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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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稿婚姻法讲稿一、引言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婚姻法》这一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为我们认识和维护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次讲稿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合法性、离婚制度以及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婚姻的定义和婚姻合法性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建立的家庭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持夫妻间的感情和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达到合法婚龄、自愿结婚、不收买婚姻等。

这些设立条件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从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离婚制度婚姻的维系并非总能如愿,有时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难以调和,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或通过诉讼离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暴力、重婚和重大错误等,婚姻法也允许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申请。

四、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在离婚过程中,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原则和分割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立,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以保障离婚后当事人的权益。

五、婚姻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暴力是近年来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对受暴力伤害的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婚姻法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如申请保护令和报警等。

同时,婚姻法对施暴者进行了法律制裁,以维护弱势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六、婚姻制度改革的前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对于婚姻的认知也在不断发展。

为适应社会需求,我国婚姻法在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修订。

比如,取消了计划生育对于结婚登记的限制,进一步强调夫妻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2024年新农村婚姻法讲稿范本

2024年新农村婚姻法讲稿范本

2024年新农村婚姻法讲稿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____年新农村婚姻法》。

近年来,我国农村婚姻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增加、乡村老年人单身现象突出等等,这对于农村社会和家庭和谐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部新的婚姻法来完善农村婚姻制度,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新农村婚姻法应该强调婚姻的平等与自由选择。

婚姻是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共同建设幸福家庭的事情。

然而,在农村地区,有很多人的婚姻是由于家庭安排或者经济压力而成立的,缺乏真正的自由选择。

因此,在新农村婚姻法中,我们应该明确规定,婚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两个人应当平等地参与婚姻的决策,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者压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鼓励和支持农村青年进行适当的婚前教育,提高他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能力,为他们做好准备,避免不必要的婚姻问题。

其次,新农村婚姻法应该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在农村地区,还存在一些不良的婚姻现象,例如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和儿童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着妇女和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

因此,在新农村婚姻法中,我们应该强调婚姻关系中各方应当平等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并且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同时,我们也可以加强乡村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的建设,为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农村婚姻法还应注重解决农村老年人单身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村青年向城市流动,农村地区出现了许多单身的老年人。

这些单身老人除了感受到孤独和寂寞外,还面临着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新农村婚姻法中,我们可以鼓励促进农村老年人的婚姻和家庭建设,给予他们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例如,可以通过设立老年人婚姻交友平台,推动老年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和结识,促进他们之间的友情和感情的发展。

另外,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我们也可以加强政府的支持,提供优质的养老和医疗服务,让农村老年人安享晚年。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范文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大重要事件,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也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了解婚姻法,尊重婚姻法,是每一个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以及已经在婚姻中的人们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婚姻法讲座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共同聚集在这里,开展一场关于婚姻法的讲座。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婚姻,是爱情的升华,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行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解读婚姻法,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婚姻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结婚。

3. 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 婚姻登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婚姻合法有效。

2.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

3. 离婚: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婚姻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婚姻法在生活中的应用1. 在恋爱、结婚阶段,了解婚姻法,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遭受损失。

2. 在婚姻生活中,尊重对方,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3. 在遇到婚姻纠纷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在离婚过程中,依法处理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尊敬的村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一场关于村级婚姻法知识的讲座。

婚姻法是指导和规范我们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的基石。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内容和要求,我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合组成夫妻,以建立家庭、维系和谐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婚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要符合下列条件: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无近亲结婚关系;互相自愿结婚;不得有其他婚姻。

村民朋友们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并在结婚时要严格遵守。

第二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和承担义务。

首先,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保持忠诚。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

其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睦。

夫妻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并共同照顾和教育子女。

最后,夫妻双方应在婚姻中保守家庭秘密,不得泄露自己或对方的隐私。

如果在婚姻中遇到问题,夫妻双方应互相沟通、包容和妥协,不得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申请,经过调解无法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的程序包括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和领取离婚证。

在办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好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确保离婚后权益的合理保障。

此外,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恶劣情况的夫妻,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保护令,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第四部分:婚龄和生育权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为22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20周岁。

未满以上年龄的人不得结婚。

另外,为了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益,我国规定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享有法定休假和福利待遇。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婚姻法讲座稿尊敬的各位嘉宾、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我很高兴能够站在这里给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婚姻法的讲座。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直接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的定义。

婚姻法是一系列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夫妻之间的权益,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婚姻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为了适应社会进步和变革的需求,为各式各样的家庭形态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

这意味着婚姻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而非被迫或者受到威胁。

只有当双方自愿结婚时,才能真正实现夫妻之间的互相关爱和支持。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

根据婚姻法,男女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当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原则的出现,使得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平等的体现。

讲到婚姻法,我们也要提到性别暴力问题。

性别暴力是一种在婚姻关系中普遍存在的恶劣行为。

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伴侣间施暴行为,受害者可以依法获得保护,同时暴力行为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强调惩治性别暴力,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更是为了守护家庭和谐,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等分割,夫妻双方均应享有财产的一半权益。

这一条款的出现,为夫妻间的财产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解决办法,避免了因财产纠纷而引发的夫妻矛盾。

最后,我们要说到离婚问题。

婚姻法对于离婚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包括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

虽然离婚是一种可选择的方式,但是我们仍然要重视婚姻的稳定和长久性,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婚姻法的存在和实施,使我们的婚姻关系变得更加公正、平等和和谐。

尊重夫妻间的权益和决策,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维护家庭稳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婚姻的美满和幸福。

感谢各位的聆听,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大家对婚姻法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下午好!我是XX,今天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的知识和心得体会。

婚姻法是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我国境内和海外的婚姻关系,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我们每一个家庭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宗旨和原则,也是我们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标。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婚姻法的规定,遵守亲密关系中的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原则,以及有关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等原则。

其次,我想和大家一起谈谈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离婚的规定。

婚姻是两个人相互依存、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的法律关系,是由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对于已经结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协助,发挥各自在家庭中的作用。

而离婚则是婚姻法所允许的,但并不鼓励的行为。

离婚必须依法办理,双方需要积极协商、谨慎考虑,尤其是对于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离婚。

因此,我们要有意识地维护婚姻的稳定,注重婚姻的质量和感情的经营,避免盲目离婚和家庭破裂。

再次,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精神或者其他方面的虐待行为,它严重影响着家庭的和谐和成员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配偶或者近亲属对其守分的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受到制止并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因此,我们大家要有鉴别和反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发现了家庭暴力,要及时制止,并帮助受害者寻求法律援助和心理帮助,让我们的家庭免受暴力的伤害。

最后,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对于婚姻家庭的一些心得体会。

婚姻是每个人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关乎着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幸福和未来。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各位能够参加今天的婚姻法讲座。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它不仅关乎个人幸福,也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婚姻法的讲座,将重点就婚姻的含义、婚姻的设立和解除、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希望通过这场讲座,能够使大家对婚姻法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婚姻的含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经过自愿、法定的手续,建立家庭关系,互相传宗接代,共同生活的一种制度。

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的基石,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条件。

二、婚姻的设立婚姻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手续,包括婚姻登记、婚前协议等。

婚姻登记是婚姻设立的法定程序,其目的是保障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婚前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继承权等事项进行约定,这些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是一种互助关系,既包括夫妻双方的权利,也包括夫妻双方的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包括财产共同占有、财产公证、监护权等。

夫妻双方也有相应的义务,包括扶养子女、共同管理家务、保护婚姻的忠诚等。

四、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包括离婚和丧偶两种情况。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丧偶是指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五、婚姻法修订与新进展婚姻法修订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重要举措。

我国近年来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包括取消婚姻登记时间限制、推行婚姻登记预约制度、完善婚介服务监督等。

这些新进展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个人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六、婚姻保障与法律援助婚姻保障是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旨在确保婚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国家为婚姻保障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包括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咨询和婚姻家庭关系调解、法院的离婚调解和财产分割等。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演讲稿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演讲稿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嘉宾、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在这个场合与大家相聚,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场有关婚姻家庭法律的讲座。

婚姻家庭作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着每个人的幸福与稳定。

因此,了解婚姻家庭法律,掌握相关知识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让我们从婚姻登记开始谈起。

婚姻登记是一种文明社会的象征,它不仅代表了两个人的爱情与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必要步骤。

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双方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来关注一下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它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和家庭稳定。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财产,夫妻共同负担家庭生活支出,共同承担债务等。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其他财产制度,例如“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此外,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我们还需要了解夫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与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这其中包括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管理财产、共同分担家务等方面。

另外,夫妻有义务互相扶持,维护婚姻的稳定,共同保护家庭利益,切勿对家庭暴力、家庭纠纷等行为视而不见。

然而,婚姻家庭法律并非永远不变的,它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例如,近些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做出了一系列调整,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们应当主动关注法律的最新修订,时刻保持法律意识,明晰自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婚姻家庭法律旨在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幸福,同时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了解婚姻家庭法律,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夫妻关系。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共同享受婚姻带来的美好和幸福。

在今天的讲座中,我们只是对婚姻家庭法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的内容是非常广泛而丰富的,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我们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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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稿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

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应用实务,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三个部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

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

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

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

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

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1、婚姻无效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三个条款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

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

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须在一年内提出。

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被宣布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一方权益处理,子女问题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

这项制度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方面:填补无过失方的损害。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最基本功能就是填补无过失方的损害。

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失方在经济上得到补偿,在精神上得到慰藉。

使无过失方缓解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所受之痛苦,从而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安定。

第二方面: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规定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现了“谁侵权、谁负责”的精神。

也就是说,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一定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法律的正义性的要求。

同时,对其他可能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具有警示和预防作用。

(四)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薄弱环节1、夫妻财产制度。

第一、从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同人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第二、规定了夫妻的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8条规定结婚以后,夫妻双方仍有个人所有的财产。

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赠与合同中指明只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及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第三、充实了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19条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2、亲子制度。

父母、子女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依据总则第4条的精神,《婚姻法》作了补充和修改。

第一、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

如第21条、23条、25条都做了补充性的规定,要求父母加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教育、扶养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体现了“儿童优先”的思想。

第二、健全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第28条规定了祖孙间的扶养、赡养关系形成的原因,把“祖之子女、孙之父母无力扶养或赡养”也补充祖孙间形成扶养、赡养关系的原因之一。

第29条在规定兄姐和弟妹的扶养关系的同时增加规定,“由兄妹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妹有扶养的义务”这两条规定就更加体现了敬老爱幼、养老抚幼的精神。

3、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离婚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离婚条件的具体化,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五种具体情形,加强了可操作性,但这些情形仅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并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

第二方面:规定了离婚后的探望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往往遭到对方的拒绝,或者设臵种种障碍不让探望。

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但割断不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

《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而且还规定对方应给予协助,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予恢复。

(五)加大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力度1、补偿制度。

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主应当从个人财产中予以补偿,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弱者,而且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2、经济帮助制度。

第42条规定,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主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3、保护老人的婚姻。

第30条指出:子女不得干涉老人再婚以及再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此外,在保护军婚、财产分割、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等方面,也做了保护弱者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婚姻法应用实务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2万元,女方月收入5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针对广大农村现在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凡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可以返还:①接受彩礼之后,没有结婚的;②接受了彩礼,也结了婚,但是没有同居的,总之就是并没有象夫妻一样生活的就可以返还;③给付彩礼的一方因为给付行为而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要求返不彩礼。

生活困难并不是说你给了彩礼之后,生活就比以前困难了,而是说因为你给付了彩礼,你的生活标准就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这才叫生活困难,这一块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

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

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

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

在办酒时女方父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

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

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这是不对的。

《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

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

这就不符合。

如何证明分居。

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

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至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⑦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举例:男方有婚前财产30 万。

结婚之后,用这30万做了生意,结果赚了10 万块。

那么,虽然这30 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赚的10万却是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至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臵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婚姻法》第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应该这样来理解: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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