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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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课程思政教学目标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每门法学课程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也不例外。

该课程所进行的思政改革主要围绕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展开。

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导入法、专题分享法、数据驱动法、思维导图法,将学科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词联系。

学生在知识迁移中提高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完成了价值塑造。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责任,来源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课程内容处处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及继承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学生树立正确的择偶观——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观。

“法律指导生活”。

学生应具备运用本课程内容筹划自己幸福美满婚姻家庭生活能力。

为了实现“夫妻恩爱、相濡以沫,子女孝顺,老人幸福,兄妹间互帮互助”和谐目标,学生自身应先作出表率,依照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法律规定自律生活。

一旦社会上出现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不和谐音符时,学生具备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二、课程思政实施方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好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创新能力,实时获得学情反馈,助力教学改革成效。

(一)案例导入法通过视频案例的感官刺激,学生对案例中呈现内容形成感性认识。

感性认知上升为理性认知离不幵案例中答案解析。

视频案例提出问题、传授知识分析问题、厘清答案解决问题,是案例导入法的固有路径。

案例导入法不仅使学生收获了知识,而且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实现了价值塑造。

例如讲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知识点时,笔者让学生观摩了解放军守卫边境界碑的视频。

当视频播放结束时,课堂内自发响起了学生雷鸣般的掌声。

学生是被解放军克服艰古自然条件,脚步丈量边界线,日复一日守护界碑顽强不屈的精神所感染,被军人保家卫国“舍小家顾大家”的忘我奉献精神所感动。

学生的爱国情感油然而生。

当学生们内心激情澎湃之时,教师适时拋出军人婚姻为什么特殊保护的问题,接下来介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制内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继承法
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九页,共62页
(二)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谁继承?
继承谁?
何时继承?
继承什么? 怎么继承?
第十页,共62页
1、继承法的性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继承法为私法。 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继承法总体上为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 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第三十二页,共62页
遗嘱继承的特点:
(1)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
第三页,共62页
案例:学习、讨论分析有关遗产背后纷争的继承法知识点:
1、从法律上看:胡青是胡老先生的什么人?
2、胡老先生在片中以何种遗嘱形式将遗产赠与给保姆张爱兰?
3、片中的公证遗嘱属于遗赠还是遗嘱继承? 4、胡老先生的60万存款及房屋属于什么财产? 5、保姆张爱兰是否能获得巨额财产?
6、遗嘱形式是否合法? 7、如何正确化分遗产?
( 一)继承人与顺序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做继承人。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法律有特别规定:胎儿、儿媳、女婿
第十三页,共62页
案例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 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 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 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 依靠儿媳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四 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

继承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3篇)

继承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继承关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通过对一起继承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简介李某,男,60岁,生前在市区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李某的妻子已去世,留有子女两人,分别为儿子李甲和女儿李乙。

李某去世后,李甲和李某的妻子共同居住在李某的房产内。

李乙在外地工作,未与李某共同居住。

李某去世后,李甲和李某的妻子要求继承李某的房产和汽车,但李乙不同意。

李乙认为,李某的房产和汽车应由其继承。

李甲和李某的妻子与李乙协商未果,遂将李乙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2. 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的妻子和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

3.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在本案中,李某的妻子和子女共同居住在李某的房产内,李某的妻子在李某生前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的房产归李某的妻子所有,汽车归李甲所有。

4. 李乙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非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约定,也可以取得遗产。

在本案中,李乙并非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也未取得遗产,因此其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四、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非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约定,也可以取得遗产。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涉及道德、法律以及家庭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探讨在继承过程中如何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家庭内部因继承问题产生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性,60岁,退休工人;被告乙,女性,55岁,甲的妻子;被告丙,男性,30岁,甲与乙的儿子;被告丁,女性,28岁,甲与乙的女儿。

甲与乙育有一子一女,甲于2020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全部赠与乙,金银首饰由乙与丙、丁共同继承。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丙、丁则认为遗嘱有效,应按照遗嘱执行。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本案中,甲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且甲表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甲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应为有效。

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定。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本案中,甲立有遗嘱,乙、丙、丁作为继承人,应按照遗嘱继承甲的遗产。

因此,乙、丙、丁无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3.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本案中,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甲在立遗嘱时未征求乙的意见,违背了家庭伦理;二是甲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丙、丁,有失公平。

从道德角度来看,乙的担忧不无道理。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甲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乙无权干涉。

继承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继承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继承法律关系,具体为张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关于遗产分配的纠纷。

张老先生生前与妻子育有二子一女,妻子已故。

张老先生去世时,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张老先生生前曾口头约定,房产归长子继承,存款由次子继承,汽车由女儿继承。

然而,在张老先生去世后,三个子女对于遗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长子认为口头约定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次子认为口头约定有效,应按照约定执行;女儿则认为口头约定应得到尊重,但同时也应考虑其他因素。

本案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处理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约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遗产所在地办理继承手续。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本案中,张老先生生前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属于非正式遗嘱,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口头约定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前或者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赠受遗赠人之间,可以就遗产的继承、遗赠达成协议。

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张老先生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未采取书面形式,且未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名或盖章,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效协议。

综上所述,张老先生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无效,不应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2. 法定继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妻子已故,长子、次子和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思修案例

思修案例

思修案例分析1.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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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 有法律根据?
答案要点: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 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 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
答案要点:
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即腹中胎儿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遗产怎么处置?
1. 如果妻子顺产一子?
2. 如果妻子流产了或生出
来死胎呢?
3. 如果出生是双胞胎呢?
4. 如果胎儿出生是活体,
但很快死去呢?
4
遗产处置方式
1. 如果顺产一子,则40万遗产由

答: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 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 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 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 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 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 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要点:
2.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 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 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 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 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 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 应视为个人债务。




答案: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 收回。 (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 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 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 事行为。
幸福的李威更加卖力赚钱养家,却不幸意外身亡。
李威去世后,家里留下财产80万元。李威还有年
逾八旬的老母亲,弟弟李成与母亲一起生活。
请问:李威家的80万元财产该如何分配?
80万元的性质?
受我国《婚姻法》调
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
产中一半归妻子
所有,另一半做 遗产继承,即40 万归妻子,40万 被继承。

妻 子 刘 丽 李威的 40万遗产谁
李 母
可继承
养 女 刘 招 娣
养女招娣有 继承权吗?
弟 弟 李 成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
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继可 承以 遗相 产互
养 女 刘 招 娣
那么,40万元遗产 由妻子、养女、母亲 三人平分,对吗?
案例3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居住。同 年,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 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 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 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 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 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 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那么婴儿夭折后,婴儿所继承财产将作为婴儿的个人遗产,
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其没有子女、配偶,只有母亲,
所以由母亲一人继承。

这种情况下,妻子将得到40+20万,母亲和养女各得10万。
推 荐 书 目
母亲、妻子、养女、婴儿平分。
2. 如果孩子流产或生出死胎,遗
产40万,应由母亲、妻子、养
女平分。 3. 如果生下来是双胞胎,则意味 着丈夫去世时有五个法定继承 人:母亲、妻子、养女、婚生 4
双胞胎,各拿40万的1/5。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问 ①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 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 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 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案例2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 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 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 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 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 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 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 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权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 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继承权主体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妻 子 刘 丽 谁是李威的 法定继承人
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 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 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 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 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答案要点


即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时间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
出生———脱离母体,独立呼吸。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4种情况遗产处置方式

假如婴儿刚刚出生不久就去世,但其符合法律上自然人的
特征,即脱离母体、独立呼吸,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享有民
事权利、享有继承权,所以就可以享受遗产继承。继承到 的遗产属于婴儿个人财产。
案例4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1998
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1999年5月, 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 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 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 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 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会办 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 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 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
李 母
养 女 刘 招 娣
弟 弟 李 成
遗产继承的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
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 10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 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

1.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 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 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 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 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 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 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 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案例5
穷小子李威和刘丽结婚后开了家修理店,刘丽则 在家操持家务。因婚后多年没有生育,两人遂收养 了一个女孩李招娣。2012年刘丽惊喜怀孕,沉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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