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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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知识讲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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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知识讲座内容以下是 7 条婚姻家庭知识讲座内容:1. 嘿,大家想想,婚姻就像一艘小船,夫妻两人就是那划船的桨,得一起使劲儿才能顺利前行啊!比如说,你俩一起计划个浪漫的旅行,这就是给婚姻小船加动力呀!沟通在婚姻中那可太重要啦!你可别总是闷着头自己想,得和另一半说说心里话呀!你不沟通,对方咋知道你想啥呢?这就像划船没了方向,不是容易打转嘛!2. 哇塞,婚姻中的信任就如同房子的基石啊!看呀,要是没有可靠的基石,房子能稳吗?就像你发现另一半和异性有点小接触,你不能一下子就胡思乱想、乱发脾气呀!你得信任对方呀,好比你相信自己不会随便背叛对方一样嘛!不然这天天疑神疑鬼的,日子还咋过哟!3. 哎哟喂,在婚姻里,互相尊重那可是必须的呀!好比两个人跳舞,得配合着对方的节奏呀,不能自顾自地瞎蹦跶呀!比如说对方有个爱好,你可别总是泼冷水呀!得尊重人家的选择,支持一下嘛,这样两个人的感情才会越来越好呀,不是吗?4. 咱说呀,家庭里的责任可不是一个人的事儿呀!就像做饭一样,不能总让一个人在厨房忙得团团转吧!两个人都得承担起自己的那份责任来。

要是孩子生病啥的,你不能光指望对方一个人照顾吧,你也得搭把手呀!这才叫有责任感嘛!5. 嘿,大家知不知道,婚姻中的包容就像是温暖的阳光呀!能融化很多矛盾呢!好比对方偶尔犯个小错,你别揪着不放呀,多包容一下嘛!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呀!难道你自己就没犯过错吗?老是计较那些小事,多伤感情呀!6. 哇哦,婚姻家庭里也要有点小惊喜小浪漫呀!这就像生活中的调味料一样,让日子更有滋味哟!比如说突然送对方一束花,或者精心准备一顿晚餐。

你想想,对方收到这样的惊喜,那得多开心呀!这不是能让感情迅速升温嘛?7. 听我说呀,婚姻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要长期经营的呀!这就像种一棵树,得按时浇水、施肥、修剪呀!不能种下去就不管啦!夫妻之间要不断努力,互相体贴、互相成长呀!这样婚姻之树才能枝繁叶茂呀!不是吗?总的来说,婚姻家庭需要用心经营,多沟通、多信任、多尊重、有责任、能包容、会浪漫、持续努力,这样才能幸福长久呀!。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
行使探望权 ,也可能会有 1 至 2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 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 10 周岁以 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 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 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 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
想品质、身体条件等; ❖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 (3)孩子的生活环境; ❖ (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 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 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 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市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尊敬的村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一场关于村级婚姻法知识的讲座。

婚姻法是指导和规范我们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的基石。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内容和要求,我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合组成夫妻,以建立家庭、维系和谐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婚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要符合下列条件: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无近亲结婚关系;互相自愿结婚;不得有其他婚姻。

村民朋友们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并在结婚时要严格遵守。

第二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和承担义务。

首先,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保持忠诚。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

其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睦。

夫妻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并共同照顾和教育子女。

最后,夫妻双方应在婚姻中保守家庭秘密,不得泄露自己或对方的隐私。

如果在婚姻中遇到问题,夫妻双方应互相沟通、包容和妥协,不得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申请,经过调解无法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的程序包括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和领取离婚证。

在办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好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确保离婚后权益的合理保障。

此外,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恶劣情况的夫妻,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保护令,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第四部分:婚龄和生育权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为22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20周岁。

未满以上年龄的人不得结婚。

另外,为了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益,我国规定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享有法定休假和福利待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一、引言- 简要介绍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目的和重要性二、婚姻法概述1. 婚姻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介绍婚姻合法化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约束- 强调婚姻的法律效力及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 婚姻登记制度- 解释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和程序- 强调合法登记的重要性三、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终止1.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详细解释结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强调婚姻自由和自愿原则2.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离婚- 介绍离婚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强调对离婚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法律处理四、夫妻财产关系1. 夫妻财产制度- 解释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种类- 强调在婚姻关系中把握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讲解共同财产的定义和归属原则- 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分割建议五、子女权益保护1. 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 解释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 强调保护子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 子女财产保护- 介绍对子女财产的法律保护和管理- 强调维护子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六、家庭暴力与保护1.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 详细解释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常见类型- 强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法律保护2. 家庭暴力保护令- 介绍家庭暴力保护令的作用和申请程序- 提供受暴力影响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建议七、遗嘱与继承1. 遗嘱的重要性和作用- 解释遗嘱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强调制定遗嘱的意义和方法2. 继承权益与继承纠纷解决- 介绍继承权益的法定和遗嘱继承- 提供解决继承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八、结语- 总结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强调理解和遵守法律的意义以上是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提纲,通过这样的讲座,希望能够向大家普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知识,增强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进而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的顶层设计是以国家的宪法和民法典为基础,以立法机关对《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以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要素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阐明了婚姻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和产生、变更、解除等规定。

婚姻关系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男女双方自愿建立起的法律关系。

其主要构成要素有:夫妻双方必须年满22岁、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婚姻关系、只允许一夫一妻制等。

婚姻法的主要规定1.婚姻各方互相尊重,并要求对方家庭成员互相尊重。

2.夫妻具有平等的姓氏选择权,可以选择使用自己或配偶的姓氏,但只能选择一个姓氏。

3.婚姻关系不得侵犯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

4.婚姻关系变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如离婚程序等。

5.暴力家庭成员有关的调解、保护令等纠纷处理手段等。

继承法继承法的主要规定继承法是指规定死者遗产继承方式的法律,主要规定如下:1.死者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如父母、儿女、配偶等之间的继承比例等。

2.源于遗嘱的继承规定。

3.遗产继承程序等规定。

遗产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的问题是继承法中的一大核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遗产分配中,应尽可能将财产分配合理。

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中,对财产的分配应有真实性和公正性。

2.继承人有竞争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3.对于遗嘱规定的继承方案,应按照遗嘱规定分配遗产。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主要包括对家庭成员的身体、言语、性、经济等方面的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心理健康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应当依法承担其法律责任。

2.管辖机关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

领导民法典婚姻篇普法讲座致辞范文

领导民法典婚姻篇普法讲座致辞范文

领导民法典婚姻篇普法讲座致辞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民法典》婚姻篇。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和谐。

因此,了解和掌握婚姻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民法典》婚姻篇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法规,它包含了婚姻的定义、婚姻的形式、离婚和家庭财产等内容。

通过学习和了解《民法典》婚姻篇,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并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法律只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方式,它的作用是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最后,我希望今天的《民法典》婚姻篇普法讲座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帮助。

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让婚姻家庭更加美满,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谢谢大家!
- 1 -。

婚姻纠纷普法讲座心得体会

婚姻纠纷普法讲座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婚姻法律知识,我们社区举办了一场婚姻纠纷普法讲座。

通过这次讲座,我受益匪浅,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认识婚姻法律的重要性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涉及到家庭、社会、国家等多个层面。

婚姻法律作为规范婚姻关系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讲座中,主讲人详细讲解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程序、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程序等内容,使我深刻认识到婚姻法律的重要性。

二、了解婚姻纠纷的类型及解决途径婚姻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家庭暴力、婚外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

讲座中,主讲人通过案例分析,让我们了解了不同类型的婚姻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解决婚姻纠纷的方法:1. 和解:在发生婚姻纠纷时,夫妻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尽量达成和解。

2. 法律途径:当和解无效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调解等。

3. 社会组织介入:在婚姻纠纷中,可以寻求社会组织如妇联、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等介入,协助解决纠纷。

4. 心理辅导:婚姻纠纷往往伴随着心理问题,必要时可以寻求心理辅导,帮助夫妻双方走出心理困境。

三、增强婚姻法律意识,预防婚姻纠纷通过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婚姻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增强婚姻法律意识、预防婚姻纠纷的方法:1. 学习婚姻法律知识:平时要多关注婚姻法律知识,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参加讲座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2. 依法行使权利:在婚姻关系中,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对方的权利,避免违法行为。

3. 增强家庭责任感:家庭是婚姻的基础,要增强家庭责任感,关心对方,关爱子女,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4. 重视婚前教育:婚前教育有助于夫妻双方了解对方,降低婚姻纠纷的发生率。

四、讲座带给我的启示1. 婚姻是人生大事,我们要认真对待婚姻,珍惜婚姻,学会处理婚姻中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演讲稿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演讲稿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嘉宾、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在这个场合与大家相聚,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场有关婚姻家庭法律的讲座。

婚姻家庭作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着每个人的幸福与稳定。

因此,了解婚姻家庭法律,掌握相关知识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让我们从婚姻登记开始谈起。

婚姻登记是一种文明社会的象征,它不仅代表了两个人的爱情与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必要步骤。

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双方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来关注一下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它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和家庭稳定。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财产,夫妻共同负担家庭生活支出,共同承担债务等。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其他财产制度,例如“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此外,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我们还需要了解夫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与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这其中包括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管理财产、共同分担家务等方面。

另外,夫妻有义务互相扶持,维护婚姻的稳定,共同保护家庭利益,切勿对家庭暴力、家庭纠纷等行为视而不见。

然而,婚姻家庭法律并非永远不变的,它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例如,近些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做出了一系列调整,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们应当主动关注法律的最新修订,时刻保持法律意识,明晰自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婚姻家庭法律旨在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幸福,同时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了解婚姻家庭法律,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夫妻关系。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共同享受婚姻带来的美好和幸福。

在今天的讲座中,我们只是对婚姻家庭法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的内容是非常广泛而丰富的,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我们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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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臵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伤亡
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1)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

(2)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忠诚协议”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

缺点:(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2)可能会隐藏有后患;(3)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篇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
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
越来越
强,同时,婚姻家庭生活的矛盾也越来越来多,我们有必要对社区居民们进行一个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结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
婚姻。

eg: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此为无效婚姻。

三、亲子关系——不成立推定、成立推定以及抚养费请求权。

四、夫妻财产关系:
(一)、个人所有与夫妻共有
A、原则之一:婚前取得财产,各自所有。

1、婚前父母购房赠与——原则:归个人;例外:明确归双方【婚姻法解释(二)22】
2、一方婚前买房、个人财产交付首期并贷款,婚后登记于买房一方名下,房屋归属【婚姻法解释(三)10】——无协议,归登记人。

另一方之保护:——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个人债务;例外:用
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二)23】
b、原则之二: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

1、“知识产权收益”之“取得”——现实取得;确定取得(未现实取得)【婚姻法解释(二)11、12】
eg: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昨天》、《今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接受赠与、遗赠、继承
(1)原则:一般为共有财产,明确归个人的除外【婚姻法18】
【婚姻法解释(二)22】
(2)具体化:【婚姻法解释(三)7、15】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3、个人财产的婚后受益【婚姻法解释(二)11】【婚姻法解释(三)5】
(1)、孳息(天然孳息、利息、租金)、自然增值,个人(原物所有人)所有。

(2)投资性收益(投资回报、经营所得),夫妻共有。

eg:甲
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4、婚后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1、)登记在一方名下——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19】
(2、)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登记于父母名下【婚姻法解释(三)12】父母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另一方的保护——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军人一次性复员费、择业费——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14】
6、养老金【婚姻法解释(三)13】
(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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