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热点问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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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最新2017)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最新2017)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高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最新2017)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

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如何判断彩礼?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

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6•【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2003年12月26日)一、《解释(二)》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新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某些方面对原来的法律作了重大修改。

由于立法技术和语言等原因,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非常详细。

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具体的。

因此,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就很有必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将较为抽象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和细化。

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决定对婚姻法采取分批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

2001年底,第一批司法解释公布施行,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将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我院。

在整理、归纳各地书面意见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草拟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初稿,并在多次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不断地对解释稿进行修改。

其间,先后到黑龙江、吉林、广东、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会议材料,征求各高院领导的意见。

同时,我们还召开了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其对《解释(二)》的意见。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杨大文等上传时间:2001-6-7 浏览次数:11423字体大小:大中小中国法学世纪论·庆祝人大法学院建院五十周年系列讲座之三时间:2000年11月14日地点:逸夫会议中心参加者:杨大文--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以下简称杨)巫昌桢--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下简称巫)陈明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以下简称陈)王德义--原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司长(以下简称王)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以下简称李)主持人:陈冉陈冉:为庆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我们法学院研究生会举办了中国法学世纪论坛,今天是第三讲。

我们大家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常常感到有些部门法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和我们打交道,如海商法,票据法等。

但是,有一部法律却同我们每一个人密切相关,那就是婚姻法。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谈论婚姻法修改的问题,为了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今天请来了我国研究婚姻法的五位专家,他们是(略)下面请杨老师为我们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婚姻法修改的情况:杨: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能像婚姻法如此受人关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人不犯罪可能就不会和刑法打交道,但是没有人会不与婚姻法打交道。

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谈谈我国婚姻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从客观上说,是我国解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观上,中共革命政权在解放区时在婚姻家庭立法领域已积累了经验,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该法律一方面对拨乱反正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是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缺陷就进一步暴露出来,有一部分缺陷是天生的,如调整面不够宽,应当建立的制度没有建立,存在立法空白,如,只有结婚、离婚的规定,而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离婚的条件也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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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婚姻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结婚制度及结婚登记程序 •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 离婚制度及离婚程序 •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处理 •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处理 • 新婚姻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探讨
01
婚姻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定义及作用
婚姻法的定义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涉外婚姻相关规定
01
02
03
申请
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 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结婚登记;
审查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 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 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 件;
登记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 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
03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夫妻间权利义务概述
01
02
03
04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注意事项
在涉外离婚中,应特别注意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 割时的国际私法规则。同时,还需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离婚程序和 条件的具体规定。
05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包括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婚后共同 创造的财产增值、婚后共同负担的债 务等。
特殊财产的分割
07
新婚姻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探讨
同居关系认定和处理
同居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重婚、纳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重婚、纳妾等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要件
重婚、纳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 处罚措施
如何预防和打击重婚、纳妾等行 为
涉外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卢税曾律师团卢宇律师1、生效时间?本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即8月13日以后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要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多案件须进行亲子鉴定才能判断争议的父(母)子(女)双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血缘关系,但是,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问题,不能强制进行。

此前,因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本司法解释运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解决了改问题。

即根据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同时,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将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存在。

3、夫妻不离婚能否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也就是说,不离婚则不分割财产。

但实践中发现,该规定过于死板,不符合复杂的现实社会。

本司法解释正视现实,专门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并且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使得诸如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的增值部分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该规定和理解忽视了夫妻双方是否在财产增值中付出共同劳动等因素,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有鉴于此,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孳息(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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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热点问题讲座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之间 所存在的核心问题
1、两性关系
2、子家庭关系处于和谐状态;如有一 个出问题,尤其是两性关系出问题,便天下大乱,爆发夫妻战争, 如能和平解决则已,如和平解决不成,就会引起诉讼,诉讼争议问 题主要是围绕这三个问题开战。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可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双方父母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由双 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4、婚后双方父母及夫妻均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的,父母出资部分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按份共有,夫妻出资部分由双方 共同共有。
第六条: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 产赠予另一方,一方在赠予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 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办理公证的除外。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作亲子鉴定即推定认定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谭某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8月
23日生育被告吴某。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9月诉讼离 婚,双方于2009年10月15日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离婚后,原告一直向被告 吴某支付抚养费,每月按其工资的25%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到2012年,原 告共支付吴某抚养费36000元。至2012年间,原告因怀疑被告吴某不是其 亲生儿,于是偷偷带被告吴某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法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 鉴定。2012年12月17日该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 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 解除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的父子关系。2、判令被告谭某和被告吴某 连带赔偿原告抚养费人民币36000元。3、判令被告谭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 金人民币20000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至诉讼阶段,被告 不认可原告的鉴定结论,于是法院依法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又拒不 配合,法院便推定原告与被告吴不存在亲子关系。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 最终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吴某某抚养费3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亲子鉴定费3360元,共计3410元,由被告承担。
如婚前房产租金、婚前个人存款利息。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如一方将婚前房产变卖后投入生产经营,赚到 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防范夫妻财产争议的措施
1、最好做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较多,股票、现金、 房产、汽车、股份等。
2、双方对婚前及婚内财产归属作出书面约定。 3、如果一方利用婚前财产投资,更应作出约定。 4、一方婚前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时,保存好相关证据。
案例:李女士起诉侯先生离婚案,婚前购房,首付款、按揭、
装修款全部为男方出资,只因购房时加了女方的名字,双方诉讼离 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释三》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 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 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 归还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 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 理补偿。
婚姻关系中,房子越来越重要,甚至有说“嫁 老公就是嫁房子”,“房价都是丈母娘推高的”;
两性关系受到破坏,外遇、二奶、小三各显神 通,破坏夫妻关系,侵略夫妻共同财产;
性观念越来越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 导致亲子鉴定大热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解决的 问题
房子 孩子 票子
关于房子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关于房子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子归谁
房子被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不过现在房价越来越高,尤其在 大城市,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而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 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父母出资购房,房子归谁所有?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视为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予,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防范发生纠纷措施
1、签署书面协议: (1)房屋情况 (2)每家出资数额 (3)每家出资属于赠予不是借款 (4)房屋的归属 2、保存好相关证据:汇款凭证、刷卡证据等
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案例:张先生赠予何小姐房产案,两人均系离婚后再婚家庭, 再婚前张先生在大良海琴湾有一套房产,两人虽说是再婚但感情尚 可,婚前何提出张先生将其房产一半产权赠予何,张表示同意,后 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何小姐担心张先生反悔,咨询如 何保障其利益。
《司释三》9、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 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 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票子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孳息、投资经营
收益、自然增值。 2、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现行婚姻家庭法律框架
1、婚姻法(现行婚姻法是修订1980年婚姻法,于2001.4.28颁布
实施)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1.12.25)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4.1)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7.4)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背景
司法解释二施行至今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旧 法不适应、不能解决新问题;
《司释三》2、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 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不存在。
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意见不统一, 该怎么办?
案例:常有女性当事人上门或电话咨询,自已怀孕但不想生 下孩子,想打掉胎儿,但男方不同意,是否会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而男方则常会咨询妻子未经其同意打胎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问题,索性过不下去闹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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