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婚姻无效、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怨恨。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无效问题2. 离婚诉讼的受理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案例分析1. 婚姻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均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离婚诉讼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起诉,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有效,不存在离婚诉讼的障碍。
因此,法院应受理张先生的离婚诉讼。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9年,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故要求被告承担更多的财产分割责任。
被告则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明显过错,且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 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3.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4. 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有稳定收入,且财产状况相对平等。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原告主张被告有出轨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不予采信。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3. 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因素。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审理过程,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2. 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3. 双方各自承担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证据问题:离婚案件中,证据是判断当事人主张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3. 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因素。
4.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也是重要的争议焦点。
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男方)王某与被告(女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原告以被告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离婚?2.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出轨为由要求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虽然被告在庭审中承认了出轨事实,但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双方之子尚未满十周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考虑到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家庭照顾子女的能力较弱,而被告在本地工作,有更多时间照顾子女,故法院判决子女由被告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尤其是女方权益。
经审理,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车辆归原告所有,存款按照双方实际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四、案件启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注重沟通,化解矛盾,避免感情破裂。
2. 婚姻法为离婚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4.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离婚纠纷及子女抚养权问题。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甲。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获得子女张某甲的抚养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子女抚养权应归谁?三、法院审理过程(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矛盾逐渐加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张某沟通,但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某甲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双方的经济条件:原告李某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承担抚养子女的费用;被告张某经济条件一般,但愿意承担抚养费。
2. 子女的意愿:张某甲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3. 双方的居住环境:原告李某居住环境较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4. 双方的教育观念:原告李某在教育观念上较为开明,有利于子女的全面发展。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更适合抚养张某甲,判决张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判决张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及子女抚养权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经典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的积累,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多次对原告张某某进行殴打,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
此外,被告李某某有赌博恶习,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对原告及子女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子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权益,符合离婚条件中的家庭暴力情形。
2. 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多次对原告张某某进行殴打,构成家庭暴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作为母亲,对子女的抚养更有利,法院依法判决子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
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家庭婚姻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逐渐恶化,李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6年,李某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2.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婚姻生活中发生争吵,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因此,家庭暴力是李某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理由。
(二)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育有一子一女,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成为焦点。
1. 子女抚养权归母亲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女儿尚在哺乳期内,因此,女儿应由母亲张某抚养。
2. 子女抚养权归父亲抚养。
虽然女儿应由母亲抚养,但对于儿子的抚养权,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子女的意愿也是法院判决抚养权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如果儿子愿意随父亲李某生活,法院可以考虑将儿子判给李某抚养。
婚姻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遂向乙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交了乙与他人通奸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
乙对甲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否认,并提出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乙认为,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存在与他人通奸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故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认为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存在与他人通奸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
2. 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3. 婚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启示1. 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9年,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李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
2. 原告王某在婚后曾因家庭矛盾向当地妇联求助,希望得到调解。
3. 双方在子女教育、家庭事务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在子女教育、家庭事务等方面存在分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原告王某要求抚养子女,被告李某则认为由自己抚养更为合适。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王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2. 被告李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无法保证子女的日常照顾。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且被告李某因工作原因无法保证子女的日常照顾,故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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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脚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 概述 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 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 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 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 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 .页脚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 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 . .页脚 律师的办案流程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 首先询问其意图,确定夫妻双方就离婚意图、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是否已经达成一致。如果: 1) 离婚意图未达成一致,则要看有无和好可能。如无和好可能,就要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备诉讼; 离婚意图已经达成一致,那么如无和好可能,就要了解当事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 2) 财产分配问题,要详细询问当事人已知的财产状况,未知的,对方可能存在的财产状况,已经对方可能隐匿的、转移的、毁损的财产;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确定的证据。否则,律师就必须要对不明确的证据进行收集,以备诉讼。 3) 孩子抚养问题,首先要了解孩子的情况,年龄,性别,身心发育情况,就学就医的条件,与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亲密程度,以确定孩子在法律上跟谁一起生活更有利于成长,以备诉讼。 例:王强、红案 二、 与当事人确定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有协商可能。 通常情况下,家庭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感情到哪种恶劣地步,双方都有协商的意思,除非家庭成员的感情已经到了非敌即友的地步,在与当事人谈话时,通常都能通过对方的谈话与表情看出成员间的感情到底处于哪种地步。 离婚案件中,生活时间越久的夫妻,其协商的可能性越大,对财产恶性分配的可能性越小。生活时间越短的夫妻,以及二婚以上的夫妻,财产分配在离婚中占的比重超过感情。 感情与财产,是家庭的两个基本点,缺一点,家庭都不能称其为家庭。但是,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会对两个点在家庭中占的比重有不一样的看法,律师要善于在谈话中,把握不同的侧重点,对不同的人因材施教,最后和平达到双方共同的目的:或者离婚,或者和好。 婚姻长久的外在表现:双方或者单方对对方的永久宽容。宽容不同于忍让,是发自心底的不计较对错的爱。如果律师在谈话中,能发现双方或者单方有这种 . . .页脚 宽容的可能,那么,婚姻和好持续的可能就非常大。这一点,需要律师以对人性格的把握,对人的敏锐的观察力,对生活的复杂与简单的认识有一个深厚的积淀,同时要对事务有引导能力和把握能力。 无和好希望的案件,如果能就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和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去法院领判决书、调解书还是去民政局领离婚证。 三、 结案 (一)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1、律师在这里要做的就是替当事人写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本一) ××,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与××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因感情破裂,现协议离婚如下: 一、儿子×由父亲××抚养,××负担抚养费,至×18岁止,抚养费给付办法: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或每月(年)支付人民币 元; 二、××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十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十点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想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儿子; 三、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房屋是××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搬出另住,××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一万元。 协议人:××(签名) ××(签名) ×××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 (本二) 协议人:蔡 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 . .页脚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蔡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蔡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号的 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5万元。房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蔡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拟定。除了就离婚问题本身不能反悔向法院起诉以外,离婚协议书涉及的关于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探视问题,因为某些重要事由的发生或者改变,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律师在起草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措词设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讲座提供的两份协议书,在财产问题上,虽然两份都有诉讼的可能,但是,显然第一份比第二份要清楚,明晰。 2、律师带领当事人去民政局,或者为当事人讲解民政局的办案过程。 . . .页脚 1)申请 申请人:夫妻双方 受理机关: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所持证件或者证明:户口本、居民、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2)审查 审查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容:是否符合协议离婚法定条件 方式:当面询问及书面审查 3)结案 予以登记离婚,发放离婚证:符合协议离婚条件 不予以登记离婚: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 (二)在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出于某些原因,即使是双方协商离婚,也有可能双方都愿意去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例如:外国人在中国离婚。 调解书的优点:一、非有法定理由不能上诉;二、当事人签收完毕就立即生效。 律师在此间要注意一直做好协调工作,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以利于领取调解书的工作全部当场顺利完成。
★★以收养案件为例: 建立收养关系,包括国公民收养国孩子,国外公民收养国孩子,国公民收养国外孩子。 律师办理建立收养关系的流程: 1、接待当事人 在做国收养时,律师要注意的是,与当事人做谈话时,了解当事人收养或者送养的意图,然后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符合《收养法》以及《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集办理收养证所需要的各类材料、证件、证明。 2、就当事人能否成功收养孩子做出分析,并成功收养后家庭亲属关系发生