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课件.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课件.43页PPT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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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 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 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 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或 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 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 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 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 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的违法结合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啊!
判决离婚
判决不离婚
列举性理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 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换位思考
:
如果你是这个孩子,你会怎么办?
第五讲 婚姻的效力
• 一、婚姻效力概述 •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是指男女因结婚而 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 (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1、夫妻婚后享有独立的人格 • 2、夫妻权利义务平等 •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 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 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
二、夫妻人身关系
►
三、 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和演变 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3.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第二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 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2条
• • • • •
第八讲 扶养
一、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一)扶养的概念 扶养是指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精神上的关心、 经济上的供给和日常生活的照料、扶助的法定 义务。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 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 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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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 合法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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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及继承人的范围
• 继承人是指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人。继 承人按继承顺序可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 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 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离婚自由
4
一、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①双方自愿 必备条件 法定条件 ②符合法定婚龄 ③一夫一妻制 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结婚 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条件 结 婚
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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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无效婚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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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产问题
• 1、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处理原则 • 子女为结婚接受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在现实生 活中十分普遍。男方定亲需有彩礼,女方出嫁必 送嫁妆,已经成为传统的理念,但由于约定不明 在离婚或者发生纠纷时就难于掌握。为此法律规 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 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 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
婚姻家庭篇
• 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 子”。 • -------婚姻格言
• 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 以使它失败。 -------婚姻格言
2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合法婚姻的建立
•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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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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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如劳动所得、继承、赠与等。
家庭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03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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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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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和顺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遗产管理等。
遗产的分配原则
平等分配、照顾弱势群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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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与继承的纠纷处理
家庭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调 解、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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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6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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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结婚彩礼纠纷的处理
彩礼的定义与性质
彩礼是男方或其家庭在婚姻关 系缔结时给予女方或其家庭的
财物,具有赠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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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的常见类型
包括彩礼返还纠纷、彩礼数额 纠纷等。
彩礼纠纷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 彩礼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监护权的设立与变更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死亡、丧失监 护能力等,可由其他亲属或相关机构担任监护人。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争议解决
当父母对子女抚养权或监护权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诉 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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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费用的承担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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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费用的范围
包括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直接教育支出,以 及参加课外辅导、兴趣班等额外教育支出。
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家族利益高于个 人利益,男女不平等。
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律
当代婚姻家庭法律
更加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 法权益,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 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介绍PPT课件

(二)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的范围: 是指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侯家案)(无主财产)
2、法定继承的顺序: 是指继承开始后,各个法定继承 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
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 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赵杰 赵娜 李大志
李梅
赵娜
李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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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志
陈某与许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 陈甲、陈乙。1980年,陈某与许某因感情 破裂而离婚,两个孩子归许某抚养,陈某每 月支付生活费。过了9年,许某又与李某结 婚,当时陈甲已参加工作,陈乙随母改嫁。 许某与李某婚后又生一女李丙。陈某离婚后 未再婚,于1994年去世,遗产价值3万元。 1996年李某也去世,留下遗产价值3万元。 问:陈某和李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
错的除外。
离婚的原则
新《婚姻法》所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几个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禁止家庭暴力。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增加了无效婚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1、赠与协议(保证书)在没有交付之前 可以单方面撤消 2、如果赠与协议被公证了,则不可以单 方撤消. 3、离婚分割财产是,对有争议的财产先 不分,另行起诉.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已经获得的知识产 权收益或明确的收益,才属于共同财产, 案例:离婚一周出的书不算.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讲义PPT课件( 91页)

2)一方的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
助费等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 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 Page-30 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方。)
财产 关系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继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学时安排: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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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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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法的 调整 对象
婚姻法调整对象
婚姻关系
男女两性因结 婚而产生的夫
妻关系
家庭关系
以婚姻、血缘、收养等 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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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重点是破除 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一夫多妻、重男轻女等),建立新型的婚 姻家庭关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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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牛刀小试】 女青年赵某07年2月被人贩子卖给李某,同年3月被迫与李某办 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并未限制赵某人身自由,08年5月赵某 向法院提出撤销其与李某婚姻关系的请求,请问能得到法院支 持吗?
【答案】 不能。
【解析】 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以赵 某应于08年3月前。
2024年度大气简约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法律课件PPT模板(1)

大气简约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法律课件PPT模板•婚姻家庭法律概述•结婚与离婚法律制度•家庭财产与继承法律制度•家庭暴力与救助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前沿问题与展望目录CONTENT01婚姻家庭法律概述定义婚姻家庭法律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03当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如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01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严格的礼法约束。
02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个人本位逐渐取代家族本位,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等原则得到确立。
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或强制。
婚姻自由原则指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一男一女之间,禁止重婚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原则指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男女平等原则指在婚姻家庭中,应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不受歧视和虐待。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家庭法律的核心原则02结婚与离婚法律制度结婚的法律要件结婚的程序婚姻无效的情形可撤销婚姻的情形01020304包括年龄、身份、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申请、审查、登记。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
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
离婚的法律要件离婚的程序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包括申请、调解、审理、判决等程序。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
涉外婚姻与离婚的法律问题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离婚的管辖与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原则。
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和冲突解决。
涉外婚姻与离婚的财产分割涉外婚姻与离婚的子女抚养涉及不同国家财产制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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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
2: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财产+法定的夫 妻共同财产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 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未 确定由特定一方继承或者受赠与所得 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 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住房 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 安置补偿费+购置的财产+取得的债权 +军人复员费(部分)+军人自主择业 费(部分)+其他
• 【6】结婚后,我丈夫的父亲单位房改,我们夫妻出资购买了参加房改的房屋,但是由于房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 【5】小琴和丈夫结婚前,他已经有了两套住房,结婚后,他答应将其中一处住房赠与小琴,
并且写了字据,但是没有过户,现在他们要离婚,丈夫把房子要回去了,请问小琴能否依字
据要回来?
•
答:你丈夫将房产赠与你,但是没有过户,如果字据没有经过公证,你丈夫可以撤销
对你的赠与,你无法要回上述房产。
二:婚姻家庭
1:彩礼案例
【审判】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 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 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 返还原告彩礼9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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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 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 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 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 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 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 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 以妥善解决。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 魏丹 律师
婚姻家庭篇
• 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 子”。 • -------婚姻格言
• 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 以使它失败。 -------婚姻格言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合法婚姻的建立
• 依
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无效婚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订婚
• 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 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 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 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 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 结婚的必经程序。
↙
•
结婚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离婚自由
一、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①双方自愿 必备条件 法定条件 ②符合法定婚龄 ③一夫一妻制 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结婚 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条件 结 婚
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法院认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 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 及有关政策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 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王女士辩称她不知情且也不同意出卖该房屋, 显然与事实不符。判决张先生夫妇双倍返还刘女 士定金;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合同签订当天,王女士不在现场,该合同不 成立。事后王女士也不同意卖房,他也没收到刘 女士交纳的定金,不存在返还定金的问题。
•
见证人房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了法庭,还 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10月14日,也就是张 先生拒绝卖房当天,张先生夫妇一起与房产公司 签订《委托售房协议》。该协议中注明:“2008 年10月12日张先生代表其夫妇二人和刘女士签订 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他们自愿解除并 承担违约责任。”
• 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按照自然人的财产 关系来处理,自然人仅凭欠条,不一定能 证明有借款,还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小 华和小青的欠条一看而知不是真实的借款 ,只是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找不到法 律依据,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五、 夫妻财产制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 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合同签订时,刘女士就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 可两天后,刘女士突然接到房产公司的电话,张先 生又不愿卖房了,说其妻王女士不同意,并愿意承 担违约责任,暂时返还定金1000元。
•
接到电话,刘女士非常生气,考虑之后,她 不再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取回了张先生返还的 定金1000元以及自己交给房产公司的定金1万元。
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 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 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 还的,以归还为妥。
三、彩礼
• 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的; •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使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条件。
四、同居
• 1、 同居关系处理 •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产生了纠纷, 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 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或者两人未婚同居后一方要 分手而另一方死缠烂打就是不同意的,起诉到法 院,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 系,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同居期间的子女 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权 的处理进行。那么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是 否有效呢?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 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 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 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案例
• 2008年10月12日,张先生通过郑州市**房地 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房产公司)介绍,与刘 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 • 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一套 面积87平方米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 女士;刘女士需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张先生需提 供房产证或者原购房手续等。双方还约定,双方 交纳的现金或手续由见证人房产公司代为保管。
证据显示 夫妇一起签订《委托售房协议》 • 此后,刘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承担违约责任, 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张先生拒绝。协商不成, 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刘女士认为, 是张先生看到房价不断上涨,不愿意卖房了。 • 张先生不同意。庭审时,他说,刘女士起诉 事实不属实,房子是他和妻子王女士共同所有, 依据法律规定,其没有单独出售的权利。
法院判决 合同有效 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 房屋系张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共有财产,张先生在 出卖该房屋时,应与妻子王女士协商一致。在王 女士称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先生无权单独处理 房产,张先生与刘女士所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 确认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 • 但从房产公司提供的《委托售房协议》显示, 王女士也有出卖该房屋的意愿,故2008年10月12 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 同》为合法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