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方面案例及分析方法,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兄妹关系。
其父李某某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原告张某某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某某则在外地工作。
父亲去世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2.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例分析一、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其父亲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因此,原告张某某具有继承权。
二、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某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继承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家庭财产的积累逐渐增多,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
继承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继承关系,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继承纠纷的剖析,探讨继承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男,50岁,有配偶乙和子女丙、丁。
甲生前在市中心拥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另有存款100万元。
甲于2020年1月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指定由乙继承。
乙在甲去世后,将房产和存款进行了分割,乙获得房产,丙、丁各获得存款50万元。
丙、丁认为遗嘱内容不公,甲生前曾表示要将房产和存款平均分配给子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嘱,由四人平均继承甲的遗产。
三、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3. 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4. 如何处理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的矛盾。
四、案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在本案中,甲生前留下的遗嘱明确指定乙为继承人,故遗嘱有效。
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法定继承人进行适当的照顾。
”在本案中,甲的遗嘱虽然指定乙为继承人,但并未对丙、丁进行适当的照顾,因此,乙的继承权受到限制。
3. 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在本案中,甲的遗嘱由其亲自签名,且注明日期,故遗嘱真实有效。
4. 如何处理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的矛盾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有矛盾的,以遗嘱为准。
”在本案中,甲的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存在矛盾,应优先适用遗嘱。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遗嘱真实有效,遗嘱内容合法,乙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但考虑到甲生前曾表示要将房产和存款平均分配给子女,法院判决乙将获得的房产和存款的一半,即100万元,分配给丙、丁。
遗产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生前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一辆私家车以及一定数额的存款。
李某于2021年5月不幸因病去世,留下配偶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
李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对遗产进行分割。
李某去世后,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王某认为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她和子女三人共同继承,而李某的父母则认为李某的遗产应当由他们继承。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遗产的继承问题,具体包括:1. 李某的遗产范围;2. 李某的继承人范围;3. 李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分析(一)李某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包括:1. 房产: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依法属于李某的遗产;2. 私家车:李某名下的一辆私家车,依法属于李某的遗产;3. 存款:李某名下的一定数额的存款,依法属于李某的遗产。
(二)李某的继承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人包括:1. 配偶;2. 子女;3. 父母;4.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的继承人包括:1. 配偶王某;2. 子女三人;3. 父母。
(三)李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继承顺序为: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王某、子女三人;2.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由于李某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遗产应当依法由其配偶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割。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 房产:李某的房产由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平均分割;2. 私家车:李某的私家车由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平均分割;3. 存款:李某的存款由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平均分割。
继承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继承法律关系,具体为张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关于遗产分配的纠纷。
张老先生生前与妻子育有二子一女,妻子已故。
张老先生去世时,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张老先生生前曾口头约定,房产归长子继承,存款由次子继承,汽车由女儿继承。
然而,在张老先生去世后,三个子女对于遗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长子认为口头约定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次子认为口头约定有效,应按照约定执行;女儿则认为口头约定应得到尊重,但同时也应考虑其他因素。
本案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处理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约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遗产所在地办理继承手续。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本案中,张老先生生前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属于非正式遗嘱,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口头约定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前或者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赠受遗赠人之间,可以就遗产的继承、遗赠达成协议。
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张老先生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未采取书面形式,且未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名或盖章,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效协议。
综上所述,张老先生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无效,不应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2. 法定继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妻子已故,长子、次子和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继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
原告王某,男,70岁,原为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被告李某、张某发生纠纷。
原告主张其儿子小王有继承权,而被告李某、张某则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后与前妻离婚,独自抚养小王长大成人。
原告与被告李某、张某系王某的前女友,两人均育有一子,分别是小李和小张。
2. 原告王某在生前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期间生育了小李和小张。
3. 原告王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
4. 原告王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张某开始分割遗产,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不应享有继承份额。
5. 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受遗赠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形成的婚姻关系有效。
关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故小王有权继承原告王某的遗产。
同时,被告李某、张某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享有原告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继承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
张某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作为父亲的儿子,有权继承该房产。
然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也声称自己有权继承该房产。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了一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
2.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前,未立遗嘱。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系张某某的父亲与王某某、李某某的母亲所生。
4.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共同处理了父亲的丧事。
5. 在处理丧事过程中,王某某、李某某表示,他们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6. 张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就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2. 王某某、李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法院判决1. 张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
2. 王某某、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
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
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法院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依法行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顺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继承顺位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继承顺位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原告甲,男,50岁,某市某区居民。
甲的父母早年去世,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丙。
甲的妻子乙与甲离婚后,丙随甲生活。
离婚后,乙再婚,并与现任丈夫丁育有一女戊。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对丙的抚养和教育投入较少。
甲在离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名下。
甲于2018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甲去世后,其房产成为了遗产。
甲的子女丙、继子女戊以及配偶乙均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
三、案例分析1. 继承顺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甲的配偶乙、子女丙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继子女戊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2. 遗产分配由于甲未留下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
甲的配偶乙、子女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甲的遗产。
3. 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乙主张其与甲离婚后,丙随其生活,乙在抚养和教育丙的过程中投入了较多,因此乙应享有更多的继承份额。
而丙则认为,乙与甲离婚后,乙与丁再婚,并与丁育有一女戊,乙对丙的抚养和教育投入较少,不应享有更多的继承份额。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与甲离婚后,丙随乙生活,乙在抚养和教育丙的过程中投入了较多,但甲作为丙的亲生父亲,对丙的抚养和教育投入较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对待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遗产的态度,可以作为确定继承份额的参考因素。
但继承份额的确定应以平均分配为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综上,法院判决乙、丙各继承甲遗产的二分之一。
四、结论本案通过对继承顺位法律问题的分析,体现了我国继承法在继承顺位、遗产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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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
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
嫁。
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
何慧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
的财产同他代管、经营、租赁等财产区别开来,同时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得到而实际未能占有的财产也属遗产。
第三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把应当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和依法应当得到适当遗产的非继承人都计算进来,把无继承权的亲戚、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都排除掉,分析时应注意几个问题:案例中的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寡妇改嫁的继承权、胎儿的继承权、出嫁女儿的继承权、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人的继承权。
第四步:认定继承人有无个人债务。
如有,应先从遗产中予以偿还。
在此,注意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被继承人生前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属于后者的,应由继承人共同承担。
最后,按照参加继承的人数分割遗产,原则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均等,有特殊情况的,按法律规定或全体继承人的协议处理。
在法定继承中应注意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的继承
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做法是: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死者各自都有继承人,几个死者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涉及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思路是:按照遗嘱的有效要件,分析遗嘱是否有效,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对无效的遗嘱所涉及的遗产,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合同的有关理论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有着最强的效力,当它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继承方式共同存在于一个案件中并发生冲突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割遗产。
如果一个案例中同时包含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几种情况时,就要分别认定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并结合法定继承问题进行全面考虑,然后按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案件。
上述案件中
,李树纲、李全喜、李山均为被继承人,遗产为三人的房屋
共18间。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
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继承权利和理由是:根据《婚姻法》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也不属于对公婆尽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不能继承李树纲的遗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是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他继承李树纲的一份房产转继承归其继承人继承,宋明3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