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doc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法律研究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法律研究摘要:婚姻家庭纠纷是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不和谐现象,在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和原则,通过法律途径达成妥善解决。
本文就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法律法规,程序,原则,解决正文:一、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现状1.婚姻家庭纠纷频繁出现,涉及面广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矛盾的重点区域,频繁出现,涉及范围广泛,从夫妻感情矛盾,到家庭财产问题,再到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都会引发婚姻家庭纠纷。
2.处理方式单一,缺乏科技创新目前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主要采用传统的司法方式,申请离婚、分家产、抚养费等,但这种方式效率低下,时间周期漫长。
同时,由于缺乏深入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处理效率和质量双双不高。
二、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问题1.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执行效果较差我国相继颁布多部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加强了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保障,但这些法律缺乏完整的制度和条款,与时俱进的需求和特殊情况仍有很大差距,执行效果仍需进一步完善。
2.婚姻家庭纠纷的远程调解机制严重缺乏远程调解机制应是一种比较现代的科技手段,可大大缩小双方之间的空间距离,使解决问题更加快速和有效。
然而,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远程调解机制仍然缺乏,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完善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完善,需要社会、政府和法律部门加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完善,不断提高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对儿童保护的意识。
2.优化远程调解机制,提高处理效率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使用科技手段是有效提高处理效率的方式,应该大力推广和优化远程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快速,更高效的解决方案。
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在线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平台,比如“51调解平台”、“婚姻家庭调解网”等。
这些平台以在线调解为中心,通过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问题,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XX省近年来的离婚案例为研究对象,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离婚率上升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法律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离婚率的降低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已成为社会问题之一。
离婚率的上升不仅关系到家庭稳定,还对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XX省离婚案例的实证分析,探讨婚姻法视角下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XX省离婚率上升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 XX省离婚率上升的现状近年来,XX省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据统计,XX省离婚案件数量在2010年至2020年间增长了XX%,离婚率也由XX%上升至XX%。
2. XX省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分析(1)婚姻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逐渐多元化,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
部分年轻人追求个人自由,不再将婚姻视为生活的唯一归宿,导致离婚率上升。
(2)家庭矛盾的加剧:家庭矛盾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家庭压力增大,夫妻双方在生活、教育、经济等方面产生分歧,矛盾逐渐加剧。
(3)婚姻法规定的不足:现行婚姻法在保护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如离婚证明难、财产分割不均等问题,导致离婚率上升。
三、婚姻法视角下我国离婚率上升的法律分析1. 离婚证明难的问题离婚证明难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明,导致离婚案件审理时间延长,离婚率上升。
2. 财产分割不均的问题财产分割不均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矛盾焦点。
现行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财产分割不均,引发离婚纠纷。
3. 婚姻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不足婚姻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足,导致部分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
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一家庭暴力的形式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纠纷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多元化,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愈发突出,这导致了许多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
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沟通不畅、经济问题和家庭角色分配不合理。
首先,沟通不畅是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夫妻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容易导致误解、猜疑和不信任的产生,进而引发冲突。
其次,经济问题也是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因。
夫妻因为经济压力而产生的争吵和纷争往往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家庭角色分配不合理也会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在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角色的分工出现分歧,矛盾和冲突也就产生了。
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子女以及整个家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夫妻而言,婚姻家庭纠纷会导致双方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甚至最终走向离婚。
对于子女来说,他们往往成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受害者,面临着情感上的创伤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而对于整个家庭来说,婚姻家庭纠纷会破坏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然而,婚姻家庭纠纷并非不能解决。
采取合理的解决办法有助于化解冲突、修复关系。
首先,改善夫妻之间的沟通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关键。
夫妻双方应该学会倾听和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想法,通过沟通减少冲突和误解的发生。
其次,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经济管理有助于减少经济问题引起的纠纷。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制定财务目标和计划,合理分配家庭收入,并建立透明的经济管理制度。
最后,家庭角色分配应该基于平等和尊重。
夫妻双方应共同商讨和协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角色,并协调好家庭和事业之间的平衡。
除了夫妻之间的努力外,社会和法律也应该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支持和保障。
社会应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沟通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同时,法律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保护夫妻和子女的权益。
总之,婚姻家庭纠纷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篇一:婚姻家庭法论文论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离婚后一部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也日见突出。
《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
近现代婚姻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
20XX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婚姻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立法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作为一种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对弱者保护机制的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存在很大的修改空间。
现行《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新中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时起,就承担着解放人性,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并且一直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它们所确认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无一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无一不体现着尊重家庭成员人权和对弱者的保护的精神。
因此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论题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法律家庭关系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法律问题的家庭关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本文以婚姻家庭法为例,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家庭关系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的适用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律;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婚姻家庭法为例,通过对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家庭关系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的适用与不足。
二、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分析:1.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应支持李某的离婚请求。
2. 不足之处:本案中,李某在发现张某出轨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过于简单,未能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需求。
三、案例二: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王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李某则认为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陪伴较多,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更有利。
分析:1.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确定抚养权归属。
2. 不足之处: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条件,忽视了父母陪伴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此外,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未能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四、案例三:遗产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去世后,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张某的子女认为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论文
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工程,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也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降低离婚率、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迫切需要,意义重大。
2014年以来,**区妇联在省、市妇联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汇报:
一、**区婚调委工作现状及成效
(一)现状:**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8月成立,作为全省第一批试点,得到了省、市妇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妇联主席杜亚玲和省妇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郑丽东等领导先后视察指导**区婚调工作。
自成立以来,婚调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的原则,以实现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目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35名志愿调解员免费为全市家庭提供调解服务。
共接待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653起,其中调和252起,没有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社会反响很好。
(二)成效:一是部门联动好。
区综治委牵头,区妇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切实协作与配合。
区司法局认真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引导及法律工作者备后;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场地、办公用品、工作午餐;区妇联负责婚调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发展。
二是专业调解好。
场地专业。
婚调中心
设休息厅、接待室、调解室。
调解室按照心理咨询、婚姻调解的专业要求作了特别布置,取名“微语间”,让当事人在温馨、放松、私密的环境下接受调解。
调解员专业。
调解工作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是调解员队伍。
35名调解员全部具备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
他们在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关系、亲子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等方面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调解的技能技巧。
三是队伍建设好。
区妇联指导婚调委在**市义工联站注册成立**区婚调义工队。
并通过工作协议的方式交给**海威婚姻与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提供婚调服务,加强调解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制定了《志愿调解员服务岗位制度》、《志愿调解员学习制度》等规章制度。
建立微信群,定期学习分享,交流调解心得;聘请专业督导,探讨调解经验;评比优秀卷宗,评选优秀调解员,提升整体服务能力。
四是延伸服务好。
除了在婚调中心接待调解外,区妇联、区婚调委还联合举办了“和谐婚姻、幸福家庭”50堂公益讲座活动,陆续在全区各个层次各类人群中进行。
注重进行心理疏通和引导,适时为群众解答婚姻家庭中的困惑与矛盾,减少导致离婚的非主流因素。
通过服务方式的创新,宣传了婚调工作,传授了婚姻家庭和睦相处的方法,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婚调工作开展近2年,虽然在实践探索中有亮点创新、有社会效果,但确实还有些“单兵作战”的感觉,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对婚调工作重视不够。
一是个别领导和部门重视不够。
个别领导和部门认为婚姻调解可有可无,清官难断家务事,以致婚调工
作难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甚至认为妇联没事找事做,造成婚调工作只能依靠妇联组织的少数调解员单兵作战,在调解工作上难免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
二是群众重视不够。
不少离婚对象认为“我们吵架离婚关你们什么事”,不愿接受调解。
而且觉得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不愿接受调解,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就地解决、就地化解的家庭矛盾纠纷激化乃至升级。
(二)婚调组织机构建设薄弱。
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村(社区)这方面的调解力量不足为提,更谈不上专业调解。
并且婚姻家庭纠纷的内隐性,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拒绝调解,调解工作的刚性缺乏,进一步增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三)婚调工作经费保障不足。
经费保障不足,我区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婚调工作的开展。
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费,我们**的婚调员都是志愿者,奉献爱心,没有任何补贴,包括原来说的司法系统的“个案补贴”、“以奖代补”也没到位。
如何让调解员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发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最大效能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四)婚调资源力量整合不强。
当时婚调委的试点是妇联牵头,实力不强。
其实公、检、法、司等都有做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但都没有真正实现资源共享、联调联排,各部门仍处于击鼓传花、单打独斗的局面。
比如民政的婚调也还要挂牌,也还有工作要求。
各部
门婚调力量到底怎样组合,各自重点在哪里都不明确。
三、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确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勇于探索。
几点建议或是请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请综治办牵头,明确公、检、法、司、民政、妇联等成员单位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各自职责。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调解工作及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经费保障。
相比其他成员单位,妇联的工作经费相形见拙,但又承担着婚调委这个平台建设与发展。
婚调委是司法人民调解工作的补充,在区县级人民调解工作的预算在司法。
请求省级对婚调委经费保障予以明确到妇联或者明确司法对婚调委工作经费予以补充或者推动政府购买此项服务。
(三)强化队伍建设。
各级建立婚调员数据库,数据库人员由个人自愿申请,经各级司法、民政、妇联共同审核通过后才能加入。
对婚调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进行建档。
每年通过举办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分批、分层次对婚调员进行知识更新。
推行省、市、县三级婚调员等级评定机制,年底开展“调解能手、调解案例、调解委员会”评优活动,加大宣传,有效提升婚调员工作积极性。
(四)发展上婚调。
要依托互联+的思维,利用乡镇(街道)综
治中心和格化办公平台,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上咨询、上受理、上调解“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矛盾纠纷在上解决、正能量在上聚合。
(五)加大舆论宣传。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家庭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