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培训
民法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

民法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
婚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民法对婚姻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在
这里,我们将对民法中有关婚姻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
婚姻的根本宗旨是实现家庭的稳定、和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
家庭的和睦。
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民法中,《婚姻法》作为专门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做出了明确
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建立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其中,婚姻的法定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年满法定婚龄、无近亲属关系等。
此外,婚姻的程
序包括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等,需要依法办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
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扶养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等。
而且,根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珍视婚姻的原则,不得有重婚、虐
待家庭成员等行为。
此外,对于婚姻关系维持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解除,民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根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如出现感情破裂、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形,可以依法离婚。
离婚的程序、协议、子女抚养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同时,在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也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民法对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规定。
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
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和睦,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法律法规培训总结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法律法规培训在各行各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一名参加了最近的法律法规培训的学员,我有幸参与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讨论,从中受益匪浅。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对此次培训的内容和收获进行总结和回顾。
首先,培训的内容涵盖了多个重要的法律法规领域。
我们学习了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基础法律法规知识,并对企业合同、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这些内容全面而系统,对于学员们的法律素质提高有着极大的帮助。
在刑法方面的学习中,我们对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了解。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这对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遵守法律规定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民法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关键法条。
通过学习不同类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机制,我们对于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同时,婚姻法的学习也使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为我们建立健康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法是每个企业和员工都不能忽视的法律领域。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争议处理等内容。
我们了解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而企业也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通过学习劳动法,我们更加明确了劳动关系的权益和义务,并学会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基础法律法规知识外,我们还深入研究了企业合同、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企业合同的学习使我们了解了合同的要素和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学习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从而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则教会了我们如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了解了环境法规的要求和制定。
通过这次法律法规培训,我不仅拓宽了自己的法律知识面,还培养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了解到了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作为一个公民,遵守法律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 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 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 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 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谢谢观看二、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
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 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
基础
社会属性
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的生理要求的职能 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 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精神慰藉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主讲人:XXX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何为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结合。
何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 体
青少年应该了解的婚姻法知识

青少年应该了解的婚姻法知识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青少年来说,了解婚姻法是至关重要的。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等相关事项。
掌握婚姻法知识不仅能够帮助青少年在撒播婚姻观念上做出明智的选择,还能帮助他们在面对家庭问题时有所依据。
本文将介绍几个青少年应该了解的婚姻法知识。
一、结婚年龄和结婚自由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还未成熟,他们应该优先考虑学业和个人发展,而不是过早地步入婚姻。
了解婚姻法对于青少年来说很重要,因为它为他们提供了保护。
青少年不应被迫结婚,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未来。
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应该相互尊重、关心和支持对方。
他们应该一起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解决家庭问题。
夫妻还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应该协商解决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
了解这些婚姻法规定是为了帮助青少年在选择伴侣时更加明智,以及更好地处理婚后的家庭事务。
三、婚姻解除的程序和条件青少年虽然年龄较小,但也需要了解婚姻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在我国,婚姻可以通过离婚解除。
婚姻法规定了几种离婚的情况,如感情纠纷、家庭暴力、重婚和虐待等。
如果遇到这些问题,青少年应该及时向家庭成员、老师或相关法律机构寻求帮助。
了解这些婚姻法知识可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四、家庭暴力和婚前约定青少年还应该了解家庭暴力和婚前约定这两个重要的婚姻法知识。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青少年来说,他们可以通过报警或寻求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
另外,婚前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达成的一种共识,包括财产分配、债务承担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约定。
这样的约定可以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提供指导。
五、其他相关问题除了上述内容,青少年还应该了解其他相关的婚姻法知识,比如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和探望权、赡养和扶养等。
这些问题涉及到婚姻中的重要权益和责任,青少年应该了解并认真对待。
婚姻法培训讲义

婚姻法培训讲义一、婚姻法的基本内容1. 婚姻的确定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并遵守家庭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关系。
婚姻的确定必须要有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
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家庭等。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对方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等相关内容。
3. 子女的权益和保护婚姻法对于子女的权益和保护也给予了很多规定,包括父母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子女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等。
以上是婚姻法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二、婚姻法的培训要点1. 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在婚姻法的培训中,首先要教育大家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婚姻的自愿原则、夫妻平等原则、对子女的保护原则等。
只有了解了这些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2. 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在培训中,也需要重点强调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处理等。
同时也需要讲解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3. 处理婚姻矛盾和纠纷在婚姻法的培训中,也需要向大家传授一些处理婚姻矛盾和纠纷的方法,包括沟通解决、法律维权等。
这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至关重要。
同时也需要教育大家尊重对方、理解包容、相互扶持,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
4. 宣传法律知识和宣传在培训中,也需要向大家宣传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关系所做的规定。
只有大家都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婚姻法的培训要点,这些内容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非常重要,希望大家都能重视婚姻法的培训和普及,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健的婚姻关系。
5. 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在婚姻法的培训中,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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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及财产分割规定
离婚自由原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 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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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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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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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4/1/30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新婚姻法主要内容解读 • 实际应用中注意事项与案例分析 • 涉及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 培训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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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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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定义及目的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 议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和 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积极履
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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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5
培训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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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社会的一份子,对于婚姻法的学习、理解和思考是非常重要的。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通过学习新《婚姻法》,我认识到了婚姻法作为一项法定的婚姻家庭行为规范所体现出的指导作用和保护作用,并对我个人和家庭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强调平等、自由、精神和物质上的尊重。
在婚姻法的新版本中,明确规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请求离婚,这标志着婚姻自由的进一步确立。
这反映了新时代下婚姻观念的转变,婚姻不再是一种强制的束缚,而是建立在彼此真爱和自愿的基础上。
婚姻法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禁止与保护家庭暴力,明确了性别平等原则的重要性。
这为妇女在家庭中获取平等地位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益,也更好地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赋予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制定审判办法的权力,提高了司法透明度。
离婚程序的设立,为夫妻关系破裂后的冷静思考提供了机会,减少了一时冲动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双方通过交流和谈判解决矛盾,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另外,新《婚姻法》中也规定了一定的离婚条件,如家庭暴力、重婚、恶劣习惯等,这为真正的伤害方提供了维权渠道。
对我个人而言,新《婚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婚姻是一个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事务,也是一项需要不断思考和深化的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应该深入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在婚姻生活中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婚姻的和谐和幸福。
在面对婚姻矛盾和问题时,应该理智思考,尊重对方,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急于采取激烈的手段。
同时,新《婚姻法》的学习也对我个人的婚姻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夫妻之间存在强制性和不平等的因素,而新的婚姻法则鼓励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且以人的真爱和自愿为基础。
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

亲系
正华与佳美
1、商品房一套; 2、存款5万元; 3、伤残和生活补助费10万元; 4、黄金项链两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财 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 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 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商品房一套 2、存款5万元 3、伤残和生活补 助费10万元 4、黄金项链两条
正华
佳美
王鹏与丽丽
股票投资本金10万元 股票投资收益6万元 商品房一套(王华) 稿费6万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合同中确定只给夫 妻一方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补贴、 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 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 负有举证责任。
白甲子和水中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别墅、轿车和存款80万元 归妻水中月所有。 2、20万元的存款归白甲子所 有;商业批发经营中所欠的债 务由白甲子承担。 签名:白甲子 签名:水中月
婚姻家庭继承法
章宏律师事务所 陈鸣飞律师
小青和小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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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梁某与肖某都是80后,于2005年5月相识并相恋,并 于当年6月在梁某家中举办酒席,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
婚登记,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两人生育一子 梁小某,孩子7个月大时,梁某与肖某就到外地打工,有 时共同回来看望老人和孩子,梁小某一直随梁某父母生活。 梁某与肖某因个性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2007年后,两 人未再共同生活,肖某在杭州务工,而梁某则在武胜,平 时很少联系。2009年1月,肖某在蓬安县购买住房一套, 该房屋登记在肖某名下。2014年2月,由于感情日益恶化, 双方协商分手,梁某要求分割肖某名下的住房,肖某不同 意,梁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一半房产。
背景 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 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件多,2009年为134.1万件多, 2010年为137.4万件多,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 离婚房产分割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而当时对这些问题并没 有比较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8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势而生,对相关争议较大的问题 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今天我们就结合《婚姻法》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司法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相关问题共同探讨学习。
2、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 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未婚同居
(一)法律规定演变
1、承认事实婚姻(1984年8月30日以前)
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 法律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
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 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 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或一方不 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的,在做好 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已满婚姻 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小杨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依法作出 裁判。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
(一)个人债务
1、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滴二 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 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 明所负债权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认定
(一)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下 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前 一方的财产不因双方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补助费等费用; 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 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的服装、饰物等个人生 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 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 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约定财产归属(此约定一般不对抗第三人,除非第 三人知道)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 定。
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赠与的效力
4、法律不干涉、不保护时期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
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未婚同居的法律风险 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是其对自己生活状 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 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否、解除与否,法律既不干 涉、也不支持,人民法院也依法不予受理。2003年《婚姻 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 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目前司法实践中,审理同居关系案件,其实主要就是 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 的审理。而争议较大的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针对不动产, 一般认定产权证所登记的人即为所有权人,另外一方主张 其对该不动产有产权的应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无 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届时将会 面临“人财两空”的结果。
3、不承认时期(1994年2月1日之后)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 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 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 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 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2、限制承认时期(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非法同居概念出现 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 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
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 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 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 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同居关系处理
案例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 小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的原因,需要经 常到外地出差,两人的感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009年小杨爱人因单位效益不好申请了辞职,与原来单 位的一个未婚的女同事共同经营饭店,两人现在已发展到 同居状态。小杨通过网上银行查询他的银行账户得知,在 他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他通过提取现金的方式将90多 万给转移了,问他他说做生意赔掉了,通过调查了解到他 的女同事刚刚买了房,小杨怀疑他是在转移、隐匿共同财 产,小杨现在不想离婚,又怕财产受损失,小杨该如何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结婚 二 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未婚同居 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认定 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
五 婚前财产公证
六 离婚及财产分割 七 离婚特殊规定
一 结婚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必备条件 (1)自愿——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婚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 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单身——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1)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 止结婚。
梁某主张此套住房是双方共同购买的,只是登记在肖 某名下,购房时其出资5万元,但只有证人可以证明。肖 某坚称2007年后两人就已经分开生活,买房子的钱都是自 己一个人打工挣的,梁某根本没有出资,有《商品房买卖 合同》、房屋产权证以及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据可以证明。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梁某主张房屋是两 人共同财产,但其未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其有出资行为, 亦不能证明其将购房款交给了肖某,蓬安法院判决驳回其 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 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存款利息)和自然增值(购买时 房产价格为100万,结婚两年后房产增值到150万,这50万 的增值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 财产。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 变化 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 动、投资、管理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 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 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 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 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 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 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共
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 结婚条件。
3、登记 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 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即同居的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