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婚姻法和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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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及继承法重点

婚姻及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制止性规*、义务和权利性规*、授权性规*〕(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性文件组成的规*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

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开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表达经济内容。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课程思政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课程思政教学目标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每门法学课程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也不例外。

该课程所进行的思政改革主要围绕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展开。

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导入法、专题分享法、数据驱动法、思维导图法,将学科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词联系。

学生在知识迁移中提高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完成了价值塑造。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责任,来源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课程内容处处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及继承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学生树立正确的择偶观——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观。

“法律指导生活”。

学生应具备运用本课程内容筹划自己幸福美满婚姻家庭生活能力。

为了实现“夫妻恩爱、相濡以沫,子女孝顺,老人幸福,兄妹间互帮互助”和谐目标,学生自身应先作出表率,依照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法律规定自律生活。

一旦社会上出现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不和谐音符时,学生具备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二、课程思政实施方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好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创新能力,实时获得学情反馈,助力教学改革成效。

(一)案例导入法通过视频案例的感官刺激,学生对案例中呈现内容形成感性认识。

感性认知上升为理性认知离不幵案例中答案解析。

视频案例提出问题、传授知识分析问题、厘清答案解决问题,是案例导入法的固有路径。

案例导入法不仅使学生收获了知识,而且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实现了价值塑造。

例如讲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知识点时,笔者让学生观摩了解放军守卫边境界碑的视频。

当视频播放结束时,课堂内自发响起了学生雷鸣般的掌声。

学生是被解放军克服艰古自然条件,脚步丈量边界线,日复一日守护界碑顽强不屈的精神所感染,被军人保家卫国“舍小家顾大家”的忘我奉献精神所感动。

学生的爱国情感油然而生。

当学生们内心激情澎湃之时,教师适时拋出军人婚姻为什么特殊保护的问题,接下来介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制内容。

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

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
(3)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赡养义务的 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照顾。
(4)对有抚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抚养、赡养 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 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 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 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 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 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刘某( 92年死)
方某
----------------------------------------
刘甲 吴某 85年死 刘丁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78年死 刘某死后马上死
刘戊
刘戌
遗产分配:
1. 确 定 遗 产 : 夫 妻 ( 刘 、 方 ) 共 有 财 产 为 8×6000+20000+5000=73000 元 , 其 中 属 于 刘 某 的 财 产 为(8×6000+20000+5000)÷2=36500元
,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过错的例 外。 • 2.妇女儿童。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二.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继承的方式
一、继承法概述
继 承——指公民死亡后,依照法定程序, 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 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五) 无效婚姻
• 婚姻无效:
•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医学上 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思政离婚继承法律规定(3篇)

思政离婚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婚姻观念以及财产观念都在不断变化。

在我国,离婚和继承是两个与家庭密切相关的问题,涉及到个人权益、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离婚和继承行为。

本文将从思政角度出发,对离婚和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离婚法律规定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对离婚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2)子女抚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一方或双方共同抚养。

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因家庭暴力、虐待等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三、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的种类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遗产。

2. 继承人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3. 继承的程序继承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

婚姻与继承思修复习

婚姻与继承思修复习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婚姻自由
常见的侵权行为: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①包办买卖婚姻,如换亲、童养媳。
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一)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2、 一夫一妻制
①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②一个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③重婚是犯罪行为。
事诉讼的程序,诉讼中必须进行调解。
— 诉讼结果:和好、协议离婚、判决离婚、判
决不准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弟姐妹。
(1)扶养关系:成年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没有
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由兄、姐抚
养长大的弟、妹对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
有抚养义务。
(2)继承权: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直系血 亲,包括继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养孙子女外孙子女。 (1)抚养、赡养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 或没有能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 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没有能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2)继承权: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案 例
1、中学生王某参加学校统一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后不久,在一次春游时不幸坠崖身亡。其父身患 重病,又遭失子之痛,不久也去世。保险公司依合 同给付20000元保险金。该中学生的母亲和爷爷谁有 权取得保险金?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_继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涉及道德、法律以及家庭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探讨在继承过程中如何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家庭内部因继承问题产生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性,60岁,退休工人;被告乙,女性,55岁,甲的妻子;被告丙,男性,30岁,甲与乙的儿子;被告丁,女性,28岁,甲与乙的女儿。

甲与乙育有一子一女,甲于2020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全部赠与乙,金银首饰由乙与丙、丁共同继承。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丙、丁则认为遗嘱有效,应按照遗嘱执行。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本案中,甲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且甲表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甲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应为有效。

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定。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本案中,甲立有遗嘱,乙、丙、丁作为继承人,应按照遗嘱继承甲的遗产。

因此,乙、丙、丁无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3.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本案中,乙认为甲的遗嘱无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甲在立遗嘱时未征求乙的意见,违背了家庭伦理;二是甲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丙、丁,有失公平。

从道德角度来看,乙的担忧不无道理。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甲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乙无权干涉。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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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第一,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第四,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五,禁止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的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财产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对离婚问题的特殊规定⏹第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姻法》第21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代位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即继承开始之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中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遗产的分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他的遗产进行分割;✶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胎儿有继承权吗?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1) 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则由其享有实际权利,取得该份遗产;(2)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3) 如果该胎儿出生时尚为活体,但不久后即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就应当属于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父债应该子还吗?我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其余遗产再依法清偿债务。

”民法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即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始于出生”,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一个自然人一生下来的时候即开始。

⏹“终于死亡”,则强调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的时候即终止。

在民法上,死亡又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精神和智力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劳动成年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监护法律关系中间,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叫做被监护人;行使监督和保护权利的那个人,我们叫做监护人。

监护人的范围是按照亲等最近的原则来确定的。

第一类,是近亲属;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朋友;第三类,是有关的组织。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人民法院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审判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法院对宣告失踪采取不告不理的办法。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一、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二、债务的清偿。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自然死亡相同。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

⏹个体工商户主要靠自有生产资料和经营者及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所得依法纳税后,归公民个人所有或家庭成员共有。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人的集合。

2)合伙是一种财产的结合。

3)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a 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成立b 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d 能够独立地承担债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种类:分成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从事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b.是完全基于有目的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c.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合格: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外:a.纯获利行为;b.日常必需品的购买行为;c.特定的营业行为。

⏹内容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a.意思表示的明示方式:口头/书面b.意思表示的默示方式:推定/沉默无效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缺少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a.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b.是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c.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d.违反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没有直接威胁到国家利益的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法律后果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在没有撤销以前是依然有效。

⏹主张权利的人不同:无效民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行为的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的特征:a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b代理人必须在代理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c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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