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经典案例
继承案例

继承案例一:李某系一退休干部,老伴去世多年,李某与长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老人积攒了8万元存款,其长子对李某非常孝顺,而次子却对李某不闻不问,也不去探望老人,在李某患重病期间,长子与儿媳也尽心照顾李某,使李某非常感动,在其病危期间立下遗嘱,其所有的8万元存款由长子一人继承,由其长子朋友张某、王某做见证人,张某代书,但只有张某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名。
后李某次子将李某长子诉至法庭,要求与其哥哥共同继承李某的8万元存款,李某长子出具了张某的代书遗嘱,并由见证人张某、王某出庭作证。
但法庭却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该8万元存款由李某两子共同继承。
理由是该代书遗嘱只有见证人张某签字,而王某没有签字所以不能确定其当时是否在场,因此也就不能作为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因此,在代书遗嘱中,见证人必须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并且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否则代书遗嘱是无效的。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以上这些人如果做了遗嘱见证人,那么代书遗嘱也是无效的。
并且第二十条还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公证遗嘱在其他形式的遗嘱中效力是最高的。
继承案例二:钱某系一老人,其有82.7平米住房一套,钱某特别喜欢其在读大学的(21周岁)孙子,希望孙子能考上博士。
钱某亲自书写立下遗嘱,在其死后其所有的房屋由孙子继承,并将此遗嘱秘密交给其孙保管。
后钱某因病去世,钱某的房屋一直由钱某的儿子居住,半年后其子毕业回家想起爷爷钱某的房屋爷爷曾立下遗嘱由其继承,就拿着遗嘱要求其父腾出房屋,但其父拒绝,后钱某孙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腾房,但法院最后判决房屋遗赠无效。
遗产继承公证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
遗产继承公证作为法律程序中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法律依据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李某,男,60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去世前,有一子一女,儿子小李,女儿小红。
李某去世后,其房产、存款等遗产价值约100万元。
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小李和小红产生了分歧,双方均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应享有遗产的全部。
于是,双方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二)公证处受理情况公证处在接到小李和小红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经审查,小李和小红均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
公证处决定受理该遗产继承公证申请。
三、遗产继承公证流程(一)当事人提交材料小李和小红向公证处提交了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 被继承人李某的死亡证明。
3. 被继承人李某的财产清单。
4. 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5. 当事人双方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关系证明。
(二)公证员审查材料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三)当事人陈述公证员询问小李和小红关于遗产继承的意愿,了解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四)制作公证文书公证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情况,制作遗产继承公证文书。
(五)送达公证文书公证处将遗产继承公证文书送达小李和小红。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遗产继承的范围1.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债务。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配偶、子女、父母。
2.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遗产分配原则1. 平均分配。
2. 优先照顾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3. 根据继承人的贡献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分配。
五、注意事项(一)明确遗产范围在申请遗产继承公证时,当事人应明确遗产的范围,包括财产、债权、债务等。
继承法案例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 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 得几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案例4 代位继承 【案情摘要]
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 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 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 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 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 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 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 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 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 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
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 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 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 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 继承李山的遗产。
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 6月,刘裕 和外出遇车祸死亡。
1996年12月,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 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 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 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 南 与 胡 柔 相 识 , 并 于 1991 年 元 旦 举 办 了 婚 礼 (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 4月,俩人 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 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 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均分。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 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 喜、李山3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 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尤其在欧美国家更加普遍。
在历史上,存在着一些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对今天的遗产继承纠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一、玛丽·安德森案玛丽·安德森是美国一位名贵的美术品收藏家,她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包括价值数千万美元的艺术品。
但是,她在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她的财产继承权一直没有确定。
她的亲戚、朋友和律师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的重要性。
如果您拥有大量的财产和资产,请务必立下自己的遗嘱,明确自己的继承人和资产分配方式。
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二、拜伦·德拉加尔案拜伦·德拉加尔是一位加拿大亿万富翁,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在去世前立下了遗嘱,将他的财产遗赠给了一个叫做马伦·布兰杰的女孩。
但当马伦·布兰杰成年后,她开始滥用毒品,财产逐渐荒废。
德拉加尔的家人没有想到他的财产会落到这样的人手中,他们要求法院将财产分配给自己。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人的请求,遵循了德拉加尔的遗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的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如果您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配的方式,法院一定会遵循您的意愿。
三、吉尔伯特·乔丹案吉尔伯特·乔丹是一位美国职业篮球球员,他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但是,他的妻子和孩子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因此恶化。
他的妻子要求法院将财产全部分配给自己,但他的孩子则声称自己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项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了吉尔伯特·乔丹的孩子们。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亲戚之间的纷争可能会对整个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在生前尽量避免矛盾,切勿对亲戚之间产生分歧和误解,应该要将遗产分配的方式与亲戚进行充分的沟通。
总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法律争议,如果我们希望自己的遗产能够合理、公正地分配给我们所希望的继承人,就必须立下自己的遗嘱,并且要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遗产分配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对我国法律遗产分配规定进行解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王某,男,60岁,生前有一子一女。
王某的妻子早年去世,子女均已成家立业。
王某去世前,留有一套房产和50万元存款。
王某去世后,子女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被告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原告作为王某的唯一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
同时,被告主张,原告在王某生前对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在遗产分配时应适当多分。
2.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王某的唯一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
同时,被告在王某生前对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在遗产分配时应适当多分。
具体如下:(1)房产分配:房产为王某与原告的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部分为30万元。
根据《继承法》规定,原告享有50%的房产继承权。
故原告应获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即30万元。
(2)存款分配:存款为王某的个人财产,原告享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原告应获得存款的50%。
(3)赡养义务:被告在王某生前对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在遗产分配时应适当多分。
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赡养程度和原告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原告获得房产价值的一半(30万元)和存款的50%,共计80万元。
被告因在王某生前对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在遗产分配中适当多分。
五、案例分析1. 遗产分配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审理遗产分配问题时,遵循了以下原则:(1)法定继承原则: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2)公平原则: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和被告的实际情况,确保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3)赡养义务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在王某生前对其尽的赡养义务,确保了遗产分配的合理性。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某市居民。
张老汉年轻时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张强,女儿叫张丽。
张老汉的妻子早年去世,多年来张老汉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张老汉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张老汉一人。
近年来,张老汉因身体原因无法自理,长期卧床。
2022年3月,张老汉去世,留有上述房产。
张强和张丽在得知父亲去世后,为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张强认为,作为张老汉的亲生儿子,他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
张丽则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她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
二、法律问题1. 张强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房产?2. 如何确定张强和张丽在继承房产时的份额?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配偶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强和张丽。
因此,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丽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张强则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父亲生前对父亲有赡养义务。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可以适当多分给张丽。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2. 张丽因在父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继承房产的份额为60%,张强继承房产的份额为40%。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继承份额确定等问题。
继承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太,年过七旬,一生勤劳朴实,育有三子一女。
张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张老太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近年来,张老太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
张老太有一套房产,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太希望在自己去世后,房产能够公平地分配给子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老太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
大儿子张强、二儿子张勇和小女儿张丽因家庭琐事与张老太发生争执,导致张老太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破裂。
在张老太临终前,子女们对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经过张老太去世后,子女们开始争夺房产。
大儿子张强认为,自己作为长子,应该享有更多的继承份额。
二儿子张勇和小女儿张丽则认为,房产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分。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强将张勇、张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了张老太生前的情况,以及子女们之间的关系。
同时,法院还审查了张老太的遗嘱,发现张老太生前并未留下遗嘱。
三、案件分析1. 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内容,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张老太生前未留下遗嘱,因此应适用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老太有三子一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张强、张勇、张丽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四、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张勇、张丽均为张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考虑到张老太生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法院判决房产由张强、张勇、张丽三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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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被继承人的邻居可否分得遗产?张某丈夫早逝,膝下无儿无女,仅靠自己捡破烂挣钱度日。
2006年的春节,张某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邻居王某平素与她关系较好。
张某患重病后,王某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
张某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家庭日用品、家具等遗产。
张某的侄子前来主张继承。
居民委员会认为张某的遗产应分给王某一部分。
但张某的侄子说王某不是张某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办理王某、孙某夫妇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华、长女王琳,次女王珍。
1970年王、孙二夫妇在本村购买房屋两间,土瓦结构,建筑面积34平方米,1985年1月,王华结婚,并于8月搬出分家另过。
同年9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
王某去世后,孙某与女儿王琳、王珍共同生活。
1991年,王琳结婚,搬出另过。
1994年王珍亦出嫁,孙某独立生活。
1995年6月孙某病故。
其病故前,于1995年5月10日经龙南县公证处立下遗嘱,全文如下:“将房屋(未曾分割)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琳”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琳。
王华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起诉到法院。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根据“遗嘱在先”原则,讼争房屋应当完全由王琳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在先”原则处理,应当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理由如下: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在继承理论上,称之为“遗嘱在先”原则。
由于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愿望,所以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具体说来:1、只有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遗嘱按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不受遗嘱的影响。
2、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只是遗产中的一部分,对于遗嘱中未处分的财产,应依法定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3、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遗嘱所指定的遗产才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孙某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处分了讼争房屋,王琳是否可以依据“遗嘱在先”原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呢不可以,因为该遗嘱处分不属于孙某个人所有的房屋。
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继承关系:即王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孙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
王某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依照上述规定,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孙某及其子女三人,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财产。
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虽然讼争房屋在王某去世后,一直由孙某居住使用,并不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讼争房屋完全归孙某所有。
因为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
这样一来,孙某去世前,房屋为孙某及其子女共有。
然而,孙某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王琳一人继承。
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部分。
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孙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王琳继承,即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加上王某遗产中孙某应当继承的部分。
至于房屋的其他部分则应由王华、王琳、王珍合理分割。
王华是能取得部分房屋的产权。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谁先谁后?案例:付某死后遗留40000元钱,房屋一套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
付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
儿女们经过协商平均分割遗产。
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中,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遗产钱款12000元。
其他哥、姐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份额分割遗产。
请问,继承开始后,因立有遗嘱,是先按遗嘱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和必留份小芳的父亲因经营严重亏损自杀身亡,留下了25万元债务,而他的个人财产有10万元。
小芳的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好友王某。
在进行遗产分割时,王某主张10万元应归自己所有,而债权人则认为10万元遗产应全部拿来清偿债务。
小芳的母亲不同意,认为小芳才11岁,她应该得一份遗产作为生活费。
双方争执不下,小芳的母亲便以监护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不能取消为胎儿的保留的继承份额。
@P264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法定继承相矛盾,应如何处理?曹治国一直没有结婚,小有积蓄。
1985年他56岁时收养了一个儿子曹小东。
1993年大学毕业分到外地工作,二个月后又自费出国留学,从此就很少与曹治国联系。
曹治国想到自己将来生活无人照顾,便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协定:村委会负责曹治国的生养死葬;曹治国的全部财产在死后归村委会所有。
1995年3月,曹治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就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遗产的一半赠给他的老朋友牟老汉。
1996年9月,曹治国死亡。
村委会在处理完丧失后,牟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治国的遗赠,村委会表示不能同意。
1996年10月,曹小东回国后知道此事,也找到村委会,要求继承他养父的所有遗产,村委会更不同意。
曹小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
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协议行为,合同)。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
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3)遗赠抚养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一经签订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实现。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实践中,涉及到被扶养人死后遗产分割的问题,为了避免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子女的纠纷,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都会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
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遗赠抚养协议则采用合同形式。
生前生效行为和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
死后法律行为。
有偿的。
遗赠不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扶养人须是有行为能力人。
而遗赠可以是有,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赠与等。
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并要求补偿一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
如果有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解除。
哈图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巴特进山打猎,不幸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
哈图的妻子依玛闻此讯当即悲痛而死。
哈图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哈图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
哈图母亲以所有财产均是她家的为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哈图的岳父则要求继承依玛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哈图的岳父带着儿子等人将电视机、大衣柜及几件裘皮大衣抢走。
哈图母亲以其抢劫公民财物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该后,经查实,哈图的父亲有遗产价值12000元,哈图及妻子共有财产价值18000元,另外,儿子巴特生前接受其干爹的赠与2000元。
本案遗产该如何分割?1、哈图、哈图的父亲和哈图的儿子三个人在雪崩中全部遇难,其死亡顺序应如何确定?(?)A、哈图的父亲先死,哈图次之,哈图之子次次之B、哈图先死,哈图的父亲次之,哈图之子次次之C、哈图的儿子先死,哈图次之,哈图的父亲次次之D、哈图的父亲、哈图和哈图的儿子同时死亡2、本案中同时遇难的哈图、哈图的父亲和哈图的儿子三人的继承关系应如何认定?(?)A、哈图的父亲的遗产由哈图、哈图之母继承;哈图的遗产由哈图之妻及其子继承B、哈图的遗产由哈图之父、之母、之妻、之子继承;哈图之父的遗产由其妻继承和哈图之子代位继承C、哈图之子的遗产由哈图及其妻继承D、哈图之父的遗产由哈图之母继承;哈图及哈图之子的遗产由哈图之妻继承3、在本案中(?)享有继承权。
A、哈图的母亲B、哈图的妻子C、哈图的岳父??D、哈图儿子的干爹?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认定哈图的父亲先死亡,然后是哈图,最后是哈图的儿子巴特。
①哈图父亲的1.2万元遗产归属:哈图和母亲是这1.2万元的合法继承人,每人6000元。
②哈图遗产的归属:哈图一家三口原有财产中,除去儿子的2000元,剩余财产的一半即9000元为哈图个人的财产;哈图又继承了父亲的遗产6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妻子所有,另一半归哈图自己所有。
所以,哈图个人的遗产数额为1.2万元。
有权利继承哈图遗产的是哈图的母亲、•儿子和妻子依玛,每人继承4000元。
③哈图儿子巴特的遗产数额及归属:儿子原有财产2000元,加上继承哈图的4000元,共6000元,应由其母亲依玛全部继承。
所以,本案哈图的母亲可分得遗产1万元,而哈图的妻子依玛个人财产是9000元加上3000元共1.2•万元,继承的遗产为4000元加上6000元共1万元,其财产总共为2.2万元。
④依玛遗产的分割: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父亲,所以,哈图的岳父继承依玛的全部遗产2.2万元。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判决:哈图的母亲分得价值1万元的遗产,哈图的岳父应分得价值2.2•万元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生存继承人的人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