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婚姻法24条解释最新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

最⾼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两个⼈由于⼀定的相爱⾛到了⼀起,并且结婚⽣⼦,但由于形形⾊⾊的问题出现,导致了很多婚姻的失败,对此我们国家对于很多婚姻问题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下⾯店铺婚姻家庭律师为⼤家介绍⼀下关于最⾼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最新答复。
最⾼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婚姻法司法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此次最⾼院办公厅对“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答复,对于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践中起了新的指导性作⽤,旨在纠偏法院对第24条简单机械地适⽤,梳理后主要有以下⼏点:1、对“是否⽤于夫妻共同债务”进⾏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这是此次答复最⼤的亮点。
夫妻⼀⽅因⽇常⽣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常⽣活所需的⼤额举债,则由债权⼈和举债⼈证明该款项⽤于夫妻共同⽣活。
在实践中,⾮举债⽅可以通过收集⽇常⽣活开⽀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活的实际费⽤以及说明⽆对外举债之必要,从⽽将款项⽤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和举债⼈,达到维护⾃⼰的权益之⽬的。
2、坚持厘清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以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3、因投资亏损⽽产⽣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4、⾮⽤于夫妻共同⽣活的借款,⾮举债⽅不承担偿还责任。
5、夫妻⼀⽅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6、未经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得直接在执⾏程序要求未举债的夫妻⼀⽅承担民事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条规定:夫妻双⽅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字第5号——结束——。
[答案][西安交通大学]2020秋《婚姻家庭继承法》在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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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
A.形成抚养教育关系B.相处融洽C.继父母关系较好D.继子女未成年答案:A2.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分为自然属性和()。
A.两性生理差别B.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C.种的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D.社会属性答案:D3.登记结婚后,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依据是()。
A.经济状况B.风俗习惯C.社会地位D.双方约定答案:D4.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B.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D.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答案:B5.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
A.经济责任B.行政责任C.民事责任D.刑事责任答案:C6.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A.二代旁系血亲B.三代直系血亲C.三代旁系血亲D.四代旁系血亲答案:C7.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答案:B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
A.有条件的B.有偿的C.一定条件下有偿的D.无条件的答案:A9.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并例示性规定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下列几则离婚案中所涉问题,足以判断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是()。
A.赵某诉丈夫周某离婚案中,提出丈夫曾与女网友会面B.林某诉妻子顾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三年之久C.朱某诉丈夫董某离婚案中,提出不堪忍受丈夫的经常打骂D.曹某诉妻子余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偶尔和男同事打麻将答案:C10.阶级社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完整版)

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完整版)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一、离婚前财产的界定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三、共同财产的划分四、抚养费问题五、查证难题《民法典》《婚姻法》新规离婚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离婚孩子归谁?婚姻的自然属性和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的责任。
所以,尽管我国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中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婚龄,而是结婚的年龄,是划分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
一些单位以享受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
民法典对彩礼规定。
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二十四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配偶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
这个条文对于婚姻的幸福和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并探讨其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互相尊重的原则。
这意味着配偶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因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基础上的。
如果没有相互尊重,婚姻就很难维持。
通过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夫妻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强调了配偶之间的互相关爱。
这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应该彼此照顾,相互支持。
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只有彼此关心和支持,才能使婚姻的幸福感和稳定感增加。
夫妻之间应该以爱和温情相待,共同面对生活的困难和挑战。
通过互相关爱,夫妻之间的感情将更加深厚,婚姻的美满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配偶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并不仅仅是婚姻生活中的原则,它们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至关重要。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核心,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幸福和健康,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果夫妻之间缺乏互相尊重和关爱,可能导致婚姻破裂、家庭矛盾升级,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婚姻纠纷等。
因此,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尊重和关爱的意义更加突出。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性别平等观念的广泛传播,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的婚姻观念不再是传统的男尊女卑,而是追求平等和共同发展。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原则,正是适应了当今时代的要求,使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谐。
然而,尽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婚姻问题。
有些夫妻在婚后依然存在着不尊重和关爱对方的行为,甚至有的配偶更是产生了暴力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提醒我们,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意义和重要性需要更加强调,需要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以促使人们真正理解和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新婚姻法24条新规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24条新规的内容和影响。
第一条规定了婚姻的自由与平等。
依法自愿结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男女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男女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关心。
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之间的互助关系和情感交流的重要性。
第三条重申了婚姻的终身制原则。
婚姻关系应该是稳定的,不得依据意愿单方解除。
第四条规定了合法的结婚年龄。
男满二十二岁,女满二十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早婚现象。
第五条明确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原则。
婚姻应基于两个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得到父母、监护人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同意。
第六条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这一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强迫、售卖或者购买婚姻。
第七条明确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要进行特殊保护。
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核未成年人的结婚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均应具备结婚能力的基本条件。
这一规定意味着夫妻双方应具备生育、抚养、家庭生活的基本能力。
第九条规定了婚姻登记应当公开透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婚姻登记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条明确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
婚前财产、遗赠财产、赠与财产以及其他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其中一方对共同财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明确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生活支出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责任共同养育子女,并共同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姻法2020年相关离婚新规定

婚姻法2020年相关离婚新规定一、2020年婚姻法离婚法律常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并且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双方须为自愿离婚并且子女了解并且已经处理好了之间的事情,并由婚姻登记机关检查后准予离婚。
若是一方想提出离婚,则要向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或者是像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并且人民法院要经过审理调解后才能准予离婚。
若有重婚,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一千零七十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婚姻法2020年相关离婚新规定视频内容《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婚姻家庭篇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隐瞒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而是可撤销的婚姻;2、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所谓其他重大过错,比如出轨、嫖娼,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了;3、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形中,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4、协议离婚的,新增30天的离婚冷静期;5、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中增加一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家务劳动的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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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婚姻法24条解释最新消息“二十四条”阴影下判出一条“生”路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
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
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
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
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
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
”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
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
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
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群里与王锦兰同病相怜的,包括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的共同遭遇显而易见: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
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
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
文章的点击量达到了650万次。
在博文中,她贴上了自己的婚纱照,并告诫所有人: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
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
”她这样写。
婚前,王锦兰对婚姻有过幻想:谈场“舒服”“长久”的恋爱,生个可爱的孩子,过温暖的一生,“不怕无聊,不怕老去”。
可在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过去的照片全部删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释为什么自己总是孤身一人。
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万一成了法院认定的“老赖”,自己和孩子又该如何抬起头。
失眠时,王锦兰常在心里呼喊:为什么是我,谁来帮帮我?真当困境发生后,很多人会先从谴责自己开始:为什么是我遇到了“人渣”?梁女珠就是这样的。
在前夫欠债500万元并“人间蒸发”后,梁女珠的第一反应是“哭”。
她一个人开车来到广东佛山的一个小湖边,从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个小时。
大学同学找到她,送她回家。
母亲笑着对她说“回来就好”,但话音刚落也跟着哭了起来。
当时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电话,害怕快递,看见蓝色的邮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着传票的到达。
每收到一张传票,她都会躲进屋子里大哭一场。
她的父亲卖了两套用来养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门还钱。
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诉父亲,“借钱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也没用钱,不要还钱。
”但父亲回答,借钱的人都是因为认识他们才借钱给她前夫的。
有一次,半夜11点有人带着醉腔,拿着砖头在门外骂骂咧咧地喊着要钱。
70多岁的父亲拿着菜刀就冲了出去说:“谁进来我就砍死谁!”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泪。
“自己不能再软弱下去。
我要保护我的家人。
”此后,当有人讽刺她“谁叫你们遇见人渣”的时候,梁女珠会这样回敬对方:希望您的女儿不会遇见人渣。
拒绝向命运投降这些人的核心愿望,是废除“二十四条”。
因“二十四条”而负债者,并非没有成功摆脱的,但为数极少。
在北京五道口附近的一家咖啡厅里,李秀萍麻利地从绿色的电脑包里掏出一本彩色打印的调查报告,指着其中一页里标红的小字说,“群里进入执行阶段的335人的案件中,只有1.8%翻案了。
”在她看来,靠个案的改变没办法解决“受害人”频繁出现的问题,“毕竟成功摆脱问题债务的人‘凤毛麟角’”。
李秀萍是“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发起人之一,也是群规的起草人。
他们称之为“核心价值观”。
所有新人进群前,都被要求先阅读群规,如“本群坚决反对以拦轿喊冤的秦香莲形象代言群体受害者”。
当有人在群里一味地寻问解决自己个案的方法时,她会直言不讳地批评说:“遭遇‘被负债’,不是你的错,但是依然不思学习等待天降奇迹,继续法盲下去,以为能等到‘二十四条’自动废止的那一天,确实没必要入群。
”她希望呼吁带动更多的人,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对“二十四条”的意见。
她觉得这些人有发言权。
这个自称“曾经迷恋王尔德的老文青”,现如今被群友戏称为“特蕾莎修女式的人物”。
她把自己的身份定位是这个群里的“守夜人”,可也会被群友认为她“太过理性了”,甚至有点像个“外人”。
但在风平浪静的海平面之下,她的命运正在遭遇暗流。
2013年,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300多万元的债务后离开。
她负担的利息每天就要500多元。
如今,她的工资已被冻结,3个月没有领过1分钱。
五道口附近的房子也已经被查封。
她还患上了甲状腺恶性结节,靠着姐姐借给她的钱度日。
“所有的朋友都渐渐离开了我,当你‘被负债’后,如果还有朋友,只能说你负债还不够久。
”她面带笑容对记者说,“最后每个人都会怕你是来借钱的。
”可在一件事情上她不怕花钱。
为了去游说更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她的包里总装着100多页批评“二十四条”的材料。
重要的部分都被打成了彩色。
为了拿到3角5分钱打印一页的价格,她会特意跑到附近的清华大学校园里去打印,一打就是100本。
版本总在更新,有时旧版的材料没有发完,新版又要打100本。
她不断告诉群友,要“修法”靠的只能是“笨拙的精神”,没有捷径,也没有“蛋糕”可分,“因为‘蛋糕’本身就不存在”。
在她看来,“历史中的受害者群体注定不是有形的”,只是起到黏合剂和混凝土的作用,黏合凝聚起真正能够撬动起各方资源的地方。
“大家一起低着头走,也许走着走着就走出一条路来。
”群里的成员也确实在“笨拙”地努力着。
有人为了联系一位本职是医生的人大代表,就托关系找人挂号,连续两个月每周都去医生那里看病。
有人在联系上人大代表之后,纠结应不应该发个短信提醒一下,结果全天都陷入到内心斗争当中,当收到回信后,兴奋得“整个人都蒙了”。
还有人依然在坚持给法院的法官邮寄自己手写的信件,告诉他们“二十四条”的危害。
其中一位寄信人的工资已经被法院“执行”,从1000多元的生活费中拿出钱寄信,两年寄出1000多封,最多的一天寄出了120多封。
“这是在人被毁灭时最卑微的表达,拒绝向命运投降的姿态,虽然不能扼住命运的咽喉,但至少表示个体没有投降。
”李秀萍说。
判出一条“生”路李秀萍曾经给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礼仁写信,希望他把过去剖析“二十四条”的文章标题《判出一条路》改成《判出一条生路》。
作为最早批评“二十四条”的法官之一,王礼仁对于“二十四条”的问题并不留情。
他称“二十四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在王礼仁看来,作为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相对立或割裂的。
法条中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礼仁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解释,在一方不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这就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
”在他看来,真正要解决问题,只能是通过法律程序,废止“二十四条”,重新构建规则。
或者“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抛弃或绕开“二十四条”推定规则,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和家事代理原则以及公平的举证规则判决。
这样可使“二十四条”名存实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第一次知道“二十四条”的时候,也认定了它是有“原罪”的。
当时,他还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当院长,一位基层公务员找到他说,前妻炒股赌博,欠了很多外债后“人间蒸发”,他却不断被告上法庭。
一笔75万元的借款他实在无力偿还。
这位公务员不断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子发回重审,宁乡县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判决。
宁乡县法院重审合议庭的意见是“借款金额较大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该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当时的庭长并不同意改判。
马贤兴找来当时的庭长问她:“有法律依据吗?”那位庭长拿出了“二十四条”。
当他看到“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他惊讶极了。
“中国自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用‘应当’怎么能这么草率呢?”他接着往下读,他又看见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例外”情形。
后来,他把这两个例外比作“聋子的耳朵”,只有装饰价值,“这根本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
他当时主张,这个案子应该改判。
庭长提醒他“这样改就要翻盘啊”。
他的回答是:翻盘就翻盘,要实事求是。
他认为,一些司法裁判人员因为有了“二十四条”,抛开上位法,不去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直接机械地套用“二十四条”。
现在,马贤兴把“二十四条”的问题比作皇帝的新装。
“‘二十四条’已经产生了这么多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还说没有问题,关键是放不下面子。
”他说。
李秀萍比任何人都清楚,无论“二十四条”在何时得到修正,仍旧会有一批人“倒在黎明前”,只是人数多少的问题。
她不止一次告诉群友,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千万不要让自己的案子就这样“死掉”,“只要能够撑到黎明,生活也许还能改变”。
实际上,不少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
很多人的后半生,注定要背负巨额债务生活。
但他们在呼吁废除“二十四条”的时候,甚至比一些涉诉的人还要努力。
武汉的一位小学老师,刚刚进群的时候,只是想着是怎么去解决自己的案件,咨询有关专家。
但看着群里那些像自己一样被“二十四条”框住的人时,她想这已经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了。
“适用‘二十四条’的案子越来越多,意味着里面可能有更多受害人。
”她说。
如今她负债百万元,带着两个孩子,一个月只有1400元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