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讲座讲稿(心血之作)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稿(仅供参考)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
一、事实婚姻问题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我讲一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____年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的国家一直致力于发展健全的法律体系,以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不断完善继承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和便利的继承渠道。
____年继承法是在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核心原则____年继承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公正和便利。
作为一项涉及到人民权益的法律,平等是继承法的基石。
不论性别、年龄、职业、地区、种族等身份差异,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
公正是继承法的目标,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
便利是继承法的导向,通过简化继承程序、减少继承税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继承途径。
二、继承范围的调整继承范围的调整是____年继承法的一大亮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对继承范围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人的界定:____年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界定,除了直系亲属、配偶和法定继承人外,还可以根据遗产人的意愿确定指定继承人。
2. 遗嘱继承的优化:为了鼓励公民制定合法有效的遗嘱,____年继承法对遗嘱继承进行了一系列优化措施,包括减少遗嘱认证程序、简化遗嘱的形式要求等。
3. 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香港地区的继承问题:____年继承法还特别关注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香港地区的继承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合理化建议,以促进两地继承制度的融合和发展。
三、继承程序的简化____年继承法秉持便利原则,对继承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简化措施,以提高人民群众继承的便利性和效率。
具体的简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登记的简化:继承登记是继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____年继承法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继承登记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为公民提供更加方便的继承途径。
继承案件法律讲法讲情(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家庭伦理、道德情感等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和情感两个方面对继承案件进行讲解。
二、继承案件的法律规定1.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应当确保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继承过程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欺诈。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遗嘱继承的人。
3. 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4. 继承份额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继承份额。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份额由遗嘱规定。
5. 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继承过程中,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三、继承案件的情感因素1. 家庭伦理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家庭伦理。
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友情、爱情等因素对继承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法律框架内,尊重家庭伦理,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2. 道德情感继承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道德情感。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道德情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道德情感因素:(1)孝顺:在继承案件中,孝顺的子女往往更容易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
(2)感恩: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感恩之情,对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更多义务的人给予适当的照顾。
(3)关爱:在继承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之情,尽量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2023年继承法讲稿范文

2023年继承法讲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2023年继承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意识觉醒,继承问题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我们国家将于2023年颁布新的继承法,以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就新的继承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介绍。
首先,2023年的新继承法将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传统上,继承往往偏向优先继承男性后代,这不仅不公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新的继承法将会在法律层面上确保男女平等的权益。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在继承财产时将享有同样的权利。
这一举措将有效减少家庭内部的争执和纷争,也有助于改变传统的家族结构观念,让每个家庭成员能够充分享有继承财产的权益。
其次,新继承法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继承权益。
在传统观念中,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往往容易受到歧视和剥夺。
新的继承法将会特别加强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继承财产。
例如,在继承争议中,法庭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监护人,以保护弱势群体的继承权益。
这一举措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也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
第三,新继承法将会对遗嘱继承进行规范和完善。
遗嘱继承是一种自由自治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财产。
然而,在实践中,遗嘱继承常常存在纠纷和争议。
新的继承法将加强对遗嘱继承的监管,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例如,新继承法将规定遗嘱的起草条件,要求起草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清醒的认知能力,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新继承法还将规定遗嘱的修正和废止程序,以避免遗嘱的滥用和误解。
这一举措将进一步保护个人的遗产权益,减少争执和纷争。
最后,新继承法将加大对违法继承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或滥用权力来侵占他人的继承财产。
新的继承法将对这些违法继承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并加大对继承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力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修改)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修改)婚姻家庭纠纷法律知识讲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主要给大家探讨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供大家在进行调解时参考使用。
一、婚姻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婚姻纠纷可能一般不会到村上解决,但在实务中,可能也会有当事人到村上去问,所以这里就捡几个重要的问题给大家说下,大家了解一下。
1、事实婚姻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已经很少了,但是还是简单提一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在1994 年 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其中可以得知,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未领证的,不再构成事实婚姻,而构成同居关系,如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财产纠纷,应按一般财产纠纷对待,但是对于孩子的教育抚养问题的处理,与婚生子并无任何区别。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我也顺带讲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2、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我在这里只强调一点,就是在分配财产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村居调解员要掌握基层常见的法律知识,在调解时,不光要懂调解技巧,更要懂法,这样不仅使调解更加高效,而且更让纠纷当事人信服。
村居调委会在工作中要切实发挥职能,及时排查上报本村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村居矛盾。
《继承法》是现在乡村调解中经常要用到的法律知识,掌握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村居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
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
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
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
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
民法典讲座-继承篇

继承权的获得
法定继承 遗赠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 协议
《民法典》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 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
老王有三个儿子,都已分别成家,大儿子大王在一次交通事 故中不幸身亡,老王也因伤心过度突发疾病过世,老王二儿 子和小儿子要平分了老王和大王的遗产。 问:遗产应由谁继承?
案例:
遗嘱继承
遗嘱的形式及要求
自书遗嘱
亲自书写、签名,注明日期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 书,共同签名,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共同在 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日期
打印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共同在每一 页签名、注明日期
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 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清 除后,可书面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民法承典》讲法座
Inheritance Law 继承篇
继承概述
遗产
《民法典》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扩大了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 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 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遗产的认定
《民法典》1153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 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
老李和老伴有三儿子,生前买了两房子,老李过世后,三个儿 子和老伴要继承老李的房子。 问:依法如何继承?
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2 1/2为遗产继承 兄弟仨分别继承:1/2*(1/4)=1/8
问:大儿子的女儿,是否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
继承法演讲稿

遗产与继承一、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的发生必然有以下几个条件:有人死亡。
这是前提条件,这里所讲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所说的自然死亡,如,病亡、发生事故死亡等等,所说的宣告死亡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失踪四年以上,亲属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
被宣告死亡后也同样可以财产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很好理解,有义务抚养老人,故意不抚养。
比较难区分的是虐待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对其进行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
如用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手段、折磨、摧残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配偶:一定是要求有婚姻登记证的配偶,非法同居关系的,没有继承权。
(2)子女:婚生子女。
离婚后的子女,如被继承人在去世前离婚,子女由另一方扶养,虽然此子女由另一方扶养,仍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如私生子,非法同居关系期间生的子女,按法律规定,非婚子女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取得继承权,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无论其是否实际上赡养了被继承人。
养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继子女: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有事实上的扶养和赡养关系。
如从小就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
(3)父母: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继父母,要求是继父母与被继承人之间得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和赡养关系。
(4)继承顺序上一定注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时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才能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有一个人存在,就轮不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或女婿,虽然丧偶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有证据证明其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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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讲稿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
”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
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
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
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
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
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
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继承权?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只有公民能享有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即自然人,排除国家、集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些非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取得全部或者部分遗产,但这不是基于继承关系,而是基于法律的其他规定,要么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要么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二)继承权可以放弃。
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
(三)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
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死亡了的人没有继承权。
但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这在法律上表述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
王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
2005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6个月。
同年10月,王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
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
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
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所以,李莉腹中的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四)继承权在一定条件下会丧失。
继承权在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会在一定条件下丧失。
继承权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管杀害行为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里强调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在于为争夺遗产,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多从手段、时间及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认定;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何为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目前明确了一种情况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另外,在此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即使没有篡改,由于其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而部分无效。
三、什么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刚才我们已将强调了“死亡”“个人”“合法”这三个词,现在就不再赘述。
关于遗产这部分,主要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的范围,继承法上列举了七类,分别是:公民的收入;公民的储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另外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保险金、抚恤金等能否作为遗产略作说明。
1、关于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2、关于抚恤金:抚恤金是对生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不能算作遗产,不发生继承。
但是依据近几年的判例来看,抚恤金应当作为直系亲属和配偶的共同财产,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平均分割。
3、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如果领取后伤残者死亡,这可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但在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即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因人身损害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受害者的近亲属,此类财产不按遗产性质处理(比如用此偿还死者个人债务),但也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
关于承包经营权:如果某承包经营户中某一人死亡,根据30年不变规定,其他承包人可以该承包经营户的名义继续承包经营,但不属于继承范畴。
第二部分,继承的种类。
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两种继承的形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另外,还有两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下面,我将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顺序分别为大家做简要介绍: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
我们应当重点理解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继承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
其中,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继承顺序继承。
第二继承顺序:①兄弟姐妹②祖父母③外祖父母。
继承发生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
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1.配偶。
首先要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限:①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一方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则为事实婚姻关系,可列为继承人中的配偶。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可以作为继承人中的配偶。
③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能补办结婚登记,则补办后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作为配偶继承。
另外,195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已经存在,以后又未解除的一夫多妻关系,夫与妻、妾之间均有继承权,但妻、妾之间无继承权(根据推导)。
当然此种情况少,从年龄上看,应该在70岁以上的人才存在此种情况。
2.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注意养子女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前提,否则诸如寄养等就不享有继承权。
3.父母。
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享有继承权。
4.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即常说的同天不同地、同地不同天的情况)以及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样包括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
此种情况判定的标准是: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若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则可以以第一顺位进行继承。
(二)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关于代位继承注意四点:1.适用于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3.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4.代位继承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为前提。
如果被代为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被代为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将不享有代为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又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对来说要难理解一些,而且在实践中碰倒的机会不多,在这里就不为大家做详细的区分,要是大家还有疑问,我们可以在课下交流。
(三)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这是指的一般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应当或者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案例】甲的父母已去世,生前生育有三个子女:甲、乙、丙。
甲因工受伤,家庭生活困难且丧失劳动力。
现在乙、丙要求平均分配遗产,但是甲以自己丧失劳动力为由,要求予以适当照顾,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前面我们讲到,在分配遗产时在平均分配遗产的时候,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所以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指的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
但是遗嘱继承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遗嘱的效力。
决定遗嘱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个:1、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立遗嘱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