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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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财产情况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市区的房产一套,价值3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年收入约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且子女与其感情较好,应由其抚养。

李某则认为,自己有稳定收入,且父母均为退休教师,有能力共同抚养子女。

3. 纠纷焦点(1)财产分割张某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即张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李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

李某则认为,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就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双方均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

三、法律法规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房产,故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应平均分割,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需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

四、判决结果1. 财产分割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即张某获得房产150万元,李某获得房产1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张某和李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子女年龄较小,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判决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家庭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依法保护了张某和李某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张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性格外向,善于沟通。

在家庭生活中,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了解双方诉求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的诉求。

张某表示,由于性格差异,与李某难以沟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固执,不懂得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均表示希望离婚,但李某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 分析矛盾根源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对矛盾根源进行分析。

经调查,发现以下原因:(1)性格差异:张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李某性格外向,善于表达。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2)生活习惯:张某与李某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差异,如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经济问题: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张某与李某在经济观念上产生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制定调解方案针对矛盾根源,调解员制定以下调解方案:(1)加强沟通:鼓励张某与李某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沟通,增进彼此了解。

(2)调整生活习惯: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

(3)解决经济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努力,张某与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同意尝试改善夫妻关系。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下事项:(1)加强沟通,增进了解;(2)共同制定家庭生活计划,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家务分工等;(3)共同商讨家庭经济问题,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件(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终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38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经理。

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特别是被告李某在外有外遇,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态度强硬,拒绝悔改。

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程序本案由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 证据审查(1)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婚姻证书,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 婚后照片,证明原、被告感情曾融洽;3. 被告在外遇的证据,包括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明被告在外有外遇;4. 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悔改。

(2)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道歉;2. 工作证明,证明被告在外遇发生期间,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处理家庭事务。

3. 庭审调查(1)原告陈述原告陈述,被告在外遇发生期间,多次与第三者保持暧昧关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态度恶劣,拒绝悔改。

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被告陈述被告陈述,原告对被告有误会,被告曾向原告道歉,但原告始终无法原谅。

被告承认,在外遇发生期间,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处理家庭事务,但并非有意忽视家庭。

4. 法院判决(1)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被告在外遇发生期间,未能尽到对原告的关爱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离婚后,张某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3. 房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且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价值确定为实际购买价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房产价值。

3. 房产分割比例确定为各占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案件启示1.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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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

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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