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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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无儿无女,其妻子早年去世。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祖传的老宅中。

老宅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汉育有一女,名为张小梅,现年50岁,已婚,育有一子。

张老汉对张小梅关爱有加,两人关系亲密。

然而,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遗嘱,只留下口头遗嘱,称其所有财产均由张小梅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张小梅以其父亲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老宅。

然而,张老汉的侄子李强也提出了继承要求,声称其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李强出示了张老汉生前写给他的信件,信中提到:“在我百年之后,我的老宅就归你所有。

”张小梅则辩称,这封信件属于伪造,且张老汉生前并未对其侄子有特别关照。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赠与的效力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书面遗嘱,而是以口头形式将财产遗赠给张小梅。

然而,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

因此,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

其次,即使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则口头遗嘱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2. 赠与的效力在本案中,李强声称张老汉曾表示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赠与标的物的合法性。

首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本案中,李强出示的信件可能属于伪造,其真实性有待核实。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住某市某区。

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已于前年去世,留有少量存款。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子女轮流照顾。

近日,张老汉病情加重,意识模糊,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及价值;2. 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3. 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范围及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 张老汉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2. 张老汉生前享有的债权、股权等权利;3. 张老汉生前所获得的赔偿金、抚恤金等。

经评估,张老汉的遗产价值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1. 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 代位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3. 赠与继承人:赠与合同中指定的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配偶不在继承人之列。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

关于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成年,具备劳动能力,但张花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三)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主张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调查,四个子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如遗嘱、遗赠等。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为人民币100万元;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3. 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篇一: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财产200万元。

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遗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边,甲遂与i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i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甲死后赠与i20万元;由于甲的二儿子b有心脏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对甲有恩,故甲立下遗嘱给予b 30万元,j 10万元。

现甲死亡,b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因旧病复发也死亡。

请问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答:甲乙共同财产200万元,甲遗赠或立遗嘱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份额,即100万元。

在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

甲与i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i获得20万元;赠与j10万元,所以j获得10万元。

甲有40万元没有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该40万元分别由妻子乙及三子abc继承,每人10万元。

a早逝,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故原应由a继承的10万元由其子d代为继承。

b可以获得的继承份额为法定继承的10万元和遗嘱中的30万元。

但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b没有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处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应由b继承的40万元由其妻子e及三子fgh继承,每人10万元。

2、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

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

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

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请问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系王明与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后,其财产份额8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成为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军去世后,其妻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明遗产。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某市居民。

张老汉年轻时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张强,女儿叫张丽。

张老汉的妻子早年去世,多年来张老汉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张老汉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张老汉一人。

近年来,张老汉因身体原因无法自理,长期卧床。

2022年3月,张老汉去世,留有上述房产。

张强和张丽在得知父亲去世后,为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张强认为,作为张老汉的亲生儿子,他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

张丽则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她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

二、法律问题1. 张强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房产?2. 如何确定张强和张丽在继承房产时的份额?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配偶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强和张丽。

因此,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丽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张强则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父亲生前对父亲有赡养义务。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可以适当多分给张丽。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2. 张丽因在父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继承房产的份额为60%,张强继承房产的份额为40%。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继承份额确定等问题。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篇一: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财产200万元。

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遗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边,甲遂与i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i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甲死后赠与i20万元;由于甲的二儿子b有心脏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对甲有恩,故甲立下遗嘱给予b 30万元,j 10万元。

现甲死亡,b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因旧病复发也死亡。

请问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答:甲乙共同财产200万元,甲遗赠或立遗嘱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份额,即100万元。

在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

甲与i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i获得20万元;赠与j10万元,所以j获得10万元。

甲有40万元没有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该40万元分别由妻子乙及三子abc继承,每人10万元。

a早逝,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故原应由a继承的10万元由其子d代为继承。

b可以获得的继承份额为法定继承的10万元和遗嘱中的30万元。

但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b没有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处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应由b继承的40万元由其妻子e及三子fgh继承,每人10万元。

2、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

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

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

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请问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系王明与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后,其财产份额8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成为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军去世后,其妻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明遗产。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继承法(3篇)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继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

原告王某,男,70岁,原为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被告李某、张某发生纠纷。

原告主张其儿子小王有继承权,而被告李某、张某则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后与前妻离婚,独自抚养小王长大成人。

原告与被告李某、张某系王某的前女友,两人均育有一子,分别是小李和小张。

2. 原告王某在生前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期间生育了小李和小张。

3. 原告王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

4. 原告王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张某开始分割遗产,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不应享有继承份额。

5. 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受遗赠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形成的婚姻关系有效。

关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故小王有权继承原告王某的遗产。

同时,被告李某、张某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享有原告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律咨询案例及解答(3篇)

继承法律咨询案例及解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县居民张某,今年70岁,育有二子一女。

张某的妻子早年去世,张某一直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

近年来,张某身体状况逐渐恶化,为了确保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能够顺利继承遗产,张某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我律所进行法律咨询。

二、法律问题1. 张某能否立遗嘱?2. 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3. 如果张某去世后,其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张某能否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因此,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立遗嘱。

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

2. 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1)了解遗产范围: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首先要了解遗产的范围,包括房屋、存款、股票、债权等。

(2)保管遗嘱:如果张某已立遗嘱,子女应当妥善保管遗嘱,避免遗嘱丢失或被篡改。

(3)尊重遗嘱内容: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当尊重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4)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诉讼。

3. 如果张某去世后,其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1)协商:子女之间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3)诉讼:如果调解不成,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解答1. 张某能否立遗嘱?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立遗嘱。

但需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2. 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注意了解遗产范围、保管遗嘱、尊重遗嘱内容以及协商解决争议。

3. 如果张某去世后,其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答:如果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继承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兄妹关系。

王某的父亲老王于2020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在老王去世前,其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然而,在老王去世后,李某认为遗嘱无效,要求与王某共同继承房产。

双方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老王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2. 遗嘱中未提及李某的继承权,李某在老王去世后得知遗嘱内容。

3. 李某认为遗嘱无效,主要理由如下:(1)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2)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3)遗嘱未经过法定程序公证。

4. 王某辩称:(1)遗嘱系老王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笔误或欺诈;(2)遗嘱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无需公证;(3)李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三、法律分析1. 遗嘱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真实、合法;(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王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关于遗嘱形式,虽然遗嘱未经过公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未经过公证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 遗嘱笔误问题:关于遗嘱中存在的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中存在笔误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但该笔误并不影响遗嘱的整体意思表示,因此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 遗嘱订立时间问题:李某认为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

然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遗嘱系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下订立。

因此,李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4. 法定继承人继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李某虽然也是老王的子女,但由于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李某的继承权受到遗嘱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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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

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

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

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案例:我的邻居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1983年6月份,的老伴去世。

1987年患病住院,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

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

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在上面所提问题中,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

所以,的子女在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

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

从继承人的围来说,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

你外祖母死亡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你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你父亲、你姐姐和你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你姐弟二人继承。

养子继承遗产案案例:钱某夫妇膝下无子,于1986年收养某幼子为养子,改为钱姓,叫钱振兴,在振兴13岁时,钱夫妇先的病故,留下了住房5间和15万元的遗产,钱某的弟弟见某哥哥留下大笔产业,打着钱振兴是养子。

不是钱家血亲不能继承财产为理由,阻挠振兴继承遗产。

某得知此事后,据理力争,钱弟说:“振兴是你的儿子,只能将来继承你的财产,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

”某说:“振兴已过继给钱某,他姓钱不姓,他养父的财产只能振兴继承,我百年后的遗产,他不能继承,两个人争吵不休,无法处分,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与生身父母脱离了关系。

在钱家钱某与钱振兴父子,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钱振兴依法可以成为钱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财产,至于钱的弟弟在其兄养子钱振兴在世时他无权继承其兄遗产。

林某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案例: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母亲于1985年改嫁,林某当时14岁,姐姐已婚,林某仍与姐姐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给。

林某16岁到继父家生活,后来又到原籍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

继父建房时林某姐弟俩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他们照料。

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事。

继父去世后,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某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其理由是:林某已继承了生父的遗产,母亲改嫁时姐已结婚。

请问这些理由对吗?评析:林母改嫁时,林某虽未和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但是由母亲和继父提供了生活费,16岁即和他们一起生活。

应该说,林某与继父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林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

如果林某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继父的亲生儿子周某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某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周某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在林某的生父去世后,应由林母、姐姐和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

继承了生父遗产后,林某又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可以继承。

而姐姐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可在遗产中分给她一部分,这属于照顾,不属于继承。

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吗?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

武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

女儿女婿认为他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老人把钱要回去,他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

评析:《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武老太的钱不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

她的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武老太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可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武老太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

武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是否赡养她无关。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武老太将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这是女儿的法定义务。

所以无论武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

这起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案例: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

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

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

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

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

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评析: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所谓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他死后将他的遗产转归他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

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索某的作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某;6000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

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驳回,并教育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修养。

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案例:甲,男,已故,原系某县农民。

王某,男,35岁,大学文化,某县农机厂工程师。

乙,男,市某工厂会计。

王某与甲独生女儿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甲共同生活,王某视甲如亲生父亲。

1990年,女因车祸死亡。

甲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

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

1992年甲去世,王某又为他送了终。

不久,甲之弟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王某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

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

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

本案中,王某与女婚后一直与甲共同生活,在女死后对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

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甲的遗产。

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案例:某,女,省某村农民。

邵荣,女,37岁,某村小学教师。

邵华,女,35岁,省某村农民。

1955年,某与邵伍结婚,生有二男三女,女儿邵荣、邵华先后出嫁。

1980年邵伍去世。

当年秋,某盖砖房五间。

1981年带未成年的女儿与他村强结婚。

1984年,两个儿子因犯罪先后被处死刑。

某找到村干部,要求继承其子留下的遗产。

村干部说:“你已改嫁,不能继承。

”女儿邵荣、邵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产。

某无法,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

评析: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

她留在邵家的子女和她改嫁时带走的女儿一样,都是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同时,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某对其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不能因改嫁而消失。

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某之子无配偶和子女,某父又先于其子去世,所以,某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法院的审理调解下,村干部和某的女儿邵荣、邵华不再阻挠某继承儿子的遗产。

某也从遗产中分出一定数额给两个女儿,以弥补母女感情上的裂痕。

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案例:吕甲,男,21岁,某工科大学学生。

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

吕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

199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

吕甲以吕丙收养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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