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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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

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

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

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

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

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

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

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2000年至2050年之间,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

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

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演讲稿-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精品

演讲稿-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精品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的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还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主要讲解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一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法律上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讲解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

一受赡养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
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老人普法演讲稿

老人普法演讲稿

老人普法演讲稿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些关于老年普法知识的演讲。

老年普法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乎老年人自身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老年人的普法知识普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首先,我想和大家谈谈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们要意识到,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益和义务。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关心老年人,多和他们交流沟通,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其次,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老年人常见的法律问题。

比如,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老年人经常会遇到子女不孝、财产被侵占等问题。

在医疗保健方面,老年人可能会遇到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医疗纠纷等。

在消费维权方面,老年人可能会遇到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

因此,我们要引导老年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因不懂法律而受到侵害。

最后,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老年人普法教育的路径和方法。

老年人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我们可以通过开展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点等方式,提高老年人的法律素养。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媒体手段,让老年人更便捷地获取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总之,老年人普法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老年人的普法知识普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温暖。

谢谢大家!。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座1. 引言老年人权益保障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增强老年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能力,我们举办本次讲座,旨在提高老年人对自身权益保障的认识,增进他们的法律意识,进一步促进社会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尊重。

2. 讲座内容本次讲座将以以下几个方面为主要内容:2.1 老年人权益的概述在本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老年人权益的涵义,包括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社会参与、经济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我们还将介绍我国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做出的规定。

2.2 老年人法律知识普及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老年人在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如合同纠纷、遗产继承、医疗纠纷等,并传授相关的解决办法和维权技巧。

同时,我们也将介绍老年人可以依靠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

2.3 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社会支持在本部分,我们将探讨老年人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介绍常见的老年心理问题以及相关应对措施。

我们还将介绍社会支持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并提供相关社会资源的信息。

3. 讲座形式本次讲座将采取多种方式结合进行:•专家讲解: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老年人普及相关知识,并解答老年人的问题;•互动交流:安排互动环节,让老年人分享自己的经验和困惑,相互交流、启发;•资料发放:为参加讲座的老年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书籍,供他们后续参考和学习;•活动宣传:通过社区、报纸等渠道宣传本次讲座,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参与。

4. 讲座益处本次讲座对老年人具有以下益处:•提高老年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感,促进社会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尊重;•传授老年人解决法律问题的技巧,提升他们的维权能力;•增加老年人对心理健康的关注,提供相关的心理支持和资源。

5. 结语老年人权益保障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举办本次讲座,我们希望能够加强老年人对自身权益保障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关爱的社会环境。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2、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2.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3、 处分财产的多种方式
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父母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如果子女想方设法只想取得老人的财产,有时候可能发生其他的不愉快。
案例3、某老人有5个子女,但作为父亲的他年轻时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用于家庭生活。后来他老了,子女都拒绝赡养。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案例4、有一位父亲因为犯罪被判刑入狱十几年,在孩子小时候几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结果父亲从监狱出来后,一贫如洗,身体也虚弱不堪。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如果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父亲的诉求。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
① 公证遗嘱:指的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 自书遗嘱:指的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的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还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主要讲解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一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法律上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讲解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

(一)受赡养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在赡养人里面,有一类赡养人需要着重提及,因为关于这类赡养人的纠纷诉诸法院的还是比较多,那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类赡养人。

继子女,指的是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如果与养父或养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

社会保障之老年人权益保障

社会保障之老年人权益保障

社会保障之老年人权益保障1. 引言1.1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老年人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成员,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智慧,为社会贡献了一生的心血。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责任和道德的表现。

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不仅是对老年人自身尊严和权利的尊重,更是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怀的体现。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就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老年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安全,从而更加愿意与社会和谐相处,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保障,也将增强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感和社会归属感,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只有重视老年人的权益,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和发展的社会。

只有尊重老年人的权利,才能让老年人在晚年享有应有的尊严和幸福。

为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关爱。

【2000字】2. 正文2.1 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福利公益活动,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老年人的保障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开始建立并完善了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确立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

此后,我国相继建立了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福利服务体系等,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我国还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维护机制,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我国老年人的保障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PPT精品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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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移动公司和委 托方通辽市12349 便民服务中心三方 协商决定,共同合 作建设政府便民为
老服务平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对常住在本地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 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因此说,通过完善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成为 一项紧迫任务。
频频出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 热点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背景
按照联合国的规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 占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 总人口7%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称为“老 年型国家”或“老年型地区 。2000年, 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 60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3亿人, 占总人口的10.46%。截止2010年底
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城市公共交通
水路和航空客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从城乡规划 和工程建设标准 上规定了推进
宜居环境建设,为 老年人提供安全
便利和舒适的环 境,为老年人创 造无障碍环境
建筑物、居住区等, 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 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子女管理财产的风险,如激进投资 子女婚姻风险,如离婚。
协议中要明确受遗赠人、受赠人
知法律于心 守法律于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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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
对青少年和儿童 进行社会主义、 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和艰苦奋斗 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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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

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

老两口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

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

“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

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

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

”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

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

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2)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背景: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

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

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

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

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又老又顽固,做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俩口的生活。

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去租房子住。

对此,陈老伯十分气愤,却又觉得无可奈何。

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以卖房为由赶父亲出户合法吗?*****律师:我友晓霞是张某与李某的女儿,张某与李某早年离婚,将房子过户到晓霞名下,当初约定晓霞随父亲张某生活并共同住在这套房子里。

几年后,晓霞又去了母亲家,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和自己的父母亲一直住在已过户给女儿的房子里。

2007年晓霞考上了大学,向张某讨要上大学的学费不果,要求张某腾出房屋,以便她出卖当作上大学的费用。

张称他下岗多年靠失业保险生活,且父母年老多病需要赡养,无力购房,他们如从房中迁出,将无房可居便予以拒绝。

晓霞欲向法院起诉,赶其父亲、爷爷、奶奶搬家,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王某王网民:张、李离婚时将房子赠与了女儿晓霞,且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这一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房屋的所有权归晓霞所有也不应当有疑义。

但赠与后房子没有倒出,没有实际交付,一直由张和张的父母居住。

考虑晓霞和张是父女关系,张的父母是晓霞的爷爷、奶奶。

晓霞对张有赡养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义务的情形尚未出现。

另外考虑张赠房时晓霞随其共同生活,张并没有真正放弃对房屋居住权的意思,现张生活困难无力购房,如从房中迁出,张和张的父母晓霞的爷爷奶奶将无房可居等实际情况,考虑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立法意图,应当保护晓霞的父亲、爷爷、奶奶对房屋的居住权,晓霞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晓霞上学的费用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自食其果在镇上做生意的马有财今年五十出头,生意做得有声有色,按说马有财应该是衣食无忧了,可是,他也有烦心事,儿子马海涛不仅不愿到镇上看望他,甚至连句话也不愿意和他说,马有财琢磨着要是长此以往,等自己年岁大了,怎么还能指望儿子养老送终呢。

他很快想到了法院,于是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

开庭那天,马有财信心十足来到法庭,可是一进审判庭,马有财却发现自己那个已经好几年没见面的老父亲也来了,而且老父亲现在正坐在自己应该坐的原告席上,而儿子马海涛却坐在了旁听席上。

马有财心里一面笑父亲和儿子愚蠢,连坐哪儿都弄不清楚,一面告诉父亲他应该坐到旁听席上,自己才是本案的原告,被告应该是儿子马海涛。

可就在这时,书记员宣布今天审理的是马老祥也就是马有财的父亲诉马有财赡养纠纷一案。

通过法庭调查,原来马老祥今年已经78岁了,自从儿子去镇上做生意后,慢慢地不再回家了,刚开始马老祥还能侍弄那几亩地,自从老伴儿瘫痪后,自己实在是难以支撑。

如今老两口住在极其简陋的房屋里,为了省钱马老祥已经三年没有沾过肉腥,两年没敢点电灯了。

之所以告儿子马有财就是想有点钱,老两口能够看个病,再说那老房子一遇到刮风下雨就漏,希望马有财能够找人给修修。

对于父亲的陈述,马有财没有异议,但是他表示自己早已打算好了,不要父亲的房产家产,那么理所当然地也不应该赡养父亲了。

对于马有财的这一番话,旁听席上的马海涛气愤不过,大声质问父亲,你不养爷爷,我就不养你,我也不用你养我,靠着几亩地我们都可以养活自己。

在法庭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马有财每月支付马老祥夫妇赡养费60元,承担马老祥夫妇医疗费用,并在30日内给老人修复好房子。

判决后,马有财拂袖而去。

两个月后,马有财一直没有履行判决,法院决定对他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找到马有财时,他表示这就把钱给父亲送去。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5)好事多磨村边一间破旧的小瓦房边,两位老人老赵和张大娘正商量着去镇上办理结婚手续。

两人虽然磨破了嘴皮子,但是子女们就是不同意他们的婚事。

老赵觉得一直等毕竟不是办法,便决定和张大娘一起先去乡民政所把结婚证办了。

好不容易说服了张大娘,两人高高兴兴地到了民政所,但是,工作人员小王看到他们后,偷偷到隔壁屋打电话,原来老赵的女儿在镇上当镇长,早给民政局打过招呼,如果是自己的父亲来办结婚手续,就先拖一拖。

回到办公室小王告诉老赵,公章被领导锁起来了,领导出差暂时回不来,让两位老人先回去。

万般无奈,两位老人只好离开了民政所。

回家途中,张大娘告诉老赵,其实自己明白是老赵的女儿不让办结婚证,既然孩子们这么坚决,两人还是算了吧。

老赵答应了张大娘,虽然做不成夫妻,但是还希望以后有什么事情,能知会一声有个照料。

就在二人说话的时候,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拿着铁锹边跑边骂地上前来,不由分说把张大娘推倒在地,在与老赵的推搡中,他将老赵推倒在地,老赵的头部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场血流不止。

李二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但是由于被害人的请求和李二虎的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决定对李二虎从轻判决,判处李二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医院里,张大娘照顾着老赵,两人面对时都禁不住长叹不止。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赵的女儿带着民政局的小王给老人带来了一份意外的礼物,两人的结婚证。

在给两位老人承认错误的同时,老赵的女儿也深深地祝福两位老人。

门外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也带着水果满脸歉意地走进了病房。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房产“换”赡养财产继承问题侵害老年人权益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照顾自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把房产馈赠给子女,作为赡养的条件,没想到,个别不孝子女非但没有赡养老年人,反而把房产占为己有。

记者了解到,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中有4成是由于房产等财产继承问题造成的。

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的孙鹏镖提醒老年人,为了有效避免家庭矛盾以安享晚年,老年人不要把财产当遗产过早地留给子女。

记者了解到,过去养老赡养一直是老年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而现在,房产等方面的财产问题越来越困扰着老年人。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

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

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

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

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

黄老伯陷入困境。

对此,律师和老龄问题专家提醒:老年人不要把财产作为遗产过早留给子女。

孙鹏镖分析认为,老年人辛苦一辈子获得的房产、储蓄等其实是老年人养老保障的筹码。

一旦馈赠给子女,老年人将由富有变成资源贫困户,无法掌握生活的主动权。

原来平衡、和谐的关系也会因为财产、利益的变化发生改变。

因此,老年人也应学会理财,把财产作为养老保障的补充。

财产意识———为避免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

遗产意识———再婚前要进行财产公证或办理遗嘱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作出书面说明。

维权意识———一些老人觉得和晚辈争财产不光彩,明知吃亏也不愿与晚辈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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