法违纪的案件。

因此,监察委的管辖相比检察院范围更广,覆盖更全面。

(二)地域级别管辖《监察法》草案一稿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地域和级别管辖,这是不符合管辖规范的,也不利于实践运用。

监察委员会刑事调查管辖制度初探

监察委员会刑事调查管辖制度初探

监察委员会刑事调查管辖制度初探监察委员会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

而其中涉及的刑事调查管辖制度,是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之一。

本文将对监察委员会刑事调查管辖制度进行初步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和运作机制,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刑事调查管辖制度的基本内容刑事调查管辖制度是指监察委员会对一些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调查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拥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当发现某些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对其进行调查、审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刑事调查管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有权承担对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调查的职责,包括调查、拘留和取证等行为。

2.审查权: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刑事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包括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对被调查人的审问等。

刑事调查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刑事调查管辖制度适用于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严重违法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重大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贪污、受贿、贿赂、渎职等。

1.发现:监察委员会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反映、举报和巡视等方式发现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2.调查:监察委员会启动刑事调查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审问等环节,充分查清事实,确定涉嫌犯罪行为。

4.追究: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立案、起诉和审判等程序。

此时,监察委员会将与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合作,共同完成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务。

四、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在实践中,监察委员会刑事调查管辖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目前,我国刑事调查管辖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具体程序和调查权限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和空白的地方。

我国监察指定管辖的制度反思与重构

我国监察指定管辖的制度反思与重构

我国监察指定管辖的制度反思与重构
刘昕苗
【期刊名称】《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27)3
【摘要】监察指定管辖旨在保障监察事项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实践中,监察指定管辖存在监察指定管辖法定事由不明确、作出监察指定管辖决定的主体不统一、指定管辖机关的资格审查不严谨以及管辖衔接错位等问题。

究其缘由,主要是监察
机关对监察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定位存在认识偏差。

为修正上述认识偏差,应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监察指定管辖模式为导向,明确监察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合理设置监察指定管辖的具体程序,明确规定监察指定管辖机关的审查资格,推动监
察指定管辖制度的完善。

【总页数】8页(P69-75)
【作者】刘昕苗
【作者单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刑事管辖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指定管辖为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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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一、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必要性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的紧密衔接关系对于保护国家法律权威、推进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分工边界模糊、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往往导致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缺位、短板等弊端。

因此,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势在必行。

二、提高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科学性1.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边界:建立健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分工边界,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避免犯罪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滑落至监察机关。

2.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立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实现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密切衔接。

监察机关在发现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在侦破案件时,要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相关进展。

3.统筹协调执法力量:加强上级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做好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转岗调配,提高执法力量整体的协同作战能力。

三、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操作性1.完善刑事责任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犯罪案件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确保监察违法行为向刑事违法行为的有效衔接,及时公正地追究犯罪责任。

2.规范证据收集和处理: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与刑事司法机关协调合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在证据调查与保护过程中,刑事司法机关应提供专业指导及支持。

3.优化刑事调查流程: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调查手段和调查流程的衔接,以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在涉及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中,要确保上下程序的衔接协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四、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考核体系,通过定期对相关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机制的有效运行。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

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建议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执法工作迅速发展,监察委员会逐步建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期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增强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确保各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加强对信息的保密工作。

2.加强协同作战。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应该是一种协同作战的关系,各部门应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例如,在重大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应建立专门的联合调查小组,由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审查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执法决定的监督1.建立监察机制。

建立监察机构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的执法决定进行评估和监察。

监察机构可以由法院、普法机构等组成,负责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

2.完善申诉机制。

任何人对监察委员会的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监察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监察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1.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他们对执法工作的了解和把握。

可以采取定期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以促进执法人员的进一步提高。

2.建立执法人员的职业评价机制。

建立执法人员的职业评价机制,对他们的执法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晋升等处理,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职。

五、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及时反馈机制。

完善我国刑事指定管辖的几点思考

收 稿 日期 :0 9— 3— 5 20 0 2
民法 院审判 。 进而 言之 , ” 最高 人 民法 院《 解释》 更有 详细 明 确 的规则 , 对刑事诉讼 法 的相关规定作 了进一 步 的解 释 , 例
如 , 犯罪地” “ “ 、 居住地” “ 、 最初受理地” 这些确定 管辖 的标 , 准很明确 , 何来 “ 管辖不 明” 呢?学者们 对 “ 管辖 不明 ” 的理 解是 , 由于人 民法 院之 间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而导致的管辖
第2 5卷
第 3期
忻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RNAL O XI HOU T AC OU F NZ E HE S U VE I Y R NI RS T
V0 . 5 NO 3 12 .
20 0 9年 6月
Jn O9 u .2 0
完善我 国刑 事指 定管辖 的几点思考
明的案件 , 也可以指定 下级人 民法 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 民法
院审判 。 认真 地 分 析这 一 概 括性 条 款 , 用 “ ” 是 指定 ” “ 、 移
送” “ 、 管辖 ” 的文字意义将其结合揉成一条刚性极强 ( 指定 ) 但却又极其灵活 ( 转移 ) 指定移 送管辖 ” 作 为一个法 律 的“ ,
从刑事诉讼理论 上说 , 定管辖 属于地 域管辖 。 相对 指 是 于地域管辖一般规定的例外 , 目的在 于解 决特定 案件 的地域
指定其他下级人 民法院管辖 。这样 的弹性条款 出 自立 法者 立 法时 自身的方便 , 但却 给司法 实践带来不 少难题 与混乱 。 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l 第 8条规定 的“ 涉及 本院 院长 回避 ”
质性 内容 的规 定 , 致 司法 实践 中对 有 关指定 管辖 的 法律 条 款 不 能正 确理 解 , 用 比较 随 意 。 导 适

监察委员会刑事调查管辖制度分析.pdf

监察委员会刑事案件管辖权(以下简称监察管辖权)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在犯罪调查和处置上的权限和分工,主要解决监察委员会与其他侦查机关之间管辖分工,以及各地、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管辖分工。

对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作明确规定,既可以有效避免争执或推诿,又有利于人民群众控告、举报,推动反腐败工作,其意义十分重大。

目前,监察法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监察管辖制度还较为疏漏,规定了监察管辖制度的主要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仅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范围,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管辖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

但是,基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强力推进的特点,《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由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体现了改革者试图建立的监察管辖制度,可以预判上述管辖规定多数会转化成监察委员会正式的管辖规定,本文以其作为分析依据和评价对象是合适的。

由于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在试点之中,许多问题亟待规范,作为监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监察犯罪调查管辖制度,必将成为正式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监察委员会刑事管辖制度的解读 《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采取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双层模式。

监察法第11条规定了监察机关职能管辖的案件范围: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上述规定搭建了我国监察管辖制度的基础规范,但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内容。

关于管辖具体范围,此前理论界有不少争论,《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制定后,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刑事管辖6大类88个罪名,占刑法全部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强,既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各类犯罪案件,也包括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其他犯罪案件。

但是,其他三级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待明确。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管辖制度与机制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管辖制度与机制的思考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中,检察机关上下级案件管理制度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应与审判机关共同研究、讨论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有关问题,形成共识,建立协商机制,促进侦查工作的开展。

标签: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和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是其一项重要职能。

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案件管理制度的完备是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保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和机制建设。

但是,虽然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可现行的检察机关上下级案件管理制度和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否则,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一、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的重要特点就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而职务又以一定机关为依托,因此工作单位所在地就成为地区管辖的重要参照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这一模式虽然有利于开展工作,但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办案工作日益受到犯罪嫌疑人关系网的干扰,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很大阻力。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克服和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因素,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两种措施应对,一是整合侦查资源,不再局限于当地职务犯罪案件由当地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查办,主要是地市级检察院(有时是高检、省检)对所辖区域内的侦查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二是通过指定侦查管辖的形式,由不具有管辖权的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

当前,由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异地检察院查处的情况日渐普遍,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指定管辖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不协调。

按照目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制,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不具有管辖权的下一级检察院立案查处时,并不需要事先通知同级法院,侦查部门也不需要事先通知公诉部门。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黄生本陈瑜宏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司法时间相对较短,并且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也相对薄弱。

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方面关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内容少有涉及,立法方面关于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也过于笼统,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其次,讲述了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次,针对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并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2-01作者简介:黄生本(1988-),男,福建安溪人,本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及刑诉法。

一、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概念刑事制定管辖是指针对刑事案件出现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设定的一种确定管辖地区的方式。

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刑事指定管辖的特点首先,指定的对象具体明确,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对象,只能是上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某一下级法院。

其次,指定的内容特定,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案件只能是刑事案件。

最后,指定行为在法律上有确定转移的效力。

上级法院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后,一旦做出指定的决定,被指定的法院无权再另行指定。

二、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主体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行使刑事指定管辖权。

但是该法律条文对于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指定管辖权的主体可以是下级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不够严谨的法律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具有操作上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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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学报 2018年 8月
制度的一部分。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 的问题,明确、合理的管辖对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 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此次改革的契机,对 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完 善建议,可以使管辖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力地 确保刑事诉讼的展开。
《试点工作办法》 总共涉及 《刑事诉讼法》 的 八个法条,它们涵盖了专门机关的职权、立案管 辖、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与范围、人民检察院 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其中立案管辖属于管辖
收稿日期:2017-11-14 作者简介:刘佳加 (1993—),女,河南平顶山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 12月 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 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以下 简称 《试点工作决定》),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正 式启动。2017年 11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 (草案)》 (以下简称 《草案》) 公布并面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建立党统一 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将党的领导贯彻到 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1] 《试点工作决定》 指出,
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刑事 诉讼中的管辖是一个 “体系”,既包括法院、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即立案管辖;也包括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 权范围,即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可进一步细分为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2]监 察体制改革后立案管辖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 立案管辖还存在称谓不科学以及管辖交叉的问题, 可以一并予以调整。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在长期运行 的过程中还存在指定管辖的规范性不足、管辖协商 制度规定粗糙和管辖异议权缺失等问题。在此次改 革的背景下对管辖制度进行整体的优化,需要对现 有的立法进行审视,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完善 建议。
Abstract:Thereform onsupervisionsystem startedfrom theendof2016hasgiventheSupervisoryCommitteepowertoinvestigate duty-relatedcrimeswhichareinvestigatedbythePeoplesProcuratoratesinthepast.TheStateSupervisionLaw (TheDraft) specifies thescopeofsupervisionfortheSupervisoryCommittee,andthecriminaljurisdictionsystemisfacingtobereformed.CriminalProce dur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houldnotonlyshowtherequirementsofthereformonsupervisionsystem,butalsoimprove thecriminaljurisdictionsystemasawhole.Thisincludesadjustingthecase-filingjurisdictionsystem,standardizingthedesignated jurisdictionsystem,consummatingtheconsultativejurisdictionsystemandbuildingthecriminaljurisdictionobjectionsystem. Keywords:supervisionsystem;investigationjurisdiction;designatedjurisdiction;consultativejurisdiction;jurisdictionobjection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刑 事诉讼法》) 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 侦查的权力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 继续贯彻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 《草 案》 第三条规定 监 察 机 关 的 调 查 范 围 包 括 职 务 违 法和职务犯罪,第十二条详细地规定了接受监察的 对象。此次改革产生了刑事管辖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等问题。
昆 明 学 院 学 报 2018,40(4):45~49 JournalofKunmingUniversity
ISSN1674-5639 CN53-1211/G4
【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关于监察体制改革下完善刑事管辖制度的思考
刘佳加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2016年底启动的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权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 (草案)》 具体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刑事管辖制度面临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不仅应体现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还应当对刑事管辖制度进行整体性优化,包括调整立 案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制度,完善管辖协商制度和构建刑事管辖异议制度。 关键词:监察体制;侦查管辖;指定管辖;管辖协商;管辖异议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39(2018)04-0045-05 DOI:1014091/jcnkikmxyxb201804007
ReflectionsontheImprovementofCriminalJurisdictionSystem in
theReform onSupervisionSystem
LIUJiajia
(CriminalJusticeCollege,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China 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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