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为我国婚姻家庭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和指导。
其中,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和适用,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从个人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规定和家庭暴力防控四个方面,详细解读这四条法律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是关于个人权益保护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解释,配偶可以要求婚姻关系中一方尊重其人身权利,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相关权益。
这意味着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待,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面临家庭冲突和矛盾时,双方应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不得采取暴力、侮辱等伤害对方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二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按照这一法律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从婚姻关系成立时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一方无论出资多少,都享有平等份额。
而夫妻个人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时,夫妻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
这一法律解释保护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的平等和合法。
婚姻法解释三是关于离婚规定的具体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解释,配偶一方以对方严重违反婚姻义务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些婚姻义务包括共同生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
这意味着当配偶之间出现严重的违反婚姻关系的行为时,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终止婚姻关系。
同时,这一法律解释也规定了离婚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离婚手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婚姻法解释四是关于家庭暴力防控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解释,夫妻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发出限制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这一法律解释意味着对于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受害配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
总结起来,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分别从个人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规定和家庭暴力防控四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权益保护和指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婚姻法解释(⼀)、(⼆)、(三)已经随着民法典⽣效⽽失效了。
现⾏有效的是最⾼⼈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
那全⽂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当事⼈以婚姻法第⼗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申请。
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第⼆条夫妻⼀⽅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
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双⽅或者⼀⽅拒不履⾏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请求⽀付抚养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有下列重⼤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的。
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保障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促进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章: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二条婚姻关系的建立
一方经附条件承诺书方式订立的婚约,对方书面应诺的,视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但附条件承诺书的期限未履行、应诺书过期或者取消或者拒绝的,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终止的,
失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理应获得适当的保护,其婚姻关系终止事项的具体处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章:家庭财产
第四条家庭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主张家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集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使
用并维护共同利益。
结语
本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婚
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发展。
希望各界依法依规正确适用本司法解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档长度超过800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202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202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婚姻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202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作为对婚姻法的具体解释和实施细则,将对全国范围内婚姻家庭事务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梳理并全面解读该司法解释一的内容,以便有关方面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该司法解释一的第一章为“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了解释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等内容。
该章节规定了司法解释一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司法解释一的权威性和实施效力,并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解释一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旨在确保司法解释一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正确适用。
第二章婚姻的建立和离婚该司法解释一的第二章为“婚姻的建立和离婚”,主要涉及婚姻的建立条件、婚姻登记和离婚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章的解释,婚姻的建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婚姻登记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同时明确了各种婚姻登记的程序与规范。
此外,司法解释一还对离婚的原因、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便保障婚姻家庭纠纷的合理解决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夫妻财产制度第三章“夫妻财产制度”是该司法解释一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该章的解释,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明确了夫妻财产的分类、归属和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一还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继承和赠与的问题,以保障婚姻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保护。
第四章子女抚养、教育和探望第四章“子女抚养、教育和探望”是该司法解释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这一章主要涉及子女与父母抚养、教育和探望的问题。
司法解释一规定了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义务,明确了抚养权的归属和行使,以及父母与子女的交流和探望问题。
通过这一章的规定,旨在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父母间的合理沟通。
第五章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解决第五章“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解决”是该司法解释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指对婚姻法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的一种法律文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指最早的一部婚姻法司法解释,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则是指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本文将全文展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内容,以便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主要对婚姻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总共有八个条款,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等内容。
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第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遭受到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应该负责赔偿的一种制度。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考虑其造成的后果、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
第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但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适当的分割或划归一方所有。
第三条: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抚养费和扶养费是指在家庭关系破裂时,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一方应当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对于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确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主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之更加完善和具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总共有十个条款,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等内容。
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全文:第一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婚姻期间的实际贡献和财产的来源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对于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_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
我将为您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2003年12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是我国法律系统中关于婚姻家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包含了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原则。
婚姻法解释的一二三四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解释这四条。
婚姻法解释一条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条件。
根据这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法定年龄,必须自愿结婚,不能有近亲关系等。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婚姻的自由和自主性,以及保障婚姻的平等性。
只有当男女双方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他们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条针对了婚姻登记和婚姻无效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婚姻登记是保障婚姻合法性的重要一环。
在婚姻登记时,双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以确保婚姻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强行结婚、被欺骗结婚等情形,婚姻可以被宣告为无效。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婚姻登记的严谨性和婚姻的合法性。
婚姻法解释三条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这条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互尊、互助互爱、忠实通力的权利和义务。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美好的婚姻生活。
婚姻法解释四条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
根据这条规定,婚姻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
离婚可以是双方自愿协议的,也可以是一方申请离婚并经过法院审理的。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婚姻法中有详细规定。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婚姻关系的自由和合理的解除方式。
当婚姻关系出现无法挽回的矛盾和问题时,双方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婚姻,继续各自的人生。
综上所述,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条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条件、婚姻登记和婚姻无效、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等重要内容。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幸福,为人们的婚姻提供法律保障。
婚姻法解释的一二三四条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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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