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第四节_继承法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母亲
15
妻子
15
子女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15
母亲
15 15
妻子
15 15
子女
15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15+5
母亲
15 15+5
妻子
15 15+5
子女
15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15+5 15
母亲
15 15+5 15
妻子
15 15+5 15
子女
15 (15)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15+5 15
母亲
15 15+5 15
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 产; 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张某死亡时遗留下的遗产有近30万元,他尚 有妻子、女儿、儿子、哥哥、孙子、儿媳妇 等亲属,张某未留有遗嘱。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 A.只有儿媳妇和孙子不享有继承权 B.只有哥哥不享有继承权 C.只有儿媳妇和哥哥不享有继承权 D.哥哥、儿媳妇和孙子都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通过法定或遗嘱规定,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传承给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具有法定性、等级性和排除性等特点,旨在确保财产的合理传承和维护家庭利益。
在中国,继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一、继承权的取得与继承顺序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合法继承,即依法取得继承人地位;二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即依法取得遗嘱继承人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主要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顺序进行排列。
在法定继承中,遵循的是继承顺序,即以直系亲属为继承人的优先顺序。
依次是子女、父母、配偶和兄弟姐妹。
如果继承人中的一位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权将转移到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身上。
此外,法定继承还存在着无主继承,即当没有合法继承人时,财产将归为国家所有。
遗嘱继承则是根据遗嘱的规定,将继承人确定为遗嘱颁布后的继承人。
遗嘱是继承人在生前依法提前做好的一种财产处分安排,其规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二、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子女优先原则、保护配偶和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尊重自愿意愿的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即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无论继承人是子女、父母、配偶还是兄弟姐妹,其继承份额都应平等。
其次是子女优先原则,即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优先分配继承财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中,子女继承的份额要高于其他亲属。
此外,继承法还注重保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对于配偶,如果继承人有配偶,配偶享有继承人一定份额的继承权。
对于未成年子女,则继承财产可能需要经过监护人管理和保护。
最后,继承法充分尊重继承人的意愿。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的内容将被尊重,并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财产的分配。
三、继承权的限制民法典对继承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家庭利益。
法律理论继承法

法律理论继承法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定或者合约方式使某个人(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继承人)。
在继承过程中,法律理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中继承法作为法律理论的重要分支,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以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基于平等、公正和自由意志的原则。
根据法律理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继承法倡导继承权的平等享有,无论性别、年龄或其他身份属性,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人享有同等的权益。
2. 法定原则:继承法规定了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确保继承权的法定性和继承人权益的合法性。
3. 遗嘱自由原则:继承人可以依法自由立遗嘱,对财产的继承进行规定。
遗嘱自由原则尊重个人意愿,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受益人的限制。
4. 公正原则:继承法强调公正的分配原则,使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 养老优先原则:继承法允许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考虑被继承人的生活和养老需要,特别是对年老体弱的被继承人。
二、继承法的方式和效力根据法律理论,继承法的方式和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1. 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依法分配给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继承法中最常见的方式,适用于大多数继承情况。
2. 遗嘱继承:继承人通过遗嘱规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继承是一种合约方式,继承人在限定范围内享有遗嘱签订人的财产。
3. 遗赠: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赠与方式将财产转移给继承人。
遗赠在继承法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兼具契约和赠与的特征。
继承法的方式和效力是继承规则的核心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有效地保护继承人的权益,确保继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继承法也允许立遗嘱的自由,给予个人在财产继承中一定的自主权。
三、继承法的适用范围和争议解决继承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国内继承、国际继承和涉外继承等多种情况。
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专门法律,对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二、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性和相对性。
2. 特征(1)财产性: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内容主要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相对性:继承权的行使受制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才有权行使继承权。
(3)法定性: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受法律约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顺序:如前所述,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2)遗嘱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的顺序由遗嘱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遗产分配(1)平均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不均等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但有特殊原因的。
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关系到个人财产的传承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继承的法律规定,从继承的概念、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方式、遗产的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行为。
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
三、继承的种类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
四、继承人的资格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依次继承。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五、继承权的丧失1. 违反法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如伪造、篡改、销毁遗嘱,隐瞒、遗漏遗产等,导致继承权丧失。
2. 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继承人故意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继承份额、隐瞒、侵占遗产等,导致继承权丧失。
3. 恶意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明知自己的继承权,故意放弃继承。
六、继承的顺序1. 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 子女:子女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3. 父母:父母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三顺序继承人。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法定继承人的第四顺序继承人。
5.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五顺序继承人。
七、继承的方式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第3章 继承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实际还有胎儿)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 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
案 例3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 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 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 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 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 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 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 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 成立?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的制度。 1、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后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 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 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 顺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 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较第 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 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妻子已故。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将毕生积蓄用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
随着年事已高,张老汉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规划,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张老汉的侄子李明,30岁,未婚,一直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
李明深知张老汉对自己的好,也渴望能够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然而,张老汉的其他亲戚,如姐姐张老太、妹妹张阿姨等,也对张老汉的遗产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2019年,张老汉因病去世。
李明发现,张老汉的遗产并未留下明确的遗嘱。
于是,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张老汉的全部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3. 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件分析(一)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根据相关证据,这两项财产均属于张老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故,无子女,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李明作为张老汉的侄子,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姐姐张老太和妹妹张阿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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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涉及继承人的范围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有限责任 评析: 问题. 问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 存款4000元 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 枚,存款 元 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应认定为夫妻 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 和价值 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 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2,被继承人债务肖偿的有限责任原则又称为"限定继承"原则 ,被继承人债务肖偿的有限责任原则又称为"限定继承" 即继承人接受遗产后, ,即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基本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 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 ,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 可以不负责清偿.本案中,陈某为夫妇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 可以不负责清偿.本案中,陈某为夫妇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 万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井甲, 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井甲,贾某继承了陈某和井女的 全部遗产,在邵某要求偿还债务时应依法清偿. 全部遗产,在邵某要求偿还债务时应依法清偿.若其获得遗产 价值只有9000元,则根据"限定继承"原则,井甲,贾某只需 价值只有 元 则根据"限定继承"原则,井甲, 元偿还邵某即可. 将9000元偿还邵某即可. 元偿还邵某即可
我是从农村入伍的一名基层干部, 我是从农村入伍的一名基层干部, 家属一人在农村生活. 家属一人在农村生活.我母亲去 世后, 世后,父亲反正他个人的六间房 分出三间给妻子居住, 屋,分出三间给妻子居住,父亲 再婚后,继母又带来两个子女, 再婚后,继母又带来两个子女, 当时尚小,现已长大成人.今年 当时尚小,现已长大成人. 我父亲去世后, 我父亲去世后,为遗产问题发生 争执, 争执,我继母子坚持反正六间房 屋作为遗产分割, 屋作为遗产分割,我认为三间房 屋是我父亲生前分给的, 屋是我父亲生前分给的,不能作 为遗产.请问,怎样处理这一纠 为遗产.请问, 纷?
继承综合案例 ——烟花继承案
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 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 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 但未为刘家公认, 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 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 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 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 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 文革"开始, 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开始,邱, 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 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又搬至陈处 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 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 1979年刘平反 退还房8 年刘平反, 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 32000元 1979年刘平反,退还房8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元,补 发工资18000 18000元 事后刘仍与陈生活, 间房屋方, 发工资18000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8间房屋方,邱及其子 女各住4 1988年刘病重 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 年刘病重, 女各住4间.1988年刘病重,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刘 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 丙,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 起纠纷. 起纠纷. 现:〔1〕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井甲,贾某系被继承人井女之父母,陈甲, 井甲,贾某系被继承人井女之父母,陈甲,陈乙系被继承 人陈某之兄.井女,陈某于1987 11月结婚 两人共同生活. 1987年 月结婚, 人陈某之兄.井女,陈某于1987年11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 财产包括:彩电1 洗衣机1 金戒指4 存款4000 4000元 财产包括 : 彩电 1 台 , 洗衣机 1 台 , 金戒指 4 枚 , 存款 4000 元 和股票价值2000 2000元 1989年 10日晚 井女, 日晚, 和股票价值 2000 元 . 1989 年 5 月 10 日晚 , 井女 , 陈某外出途 中遇车祸身亡,陈某死亡在先,井女死亡在后.此后,井甲, 中遇车祸身亡,陈某死亡在先,井女死亡在后.此后,井甲, 贾某与陈甲,陈乙在分割井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 贾某与陈甲,陈乙在分割井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井, 贾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 贾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 遗产中陈某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继承. 遗产中陈某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继承.法院审 理该案件时查明:陈某生前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 理该案件时查明 :陈某生前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 现邵某要求还债务.又查,陈某之父先后于1977 1977年 元 , 现邵某要求还债务 . 又查 , 陈某之父先后于 1977 年 6 月 1982年去世 年去世. 和1982年去世. 问题: 本案争议之遗产彩电,洗衣机,金戒指, 问题 : 1 , 本案争议之遗产彩电 , 洗衣机 , 金戒指 , 存款 和股票应由谁继承? 和股票应由谁继承? 若遗产价值共计9000 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 9000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 2 , 若遗产价值共计 9000 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 ? 如应该承担,如何承担? 如应该承担,如何承担?
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 利义务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三,遗产
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1)含义: 含义: — 死亡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死亡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 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个人的合法财产. 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 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1998年夏,一中学生张某独自外出游泳, 1998年夏,一中学生张某独自外出游泳, 年夏 不幸溺水身亡. 当时,张父已于前年去世, 不幸溺水身亡. 当时,张父已于前年去世,张母 带着张某的妹妹改嫁到了邻村, 带着张某的妹妹改嫁到了邻村,张某由其祖父母扶 张老汉料理完孙子的后事后经人提醒, 养.张老汉料理完孙子的后事后经人提醒,才想起 张某在半年前参加了由学校统一办理的学生团体平 安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 2000元 由于张某是溺水而亡, 安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元,由于张某是溺水而亡, 属于意外事故,按保险合同的规定, 属于意外事故,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 付被保险人2000元保险金,于是张老汉向保险公司 付被保险人2000元保险金, 2000元保险金 提出了给付2000元保险金的要求.与此同时, 2000元保险金的要求 提出了给付2000元保险金的要求.与此同时,张母 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张老汉认为, 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张老汉认为,张某是他的孙 是张家的后代,现在张某的父亲已死, 子,是张家的后代,现在张某的父亲已死,张母又 改嫁,这笔保险金只有他才能领取. 改嫁,这笔保险金只有他才能领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 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 收益的, 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 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 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 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 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 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 承 法
一,继承法的概 念和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的总称.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即公民死亡后, 即公民死亡后,依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 按照这种制度, 度.按照这种制度,遗留财产的死亡公民 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 继承人; 叫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 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遗产; 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继 承人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 继承权. 继承权.
王某与李某夫妇一直与独生女儿王甲住在一起. 王某与李某夫妇一直与独生女儿王甲住在一起. 1976年王甲与白某结婚 白某在外地工作.1977年 年王甲与白某结婚, 1976年王甲与白某结婚,白某在外地工作.1977年, 王甲生孩子时难产死亡,孩子白甲活了下来. 王甲生孩子时难产死亡,孩子白甲活了下来.白甲一 直为王某和李某夫妇照看. 直为王某和李某夫妇照看.白某每月寄付白甲的生活 逢年过节总要带来些礼品看望王某和李某及白甲. 费,逢年过节总要带来些礼品看望王某和李某及白甲. 李某的母亲早亡,李父与李某的弟弟李乙一起生活. 李某的母亲早亡,李父与李某的弟弟李乙一起生活. 王某父母早亡,在老家有弟弟王男和妹妹王女, 王某父母早亡,在老家有弟弟王男和妹妹王女,侄子 王了. 王了. 1986年夏 年夏, 1986年夏,王某李某夫妇带白甲乘车外出旅游 中途不幸翻车,全部死亡,但不知先后顺序. ,中途不幸翻车,全部死亡,但不知先后顺序. 现白某,李父,王男,王女,王了都前来奔丧. 现白某,李父,王男,王女,王了都前来奔丧. 清理遗物时,发现除日常的生活用品外,还有存款3 清理遗物时 , 发现除日常的生活用品外 , 还有存款 3 万元.现对于这3万元存款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万元.现对于这3万元存款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万元存款该如何继承? 问 : 1 ) 3 万元存款该如何继承 ? 试分析并说明理 由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