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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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解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解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解读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024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解析

2024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解析

2024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解析咱今天就好好唠唠 2024 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

要说这法律啊,那可真是给老年人撑起了一把大大的“保护伞”。

您瞧,以前隔壁小区的李大爷,儿女常年在外工作,很少回家探望。

李大爷身体不太好,自己去医院看病都没人陪着,心里那叫一个失落。

可现在不一样了,有了这权益保障法,子女们得常回家看看,关心关心老人的身体和生活。

这法律就像是一根“指挥棒”,让子女们明白孝顺不仅仅是给钱,更重要的是陪伴。

这部法律里,对老年人的财产保护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我有个远房亲戚,他老伴儿去世后,因为财产分配的问题,子女们闹得不可开交,老人每天愁眉苦脸的。

现在好了,法律明确规定了老年人有权自主处置自己的财产,不受子女的无理干涉。

这就让老人们能更安心地享受晚年生活,不用担心因为钱的事儿和子女产生矛盾。

还有啊,社区服务这一块也有了很大的改进。

就拿我们小区来说,现在社区专门为老年人开设了各种兴趣班,像书法班、舞蹈班啥的,让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而且社区还定期组织志愿者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打扫卫生、陪他们聊天解闷。

这都是因为有了权益保障法的推动,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在医疗保障方面,法律也做出了重要的规定。

我记得有一次在医院,看到一位老人因为医保报销的问题和工作人员起了争执,那场面真是让人揪心。

现在好了,权益保障法明确了老年人在医疗方面的各项权益,医保报销的流程更加简化,让老人们看病不再那么难、那么贵。

另外,对于那些欺诈老年人的行为,法律更是严惩不贷。

前段时间,有个骗子团伙专门骗老年人买那些所谓的“保健品”,结果好多老人花了大价钱买了一堆没用的东西。

现在有了这法律,这些骗子可不敢轻易下手了,一旦被抓,就得受到严厉的惩罚。

总的来说,2024 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就像是一束温暖的阳光,照亮了老年人的生活。

它从方方面面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咱们社会也应该多宣传这部法律,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尊重老年人的权益,共同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幸福、安宁的生活环境。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年月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年月日修订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保障才个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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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 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 《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5、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下附案例)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 一部分的赡养义务
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 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
3、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 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 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链接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 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 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二)、再婚自由权
1、 老年人再婚的主 要障碍 : 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2、老人的婚姻自主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 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 后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 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 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律师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 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 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 由于该房屋属 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 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 财产。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5个亲生子女 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 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
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
(1)、婚前及婚后财产公证 (2)、遗嘱公证 (3)、签订双方赡养协议
(三)住房财产权
一、如何避免子女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 侵害形式 1、子女出资购买同住老人拥有使用权的 住房后,全部占有该住房 2、子女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人,侵占老年 人房产 3、子女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 老年人同意后更改户主及产权人,目的达到 后,遗弃、虐待老年人。 4、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 房。 建议:提高产权意识
(一)受赡养权
1、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
赡养,指晚辈人对长辈人在物质上和生活 上的帮助。 扶养,指平辈人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 扶助。 抚养,是指长辈人对晚辈人在物质生活和 精神生活上的抚育。
(一)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15条 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可以 概括为以下几点: 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 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 安慰父母。
老年人维权 “384”
一、三个概念
二、八大权利 三、四项注意
一、老年人维权:三个概念
1、老年人的年龄界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老年人日 老人节(中国):农历九月初九 ,重阳节 老年人日(国际):十月一日
3.背景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 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 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 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 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 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 学、老有所乐。
(四)继承权
1、确定遗产 2、遗嘱继承优先 3、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处理

赡养费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穿衣吃饭及日常开支费用, (2)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比如护理费,, (4)住房费用, (5)必要保险费用, (6) 精神消费支出,比如有线电视费,书报 费等。
这些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合法吗
(1)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的 (2)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 (3)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 实不能抚养自己的 (4)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 (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 以维持生活的 (6)认为自己是出嫁的女儿不该赡养的 (7)认为分家不公不该赡养的 (8)认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该赡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7《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赡养人的范围:
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 子女, 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的内容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 (3)精神上慰藉践中,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结合 赡养人收入的20%进行计算,最低不能低 于低保补助,最高不能高于居民人均消费 支出。
疑问解读:
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 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对 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 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 义务也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 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 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 任的理由。
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 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 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 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二、老年人维权:八大权利
(一)受赡养权 (二)再婚自由权 (三)住房财产权 (四)继承权 (五)不受遗弃和虐待的人 身权 (六)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 的权利 (七)老年人应当享受的社 会服务 (八)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 发展、享受社会优待、享有 宜居环境的权利
子女孝顺,老人开心!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 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 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今年年 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 无效在医院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 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 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 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么,作为非配偶 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 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 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 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 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 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 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
二、资助子女购房,如何避免他人分走财 产。 1、产权尽可能登记在自己名下, 2、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 (1)、打借条或欠条 (2)、赠与协议
常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消费维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 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 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孝晚辈,老年人该如何 保护自己?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 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 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 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 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 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主讲: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王永生律师
老年维权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72号自2013年7月1日施 行) 获得帮助权; 国家保障权; 被赡养权; 老年人优先权。
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案例:1998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
的老李再婚了。去年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三个 月后就撒手人寰了。 老李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阿 姨聚在了一起。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 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如果杨阿姨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 买下来。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 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那 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 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 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
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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