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知识讲座内容

婚姻家庭知识讲座内容以下是 7 条婚姻家庭知识讲座内容:1. 嘿,大家想想,婚姻就像一艘小船,夫妻两人就是那划船的桨,得一起使劲儿才能顺利前行啊!比如说,你俩一起计划个浪漫的旅行,这就是给婚姻小船加动力呀!沟通在婚姻中那可太重要啦!你可别总是闷着头自己想,得和另一半说说心里话呀!你不沟通,对方咋知道你想啥呢?这就像划船没了方向,不是容易打转嘛!2. 哇塞,婚姻中的信任就如同房子的基石啊!看呀,要是没有可靠的基石,房子能稳吗?就像你发现另一半和异性有点小接触,你不能一下子就胡思乱想、乱发脾气呀!你得信任对方呀,好比你相信自己不会随便背叛对方一样嘛!不然这天天疑神疑鬼的,日子还咋过哟!3. 哎哟喂,在婚姻里,互相尊重那可是必须的呀!好比两个人跳舞,得配合着对方的节奏呀,不能自顾自地瞎蹦跶呀!比如说对方有个爱好,你可别总是泼冷水呀!得尊重人家的选择,支持一下嘛,这样两个人的感情才会越来越好呀,不是吗?4. 咱说呀,家庭里的责任可不是一个人的事儿呀!就像做饭一样,不能总让一个人在厨房忙得团团转吧!两个人都得承担起自己的那份责任来。
要是孩子生病啥的,你不能光指望对方一个人照顾吧,你也得搭把手呀!这才叫有责任感嘛!5. 嘿,大家知不知道,婚姻中的包容就像是温暖的阳光呀!能融化很多矛盾呢!好比对方偶尔犯个小错,你别揪着不放呀,多包容一下嘛!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呀!难道你自己就没犯过错吗?老是计较那些小事,多伤感情呀!6. 哇哦,婚姻家庭里也要有点小惊喜小浪漫呀!这就像生活中的调味料一样,让日子更有滋味哟!比如说突然送对方一束花,或者精心准备一顿晚餐。
你想想,对方收到这样的惊喜,那得多开心呀!这不是能让感情迅速升温嘛?7. 听我说呀,婚姻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要长期经营的呀!这就像种一棵树,得按时浇水、施肥、修剪呀!不能种下去就不管啦!夫妻之间要不断努力,互相体贴、互相成长呀!这样婚姻之树才能枝繁叶茂呀!不是吗?总的来说,婚姻家庭需要用心经营,多沟通、多信任、多尊重、有责任、能包容、会浪漫、持续努力,这样才能幸福长久呀!。
百万婚姻法律讲堂(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在婚姻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为了帮助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本讲堂特此举办“百万婚姻法律讲堂”,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全面、实用的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一、婚姻法律基础知识1. 婚姻的定义与法律效力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
在我国,婚姻的法律效力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继承等。
2. 婚姻登记与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程序。
双方当事人应持有效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离婚手续。
二、婚姻家庭权益保护1.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份、房产、车辆等。
2. 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双方共同抚养,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一方抚养。
3. 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
三、婚姻法律风险防范1. 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以明确婚后财产归属。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防范婚姻法律风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婚姻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婚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解决婚姻生活中的纠纷。
3.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2024版年度《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遗嘱继承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进行 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赠或遗赠扶 养协议处分其财产的方式。
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 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 22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范围与确定
被继承人遗产的确定及范围,如房产、存款、股权等。
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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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婚姻家庭法的改 革与完善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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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婚姻家庭法
主要基于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男女不平等,婚姻不自由。
近代婚姻家庭法
开始倡导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但仍有诸多封建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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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家庭法
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 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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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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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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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
现代婚姻家庭法在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 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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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括法律条款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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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改革方向与完善措施
改革方向
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款,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
行使探望权 ,也可能会有 1 至 2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 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 10 周岁以 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 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 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 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
想品质、身体条件等; ❖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 (3)孩子的生活环境; ❖ (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 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 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 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市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普法讲座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家家学法,户户平安”?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婚姻家庭继承问题?主讲人:***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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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彩礼
同居关系处理
01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产生了纠纷,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或者两人未婚同居后一方要分手而另一方死缠烂打就是不同意的,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同居期间的子女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处理进行。那么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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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婚后购房,离婚时双方都要房的,按竞价原则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般按以下情形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双方竞价;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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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子”。
------婚姻格言
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
------婚姻格言
婚姻家庭篇
01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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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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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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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产问题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处理原则 子女为结婚接受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男方定亲需有彩礼,女方出嫁必送嫁妆,已经成为传统的理念,但由于约定不明在离婚或者发生纠纷时就难于掌握。为此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刘玉香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素养,预防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刘玉香律师特举办本次法律讲堂,为大家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二、讲座内容1. 婚姻法概述(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包括:男女平等、自愿原则、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2)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
其中,结婚条件、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是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 结婚法律知识(1)结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条件如下: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2)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以下情形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 离婚法律知识(1)离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条件如下: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
(2)离婚程序离婚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4. 财产分割法律知识(1)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4年度大气简约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法律课件PPT模板(1)

大气简约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法律课件PPT模板•婚姻家庭法律概述•结婚与离婚法律制度•家庭财产与继承法律制度•家庭暴力与救助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前沿问题与展望目录CONTENT01婚姻家庭法律概述定义婚姻家庭法律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03当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如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01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严格的礼法约束。
02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个人本位逐渐取代家族本位,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等原则得到确立。
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或强制。
婚姻自由原则指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一男一女之间,禁止重婚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原则指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男女平等原则指在婚姻家庭中,应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不受歧视和虐待。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家庭法律的核心原则02结婚与离婚法律制度结婚的法律要件结婚的程序婚姻无效的情形可撤销婚姻的情形01020304包括年龄、身份、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申请、审查、登记。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
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
离婚的法律要件离婚的程序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包括申请、调解、审理、判决等程序。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
涉外婚姻与离婚的法律问题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离婚的管辖与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原则。
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和冲突解决。
涉外婚姻与离婚的财产分割涉外婚姻与离婚的子女抚养涉及不同国家财产制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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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 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可能存在 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 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 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 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 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 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 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 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 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 费; 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 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 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 关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 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 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身自 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
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 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 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 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 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 责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 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 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 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 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注意: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争议内 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 力问题 举例: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男离 婚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 , 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 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法院认为,某男在协议中 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 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 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 所有权。所以,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 男所有。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1)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 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 (2)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 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 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 的义务。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 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 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 者的刑事责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忠诚协议”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 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 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 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 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 果也有所不同。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 缺点:(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 执行力;(2)可能会隐藏有后患;(3)当 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4)男女 双方协议离婚后1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