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之婚内继承分析
婚姻法与继承

婚姻法与继承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而继承则是相对于婚姻而言更为个体化的关系。
在中国,婚姻法和继承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分别涉及到婚姻关系和财产继承的问题。
然而,这两个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与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出发,探讨婚姻法与继承之间的联系。
婚姻法对继承的影响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将直接涉及到婚姻关系实施期间的财产获取和分配问题。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公平的分配。
因此,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婚姻法对继承法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夫妻财产分配方面,还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扶养等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同时也必须考虑孩子的生活权益。
婚姻法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中涵盖了子女的继承权。
因此,婚姻法与继承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继承法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继承法是规定财产继承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的法律。
在继承法中,将继承人分为继承顺序的不同级别,夫妻之间也被视为具有亲属继承权。
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继承权,即夫妻在对方去世后可以继承其遗产。
这表明了继承法对夫妻婚姻关系的认可和保护。
此外,继承法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将由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而夫妻的个人财产则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或者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因此,继承法不仅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同时也给予了夫妻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决定权。
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共同特点尽管婚姻法和继承法在法律上属于两个独立的领域,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首先,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是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婚姻法注重保护夫妻之间的权益,继承法则着重保障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遗产继承中的婚姻情况和法律权益

遗产继承中的婚姻情况和法律权益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到财产分配和权益保障的重要领域。
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婚姻状态将会对遗产继承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中的婚姻情况和法律权益,以及婚姻状况对于继承权的影响。
一、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使配偶之间建立起了特定的法律身份。
婚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婚姻关系会对遗产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二、婚姻的继承权项1. 配偶继承权在婚姻中,配偶享有继承的特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通常是第一位的继承人。
这意味着当一方配偶去世时,遗产将有相应比例分配给活着的配偶。
2. 子女继承权除了配偶,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子女的继承权通常依赖于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子女继承权优于第三者,但配偶通常会在分配中优先得到更大比例的遗产。
三、婚姻的影响婚姻状况对遗产继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配偶继承权的保障在婚姻中,双方配偶有责任和义务相互关心和照顾。
法律会保障配偶的继承权益,使其能够在配偶去世后得到相应的经济保障。
这种保障可以帮助配偶维持合理的生活水平,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2.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规定。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而在其他地方,非婚生子女可能没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益。
因此,婚姻状态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产生了重要影响。
3. 离婚对继承权的影响离婚是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后,离婚配偶可能会丧失遗产继承的权益。
具体的影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离婚协议的内容。
四、遗嘱的作用在遗产继承中,遗嘱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遗嘱可以明确规定遗产的分配方式,超越婚姻状况对继承权产生的影响。
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上所规定的分配比例将会优先执行。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在遗产继承中,可能会出现继承权的争议和纠纷。
当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法律机构通常会介入并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
婚姻法继承法

婚姻法继承法婚姻是社会公认的一种合法的两性关系,所以当其中一方离世时,需要遵循婚姻法和继承法来处理遗产和财产分配的问题。
婚姻法和继承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和继承法在婚姻关系和继承权利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所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在婚姻法中,关于继承权利的部分主要涉及配偶继承和子女继承两个方面。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另一方去世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继承的份额或比例,这意味着配偶继承的具体份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除了配偶继承外,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
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子女在继承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即遵循“均等继承”的原则。
这意味着父母去世时,子女将平均分配遗产。
然而,如果父母在生前曾有过财产分割协议或遗嘱,子女的继承份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如果遗产中存在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子女的继承份额也会受到影响。
在处理婚姻关系和继承权利时,婚姻法并不是唯一的参考依据,继承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继承法是一部专门规定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的法律。
根据继承法,合法的继承人分为两类:强制继承人和自由继承人。
与婚姻法不同的是,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份额和继承的细节程序。
根据继承法,强制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等近亲属。
在遗产分配时,强制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继承份额将根据继承人的身份、人数等因素来决定。
例如,在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配偶将享有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而子女将平均分配其余的遗产。
对于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继承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遗产将归还国家。
除了定义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的程序和要求。
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需要进行遗产认定、遗产评估、遗产清偿等一系列的手续。
这些手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继承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遗产继承与婚姻状况的关系解析

遗产继承与婚姻状况的关系解析在人们的生活中,遗产继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而婚姻状况对于遗产继承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就遗产继承与婚姻状况之间的关系进行解析,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角度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角度解析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律,婚姻关系是合法夫妻之间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而且夫妻间有共同财产制度。
因此,婚姻状况对于遗产继承是具有重要影响的。
下面将从不同婚姻状况进行具体分析。
1. 合法夫妻对于合法夫妻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无论是房产、存款、车辆等遗产,都属于双方共同的财产。
而在一方双亡或一方先亡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遵循继承法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是根据配偶的继承权进行分配。
2. 非法夫妻对于非法夫妻即非婚生子女或非注册婚姻的夫妻关系,他们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权益相对较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虽然具有继承权,但其继承份额会受到限制,一般无法享有合法夫妻一方所享有的继承权益。
二、实际操作角度解析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实际操作也对于遗产继承与婚姻状况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下是实际操作角度的解析。
1. 遗嘱的制定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在面对遗产继承问题时,制定一份遗嘱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遗嘱可以明确规定遗产的继承人和份额,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而对于未婚或非婚生子女等特殊状况,遗嘱更是可以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手段。
2. 共同财产的管理对于合法夫妻而言,共同财产的管理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可以进行财产公证,将共同财产进行清晰地划分,并规定在其中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方案。
这样可以保障遗产的公平分配,并减少后续争议。
3. 婚前财产协议对于有较高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夫妻而言,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和遗产继承方案。
这使得在一方去世或离婚时,可以根据协议中的约定进行遗产分配,避免争议的产生。
综上所述,遗产继承与婚姻状况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婚姻状况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遗产继承的权益和份额,而通过法律角度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各方的权益,达到遗产公正继承的目的。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问题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问题继承是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关系到个体财产的流转、家族世系的延续以及社会资产的合理分配。
而在婚姻家庭法中,继承问题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出发,探讨继承的相关问题,并探寻其背后的思考和影响。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首先着重规定了配偶继承的问题。
婚姻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旨在确立伴侣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夫妻关系终止后,配偶继承便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继承的优先顺序通常排在子女前面,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有子女,配偶都有权享受一定的继承份额。
这样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配偶的生活权益,同时也反映了对于伴侣关系稳定和社会道德价值的重视。
然而,配偶继承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在某些个案中,配偶继承可能给原配偶和再婚配偶间的争产带来困扰。
特别是当原配偶与再婚配偶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子女时,如何合理分配遗产成为了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
此外,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对于离婚后的配偶继承问题的思考和解决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离婚后的配偶继承往往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但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比如,有的国家规定离婚后至少一定期限内不得迎娶或再婚,以保障离婚后的配偶权益。
继承问题除了配偶继承外,还包括子女继承和其他亲属继承。
在传统的婚姻家庭法中,子女继承往往是以男性为主导的,这种传统观念存在着对女性继承权益的不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女性地位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修订相关法律,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
这是对婚姻家庭法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此外,近年来,一些国家还开始探索对同性伴侣的继承权利进行合法保护,这体现了对多样性和包容性社会的追求。
除了配偶和子女继承外,一些婚姻家庭法还对其他亲属的继承权利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继承权的优先级依次是父母、兄弟姐妹及他们的后代。
这样的设计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血缘关系亲属的合法继承权益,同时也便于更好地维系家族纽带。
婚姻法解读婚姻中的配偶继承权

婚姻法解读婚姻中的配偶继承权婚姻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环,而婚姻的解散和维持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在婚姻法中,对于配偶继承权的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配偶继承权的存在和实施,不仅关系到个人财产的传承,还牵涉到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角度解读婚姻中的配偶继承权,并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配偶之间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这意味着在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配偶留下的财产。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可以共同分享财产并共同承担责任。
配偶继承权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的行使应遵守遗嘱的约定,或者遵循法律的规定。
如果配偶过世时存在其他合法继承人,那么配偶的继承权将受到限制。
其次,婚姻法还赋予了配偶对婚姻家庭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创造了一份财富。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拥有家庭的共同财产,并且有权管理和处分这些财产。
这种规定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利益平等,并且鼓励夫妻之间共同协作、共同经营。
在夫妻分居或离婚时,配偶还享有对共同财产的继续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存在,有助于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并促进离婚时可以公平地处理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对于婚姻关系中经济困难的配偶的责任和义务。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双方并不总是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一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经济上的困难,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的生活。
根据婚姻法,另一方有责任为经济困难的配偶提供必要的帮助。
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利益平等,并且确保每个配偶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尊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中对配偶的继承权和权益的保障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具体情况和现实需要,对于继承权的行使和财产的分割,可能还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具体的调整。
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配偶继承权的规定也可能存在差异。
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们分别规范了个人在财产继承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继承法继承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个人财产的有序传承,确保财产权益得到合理分配而制定的法律。
继承法主要涉及财产继承的对象、继承顺序、继承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1. 继承的对象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即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而遗嘱继承人则是指在遗嘱中被确定为继承人的个人或组织。
2. 继承的顺序在继承顺序方面,继承法通常按照近亲属的亲疏程度和法律地位来确定。
一般而言,配偶和子女享有首位继承权,其次是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
如果没有近亲属,遗产将归国家所有。
3. 继承权益继承权益是在继承人继承财产后所享有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并可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支配和处置。
同时,继承人也要承担与相应继承财产相关的义务,如支付欠债、清偿债务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保障个人婚姻和家庭权益和义务而制定的法律。
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婚姻登记、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依法登记成为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婚姻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具备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2.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合法年龄、双方意愿、无婚姻障碍等。
另外,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离婚等方式解除,解除婚姻关系将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 夫妻财产夫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的公正分割。
民法典解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问题

民法典解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问题随着中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相关条款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解析1. 婚姻成立和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男女双方依法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可以是民事婚姻和婚姻登记两种形式。
不论是哪种形式,只有经过登记或者宣誓并符合法定条件,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夫妻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共同参与家庭生活和教育子女等。
此外,夫妻还有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忠实守信等基本义务。
3.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收入、房屋等。
个人财产则是指婚前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单独取得的财产。
4. 夫妻财产的管理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决策,共同负责。
对于重大事项,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
如果一方单独处理共同财产,应当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但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单独处理必要事务。
5. 婚前财产的保护民法典对婚前财产的保护作了规定。
婚前财产一般是指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包括房屋、存款、证券等。
婚姻关系成立后,婚前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享该财产。
二、继承法律问题解析1. 继承人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法配偶、子女、父母等是继承人的第一顺序。
如果继承人不存在,继承顺序依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如果没有以上亲属,财产将归国家所有。
2. 继承的份额和方法继承的份额和方法由民法典作出规定。
根据法律,继承份额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继承财产。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人中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规定进行继承。
3. 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是具有财产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的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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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之婚内继承分析摘要:夫妻之间,若一方面临遗产继承问题时,在被继承人未明确遗产如何分配的情况下,在继承生效之后、遗产处置之前,夫妻双方是否都对遗产具有处置权?经认真分析和解读《婚姻法》和《继承法》各自有关财产继承部分的法律条款,本文发现两部法律对该问题的回答具有相异的答案,因此需针对该方面的法律规定加以修改,使之趋于公平合理。
关键词:婚内继承继承遗产效力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元化,对个人和家庭财产性质的分类和区分日益困难。
《继承法》宗旨是保证财产继承方面的权益,而《婚姻法》倾向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完整,但由于家庭血缘关系所带来的身份角色的独特性,两者在协调财产利益关系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复杂联系,矛盾和冲突也必然会随之而来。
1 导言《继承法》二十五条写道:“一旦发生继承后,继承人有意放弃遗产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没有表示的,一律视为自动接受继承。
”在目前《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令规定,夫妻现有婚姻基础上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明确指出归属其中一方的情况之外。
针对这二者的条文内容,在法律界引出了一个话题纠纷:在现有婚姻基础上,若在继承人未明确指出其遗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的前提下,在继承发生之后、遗产处置之前,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是否可不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法律表示?2 两种答案之争对上述问题的回答,目前法律界有存在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实务派认为:夫妻两人中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是来自学术界的声音:他们表示,可在不征询配偶意见的前提下,夫妻当中任何一人都具有单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2.1 实务派的论述依据继承人如选择放弃继承权利,其行为涉嫌规避法律、钻司法漏洞,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滥用权利原则相违背。
比如,继承人如果和配偶关系恶化,想单独继承遗产而选择放弃婚内继承,而在离婚后又使用其他手段获得遗产处置权。
举一个简单的实例:甲、乙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甲因感情纠纷不和提起诉讼离婚。
在诉讼期间,甲母因病去世,留下大量遗产但未立下遗嘱,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甲此时会可选择放弃继承遗产权利。
其行为一旦获得法律支持,则遗产全部由甲父继承。
而在离婚之后,甲又可以继承其父名下的全部遗产。
因而甲充分利用了法律漏洞达到了规避遗产分割的目的。
2.2 学术界的论述理由学术界的论证理由主要有两点。
其一,继承开始并不意味已实现继承,在处置遗产前,继承人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并非所有权。
继承人配偶的遗产权利,只在条件充分成熟时才可实现,即必须在继承人接受遗产后,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其配偶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其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的决定,必须经其配偶同意后才可生效,其后果是混同了继承法律关系和婚姻法律关系,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对法定继承人来说,接受遗产是义务而非权利,这显然有违配偶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2.3 对二者争论结果的总结经仔细分析司法实务派和学术界两种观点,很容易发现前者的观点主要以《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依据:它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利;而学术界的观点,则主要是以《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为辩证依据,即其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关规定。
但是,从他们形成的辩证理由来看,二者都没有综合分析前面所提及的两个法条之间的联系。
为此,本文总结了上述争论结果,得到了以下总结内容。
首先,在表面上,《继承法》与《婚姻法》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并不相互冲突,而是具有高度一致性。
经过分析前面两个派别的观点发现:夫妻在维持正常法律婚姻状态下,如果被继承人未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或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明确指出遗产具体归属夫妻中的哪一方,法定继承人可单方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如果法定继承人选择接受继承遗产,则其配偶即时拥有共享该笔遗产的权利,即在处理遗产时,夫妻双方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如果法定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则其配偶也不享有遗产的任何处置权。
其次,实质上《继承法》与《婚姻法》对该问题的回答存在矛盾关系。
深入地分析后,容易让人陷入困惑之中:一方面,《继承法》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给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而另一方面,《婚姻法》中却写道:“夫妻在维持正常法律婚姻状态下,其中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被继承人通过有效法律方式指定归其中一方的情况以外。
”假设同时承认上述两部法律的效力,则从实践分析来看,这只是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建了一座空中楼阁而已。
因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条文,主要是为离婚时分割家庭财产提供法律依据,避免纠纷产生。
通常来看,若夫妻关系融洽,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会视为家庭财产共同受益;而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从人的自私性出发,为避免遗产被配偶分占,继承方会明显倾向于选择放弃婚内继承遗产。
3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与《婚姻法》第十七条之合理性分析3.1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合理性分析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吸收国内法学界的意见,对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无法很好的解决继承人放弃继承所带来的问题,主要源于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作出明确的期限规定。
造成其产生的原因,大致有如下三方面因素。
(1)当前适用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八十年代正值改革开放之初,当时的私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相对较少,社会财产关系相对简单,继承关系也不像今天这么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无法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
因而,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可以合法继承,这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从《继承法》第一条明令:“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特制定本法。
”不难发现,为更好地维护个人的遗产继承权利,《继承法》未对继承期限作出时限规定,只是采取笼统性的原则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随着社会形势不断地发生巨大变化,个人私有财产数量呈不断增长的态势,而且社会财产关系和权属日益复杂,现行《继承法》逐渐与社会发展相脱节,难以有效担当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权益的重担。
为此,法学界一直在呼吁:继承法必须与时俱进,充分考虑社会形势的变化,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债权人财产权利出发,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基本点进行修订和完善。
(2)事实上,从立法本意上分析,规定放弃继承权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避免继承人因继承遗产时所遭遇的可能权益损害;另一方面是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继承人恶意行为的侵害。
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许多国家的继承法在赋予继承人选择继承的权利的同时,又对这个选择权规定了严格的行使期限,以实现并平衡上述两个目的。
而根据当前的《继承法》,放弃继承的规定以“放弃继承是放弃一种利益的假设前提之上的,即放弃继承是放弃一种财产权利,不危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这种立法初衷显然没有注意到被继承人财产的复杂性,对继承法的真正理念没有综合把握,所以只对放弃继承作出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显然对维护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公民遗产权益是不利的。
(3)通过分析和研究国内民间的继承风俗,本文发现,在家庭稳定的前提下,以及在社会伦理的束缚之下,如果父母去世、且一方尚在时,一般继承人不会被允许继承财产,往往都是待父母双亡后再对财产进行继承,国内法学界有不少关于这方面的实证调查,都对上述观点给予了充分的认同。
因此,本文认为,国内《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所以对放弃继承权的期限规定在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处置前这个阶段,而不是给出其他期限的规定,也许是权衡到了民间风俗习惯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通过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认真分析,本文得出的分析结果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未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期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这依然没有否认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后、处置遗产前放弃继承的权利以及放弃行为的法律效力。
3.2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考量《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写道:“夫妻在婚姻合法期限内,其中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特别指出遗产归某一方所有的情况之外。
”本文认为,之所以发生上述法律解释上的冲突,主要问题就在于该条款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原因如下分析。
在当初修订现行《婚姻法》时,针对该问题学者们就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和辩论,许多争论的焦点至今未形成统一认识。
对是否要将其修改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声音认为应该明确为双方共同财产,本文称之为“共同学派”,其依据是从男女平等、肯定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共同扶养老人出发;另一种观点持相反意见,本文称他们为“个人财产派”,他们的理由主要从法制理念出发,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完善婚姻财产制为基础。
通过对当前《婚姻法》研究发现,其与“共同学派”观点如出一辙。
因为《婚姻法》虽然规定“遗嘱明确指出归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除外”,但这种“尊重被继承人意见、依法保护其处置个人财产权利的体现”,亦是处出于维护私法和遗嘱自由原则而得出结论。
4 结语法治本质上就是良法之治,而法制统一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法律条文表述清晰,法律之间和谐共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公民也才能依法对自身行为进行理性预期。
结合前面的分析,特提出三点意见:首先,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中任一方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继承人个人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明确其遗产由夫妻共同继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关于补偿另一方配偶的问题,可根据《继承法》现行规则例如酌分遗产等规定来定夺,法院可以将合法婚姻存续时间和配偶对赡养被继承人作出的贡献多寡作为判决酌分遗产的根据;最后,在合法婚姻基础上,继承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单方作出遗产继承的决定,不必征询配偶意见。
参考文献[1]杨建华.大陆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析[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4,121.[2]蒋小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J].现代法学,2000(6).[3]王洪亮.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法政策之检讨[J].中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