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

(3)老年人的配偶 ;
(4)其他依法负 有赡养义务的人 (如:子女全部死 亡的老年人的成年 孙子女、外孙子 女。 )。
2)、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具体权益?
总的讲,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经济上供 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 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问题:在生活中,有一种情况,在子 女未成年时,父母当中有一方对子女未尽 过抚养义务。于是,子女长大成年后,不 愿意对这一方(父或母)承担赡养义务。 那么,父或母这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子女履 行赡养义务呢?
目录
第一章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章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 救济途径与几点建议
第一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成员中, 老年人群体的比重越来越大,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的社 会生活,频频出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此说, 通过完善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 方面背景:
第二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老年人”的概念。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 的公民。
其次,了解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有哪些: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和共 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
每年农历九月 初九为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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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社会服务和社 会优待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 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5)、社会优待
(1)对常住在本地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2)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 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PPT教学课件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 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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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 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 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 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 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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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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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 1日起施行。
9Leabharlann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 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 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 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演讲稿-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精品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的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还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主要讲解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一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法律上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讲解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
一受赡养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
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
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
老两口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
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
“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
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
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
”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
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的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还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主要讲解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一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法律上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讲解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
(一)受赡养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在赡养人里面,有一类赡养人需要着重提及,因为关于这类赡养人的纠纷诉诸法院的还是比较多,那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类赡养人。
继子女,指的是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如果与养父或养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概述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二是发展老年事业;三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立法宗旨揽括了《老年法》的所有内容。
第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在《老年法》总则里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把弘扬我国赋有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作为本法首肯的立法精神。
在分则方面,《老年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老年法》特别突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
子女关心和照料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了经济赡养、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多个层面。
第二,发展老年事业。
老年事业泛指从物质、精神、医疗保健、照顾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提供保障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建立的设施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管理服务机制。
老年事业主要包括:(1)为老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救助救济;(2)建立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老年人医院、康复中心等疾病护理康复保健设施;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3)实施照顾服务;(4)完善老年事业的管理机制和科研机制。
第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法》第三条对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社会发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下称:“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是实现本法的宗旨也是前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这是本法立法的精髓所在。
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品PPT课件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 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 疗费用。 ▪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 亲自照料的,可以按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的范围:
▪ 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 子女,
▪ 法院认为,小儿子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 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无效。判 令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 一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 子女、虐待子女、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 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老年人维权 “184”
▪ 一、一个概 念
▪ 二、八大权 利
▪ 三、四项注 意
一、一个概念:老年人
▪ 1、什么是老年人 ▪ 老年人的年龄界定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老年人日
老人节(中国):农历九月初九 ,重阳节 老年人日(国际):十月一日
◆老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 权等不受非法侵害;
维权渠道:向法院起诉;
(二)受赡养权
1、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
▪ 赡养,指晚辈人对长辈人在物质上和生活 上的帮助。
▪ 扶养,指平辈人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 扶助。
▪ 抚养,是指长辈人对晚辈人在物质生活和 精神生活上的抚育。老年人享Fra bibliotek由子女赡养的权利
▪ 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的内容
▪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 ▪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 ▪ (3)精神上慰藉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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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陈茵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
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
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
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
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
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
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
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
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
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
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
黄老伯陷入困境。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告知我们:父母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分掉。
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
当然,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父母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
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
(前几年在电视上曾报道过一位父亲,在三个子女都争抢着父亲财产、并且不太孝顺的情况下,跑到公证处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以及尚未收取的借款50万元都赠送给慈善机构所有。
结果,搞得三个子女都很尴尬。
)另外,本人建议父母在对子女分家析产时,应该在分书注明“某处的房屋或财产归儿子XXX个人独自所有,其他人均无权享有、不得干涉”。
大家不要小看这几句话,其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大家也知道,现实社会中、离婚现象比较多见,在分书中之所以要注明这句话、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儿子与儿媳妇或者女儿与女婿、如果不幸闹离婚时,那么有这句话的存在,儿媳妇或女婿是无权分得该财产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分书中没有写明这句话,仅仅是写了房屋归儿子所有,那么父母分给孩子的这房屋就视为——是父母赠送给儿子与儿媳妇共同所有的,也就是父母分给儿子的房屋、变成了儿子与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儿子与儿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妇有权要求分得部分房屋。
二、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有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
说的是,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不仅是人类的美德,而且动物界也奉行。
小羊为了报达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时,小羊跪下来用乳汁喂养父母。
小乌鸦为了报达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不能外出捕食时,就将食物口对口地喂养年老的父母。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2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首先: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
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其次,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再次,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
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1、但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
法官又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2、一名父亲在两个孩子都还年幼时(一个3岁、另一个5岁),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父亲在监狱服刑时,人民法院判决两个子女对父亲承担赡养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
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农村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户人家、父母与儿子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母同意儿子不承担赡养责任,儿子同意不继承父母的财产。
事实上,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法律允许儿子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
而且,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三、老年人享有再婚自由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而且,法律条款还明确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即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四、老年人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我们国家为了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还对老年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在公共设施中建设适合老年人锻炼和活动的配套健身设施。
像今天我们坎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这次为老年人专门讲授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人民政府对老年人表示关爱的一种体现。
我们岳阳市里还有“老年大学”,有兴趣的可以到老年大学继续接受教育。
五、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的权利具体权利有以下五方面: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农村的老年人,已经丧失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子女和其他扶养人的,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即成为“五保户”)2、老年人患病,本人和其子女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或救济。
3、国家建立和保障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且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治疗时、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还开展对老年人义诊、巡回医疗等服务。
4、老年人享有自行决定到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去居住的权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照顾。
六、老年人享有司法援助的权利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些行动不便,有些视力、听力、口头表达能力较差,有的老年人没有文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老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老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
法院受理后,按照规定原告要预交诉讼费用,但是如果老年人缴纳诉讼费却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的证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但又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镇司法所、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免费指定律师(即请律师不用付钱)。
七、老年人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立遗嘱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①公证遗嘱:就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自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就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
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录音遗嘱:但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
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另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继承遗产是有法律程序的。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