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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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权益知识讲座

老年人法律权益知识讲座

老年人法律权益知识讲座尊敬的老年朋友们,我很荣幸能够在今天为大家做一场关于老年人法律权益的讲座。

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与老年人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老年人基本权益的认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老年人拥有一系列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健康权益:老年人有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包括义务医疗、良好的医疗环境和服务等。

2. 居住权益:老年人有享受合适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权利,相关法律对于老年人的居住权做出了明确保护。

3. 教育权益:老年人有接受教育和提升自己的权利。

一些地区设有老年大学和各类培训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的服务。

4. 休闲权益:老年人有休息、娱乐、文化参与的权利,可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旅游等。

5. 经济权益:老年人有享受社会保险、退休金、福利和优待等经济权益的权利。

第二部分: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的注意事项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老年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增强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道自己的权益范围。

2. 注意合同签订:签订合同时,注意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与自己权益相关的条款,如付款方式、退款条款等。

3. 维权渠道了解:了解维护自己权益的渠道和方式,可以通过咨询律师或相关组织来寻求帮助。

4. 加入老年组织:加入老年组织可以互帮互助、共同维权。

5. 提高维权意识:主动关注维权新闻,学会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部分:老年人家庭财产继承及赡养责任1. 老年人财产继承:老年人在有财产时应当制定遗嘱,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以保证财产的合法继承。

2. 赡养责任:对于有赡养需求的老年人,子女有义务提供生活、抚养和经济上的支持。

如有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老年人拥有一系列基本权益,我们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了解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以及与相关组织合作,都是重要的途径。

我们也应当加强互帮互助的力量,共同为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驾护航。

老年人普法法制宣传法律知识讲座PPT模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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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遗产的继承开始时间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
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件中死亡,如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1)被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权
丧失的各情形
尊老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 标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PART-03
03 继承权丧失的各情形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某些与继承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而丧失继承权。
1)一般原则:均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2)例外情形:不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不分;生活有特殊困难 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
01 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
遗产与遗产继 承方式
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
遗产继承开始 的时间
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
继承权丧失的 各情形
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
无人继承遗产 的处理
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
遗产与
遗产继承方式
尊老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 标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PART-01
01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 还是未遂,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领导讲话稿之养老培训班讲话稿

领导讲话稿之养老培训班讲话稿

领导讲话稿之养老培训班讲话稿一、充分认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两个配套办法同步实施的重大意义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原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新增3章36条,修改38条。

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增补内容之多、创新色彩之浓,在近年来立法中并不多见,有“脱胎换骨”之感。

特别是新增条款主要集中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三大领域,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民生情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其意义可用三句话概括。

一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总章程。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统筹规划;力求更加清晰地界定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养老责任和互补机制,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主体作用,努力构建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共同应对的发展格局;确定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优先领域,强调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这些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和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三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新动力。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实际出发,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明确了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内涵外延、功能作用,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建立了养老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加强了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这些制度安排,将党中央关于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使社会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

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

老两口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

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

“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

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

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

”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

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护知识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护知识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护知识讲座咱今儿个就来讲讲老年人权益保护这档子事儿。

咱都知道,老年人那可是家里的宝啊!他们辛辛苦苦一辈子,为家庭、为社会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可不能到老了,还让他们受委屈呀!这就好比一棵大树,年轻时为我们遮风挡雨,等老了,咱也得好好呵护它不是?老年人有自己的权益,这可不能随便被侵犯。

比如说,他们有享受社会关爱和照顾的权利。

走在路上,年轻人给让个座,这多暖心呀!去办事儿的时候,能有个绿色通道,不用排长队,多方便呀!这都是应该的。

再说说养老金,这可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呀!得按时足额发放,可不能打折扣。

这就像每天要吃饭一样重要,要是养老金出了问题,那老年人得多着急呀!还有啊,老年人的健康也得重视。

现在不是有很多针对老年人的免费体检嘛,这多好呀!能早早发现问题,早早治疗。

就跟汽车要定期保养一样,咱老年人的身体也得时常检查检查。

咱也得提防那些专门骗老年人的坏蛋。

他们可狡猾了,一会儿说这个投资能赚大钱,一会儿又说那个保健品有多神奇。

咱可得多长个心眼儿,别轻易就上了当。

咱的钱那都是辛辛苦苦攒下来的,可不能就这么被忽悠走了。

老年人也有自己的精神生活呀!他们也想和老朋友们聚聚,唱唱歌、跳跳舞、下下棋啥的。

社区就应该多组织些活动,让老年人的生活丰富多彩起来。

这可不是小事儿呀,精神好了,身体才会更健康嘛!咱家里要是有老人,咱就得好好照顾他们。

多陪陪他们说说话,听听他们讲过去的故事。

别嫌他们啰嗦,那都是他们的人生经验呀!这就好比是珍贵的宝藏,得好好挖掘。

咱全社会都应该关心老年人权益保护,这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呀!要是看到有老人遇到困难,咱能帮就帮一把。

这世界不就变得更美好了吗?难道我们不应该这么做吗?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老年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晚年生活吧!让他们知道,他们永远是我们最尊敬的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的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还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主要讲解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一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法律上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讲解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

(一)受赡养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在赡养人里面,有一类赡养人需要着重提及,因为关于这类赡养人的纠纷诉诸法院的还是比较多,那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类赡养人。

继子女,指的是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如果与养父或养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各位尊敬的老领导:大家好!应老干局要求,今天作为领学人与各位老领导一起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既感到荣幸又感到有压力,因为各位有丰富的领导经验、人生阅历和家庭亲情及人性感悟,都是我学习的旁样,之前我认真做了准备,查找了一些资料,争取把这次学习组织好。

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按照2012年末的统计数据,全世界共有63.02亿人,其中1亿人口以上国家只有11个,(中国13.17亿、印度10.5亿、美国 2.9亿、印尼2.35亿、巴西1.82亿、巴基斯坦1.51亿、俄罗斯1.45亿、孟加拉1.38亿、尼日利亚1.34亿、日本1.27亿),按照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成为老年型国家的国际标准,我国在1999年就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

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2012年10月提供的数据,未来20年是中国老年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

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2033年前后将翻番到4亿,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最高年份将增加1400多万。

2亿老年人口数相当于印尼的总人口数,已超过了巴西、俄罗斯、日本各自的总人口数。

人口老龄化将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过着幸福的老年生活。

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事情的发生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2、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2.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3、 处分财产的多种方式
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父母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如果子女想方设法只想取得老人的财产,有时候可能发生其他的不愉快。
案例3、某老人有5个子女,但作为父亲的他年轻时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用于家庭生活。后来他老了,子女都拒绝赡养。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案例4、有一位父亲因为犯罪被判刑入狱十几年,在孩子小时候几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结果父亲从监狱出来后,一贫如洗,身体也虚弱不堪。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如果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父亲的诉求。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
① 公证遗嘱:指的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 自书遗嘱:指的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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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

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

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万元。

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

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

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

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

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

(案例1、2)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

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

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反而在局部出现了冲突加剧的现象,老年人必须警惕。

张老先生和王女士本是南京市的一对再婚夫妻。

婚后8年来,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虽不富裕却十分和谐。

然而张老先生的儿女一直不接受她。

去年冬天,张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儿,不想却在北京突发脑溢血不幸病故。

几个儿女在并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将张老的遗体在京火化,并将骨灰与张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

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楚的是张先生的子女死活不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

今年初,王女士以自己的“悼念权”被剥夺为由将张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

(新世纪范本网,原创范本免费提供下载基地。

)今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赡养继父,又怕无法继承财产,儿子竟鼓动86岁的老母亲与共同生活了40余年的继父离婚”的案件——孙老太太早年丧夫,自己独自拉扯4个孩子生活,后来组建了新家庭。

新夫赵某聪明手巧,靠在外做些小生意养活了9口之家。

数十年过去了,7个子女都长大成人且成家另过。

劳累了一辈子的老两口在卸下了抚养重担后,本应安度晚年。

可是,子女们怕将来得不到房屋财产,和媳妇们一撮合,竟威逼86岁的老母亲到法庭起诉继父,要求与已共同生活了近半个世纪的老伴儿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对这群儿女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广州市南方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显示:在老年人再婚时并未取得子女支持的家庭中,“外来者”的权利往往不被重视。

以往的矛盾多发生在赡养问题上,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再婚群体的增加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例如,一方老人生病住院,子女们将“新老伴”挡在病房外,连起码的“探视权”都被剥夺;又如,一些子女故意将本可以调和的孩子教育、生活习惯等琐碎矛盾激化,表面上虽然“不反对”老人再婚,却使再婚老人得不到同居探望的权利;再比如上面提到的王女士连“悼念权”都被剥夺。

(三)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权”近年来,老年人维权又出现了一种新鲜事: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

一些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为自己争取“新”的权利。

今年5月,北京市92岁的刘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朝阳法庭。

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

刘太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家住东城的儿子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

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调解,儿子吴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养。

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看过老母,时有时无的赡养费也是通过邮局寄送。

老人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了深深的孤独中,有一次生病在家躺了7天竟没有人管。

过年的时候老人给吴某打电话,吴某却不耐烦地说:“不是给你钱了吗,还那么麻烦干什么?”老年人已经不满足于每个月那点赡养费,要求儿女们还要尽看望自己的义务,老年人有过正常人生活的权利,也有改善自己生活质量的权利。

(四)其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有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长期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子女把他们当作一种包袱推向社会。

他们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今年4月,武汉汉阳一家餐馆来了一名老婆婆和他的两个儿子。

儿子给她买了一碗馄饨,却眨眼间不见了踪影,留下年约七旬的老婆婆孤身呆坐了一天。

老人说话语无伦次,精神不太正常,无法与其正常交流。

店主只好拨打110电话反映情况,经查,老人患有精神疾病,几年来一直没有医治好,两个儿子觉得母亲是一种拖累,竟然丧尽天良地将母亲遗弃在街头。

上海、北京、广州的一些医院都发生过送老人到医院后家属逃跑的事情。

一些医生说:如果确实没有治疗必要,我们会及时告诉家属。

但有些人将家里生病的老人关进最便宜的病房床位后,便不再让医生给老人打针用药,不愿为老人多花一分钱,算是“保守照顾”。

被遗弃或者被“保守照顾”的老人大多长期患病,花费较高,一些自私的年轻人便将此种经济支出视为“奢侈”,认为“早晚都是个死”、“还不如省点钱花在孩子身上”。

老人有看病治疗的权利,遗弃、虐待患病老人是严重犯罪行为,但是他们的维权问题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病情如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瘫痪在床而侵占、骗占老年人住房、存款的现象也已出现,值得警惕。

二、有关老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宪法、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到众多地方性法规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必须要与老年人的需求结构相对应,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金字塔结构。

位于塔底的法律法规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保护,即对“生存性需求”的满足与实现,是老年人作为社会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这已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金字塔的中部和顶部,是对老年人“高级需求”的保护,即对“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满足,是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所享有的特殊保护。

国家要保障老年人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使老年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成果。

而我国对于老年人“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法律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将会显得不够完善、不够具体,是我们未来老年立法中需要着重予以完善的环节。

金字塔的塔尖为老年高级需求的保护,即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面的保护。

三、老年人的基本权利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了‘忍’字。

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

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

”虽然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条文面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而有了亲情障碍,老年人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

老年人应该老有所养。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

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2、社会保障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

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

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作出了不少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对于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另外,也鼓励农村中的孤寡老人与其他公民或村委会、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遗赠人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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