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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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前单方购房拟认定归个人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前单方购房拟认定归个人

比 例 等 因 素 , 由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对 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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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家庭稳 定 。 虽然 财产 不是平 { “
登 记 于 一 方 名 下 的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房 屋 ,一 方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将 该 房
有 权请求 赔偿 损失 。 婚 姻关 系存 续 期 间 ,双 方, 共 同财产 出资 购买 以一 方父母
加 房 改 的房 屋 ,离 婚 时 另 一 方
为 按 照 双 方 父 母 的 出 资 份 额 按 份 共 有, 但有 证据 证 明赠与 一方 的除 外 夫
妻 一 方婚 前 签 订 不 动产 买 卖 合 同 , 以
予 支 持
个 人 财产 支 付 首 付款 并 在 银 行 贷款 ,
照 夫 妻 共 同财 产 对 该 房 屋 进 j 的 , 民法 院不予 支持 。 买该 人 购 的 出 资 ,可 作 为 双 方 离 婚 时 的 1
以处 理 。
日前 , 高法 院公 布 《 中华 人 民 最 ( 共 和 国婚姻 法 ) 干 问题 解 释( 》 若 三)征
离 婚 时 最 难 以 分 割 的 财 产 就 是 房 产 。据有 关部 门统计 , 产 归属 是 “ 房 恐 婚族 ” 大 的担忧 , 院调 研也 发 现 , 最 法
房 产 分 割 往 往 是 离 婚 案 件 判 而 难 了 的
死结 。
几乎伴 随 购房者 一生 , 如果 离媚
甚 至 可 以 获 得 7 %的 房 产 , 这 { 0
摆脱 “ _” 达 成的“ 手协 议” 小 一 而 分 是
认 亲 子关 系 不存 存一 方 的主 张成立 。 婚 生 子 女 起 诉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的 ,如 果 婚 生 子 女 一 方 提 供 的 证 作 据 能 够 证 明 双 方 可 能 存 亲 子 关 系 ,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最高法院婚姻法征求意见稿范文

最高法院婚姻法征求意见稿范文

最高法院婚姻法征求意见稿范文尊敬的最高法院:我想说说我对这个婚姻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想法。

首先啊,在财产分割这块儿得更人性化一些。

你想啊,现在很多小家庭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打拼才买了房子、车子啥的。

就比如说房子吧,虽然房产证上可能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实际上另一个人也出了力啊,可能是一起还房贷,或者为了家庭牺牲自己的工作机会来照顾家里,好让挣钱的那方没有后顾之忧。

所以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不能光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得把这些看不见的付出都算进去呢。

再说说彩礼这事儿。

现在彩礼在很多地方都成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有些家庭为了给彩礼,把家底儿都掏空了,还欠一屁股债。

要是小两口婚后过得不好离婚了,这个彩礼到底咋处理就很让人头疼。

我觉得吧,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像出轨啊、家暴啥的,那彩礼女方就不用退还了。

但要是双方就是感情不和,和平分手,那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还有彩礼对男方家庭造成的经济压力等因素,按比例退还一部分。

还有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不能光看谁挣得多就把孩子判给谁。

孩子的成长环境可重要了。

比如说,有的妈妈虽然挣得少,但是一直细心照顾孩子,孩子跟妈妈感情特别好,妈妈也能给孩子很好的品德教育。

要是爸爸虽然有钱,但是一天到晚忙得不见人影,孩子跟着他可能都没多少时间交流。

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把孩子判给妈妈呀。

当然了,要是爸爸也能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爱心陪伴孩子,那也可以考虑让爸爸抚养。

另外呢,现在很多家庭里,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事业梦想。

在婚姻期间,一方为了支持另一方的事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牺牲。

比如一方放弃了出国深造的机会,或者放弃了一个特别好的工作晋升机会。

要是以后离婚了,这个做出牺牲的一方应该得到一些补偿才对。

这就像是一种对过去付出的认可,不然也太不公平了。

在婚姻中的家务劳动方面也得重视起来。

别小看做家务,这可累人了。

有的夫妻,一方整天在外面工作,另一方就在家里忙里忙外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姻法新二十一条征求意见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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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之我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之我见
同时,在夫妻一方因履行法定义务如对父母的赡养、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公民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履行其重大道德义务,应允许其有权要求分割夫妻财产。比如甲乙夫妻二人生活富裕,有不少存款,乙的年迈父亲生大病住院急需用款10万元,乙提出在夫妻存款中拿出10万元给乙父治病,但甲不同意。给乙父治病的理由属于重大法定义务,乙此时提出分割财产请求应得到支持。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网络上对本条规定争议很大,不少人对此颇有意见,笔者认为可能是大多数人对此条款内容了解不深的缘故。笔者对此条款是赞同的,因其合理公平,也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在广东省内不少案例就是如此处理的。实际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第9条早就有类似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为了避免对本条规定的误解,应该明确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增值,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如果该个人财产是婚前投资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婚前房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孳息(如婚前存款的银行利息)应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可作为例外条款处理。故本条可表述为: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及孳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近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项司法解释旨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提供指导,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为明确的规范,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解释背景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于2021年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离婚、婚姻财产、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为了更好地保障民法典的实施,司法解释二便应运而生。

2. 征求意见的重要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须要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程序。

这是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征求意见内容1. 关于离婚的规定包括离婚程序的规范、离婚财产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处理方式,保障婚姻家庭成员在财产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倡导和谐家庭关系。

4. 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包括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抚养权的分配等方面,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5. 其他相关规定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其他法律问题,如婚约、离婚协议等。

四、征求意见的意义1. 政策的民主化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过程是政策民主化的体现,有助于凝聚共识,真正实现法律的人民性。

2. 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可以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 保障公众权益广泛征求意见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诉求,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总结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将更加系统、完善。

这将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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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谈谈夫妻财产制的确定
班级:会计093 学号:0905040125 姓名:王彤馨
论文提纲:
1.总括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分割问题的棘手性以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1-4段)
2.挑出婚姻法中的普遍存在的难点,首先根据社会上的现象具体分析,然后讨论其存在的问题。

包括,(1)对于第三者索赔的问题。

(2)夫妻财产孳息或增值收益的所属问题。

(3)关于房产的所有权问题。

(5-9段)
3.具体根据新婚姻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并阐述了有关上述三个方面的财产分配问题。

(10-12段)
4.对新婚姻法从法与情的角度上进行分析。

同时指出,在这种分割制度下,对于女性的残酷。

(13-16段)
新法规,使的夫妻财产划分不再难
——浅谈夫妻财产制的确定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夫妻财产的划分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

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当今社会夫妻财产划分逐渐变成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近乎健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律的规定下,仍然无法明确的规范出这样或那样的特殊事件的处理方法。

故此,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明确划分夫妻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补充出台了《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

总览《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此项法规是综合了近几年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补充。

对于当今社会现状,更具有适用性和准确性。

目前,夫妻财产划分普遍存在的难点细分有三种情况:
1,“小三”索赔问题:
原先的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婚姻问题,并没有考虑到时代发展的新生产物“小三”的出现,这一角色的出现,使得很多相关的问题都陷入了“无从考究”的窘态。

会有现象是合法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的争夺战中失败,与配偶进行财产的分割,使自己的财产落入“小三”的口袋。

同时,也会有情况是当事人支付给“小三”赔偿,使其从自己的合法婚姻竞争中消失。

可是“小三”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对于赔偿的部分当事人或是配偶是否可以进行追回?这成了一个很普遍的问题。

2,“不确定”财产的后续处理:
夫妻间的财产,会有一部分并不适合立刻分割的,像是债务,投资等,尤其是投资,这在以后的发展中,是不可估计的,所以这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立刻将
财产划分清楚?还是留待以后财产价值明确以后在进行划分或是补偿?
3,大额财产的划分问题: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房价已经攀升到人们难以想象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一直是变卖房屋,男女双方平分财产的方式,但是在如今的房价步步高升的时刻,这个原本“公平”的方式是否还能适用?
这三种情况在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是不曾涉及或是划分不明确的,但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法规出台后,从根本上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决。

1,“小三”的索赔在《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的规定了不合法,予以驳回的处理方法。

但是对于已经赔偿的情况,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图追回,法院不予支持,若是由于赔偿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婚姻的夫妻双方的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这对当事人配偶的财产进行了很大的保护,从而最大可能的避免或减少了当事人配偶财产受到的损害。

同时也强有力的打击了那些只为了财产而出现的“小三”的数量。

使得夫妻双方的关系更加趋于稳定与和谐。

在“小三”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打压之后,我们没理由不相信这种非法同居关系的存在还会长久。

2,对于存在变化的财产部分,《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此财产的原始归属划分其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

对于个人财产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仍旧归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若是离婚后由于另一方而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判定为双方财产,此规定不论孳息还是增值收益都维护了当事人的应有权益。

3,在当今房价飞速增长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及时出台使得房屋财产划分得到了明确的答案,对于父母购买并进行赠与的房屋,判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按照偿还多少进行补偿。

这样就不会让一方的父母辛苦买房最后落得一场空。

综合来看,《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从最大利益上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应有权益,更加完善了夫妻双方财产划分问题,使得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划分时,更加便捷,有效。

不论是夫妻双方的固有资产,还是子女抚养费用,都得到了明确的解释。

夫妻财产制本来是一个规定夫妻财产划分的制度,但是法外有情,夫妻财产原本就不是一个易于划分的事物。

夫妻双方的财产在一开始产生的时候就有感情在里面,很多感性的东西夹杂在一起就无法再清楚的分开,而面对感情破裂的时候,又要求法院给予双方公平的判决,划分财产是的双方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无疑就增加了这项法规的难度。

更何况当今社会新生事物,突发性越发难以预料,很多细节都需要根据近年所积累的案件进行分析,给出定论。

但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人表示此法规过于偏重对财产归属的界定,而忽略了人情,尤其是对于女方财产的判决完全依靠女方付出的多少。

而且在这样一个“小三”、“二奶”如雨后春笋般滋生的时代,并没有对犯有重大过错方的惩罚措施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无疑使女性的地位变得更加被动。

再加上新婚姻法的对于房产的归属属于个人财产的解释,使得女方的情况更加糟糕,这样的结果很有可能导致离婚后,女方的生活,衣食住行方面存在很严重的问题。

可是当感情没有的时候,财产成为了首要的目标,还会有人去考虑这些问题
吗?法、钱、情三者孰轻孰重值得人们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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