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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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王位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高中历史王位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高中历史王位继承法知识点总结一、王位继承法的定义和作用王位继承法是指规定了王位继承顺序和相关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

它的作用是确保国家政权的平稳传承,避免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政治动荡和权力争夺。

二、世袭制与选举制1. 世袭制:世袭制是指王位按照某种固定顺序继承,通常是由国王的子嗣或亲属继承王位。

这种制度在欧洲中世纪非常常见,如英国的世袭王位制度。

2. 选举制:选举制是指国家元首由特定机构或特定人群通过选举产生,如教皇选举制度和一些共和国的总统选举制度。

这种制度注重民主和平衡,减少了特权的集中,但也存在选举过程复杂、权力争夺等问题。

三、王位继承法的形式1. 初生继承法:按照这种继承法,国王的子嗣按照出生的先后顺序继承王位。

这种继承法常见于欧洲君主制国家,如英国的继承王位制度。

2. 近亲继承法:按照这种继承法,国王的近亲血亲按照亲缘关系顺序继承王位。

这种继承法常见于世袭制国家,如瑞典的继承王位制度。

3. 选举继承法:按照这种继承法,王位由议会或特定机构通过选举决定继承人。

这种继承法常见于选举制国家,如教皇选举制度。

四、著名国家的王位继承法例子1. 英国的王位继承法:英国采用的是初生继承法,也就是国王的长子继承王位,如果没有儿子,则由长女继承王位。

2. 荷兰的王位继承法:荷兰是采用近亲继承法,国王的王位由其血亲继承,亲缘关系越近的亲属优先继承。

3. 摩纳哥的王位继承法:摩纳哥的继承法是世袭制,国王的子嗣按照出生顺序继承王位。

五、不同王位继承法的优缺点1. 世袭制的优点是确保王室血统的纯正性,继承过程简单,避免了选举产生的争议和动荡。

2. 世袭制的缺点是可能导致统治者的能力问题,如果继承人不称职,可能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

3. 选举制的优点是民主和平衡,在选举过程中可以选择最适合的继承人,减少了特权的集中。

4. 选举制的缺点是选举过程可能复杂、产生争议,容易引发权力斗争和政治纷争。

六、王位继承法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政治观念的发展,王位继承法也在不断演变和改革。

2024新版历史知识点归纳

2024新版历史知识点归纳

2024新版历史知识点归纳一、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1. 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

- 王位世袭制。

- 夏朝建立后,启继承了禹的王位,政治权力由“传贤”演化为“传子”,“家天下”的制度由此开始。

- 分封制。

- 目的:为了进行有效的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

- 对象: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的后代。

例如,周公旦被封于鲁,姜尚被封于齐等。

- 内容:诸侯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对周天子定期朝贡并提供军赋和力役。

- 作用: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开发了边远地区,扩大了统治区域;使西周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强国。

但后来随着诸侯势力的壮大,到西周后期,分封制遭到破坏。

- 宗法制。

- 目的:为了加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 核心: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是正妻所生的长子,是大宗,其他嫡长子的同母弟和庶母兄弟为小宗。

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

- 影响: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政治制度。

2. 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 皇帝制度。

-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创立了皇帝制度。

皇帝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是皇帝制度的三个特点。

- 中央官制 - 三公九卿制。

- 三公指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

九卿分管国家和皇家的各种事务。

三公九卿制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彼此牵制,有利于皇权的加强。

- 郡县制。

- 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

郡的长官是郡守,县的长官是县令或县长,都由皇帝直接任免。

郡县制的建立,实现了中央对地方政权直接有效的控制,加强了中央集权。

3.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 中央集权的发展。

- 汉朝:汉初,地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郡国并行制,导致地方王国势力膨胀,威胁中央集权。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

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4《哲学与文化》第三单元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知识点归纳总结

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4《哲学与文化》第三单元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知识点归纳总结

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4《哲学与文化》第三单元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知识点归纳总结第三单元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第七课继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文化的内涵与功能(一)什么是文化1、文化的内涵(1)广义的文化:指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切活动及其创造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

(2)狭义的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现象,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内容,又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等非意识形态的内容。

2、文化的特点(1)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纯粹自然的东西不能称为文化。

(2)文化与经济、政治: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是经济和政治的反映。

一定的文化由一定的经济、政治所决定,又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政治,给予经济、政治以重大影响。

(3)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

经济发展是文化发展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的发展始终与经济发展完全同步。

不能简单地认为文化是经济、政治的派生物和附属品。

(4)文化的核心: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文化实践与文化生活。

3、文化与文明区别:(1)文明与野蛮相对立,是人类进步和开化状态的标志。

(2)文化有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反映先进的经济和政治的文化形成了先进文化,反映腐朽落后的经济和政治的文化形成了落后文化。

联系:(1)文化与文明都是实践的产物,其创造主体都是人。

(2)先进文化是人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

4、文化载体(1)含义:是指文化的记录、记载、标识、传承和表现的物化形式。

(2)文化与文化载体的关系:文化要通过载体来呈现。

文化载体承载、表达和展现着文化的内容。

文化载体是多种多样的,器物、行为、制度等是文化的载体。

(二)文化的功能1、文化的四项功能:文化具有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功能。

(1)文化引导人们认识真善美,为人们提供精神指引,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养。

(2)文化教化育人,帮助人们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政治继承知识点总结

政治继承知识点总结

政治继承知识点总结一、概念政治继承是指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统治者去世或下台后,权力和财产传给他的继承者的过程和方式。

政治继承是一种社会制度,是国家政治权力传承的规定和程序。

政治继承的核心是权力的传承和继任,它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延续和稳定。

政治继承根据不同的国家和政治体制,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和程序。

在君主制国家,通常是由统治者的子嗣继承权力,也就是所谓的王位继承。

在共和制国家,通常通过选举等程序产生新的统治者,这也是一种政治继承的形式。

政治继承的方式和规定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和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个清晰、公正和稳定的政治继承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政权的有效传承和维护,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二、历史政治继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帝国时代。

在古代各个帝国和王国中,统治者的继承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议题。

在中国的夏、商、周等朝代,王位继承往往是由皇太子或者皇位继承人继承,有时也因为内部斗争或其他原因导致王位的更替。

在古罗马帝国时代,继承问题也是一个执政者的重要议题,通过不同的继承方式和制度,统治者的继承权力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程序。

在中世纪欧洲,封建王国的统治者通常将王位继承的规定写入王国的法律和章程中,以保证王位的延续和稳定。

在现代国家,随着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政治继承的方式和规定也发生了重大改变。

通过选举产生的政治继承方式,成为了现代国家政治继承的主要形式。

三、不同政治体制下的政治继承1. 君主制国家在君主制国家中,政治继承通常是通过王位继承来实现的。

即君主的子嗣或亲属继承王位。

君主制国家的政治继承方式通常是具有严格的血缘关系规定的,即国王的继承人必须是国王的亲属,通常是长子或长孙。

在一些传统的君主制国家中,王位的继承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男性世袭继承权,女性和非亲属通常不能继承王位。

例如英国王室的继承规定中,“男性优先,姐妹也可以继承,但是其孩子不得参加王位继承”。

第七课《继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易混易错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七课《继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易混易错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七课继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1、广义的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现象,既包括意识形态的内容,又包括非意识形态的内容。

更正:狭义的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现象,既包括意识形态的内容,又包括非意识形态的内容。

2、纯自然的东西也能成为文化。

更正:纯自然的东西不能能成为文化。

3、文化对经济、政治有时起决定作用。

更正:一定的文化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决定。

4、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文化实践与文化生活。

更正: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文化实践与文化生活。

5、经济发展是文化发展的基础,只要经济发展了,文化自然而然就进步了。

更正: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文化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完全同步的。

6、文化是人类进步和开化状态的进步,只要是文化都是积极向上的。

更正:文明是人类进步和开化状态的进步,只要是文明,就是积极向上的。

7、文化是实践的产物,其创造主体是人,则文明是自然的产物,其创造主体是自然界。

更正:文化是实践的产物,其创造主体是人,则文化也是实践的产物,其创造主体也是人。

8、器物、行为、制度等是文化本身。

更正:器物、行为、制度等是文化的载体,而不是文化本身。

9、人类所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结果都是文化本身。

更正:人类所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结果都不是文化本身,其体现和传导出来的思想、价值观、审美、一经和精神追求等才是文化。

10、文化对经济、政治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更正:先进健康的文化,对经济、政治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11、文化具有主导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功能。

更正:文化具有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功能。

12、认同、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

更正:认同、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前提。

13、文化能够支撑、制约人们的行为。

更正:文化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

14、文化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增强人的精神力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继承概述1、继承的概念:继承是一个法律基本名词,民法中的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

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 )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取得(1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主要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遗赠。

4、继承权的丧失(1)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定、遗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限于故意杀害,不包括过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原因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不是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有例外: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2 )与前述问题有关,强调两点:1)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七年级下册生物知识点归纳可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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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下册生物知识点归纳可打印生物是我们身边的一切生命体,生命的起源和演化过程、生命的结构与功能、生命的交流与调节、生命的繁衍与发育等都是生物学的研究内容。

下面,本文将为大家归纳一下七年级下册的生物知识点,以便同学们更好地掌握和应用这些知识。

一、细胞与细胞器1. 细胞的概念和组成:细胞是构成生物体的基本单位,由细胞膜、细胞质和细胞核组成。

2. 细胞的种类: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

3. 细胞器:细胞内部的结构和功能体,如核糖体、线粒体、内质网、高尔基体等。

二、遗传与变异1. 遗传的概念和作用:遗传是生物种群内个体间遗传信息的传递与继承,对物种的进化和生存起着重要的作用。

2. 变异的概念和分类:变异是遗传信息的改变,包括体细胞突变、生殖细胞突变、基因重组、基因突变等。

3. 基因和染色体:基因是决定遗传特征的单位,染色体是基因的携带者。

4. 遗传规律:孟德尔遗传规律、杂合子优势、不完全显性等。

三、生物圈的组成与特点1. 生态系统和生态位:生态系统是生物圈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由生物体、非生物环境和它们之间相互作用所组成的。

生态位是同种或不同种生物为了生存和繁殖而占据的一定的空间和生态条件。

2. 生态关系:食物链、食物网、竞争、合作、共生、捕食和寄生等。

3. 生态问题: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

四、人体结构与功能1. 组织器官:人体的主要组织器官有皮肤、肌肉、心脏、肺、肝、胃肠、肾等。

2. 消化系统:口腔、食管、胃以及小肠、大肠组成的肠道,负责将食物分解为吸收所需的营养物质。

3. 呼吸系统:口鼻、喉部、气管、肺以及呼吸肌组成的呼吸系统,负责将氧气吸入体内,将二氧化碳排出体外。

4. 循环系统:心脏、血管组成的循环系统,负责将血液循环输送到全身各个器官,并将二氧化碳和代谢废物带回肺、肝和肾等器官进行处理排出体外。

5. 神经系统:大脑、脊髓、周围神经组成的神经系统,负责人体各种功能的协调和调节。

以上就是七年级下册生物知识点的归纳,同学们可以把这些知识点整理成颗粒无余的笔记,简明扼要地掌握它们,以便在课堂上能够更好地听懂老师的讲解,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更好地应用到生活和学习中去。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捌期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遗赠的特征」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属于死因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6.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赠与遗嘱的异同」1.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3.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4.相同点:无论是遗赠还是遗嘱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1.主体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能是对受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2.性质(1)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注意】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赠与”。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违约救济因抚养人违约解除协议的,抚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因被抚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被抚养人应当返还抚养人己支付的供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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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须注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二、遗产的范围1、遗产的概念: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积极遗产)和财产义务(消极遗产)。

2、遗产的范围比较广,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

(2)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若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由受益人取得。

但是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放弃受益权,则保险金属于遗产。

(《保险法》第42条)(3)被继承人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能继承。

但是有例外:若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起诉或者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予以赔偿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4)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都是遗产,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在继承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继承法》第33条)3、不属于遗产的权利(义务)(1)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例外: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2)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3)被继承人个人承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注意: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4)被继承人享有的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5)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

三、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2、法定继承的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

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4)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

(5)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3、法定继承的顺序: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0条)(2)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13条)4、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双方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宣告死亡人(若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另外,对于养子女,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注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应给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此时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应继承份额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都属于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而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在法律上的地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5、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继承法》第13条)(1)原则上:同意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允许有人分得多、有人分得少。

(2)需要特殊处理的特殊情形:基于对弱者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作为处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代位继承(1)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有三: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特别注意:遗嘱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6条)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29条)(2)代位继承的内容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1条)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继承人应当分配的份额。

(《继承法意见》第25条)3)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法意见》第27条)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

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7、转继承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是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四、遗嘱继承1、遗嘱继承:指法定继承人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份额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因为遗嘱属于死因行为,即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根据的法律行为,故而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属于要式行为,须符合该条所规定的形式,遗嘱才能成立,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类:(1)公证遗嘱: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不得代理。

2)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公证员应当遵守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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