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有几种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离婚案件(一)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中对重婚情况的约定,不得作为确认重婚事实的证据。
(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有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裁决,不能简单适用“有错必赔”原则。
(三)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为“离婚前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指的是离婚时以个人名义存在的财产。
在离婚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财产权益情况进行公平合理裁决。
离婚时,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增加个人份额的,应当具有合法事由和事实依据。
二、关于抚养、扶养和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扶养义务和父母探望子女的具体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二)父母一方被判定失去父母权的,应当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有自己收入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并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家庭暴力纠纷案件(一)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包括妨害配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伤害、重婚、强迫行为等,但不限于上述行为。
(二)当事人间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应当敦促当事人以各种形式进行调解,告知其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以期早日还家庭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
情节较重或调解无效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制裁。
家庭暴力行为涉及治安、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一、总则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同时,根据国际法律和条约,也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外国婚姻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认定和保护。
二、登记结婚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财产的归属、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三、婚前财产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无效的,依法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无效或者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应根据财产来源、财产性质、财产增值等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四、离婚财产分割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根据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期间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判断。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努力和承担的义务、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各自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分割。
五、子女抚养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利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身心健康需求、父母的承担能力、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六、家庭暴力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保护其人身权益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的对照表。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宪法是关乎国家主权成立、权限识别和到位、担负责任和赋予权利的基本规则,是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中国全民共享婚姻家庭权利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在宪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是社会关系,夫妻二人平等,有自主选择结婚的权利”,这一提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规范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
一、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了夫妻信任、忠诚、容忍、体谅、体贴、给予爱心管理方面的要求,要求夫妻必须遵守以共同感情和忠诚、互相爱护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必须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要主动帮助对方处理困难。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还要求夫妻之间必须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并按照联合夫妻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保护彼此财产权利,促进夫妻友好沟通,减少家庭矛盾。
二、有关司法实务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有关婚姻家庭关系解除的请求,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院应认真审查,做出正当的司法裁定。
同时,在家庭案件当中,双方可由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便早日解决家庭纠纷。
同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应遵守国家规定,勤勉地抚养和管教子女,以及实行离婚协议,共同抚养子女,承担家庭财产损失和婚姻破裂损失等准则。
三、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释,为法律进行实施和判决提供了依据,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多的解释和实施方面的细节。
它以宪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婚姻家庭权利体系为基础,界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确定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为了促进夫妻友好沟通,保护双方的权利。
民法典司法解释一共多少条( 民法典司法解释条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该司法解释有六个部分的内容,有以下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
该司法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该司法解释有六个部分的内容,有以下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
该司法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民法典有多少条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
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一共多少条民法典一共一千二百六十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愈发重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了指导,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一、婚姻关系的确认在婚姻关系的确认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和程序。
根据我国的法律,婚姻是自愿的、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合法伴侣关系。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依法登记。
司法解释还针对同性婚姻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障了同性伴侣的权益。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对于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也给予了特殊保护。
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适用共同财产制度,这样既保护了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又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利益。
三、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惩处。
家庭暴力是对婚姻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财产权利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紧急保护令的颁布、暴力行为的制止和惩处等。
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了法律的保护,也使得施暴者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四、离婚的原因和程序在离婚的原因和程序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程序包括起诉、双方协商和调解等环节,确保了离婚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细则,保证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总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提供了明确指导。
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确认、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处,还是离婚的原因和程序,司法解释都提供了具体的处理方法和保护措施。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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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有几种司法解释篇一:律师意见《2016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2016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来源:律师365律师提示: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使用本协议,因私自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国家是有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家庭的稳定才能带来社会与国家的稳定。
那么,家庭的稳定是由什么保障的呢。
答案是对婚姻的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篇二:有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时,遇到了不少亟待解决、明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广泛征求各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助于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笔者在此谈谈其中的几个问题。
一、对“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所调整的范围。
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因为从这些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
有配偶者很少再公开与他人去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但如果对“包二奶”、“包二爷”这种严重冲击一夫一妻制的现象放纵不管,将不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故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让过错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也算是对无过错方一个“说法”、心理上一种慰藉。
一般的通奸、偶发的性行为等属于道德领域、有关党纪政纪约束、行政处罚的范畴。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这条属于倡导性条款,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
不宜将此条理解为法定义务,更不能以配偶一方不忠实、对自己不尊重为由提起诉讼。
故《婚姻法》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该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离婚诉讼属于合并之诉,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讼、子女抚养之诉讼和财产分割之诉讼,现在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诉讼,其它属于牵连诉讼,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其它也就无从谈起。
故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讼不能是独立之诉,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就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同样道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另外,赔偿请求的对象只能是离婚案件中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而不能是其他人。
也就是说,不能向所谓的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明确这一点徊有必要。
因为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新修改的《婚姻法》并没有写进“配偶权”。
有关“配偶权”的问题曾经引起激烈的争论,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持己见,观点尖锐对立。
立法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最终没有采纳赞成者的观点。
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当事人对第46条规定的精神在理解上存在误区。
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拿到一笔钱,千方百计去捉奸,或者委托私人侦探所去收集配偶通奸的证据。
其实,捉奸举证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
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
因此,即便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关于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问题新修改的《婚姻法》出台后,笔者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报道,一对50多岁的夫妻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已经几十年。
法院经审查发现这对夫妻当初在一起共同生活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故判决婚姻无效。
这样理解法律显然是片面的,这样的判决在社会上也会引起不良后果。
为了解决因法官的理解不同而造成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问题,该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及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审理程序。
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
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部分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的一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当然消失。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根据其性质,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相对应的是诉讼时效。
可撤销婚姻是效力待定的婚姻,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完全取决于婚姻当事人的意志。
故法律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受胁迫一方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不申请撤销,而不是应当申请撤销,是否申请取决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别人无权进行干涉。
当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共同所有。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遵循的原则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这里的无过错方是相对于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而言的,比如重婚当事人并不知情的一方,被胁迫结婚的一方等。
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即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如果双方有约定为共有的财产,或虽无约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某种财产共有关系,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关系终止的一般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精神,“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入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当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其后果一定要与合法婚姻相区别,否则也就无所谓无效不无效。
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对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共有财产原则处理,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女方怀孕在身,男方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受《婚姻法》有关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同样道理,当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也应有别于合法婚姻。
三、关于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的所得财产意味着对该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强调对该项财产的实际占有。
夫妻间享有相互间的家事代理权,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对夫妻一方所为之行为后果,一般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三层含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