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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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⑦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举例:男方有婚前财产30 万。结婚之后,用这30 万买了股票,结果赚了10 万块。那么,虽然这30 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赚的10 万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句话应该这样来理解: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举几个例子:例一:赵兰在春节期间独自一人逛商场,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一台电视机。丈夫魏刚不同意该买卖,向商场主张无效,这样做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例二:赵兰决定去欧洲旅游两个月,预计花费10 万元,将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则赵兰应当与魏刚协商,互相尊重、共同决定。例三:离婚前,赵兰用伪造的单身证明将与魏刚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得知情况的魏刚将赵兰和买房人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驳

回魏刚的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魏刚只能向赵兰请求赔偿。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正如买保险不是为了想发生事故,婚内财产约定也不是为了日后离婚方便,而是为了婚姻更美满幸福。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举一个例子:贾某和刘某原系夫妻。2007 年底,两人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刘某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我与贾某由于买房和装修共花费10 万元。离婚后,我愿意给对方10 万元,两年内还清。双方离婚后,刘某没有按字条内容给贾某补偿款,贾某起诉要求刘某给付。刘某辩称,该字条是在贾某胁迫下写的,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所写字条是经双方协商后,为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刘某称该字条是在贾某胁迫下书写,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后法院判决刘某支付贾某该款项。

“忠诚协议”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举一个例子:2004 年5 月,40 岁的高某经人介绍与26 岁的李某相识。同年10 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 平米的新房,并结婚。因高某离过两次婚,初婚的李某就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2006 年3 月,高某在外做生意时认识一女子,不久两人同居。李某知道后,苦心规劝

无果。2007 年3 月,李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诉至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自己所有。庭审中,高某见感情已经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愿意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李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法院认为,李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协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

(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注意: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举例: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男离婚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法院认为,某男在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男所有。

(5)抚养费的问题

一般判决不扶养孩子乙方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威远最低

不少于500 元每月。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法院一般

也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6)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建议约定的详细一些,如每周六下午五点女方在孩子学校门口接走,当天晚上在女方住处住宿,周日晚上5 点钟之前由女方送回男

方住处。

(7)户口迁移的问题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 个月

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2、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注解: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居委会调解笔录、验伤单、伤残鉴定数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收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如强奸)

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的对象除夫或妻外,还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暴力的形式可以是身体暴力,如踢打、扇耳光等;也可以使精神暴力,如威胁、恐吓;还可以是性暴力,如经常以暴力行为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

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举一个例子:周某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李某耳聋。李某起诉周某赔偿医疗费1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 元,但是没有提出离婚请求。那么,法院是否受理?答案是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具体情节不同,数额一般在1 万元至10 万元之间。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

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原因有两点: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3)孩子的生活环境;

(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

总的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

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注意: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虚假出具借据,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况、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者说借钱是为了偿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1、婚前购房

(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举一个例子:某男某女婚前各出资10 万元购买了一套20 万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10 万元出资。当然,需要男方提供出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曾经出资。

(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举一个例子:一套房子20 万,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15 万,女方支付了5 万,都是在婚前支付完毕。则离婚时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女方支付的5 万元。

(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

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举一个例子:一套房子20 万,婚前购买并登记了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10 万元。结婚登记后,女方支付了剩余的10 万元。则该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女方婚后支付的10 万元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进行分割。结果就是房子是男方的,女方可以得到5 万元。

(6)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

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举一个例子:某男婚前买了一套20 万的房子,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支付了首付款5 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5 万元。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房子是男方的,婚后共同还贷的15 万元是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样,女方可以拿回7.5 万元。

(7)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结论:一般认定

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举一个例子:某男为了表示结婚的诚意,买了一套50 万的房子送给女方,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没能结婚。则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购房款。如果双方后来顺利结婚,但是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离婚时该房子应当认定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的购房款也无需返还。

2、婚后购房

(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结论:不论房产

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举例:某夫妻结婚后购买

了一套30 万的房子,但是离婚的时候房子价钱升到了60 万,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60 万进行分割。

(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举一个例子:结婚之后,某女和其父母购买了一套30 万的房子,每人出资10 万元,房产证上写了三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某女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分割这套房子。男方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额或者是房子市场价的六分之一。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一个例子: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将未婚妻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两人后来离婚。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将妻子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两人后来离婚。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

(1)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五、离婚后的若干问题

1、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1 至2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 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2、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子女姓氏的变更

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4、孩子的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家事法实务沙龙综述|刘彩霞:《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网络)2016年第

家事法实务沙龙综述|刘彩霞:《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网络)2016年第... 婚姻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而是行政确认。婚姻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新的婚姻法颁布以后,虽然旧法废止了,但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及其他相关业务时仍需要了解婚姻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现实生活中,婚姻法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婚姻登记的有关程序易被人们误读,婚姻效力问题在婚姻诉讼中也存有程序与实体熟轻熟重之争。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情况,婚姻状况及婚姻信息的查证,不少人对此也存有误解。为此“家事法苑”特别邀请到了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刘彩霞主任于2016年5月19日晚8:00—10:00作专题讲座,与大家就婚姻登记实务工作的规定及婚姻法律法规沿革,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解读与理解等内容进行分享和交流。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内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律师、公证人员、房屋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等各界别群友通过网络参与了收听和实时互动,此次沙龙中嘉宾和群友就婚姻登记相关实务问题从各自研究和实务领域发表观点和看法,并就当前实务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交流。题目:《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主讲人:刘彩霞(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社工师)主持人:“家事法苑”团队?邓雯芬

时间:2016年5月19日晚(周四)20:00-22:00《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沙龙综述 主讲内容: 一、补领与补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沿革) 二、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 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四、婚姻状况及婚姻登记记录、婚姻档案查阅 五、重婚、离婚及其他主持人发言 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与今晚的讲座,我是主持人邓雯芬,“家事法苑”团队成员。今晚沙龙的主题是《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 ,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刘彩霞主任就婚姻登记实务相关经验及疑难问题与大家进行分享,我们群内有来自律师、学者、法官、妇联、公证等各个领域的群友,之前就相关问题进行过系列的分享,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刘彩霞主任从婚姻登记行政部门的角度对婚姻登记相关实务经验作相关分享。首先,请容许我介绍一下今晚沙龙的主讲人和点评嘉宾。刘彩霞主任,是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社工师。2009年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曾参加民政部举办的全国婚姻家庭论坛,撰写的论文《民族婚俗文化的扬与弃》录入民政部论坛集。发表文章《小周这婚该怎么离?》,《对婚姻登记机关行政诉讼无过错败诉

新婚姻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1·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2·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三方具备三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_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平等的原则,会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去分割。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一、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平等的原则,会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去分割。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

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感想

关于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感想 新的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有关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1: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属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由房屋所有者给另一方适当补偿。 2:如果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以上的两点解释虽然不是法律原文,但意思是一样的.我认为这样是比较合理的. 这样有利于把婚姻骗子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了婚姻的纯洁性。中国的"富二代"比较多,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里,往往是物质的诱惑会大于感情的培植,也就是说,许多人和"富二代"结婚大都会是被物质利益迷惑的,其目的也是不言而喻.这些人就象是"卧底","卧薪尝胆'多少年后,会为自已的"忍辱负重"换取点利益回报,按照旧的婚姻法的规定他或她离婚后可以分到一部分所谓的"共同财产"。有多少“二奶们”不愿意被“扶正”呢?“扶正”之后目的不也是利益驱动吗?“老少配”不乏有感情真挚的,但往往是老的一方比较殷实,非正常死亡的比比皆是。为了多分到拆迁房款,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结果往往是妻离子散、伤痕累累、痛苦不甚。更有甚者,在拆迁房政策有所漏动的条件下,滋生了一批为了双方利益假结婚而亲力亲为者,把假婚当成了职业,当得到利益

后,表明一桩“生意”结束,另一桩“生意”开始......新的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扼制以上丑恶的现象发生,达到了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 有利于维护“面子情结”者的利益。中国人很少有进行婚前财产公正的现象,大家都是孔孟思想的传承者,对德、仁、礼、仪、乐等想思灌输的重要性往往会大于物质利益获取与保护的重要性。“铜臭味”、“拜金主义”也一直是人们贬斥的思想,亲情之间羞于谈钱,“谈钱伤感情”,有“伤面子”,即使婚配的一方有这种婚前财产公正的想法也是碍于“面子”不了了之。也可以说“面子情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新司法解释相对那些没有首付款的一方,削弱了其取得共同财产的权利。原来有的观点认为,无论谁交首付款,婚后共同付按揭款就属于共同房屋了,这是不正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解决了有“碍面子”而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难题。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配的双方来说,是男方出房子女方出装修出嫁装这种现象是很多的。那么会有人置疑:假如双方离婚对财产分割时,装修是房子地附属品,房子的所有权归男方,女方的利益不是得不到保护了?女方不是“赔”了老本了?鉴于这种情况,新的司法解释是可以保护女方的利益的。女方可以把“陪嫁”做为父母的增与,并有书面字据,即使不公正,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女方的。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 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解读《婚姻法》的新解释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图)

解读《婚姻法》的新解释: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图) 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2、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与房产祝毅作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95885581.html,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研究 作者:刘圣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5期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 作者简介:刘圣教,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指挥处民警,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 中圖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395885581.html,ki.1009-0592.2020.09.086 从家庭、社会的角度分析,婚姻是家的支撑,社会的总开关,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甚至婚姻因为涉及到人事、经济、生育等层面均有联系,幸福的家庭需要全家人共同努力奋斗,每个人自身都根据情况作为调整,理性处理婚姻经济和关系问题,反之家庭关系的破裂会牵扯到机遇、社会功能退化等问题,进而影响子女未来的人格发展。但是无论是什么时候,夫妻公共财产一旦出现问题,家庭的关系即可受其影响,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成为社会关注的头条。为了更好地解决此问题,正确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解分割规定及原则,分析现况,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夫妻共同财产从字面意思来讲,指夫妻两人延续婚姻关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夫妻延续关系则指夫妻双方中某一方去世或者双方离婚之前的关系,这段时间内两人所得的除了规定外的财产,被称之为共同财产,针对共同财产,两人均有权处理,但处理的前提条件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针对于夫妻财产,《婚姻法》借助于法定与约定两项财产相结合制度,并依此为前提规定,在尚未明确约定时,法定财产制更适合解决问题。 目前,《婚姻法》经过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其中针对婚后法定所得共同制的为第十七条,后者则是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一直以来都是婚姻家庭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即可影响到家庭整体幸福度,甚至涉及到孩子的未来健康成长。因此,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有明确的分割规定及原则。 (一)规定 根据我国情况,《婚姻法》经过了多次修订,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财产范围进行了科学化的界定,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及奖励、生产经营收取、知识产权等等,这些均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延续关系内,双方或者单独一方正常渠道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一方,但是依据夫妻之间的约定,这些被视为共有财产[1]。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8新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95885581.html, 2018新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离婚比较大的争议之一在于财产分割,双方都希望能分到更多财产,不希望在分财产的时候吃亏。法律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配上面也有相关的规定,下面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了相关的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方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录)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四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

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第一篇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社工万人培训心得体会》 社工万人培训心得体会 2014年6月份我参加了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举办的社工万人培训班,经过这次培训,我对社区工作、社区工作方法、社区工作价值观等都有了深刻的认识,下面我简单谈谈几点心得体会。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感受最多的是老师将我们以往学习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系统地将知识分块整理后传授给我们。例如根据介入方法分为小组与个案两个专题,又根据服务对象分专题讨论。这种“专题”式的授课模式让我们更专注于各个不同领所域呈现出来的问题及针对的技巧,在归纳与分析中加深了对不同技巧的认识与运用,可谓是“温故”。同时,在课堂上通过分小组讨论让同学积极表达自己的看法与观念,是让同学们积极投身到知识创新与分享上来的一种良好方式,既活跃了课堂的气氛又增加了与老师的互动,可谓是“知新”、一举多得。我本人非常喜欢课堂上这种讨论的环节,觉得在讨论过程中在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同时能听取其他人的观念与思想是互相促进与提升的一种良好方式。并且在展示小组成果时,展示的是智慧也是分享的喜悦。

我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应该在内心构建起社区工作者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其有两方面即从社区使命看,强调“扶弱济贫”,以解决社区问题、满足社区需求为己任,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区公平正义。从专业使命看,强调“助人自助”,所谓“助人”是在个人、家庭、群体、社区出现困难时,社区工作者向其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所谓“自助”是通过社区工作的专业服务,来整合社区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强”。 近年来,社区工作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工作领域的扩大从传统的弱势群体到各种有需要的人士,从对弱势人群的服务到关注公共问题;工作思路的拓展-从救济、救助到发展性的服务,从治疗到预防;工作方法的发展-直接社区工作方法-个案、小组、社区,间接社区工作方法-社区行政、社区工作研究;助人价值观的变化-从施舍到服务,从帮助到协助,从自上而下到平等合作,专业主义与文化敏感性。 社区工作者并不是一开始头脑中假设的简单的助人行为,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分为三部分一是价值理念。与其它社区学科不同,社区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是社区工作专业的灵魂。社区工作价值是指社区工作对社区工作者在专业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倾向的要求和规定。作为一个专业的社区工作者,应具备平等、尊重、民主、接纳、诚信、助人自助、自决等专业价值理念。二是知识体系。社区工作者除应具备社区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区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

2020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2020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12-30 在离婚的时候,难免要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

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 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中两人结婚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法中两人结婚财产怎么分配 两个人结婚以后的财产分配是夫妻两个人都可以平等的分配,现如今,在结婚以后就明确的提出要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现代夫妻的相处模式也并不少见多快。法律上,结婚以后的共同收入的处理问题由夫妻两个人协商,双方也可以约定结婚以后各自之间的财产都相互独立的。 一、婚姻法中两人结婚财产怎么分配? 具体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 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如何界定,个人债务如何界定? 一、夫妻债务如何界定 夫妻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个人债务如何界定 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题要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夫妻不仅需要分割夫妻财产,还需要分割夫妻债务,那么,于此,离婚财产和债务应当如何分割呢?此外,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 ▲延伸补充: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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