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49个重要知识点(简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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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条文

民法典重点条文

民法典重点条文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之一,共收录了七个部分,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共计1028条。

以下是民法典
中一些重要的条文:
1.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民法典,以立法确定的方式规范和保护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3. 第二百条: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

4. 第一百三十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时的一瞬间,终止于死亡时的一瞬间。

5.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设立时的一瞬间,终止于法人被撤销时的一瞬间。

6.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组织成立时的一瞬间,终止于组织被撤销时的一瞬间。

7. 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自愿意思表示的基础
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等除外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8.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其责任。

9. 第二百五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10. 第一百六十九条: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受法律保护。

以上只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重要条文,全书共有1028条,涉
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财产权益的保护、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家庭和婚姻的法律规定等。

《民法典》应当熟知的50个重要知识点

《民法典》应当熟知的50个重要知识点

《民法典》应当熟知的50个重要知识点1.《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总结、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民事诉讼法等七个部分。

3.总则是《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包括一般原则、人格权、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等。

4.物权编主要规定了个人和部分法人的对物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等。

5.合同编对民事合同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成立、效力、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6.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7.婚姻家庭编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等问题,包括婚姻关系、抚养义务等。

8.继承编主要规定了我国的继承制度,包括继承权、继承顺序、继承标的等。

9.《民法典》强调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0.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意思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善意善意原则等。

11.《民法典》规定了我国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2.《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包括生存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13.民法典对不动产权进行了重要规定,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和转让等。

14.《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等。

15.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解释方法,要求合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16.《民法典》强调安全意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7.民法典明确了人身权利和姓名权的保护,包括禁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姓名。

18.《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和解除情形,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19.民法典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抚养义务和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支持。

20.继承编明确了继承权的取得方式和范围,保护遗产的平等分配和合法继承权的实现。

10个必知的民法典常识

10个必知的民法典常识

10个必知的民法典常识
1.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他们的生父或者生母,也应当负担抚养费。

2.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4.因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使用后,应当返还。

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5.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给予补偿。

8.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这里的他人,包括男性。

9.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离婚的,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颁发离婚证。

10.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民法典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之前的《民法通则》,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直接通篇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以前法律规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民法典》第1019条不再有这个要求。

6.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普遍采用的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现在《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7.《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8.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以前《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而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9.关于保证期间,以前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在《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10.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以前《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现在中很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现在《民法典》第405条增加多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这种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

民法典常考知识点

民法典常考知识点

民法典常考知识点
1. 合同法: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无因管理等。

2. 物权法: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等。

3. 继承法: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债务、继承的放弃和变更等。

4. 所有权保护:侵权行为、所有权的保护措施、所有权的实现等。

5. 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成立、效力和无效性、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子女抚养等。

6. 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的内容、侵权行为、人格权的保护措施等。

7.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成立、赔偿标准等。

8. 债权法:债权的种类、债权的取得、债权的内容和限制、债权的转让和消灭、债权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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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民法典知识点参考

民法典知识点参考

民法典知识点参考民法典知识点参考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施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施行民事法律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施行民事法律行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施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承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才能。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才能(自始)不存在。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才能)一律平等。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_负担的义务。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以下有监护才能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小知识

民法典小知识

民法典小知识民法典是中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是人们生活中最常用的法律,它规定了个人之间、家庭之间、商业之间、公共行政之间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民法典的内容民法典的内容主要与个人法律关系有关。

在民法典的第一部分,也就是《民法总则》,确定了个人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从婚姻到人身损害、从继承到侵权等等法律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法,该法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民法典的价值民法典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基石,它规定了个人之间、家庭之间、商业之间、公共行政之间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也确立了某些法制化的判断标准,如经济活动的正当性评价、企业的债务欠偿能力评价等,以及一些经济社会活动的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例如婚姻家庭社会关系的规范。

三、民法典的发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典也一直在发展中。

1996年,中国颁布了新版民法典,它改变了之前关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推进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排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011年,中国颁布了最新版的民法典,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中国也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修订了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四、民法典的实施民法典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民法典的宣传和执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高决定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维护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确保民法典的实施。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宣传和执行: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发挥解释、审查、定罪等职能,严格执行民法典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同时,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民法典规定的宣传、管理和约束职责,以确保民法典的实施。

以上就是本文关于民法典小知识的介绍,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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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二、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9.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五百一十二条)17.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18.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19.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20.“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21.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四、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22.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六条)23.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

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条)24.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25.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26.“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27.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28.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五、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29.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30.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31.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32.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33.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34.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35.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3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六、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37.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38.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

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39.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40.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41.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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