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内容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内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部以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旨在通过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正当权益,满足老年人的精神、物质、社会和文化需求,从而为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共分为四节,包括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文化发展,第三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预算,以及第四节附则。
第一节总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老年人的权利,明确在保障老年人权利方面实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发展,科学规划,充分发挥老人的作用”的原则,明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社会保障、文化发展等服务的宗旨,并规定老年人的行为规范等要求。
第二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和文化发展,明确关于老年人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文化发展等具体规定,如建立老年人免费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有健全的健康保障和社会保障,加大老年人的文化活动投入,引进各类老年性文化服务等。
第三节规定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预算,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预算的使用范围等要求;第四节附则规定责任单位应当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打击侵害老年人权利的行为。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为宗旨,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保障老年人的健康需求,规定了建立老年人免费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其他保障老年人健康与质量生活的政策措施;二是保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规定了老年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其他保障老年人养老的政策举措;三是保障老年人的文化发展需求,规定了加强老年人的文化活动,以及引进各类老年性文化服务的等政策。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而做出的重大成果。
它对扩大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加强老年人社会经济地位和推动社会主义新时期优质老龄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年月日修订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背景和意义
2.法律的主要内容
3.法律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健康保障、文化教育、法律责任等。
其中,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了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家庭赡养与扶养则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包括了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则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实施,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也提高了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然而,老年人权益保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家庭赡养不到位、社会服务不足、法律责任不清等。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和实施力度,提
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发布时间: 2016-06-02 来源:作者:(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老龄化趋势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 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老年人 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
社会稳定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重要群体, 保障其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 定。
特点
该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强调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对老年 人权益的共同保障,同时关注老年人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保障需求。
立法目的与原则
立法目的
该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 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 老、助老的美德,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实现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立法原则
产生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负担加重,医疗、养老等需求增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 来严峻挑战。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总结词
01
不健全、不完善
详细描述
02
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
问题,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产生的影响
03
老年人面临生活困难、医疗保障不足等问题,影响其生活质量
和社会稳定。
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
总结词
家庭结构变化、家庭养老 功能减弱
详细描述
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 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 能逐渐减弱,老年人难以 得到充分的照顾和关爱。
产生的影响
老年人难以得到家庭照顾 和支持,面临生活不便、 精神孤独等问题。
老年人维权意识不强
总结词
维权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匮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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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通则》、《侵权法》 人身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等); 4《婚姻家庭法》 婚姻自主权、被抚养、被赡养权 5《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 汽车、房产等动产、不动产所有权 6《继承法》 继承权等 6《合同法》、《知识产权法》 债权、知识产权
己名下,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当要求子女打借条或欠条; 2、子女向自己借钱或其他动产时,更要求子女打借条或欠条。
(五)遗产处理与继承
1、确定遗产 2、遗嘱继承优先 3、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法相关知识 遗嘱
老年人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立 遗嘱的权利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 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 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 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如何避免子女侵害老年人住房等权益
主要侵害形式: 1、子女出资购买同住老人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后,全部占有该住 房 2、子女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人,侵占老年人房产 3、子女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更改户主
及产权人,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
4、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 5、通过“借”的形式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存折、债券、股 票、抚恤金等。
3、子女应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
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 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
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
(三)婚姻自主权
1、老人的婚姻自主权的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 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 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婚姻法》第30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 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 活。”
2、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子女
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 (1)、婚前及婚后财产公证 (2)、遗嘱公证 (3)、签订双方赡养协议
(四)住房等财产权
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 合法财产的权益
《老年人分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 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 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 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 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 要的份额。
◆老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 权等不受非法侵害; 维权渠道:向法院起诉;
(二)受赡养权
1、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
赡养,指晚辈人对长辈人在物质上和生活 上的帮助。 扶养,指平辈人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 扶助。 抚养,是指长辈人对晚辈人在物质生活和 精神生活上的抚育。
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
同所有。 《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下附案例)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老黄老来丧偶,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老黄和李 阿姨相互感觉不错,日久生情。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今 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赔偿12万元。老黄的儿子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 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 自己的。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 ◆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 姨的关系属于同居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 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 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 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
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
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
(六)不受遗弃和虐待的权利
遗弃: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 一方,对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虐待:经常性地打骂、冻饿、禁闭老人,或强迫 老年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折磨、 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15条等之规定,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
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
母。
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
的赡养义务 。
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予以护理
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
案例: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长子随贺大爷夫妇生活,小 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 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贺大爷 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老伴又病重住进医院,生活
苦不堪言。由于大儿子收入不高,无法承受昂贵医疗费用。
遗嘱的种类
① 公证遗嘱:就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的遗嘱。 ②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 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③ 代书遗嘱:就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 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 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如病情严重危急生命), 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证。但口头遗嘱效力最低。因此,《继承法》规定,在危急 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 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亲自照料的,可以按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的范围:
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 子女, 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的内容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 (3)精神上慰藉的需求。
二、老年人维权:八大权利
(一)生命、健康等人身权 (二)受赡养权 (三)婚姻自主权 (四)住房等财产权 (五)遗产处理和继承 (六)不受遗弃和虐待的权 利 (七)国家保障权、获得帮 助权; (八)社会关爱、优待权
(一)
◆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受到威胁:报警 受到侵害:向司法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
这些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合法吗
(1)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的 (2)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 (3)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 实没有抚养自己的 (4)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 (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 以维持生活的 (6)认为自己是出嫁的女儿的 (7)认为分家不公的 (8)认为父母不照料自己的孩子的
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 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 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 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
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 李小姐幼时被父母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李小姐亲生父母 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他们身边照顾,支付住院治疗的钱, 并且在老人去世后出钱安葬。两位老人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 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
建议:提高产权意识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
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
这看起来是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所以应当做到: 1、一般不要同意更改房产证户主和产权人名,存放好自己的房 产证
2、资助子女购房,为避免他人分走财产,产权尽可能登记在自
老年人维权 “184”
一、一个概 念 二、八大权 利 三、四项注 意
一、一个概念:老年人
1、什么是老年人 老年人的年龄界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日 老人节(中国):农历九月初九 ,重阳节 老年人日(国际):十月一日
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
变化而终止。”
3、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
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 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 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 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 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也不影响其要 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父母的过错也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 子女也不能以 “与父母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为借 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特别提醒: 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父母负有赡养责任,同 时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婆的义务。 所以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